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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3-14 04:12:27

A. 司法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的文件全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重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呈現出復雜性、多樣性、專業性和面廣量大的特點,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大量上升,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難點、熱點問題。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及時有效地化解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出現的難點、熱點矛盾糾紛,對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為契機,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為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本要求
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必須嚴格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堅持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基本屬性;必須堅持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必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圍繞黨委、政府和廣大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工作;必須體現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特點,針對特定行業和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運用專業知識,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實現提前預防、及時化解、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必須堅持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確保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健康、規范、有序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履行統計、培訓等指導職責。
三、積極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的聯系和溝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導和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結合相關行業和專業特點,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以方便調解為目的設立辦公地點,名稱由「所在市、縣或者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行業、專業糾紛類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特定場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特定民間糾紛的,名稱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派駐單位名稱」和「人民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要在固定的調解場所內懸掛統一的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制度及調委會組成人員,便於當事人選擇調解員調解糾紛。
四、加強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推選、聘任的指導,吸收具有較強專業知識、較高政策水平、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從事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應少於三名。要充分發揮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專業優勢,參與調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形成年齡知識結構合理、優勢互補、專兼職相結合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專業知識、法律政策知識和調解技能等培訓,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培訓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共同組織好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適應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員隊伍。
五、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保障機制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 (財行〔 2007 〕 179 號)的要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政府保障,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
六、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業務建設
要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發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要採取說服、教育、疏導等多種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糾紛當事人消除隔閡,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也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終止調解,並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解決。要建立健全學習、例會、疑難復雜糾紛討論、考評、統計、檔案管理和信息報送等制度。要按照統一的文書格式,規范卷宗檔案格式,製作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要按照統一的統計口徑,對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經費保障情況統計表》、《人民調解案件情況統計表》。
七、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指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領導,將這項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切實加強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開展。要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的統計范圍和培訓計劃,大力加強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法制化規范化建設,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分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特點、人員構成、工作模式和運行機制,分析不足,及時改進。要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的經驗、做法和成效,大力表彰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提高人民調解公信力,形成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B. 如何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思考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調整,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民間糾紛的類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呈現出了矛盾糾紛主體多元,成因復雜,調解難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點,原有的調解工作機制已難以滿足新形勢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已成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糾紛得以及時、便捷、公正、妥善解決,對於社會穩定、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意義重大。同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起著優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資源、保護司法、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糾紛解決機制生態性平衡的作用。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體制性轉換,促進了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思想領域、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的深刻變革,帶來了人們思想情緒的波動和利益格局的巨變,各種社會矛盾進入了高發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政治因素,還有國內因素和國際因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無論什麼樣的社會,什們樣的年代,主觀因素都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如個體對物質、利益的佔有欲;個體對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斷發展變化的個體需求的不滿足;社會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貧而患不均;爭強好勝;情感好惡等等。客觀因素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分配不均;新舊體制變革脫節導致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等等。
(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人民的生活水平整體不斷提高。但區域優勢、潛力優勢、中心城市優勢等等的開發與發展,隨之導致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不少群眾不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貧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導致心理失衡、失衡導致失控,最終導致了矛盾糾紛的產生。
(二)人口資源與自然資源之間的矛盾
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70%,在對社會資源,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佔有方面,城鎮人口本身就比農村人口享有了較優厚的待遇,而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意識,城鄉矛盾也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來說,目前一對農村夫婦普遍生育2個以上小孩,城鎮夫婦只生育1個小孩,少數城鎮夫婦還不願意生育,從而導致城鄉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時,農業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資源、自然資源挖掘潛力越來越低,引發農民人均收入的不斷萎縮,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剩餘,以就業、收入為核心的利益沖突,在個人、群體、行業、家庭、社區、城鄉、地區以及彼此之間矛盾數量劇增,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復雜。
(三)新舊體制轉軌,社會控制系統的缺陷與失控
任何體制的變革,都會帶動思想、經濟、體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間的深刻變化,尤其是當前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多元的利益主體共生,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加之社會誠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缺乏規范,固有的各種弊病相繼顯露出來。如醫療秩序,一方面是國家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秩序整頓,另一方面是醫療價格居高不下,各種涉及醫療衛生行業的「潛規則」在利益的驅使下屢禁不止,醫患糾紛大量頻發。
二、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從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狀況來看,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點主要表現以下方面:
(一)主體多元化
隨著新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秩序打破了舊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建立了競爭機制,各種利益主體應運而生。伴隨各類主體的活動,矛盾糾紛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發生日益增多。它不僅發生在公民之間,而且發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之間,甚至發生在政府、幹部與群眾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的驅動、漸進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進程,導致基層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從糾紛的主體看,基層矛盾糾紛的主體正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僅以農民這一社會主體為例,隨著階層、群體的分化,傳統定義上的農民分化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和個體戶、私營企業主、鄉鎮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階層。
(二)內容復雜化
由於個體獲取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性、差異性,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閱每一件矛盾糾紛的處理,我們會發現當前各種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各種成因交織在一起。往往既有歷史因素、政策因素、經濟利益因素,也有處理方法不當的因素;既有群眾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眾對黨和國家政策不理解,要求過高、不顧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有的經濟、行政、政治因素交織在一起,有的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不安定因素,如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基層選舉等,在矛盾糾紛的此消彼長過程中,還關聯其他諸多不穩定因素,其後果不是涉及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矛盾糾紛的復雜性。
(三)類型多樣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類型增多。跨區域、跨行業糾紛,勞資糾紛,商品經營、信貸、投資糾紛,企業合夥、轉包、拍賣、兼並、破產糾紛,土地徵用、劃撥、流轉糾紛,安全生產糾紛,婚姻財產糾紛,優撫救濟糾紛,贍養撫養糾紛等不斷涌現,類型呈現多樣化。
(四)調處疑難化
由於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誘因復雜,加之往往是主體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表達訴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導致了矛盾糾紛調處的疑難化。一是認定糾紛性質難,只有具備一定的文化、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政策知識,熟知階段與階段之間的政策法規,才能正確認定糾紛的內容和性質;二是復合化的糾紛涉及面廣,單靠一個部門難以奏效,有些糾紛處理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尤其是群眾的自發行為被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僅導致調處的疑難化,更加速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惡化,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和威脅,甚至容易釀成惡性事件。
三、現今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現狀
(一)從機構、人員、經費、處理機制及調研情況和實際工作來看,目前運行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設置,基本上是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所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在一個部門設立辦公室,再層層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執行督辦和量化考核的運作方式。從表面上看,確實做到了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督辦到位,考核到位,但實質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辦事,從上到下機構人員大多數是兼職,把矛盾糾紛調處作為本職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層機構。據調查,占相當數量的司法所、矛盾調處中心、政法辦、綜治辦工作人員排列一長串,但除司法助理員在編,在職外,大多數為單位兼職人員,或老、弱、病、殘人員;二是工作落實不到位,會議材料、文件材料、督辦檢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結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結案數與轄區糾紛數對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組織不下基層,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等中介組織,基本上設置在縣級以上,定時或受邀請開展工作,資源沒有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務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明顯脫節;四是工作經費無保障,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規政策都是免收費用的。但每調處一件糾紛,無需取證,無需差旅,座在辦公室內召集調解,就把事情處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幾年、十幾年,幾十次均沒有調處成功的糾紛,而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單位又沒有經費用於人民調解工作,能納入預算的就更為鮮見。
(二)從矛盾糾紛調處的困境來看,一是訴訟調處的困境,基層各級調解組織一方面是兼職,另一方面按規定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還得倒貼差旅費,中介組織因無利可圖,又延伸不到基層,其結果是人民法院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大量積壓,而中介組織門庭冷落,民間調解更是日漸弱化,或是在基層調解組織與法院之間呈拉鋸式的推拖。二是非訴訟調處的局限性,從非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來看,非訴訟調處對解決常見性糾紛具有重要作用,廣大群眾越來越離不開非訴訟調解,但對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顯得無能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於基層調解組織只能執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據相關部門統計,95%以上源於政策前後脫節,或非現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時,非訴訟調處,以主體雙方互諒互讓為原則,以協商調和的方法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統一,更不具備權威性、終結性。三是調處機制運行方式的脫節,雖然訴訟調處機制、仲裁機制、行政機關糾紛處理機制、以及信訪制度等共同組成了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體系,但由於存在結構、布局不合理和各自為政、適用依據不一的現狀,解決糾紛的效力不高,與現代社會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靈活等價值目標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脫節,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作不暢,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我們目前急需解決的課題。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思考
有社會就有糾紛,糾紛不可避免,對於一個社會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滅或壓制糾紛,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把解決糾紛的成本減少到最低程度,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
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認識矛盾糾紛所處的社會背景,熟知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基礎,它主要解決處理矛盾糾紛如何定性,如何選擇突破口的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關鍵環節,它解決有人辦事、怎樣辦事的問題。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但在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疑難化等特點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紐帶,以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為依託和支撐,相互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
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國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為貴、以和為美、以和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華文華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對大多數老百姓而言,發生糾紛後,往往希望糾紛能迅速解決而又不傷和氣,而將糾紛訴諸法院,通常被認為是關系極端破裂的標志。人民調解應該是中國獨有的特色制度,其優勢在於組織健全,紮根基層,了解實情,反應靈敏,有牢固的群眾基礎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於有利於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於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實踐證明,人民調解符合我國國情,應當繼續加強和完善。
矛盾糾紛的產生在廣大群眾中,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機構設置理應以基層為基礎,以鄉村(社區)為前沿陣地。針對鄉鎮(社區)人少事多,缺編缺員突出的實際,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整合人力資源,保證有人辦事是前提。積極引導有關新興社會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向保險、金融、建築及城市拆遷、土地流轉、工商交易等矛盾糾紛多發的行業和領域延伸。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加大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扶持力度,不僅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質;還應將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撥出專項資金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強立法,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目前我國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雖有明確規定,但較為籠統、原則,缺少對調解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經費保障等內容的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應加快人民調解的立法步伐,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任務、方針,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明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規范以及調解員工作補貼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調解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同時,立法應對人民調解受案范圍保持開放式結構,人民調解積極參與到各類社會矛盾(包括輕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國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辦法,但依據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這就迫切需要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總結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或規則。一是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在基層,應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不宜採取自上而下的解決方式。二是應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信息溝通機制、預防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息暢通。並正確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採用溝通、協調、協商、部門分流、信訪等多種方法,多做思想工作,從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隱患,平息矛盾糾紛。特別是尖銳的矛盾糾紛,要顧全安定團結大局,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化解矛盾,原則上不動用強制力量,不宜以訴訟的方式處理,確保矛盾糾紛在控制下調處。應制定非訴訟糾紛調處規則體系,保證糾紛調處程序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引導公民形成正確、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尋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張正義,為構建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糾紛調處機制
實踐證明,調解和訴訟並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徑,仲裁、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信訪部門分流處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關鍵是要認真總結經驗,理順關系,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學有序地得到處理。
構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首先要保證中介組織合理分設,確保矛盾糾紛隨時發生,隨時得到處理。因此,應將機構設置到矛盾糾紛原發地--社區(鄉鎮、村),將組織、機構建立到人民群眾中去;其次要理順部門矛盾糾紛調處關系,合理分流處理矛盾糾紛,克服隨意性與臨時性,增強規范性,確保群眾解決糾紛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機構調處職責明確,部門之間銜接有序,最大限度地為社會與民眾提供規范的矛盾糾紛調處;第三要突出糾紛解決的終決權力。人民法院應以非訴訟調處為基礎,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強制力作為後盾的最終解決權,嚴肅法律尊嚴和最高權威。
(四)強化行政解決糾紛的功能
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和主動性的特有優勢,是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全面規范和確認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在民間糾紛處理中的地位和職責,將其與人民調解等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區分開來,並充分發揮其特有功能,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承上(司法)啟下(民間)的重要構成部分。隨著用工糾紛、土地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機制愈發顯得重要。例如,在解決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問題上,勞動監察部門的積極介入遠比訴諸司法更為高效、經濟,對務工人員利益權益的維護效果更好。
(五)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指導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從法院判決案件的角度講,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處理,就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堅強後盾。因而,人民調解與審判工作(主要從民商事案件審理而言,包括訴訟調解)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互相示範、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建立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反饋制度和司法建議制度,加強對個案指導。對涉及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效裁判文書寄送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的建議,以保證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質量。同時,從訴訟立法上將人民調解設為某些特定類型民事糾紛的訴訟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調解制度。即這些類型案件的解決施行「先調後訴」,當事人在起訴前需先提出調解申請;如未提出調解申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依據職權將案件移送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要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棄任何能夠調解解決的機會。
總之,矛盾糾紛調處解決多元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關鍵是實現各糾紛解決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協調,形成民間調解、行政解決糾紛和訴訟之間的合理銜接[⑦]。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體系重整過程中,進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斷完善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以人民調解員等調處力量為主體、各級行政部門協調聯動、法院訴訟為終結裁決的統一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運作體系,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也是適應社會發展,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C. 全國七五普法規劃對象和要求具體有哪些

縣區司法局七五普法工作計劃2016年是貫徹落實「七五」普法規劃的開局之年,在整個「七五」普法規劃和依法治理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於切實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根據我區「七五」普法規劃,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情況,制定2016年度普法工作計劃。一、提高認識,明確普法工作的指導思想。2016年我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提高對普法工作的思想認識;要科學規劃,不斷創新,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普法工作全局,以人為本,普法為民,不斷創新普法工作的機制與方法;要圍繞大局,突出重點,深入貫徹三項重點工作,僅僅圍繞開發區工委、管委會工作中心,加大對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熱點難點問題法律需求的普法力度;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認真學習和領會司法部、全國普法公室《2016年全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的精神;要創新形式,注重方法,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方法開展普法工作;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快推進依法治區進程和加快「和諧開發區、法治開發區、平安開發區」建設,為促進全區經濟跨越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二、制定措施,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啟動工作。1、認真總結「六五」普法工作成績,大力推廣「六五」普法工作經驗。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做好「六五」普法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推薦工作。要深入研究普法工作的困境與難題,探尋解決這些困境和難題的方式方法,制定新形勢下「七五」普法工作的具體措施,做好「七五」普法的啟動准備工作,進一步整合普法工作資源,積極爭取市司法局法調的支持與配合,使人、財、物在「七五」普法工作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實現與「七五」普法的無縫對接,促進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縱深發展,為建設和諧開發區、法治開發區、平安開發區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2、做好動員部署,加大工作指導力度。今年是「七五」普法的開局之年,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動員,加快工作部署,營造良好普法氛圍與輿論環境。2016年4月份,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公室將制定下發全區2016年普法檢查驗收各項指標,召開動員會議,部署全區「七五」普法的實施具體內容、步驟、措施和方法。三、圍繞重點,進一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1、圍繞全區中心工作,繼續深入開展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繼續加大與經濟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社會和諧密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大力開展有關經濟社會秩序尤其是市場秩序、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和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開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開展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知識需求,提高全民法律意思與法治觀念。2、圍繞三項重點工作,開展「加強法制宣傳,化解社會矛盾」主題宣傳活動。充分利用「3·15」、「6·26」「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紀念日,採取普法聯動機制,整合全區法律資源,即法制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職能單位,實行「普調結合、以虛促實、以虛做實」的方法,針對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公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正當權益,促進社會矛盾的和諧化解。四、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不斷加強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力度。1、提高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水平,大力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通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律培訓與法制講座,提升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促進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2、開展「法律進社區」、「法律進鄉村」活動。對城鄉居民學法內容年度有計劃、有安排,組織經常性的法律進社區以及法律下鄉活動,散發學法手冊,建立好社區(村)民法制教育基地;認真做好普法宣傳和人民調解相結合的我區普法宣傳依法治理的特色工作。3、貫徹落實《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綜治、共青團中央關於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做好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的培訓工作,積極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要加大對青少年學生普法工作的調查研究,探索青少年學生能聽懂、能記住、能運用的法制宣傳教育方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部分師生到市禁毒教育基地和我去軍山普法教育基地參觀學習,提高青少年自我保護的意識與能力,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4、發揮我區七個普調基地的作用,著力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利用我區七個普調基地法制宣傳教育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職工法制教育、法律顧問等制度;在每個基地成立調解委員會,採取訴調結合、普調結合等方式促進矛盾糾紛和諧化解;促進普調基地工作常態化,確保每個基地每個月開展一大一小兩次活動;同時,充分發揮軍山普法教育基地的作用,有計劃的組織各普調基地到軍山教育基地參觀學習,開展現身說法、以案說教、交流學習、用法體會等活動,並舉兩期普法宣傳員和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採取多種寓教於樂的形式,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全區的「七五」普法進程。5、開展「法律進單位」活動,深化「依法事示範單位」創建活動,重點做好7個普法行政機關的帶頭示範工作,進一步加強行政人員執法能力培養,提高行政機關普法和依法行政水平;6、開展「法律進工地」活動,通過法律圖片巡展、法律咨詢、現場開庭、以案講法等生動具體、通俗易懂的普法方式,拓展普法工作外延。五、穩步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為創建「法治開發區」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1、根據省、市普法《關於開展法制城市(區)創建》的具體要求,我區各級黨委和各派出機構黨委領導,要高度重視「法治開發區」的創建工作,要積極完成省、市區普法及上級普法機關交給的普法工作任務,創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為我區「法治開發區」提供組織保障。2、堅持抓基層打基礎,依託普法宣講團,整合一切普法資源,積極開展法治單位、法治學校、法治企業、法治社區(村)的創建活動,做好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村)「兩委」幹部法制培訓和農民工法制宣傳,培養一批普法骨幹,充實普法宣講團、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法制宣傳新聞工作者隊伍,為創建「法制開發區」提供強有力的人力資源保障。3、在推進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結合綜合治理工作,繼續抓好「和諧開發區、法治開發區、平安開發區」創建活動。總結2010年創建經驗,為2016年綜合治理各項指標任務順利完成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學校七五普法工作計劃根據教育系統普法依法法理工作安排,結合我校實際,現對我校2016年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安排如下:2016年,我校普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別是圍繞社會穩定開展普法工作,進一步推進法治建設工作。今年,我校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做好「六五」普法總結和普法驗收工作,啟動「七五」普法,做到開好局、起好步;按照上級的部署,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進一步推進法制宣傳「六進」活動;繼續加強幹部學法,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將法制宣傳和法治實踐結合起來,推進我校依法治理工作,維護和促進我校穩定。一、做好「六五」普法總結驗收和「七五」普法規劃及啟動工作。1、結合我校實際認真做好「六五」普法的各項工作。今年,按照區普法工作要點,結合實際,做好「六五」普法及驗收工作。緊緊圍繞全市普法活動要求和我校發展的總體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的各項任務,服務於社會經濟和諧發展。2、認真抓好「七五」普法的啟動工作。總結「六五」普法的好經驗、好方法。加強領導,抓好「七五」普法啟動工作,要高標准、嚴要求。要把啟動並實施「七五」普法啟動工作作為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做到領導重視,機構健全,職責明確,人員到位,措施落實。二、普法主題鮮明,內容豐富,推動普法工作不斷發展。1、抓好《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法制講座和板報等普法陣地,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促進我校各項工作依法開展和社會和諧穩定。2、加大專業法的學習和宣傳力度。堅持和完善我校的各項學法制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學習,維護社會穩定、守法維權。3、結合系列活動日開展主題宣傳活動。要結合「三八」婦女節、「315」消費者權益保障日、「五一」勞動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國兒童節」、「626」國際禁毒日、「121」世界預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傳日等,集中一定時間,採取各種形式,開展相關的法制學習活動,形成普法的規模效應。三、切實加強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幹部群眾學法用法工作。1、學校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特點,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年度學法計劃,採取講座、研討、自學、調研、咨詢等形式,提高幹部教師學習的針對性。教育行政幹部每年學法時間不少於40學時。2、堅持和完善中心組學法制度,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3、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堅持學法與解決熱點、難點、焦點問題相結合,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工作要加強交流,不斷創新學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以及遠程教育等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宣傳和培訓活動,不斷增強幹部教師學法用法工作的實效性。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學校一定要將幹部教師學法用法作為依法治教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採取得力措施,確保學法用法工作的順利開展。要保證學法用法工作的經費、資料、時間的落實;要建立和完善幹部教師普法合格證制度;要把幹部教師是否具備必備的法律知識和能否嚴格依法事,作為幹部教師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學法用法情況與考核評議、任職、晉級結合起來。對幹部教師學法用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檢查和考試結果將予以通報,個人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個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邵伯中心小學2016.3水務局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計劃2016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實施「七五」普法規劃的啟動年。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的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十三五」規劃和科學發展這個主題,深化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扎實做好「七五」普法啟動,推進普法依法工作發展,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局屬各單位要從踐行「三個代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高度,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要認真依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實把「七五」普法啟動年的各項工作做好做扎實,為「七五」普法開好局,為創建法制機關、法治社會,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為確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對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確職責,建立機構。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決策、布置和安排;水政科負責組織落實,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水務局成立以局長掛帥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計劃,督促各部門認真開展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科、室、隊、站、中心負責人,本部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實施。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二、切實做好宣傳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重點在於推進依法行政。目的於進一步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現依法治國目標。各科、室、中心、站、隊全體工作人員,務必深入了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准確掌握、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廣泛進行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三下鄉」活動、行風熱線」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簡報板報、報刊專欄、宣傳車、橫幅條幅、上街擺攤設點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水法律法規、節水維護知識,不時增強廣大市民的水法制觀念和節水維護意識,逐步形成人人珍惜水、維護水資源、維護水環境,自覺服從於水資源、水土堅持、水利工程、河道砂石、防汛與抗旱統一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三、不時提高隊伍素質,切實搞好自身學習培訓。組織全體幹部職工集中學習培訓2次以上。各部門要靈活安排時間,2016年。組織職工集中學習討論,並鼓勵職工積極開展自學,做好學習筆記,寫出學習心得。同時,要協調好工作,認真組織職工參與各種形式的培訓,保證在2016年底前,完成行政機關在編人員全部培訓任務。全局興起學法之風,強化依法行政意識,提高法律意識和知識水平,切實增強依法治理能力。逐步建立懂法律、守紀律的行政管理隊伍,為建法治政府、法制機關打下基礎。四、切實加強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水政科要強化管理和監督,各科、室、中心、隊、站要進一步細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責任制。及時了解工作機構依法行政情況,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決策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因工作組織不力,出現社會影響惡劣、妨害社會穩定,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決策人和行政責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科、室、中心、隊、站,要進一步轉變職能,依法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法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法律許可權界定清晰。立足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據《市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局要立足經濟社會發展。立足全面落實「七五」普法,立足推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發展,立足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時創新工作思路、方式,切實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追究制,以及規范性文件審查制。確保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規范性、合法性。

D. 關於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

民事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挫折,調解的策略、方法、技巧運用是否得當等,都要不斷進行反思。同時還要根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信息反饋,不斷作出調整,修正某些錯誤的認識,改進調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對於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沖動的甚至野蠻的行為,能夠保持冷靜的頭腦,以寬廣的胸懷保持平靜的心態,以理智的態度疏導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為,避免捲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如果出現反復,具有再進行調解的心理准備。不因糾紛出現反復,害怕麻煩而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訓斥。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瑣碎的工作。因此,要勝任此項工作,必須具有相應的心理素質。進行民事調解的人員,不管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還是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適合民事調解工作的心理素質,同時,在進行民事調解工作中,還要對自己的心理活動進行自覺心理調控,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我在總結別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1、過錯剖析法。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一方,一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盡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一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
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採用「背靠背法」會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一般兩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准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一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
3、親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處理法。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很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採用冷處理法。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於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雙方一個「釘子」一個「斧頭」,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採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有的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這時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
5、換人調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調解結案作為首選時,必然會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如遇當事人沒有松動或松動不大時,會產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時甚至會與當事人產生對抗性情緒,這樣便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宜採用換人調解法。變換一個調解人會減緩當事人心理壓力,且調解人也許會變換一個角度進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語氣不同的切入點會給當事人一個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終究是相通的,說千道萬,此調解人與彼調解人的調解觀點最終是一致的。雖然兩人事先未溝通未商量,但當事人感覺到倆人觀點如此相同,便會打消疑慮,便會對法院對法官深信不疑,便會增加對法官、法院的信任感,這樣調解起來便容易多了。換人調解應不拘一格,不僅是審判員間交換調解,還應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在必要的時候,法院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強的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託代理人互動調解法。對一些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時法官主動與代理人溝通共同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一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工作,他們更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另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指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共同努力協調一致,利用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位置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人員的誠心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使調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這樣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例如民和縣西溝鄉西巷村村民武秀蘭與蘭州市永登縣河橋鎮主卜村村民馬忠元於2003年2月,雙方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馬忠元招婿到武秀蘭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間半,2005年底,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後雙方矛盾日漸加深,馬忠元揚言用電雷管炸死武秀蘭全家相威脅,矛盾不斷升級,2006年8月,武秀蘭無奈訴至法院請求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後,先後多次到武秀蘭家進行調解雙方的家庭矛盾,但雙方態度堅決互不讓步,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修建房屋6間半,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修建的房屋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廿十一條之規定:「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額的房屋是對共有財產的依法使用,並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關於被告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要求遷出其房屋的請求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武秀蘭的訴訟請求。本案雖經法院判決結了案,但判決並未解決本案的實際問題,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斷,甚至升級到馬忠元對武秀蘭家中飲水中投毒的地步,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員看在眼裡,急在心裡,主動聯系西巷村村幹部到原告家進行調解,讓村幹部對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員對武秀蘭做思想工作,進行背靠背的調解,在長達一天的說服工作中,雙方終於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武秀蘭給付馬忠元房屋折價款3800元,馬忠元搬出武秀蘭的房屋,並在村委會寫下了協議,雙方當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過法庭與村委會共同聯手調解圓滿解決了一件家庭糾紛案,防止了一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總之,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調解的方法很多,調解成功與否,調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個人的綜合素質。調解首先取決於審判員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其次,通過調解還可折射出一個人的業務素質和調解技能。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基層民事調解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通過法律培訓、咨詢解答、邀請調解人員參與案件調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共同構築社會穩定的防線。

E.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F. 通過學習土地糾紛仲裁調解員培訓人員的有何收獲有何意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G. 關於開展創建五好示範司法所活動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圍繞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任務,全面落實關於規范化司法所建設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努力提高司法所幹部隊伍的綜合素質,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為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作出應有貢獻。
二、主要目標
進一步強化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力度,以創建組織機構好、隊伍建設好、業務工作好、所務管理好、基層設施好的「五好」司法所活動為載體,全力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將司法所的建設、管理提高一個新水平,使全省的司法所組織機構鞏固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辦公條件顯著改善,制度體系規范完備,管理體制科學合理,整體工作水平邁上新台階。
(一)組織機構好。按照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范的要求,規范司法所的機構設置,司法所正式立戶列編,管理體制理順,建制級別落實,實行所長負責制。
(二)隊伍建設好。堅持把學習作為自身內在要求常抓不懈,以先進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努力提高理論學習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大力弘揚改革創新精神,勤於思考,勇於實踐,爭做眼界寬、思路寬,胸襟寬及素質優、作風優、實績優的幹部,不斷保持和增強蓬勃向上的朝氣,開拓的銳氣,不畏艱難的勇氣。司法所人員具備會調解、會宣傳、會寫作、會協調的能力。
(三)業務工作好。以「提高人員素質、提高工作水平」為目的,著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學習、研究、表達、服務、創新」五種能力,嚴格履行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創造亮點,細化量化各項業務工作標准,提高信息應用水平,統籌兼顧各項業務工作協調發展。
(四)所務管理好。建立健全所務公開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學習例會制度、台賬登記制度、信息報告等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各項業務工作制度,構建起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轉協調的司法所工作管理體系。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到位,貫徹執行好。
(五)基礎設施好。司法所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設有辦公室、調解室、接待室和檔案資料室。配有電話、電腦、傳真機等必備辦公設備。具備各種常用工具書籍和《人民調解法》等學習資料。有一個符合規范要求的宣傳(政務公開)欄。上牆規章制度內容規范、齊全。配有文件資料櫃。所容所貌整潔美觀,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三、工作任務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兩辦批轉的《省司法廳關於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和本通知精神,積極開展創建「五好司法所」活動,推出一批組織機構好、隊伍建設好、業務工作好、所務管理好、基層設施好的「五好司法所」。要創新工作方式,豐富載體內容,通過抓點帶面,抓重點促一般等手段,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全面加強司法所軟硬體建設,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
(一)提升幹部隊伍綜合素質。按照《省司法廳關於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甘肅省「五好司法所」創建標准》,嚴把「入口」,暢通「出口」,實行司法所幹部初任培訓制度。深入開展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制定培訓教育規劃,認真開展分級教育培訓工作。結合創先爭優和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切實提高政治業務素質。鼓勵司法所幹部參加繼續學歷教育,有針對性培養一批懂法律、懂電腦、懂心理學、懂社會學的復合人才,優化隊伍知識結構。
(二)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縣(市、區)司法局對司法所的管理機制。規范司法所各項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轉。健全職責明確、獎罰分明的考核制度,形成競爭激勵機制。健全監督制約、過錯糾正和重大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司法所依法行政。
(三)加強表彰宣傳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尊重基層的首創精神,關注基層生動活潑的工作實踐,善於發現、總結和提煉基層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總結推廣。要加大對基層先進典型的培育和表彰工作,發揮典型和模範的先鋒示範作用,調動和保護好基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基層工作、典型經驗和英模人物的宣傳工作,不斷擴大司法所影響,提高司法所的社會公信力。
四、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司法所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開展「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既是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基礎的現實需要,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抓基層、打基礎,堅持完善司法所建設領導責任制,著眼於全面提高司法所建設規范化、正規化、信息化水平,深入貫徹實施省委、省政府兩辦批轉的《省司法廳關於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全面加強司法所組織機構、幹部隊伍、業務能力、所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深入開展,不斷提升司法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二)強化督導,加壓促動。要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加
大督促檢查力度,定期開展檢查、考評活動,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現象。要實行「五好司法所」創建活動通報制度,通報同時抄送當地黨委、政府分管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不定期督查指導,了解掌握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創建活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五好司法所」活動扎實運作、健康運行。
(三)注重結合,提升效果。要按照「抓主體帶整體」的思路,把「五好司法所」活動,與各項基層司法行政任務結合起來,緊緊圍繞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圍繞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指導司法所積極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服務基層群眾的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切實提高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水平。以創建活動,促進和帶動基層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要及時總結創建活動中的經驗做法,培育先進典型,加強宣傳,充分發揮典型的帶動和輻射作用,推進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H. 司法局的可以穿警服嗎

司法局的沒有制服,至少沒有全國統一制式的制服。
我國的司法部(以及下面的各省司法廳、各市司法局)其實是個不倫不類的機構,雖然冠名「司法」卻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管的是調解、公證、普法宣傳和律師的業務指導,但是公安機關原先的兩勞民警又被劃到了司法行政機關,所以所以整個司法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有的是警察、有的又不是,只有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是警察、有警服。
不是警察的那一部分人自認是沒有警服的了,而司法局並不是警察機構,司法局得人也就不能穿警服了(倒是有的司法局有下屬的勞教所,這些局的局長全都以勞教所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了警服受了銜)。
不過這些人原先是有制服的,那種制服的式樣和警服很相似(佩戴的制式標志略有不同而已,最明顯的區別是沒有銜級標志——我國目前只有軍隊、武警序列、五大警察系統和海關才授銜),到了2004年已經被全部取消,國務院下的令。
後來有的地方又開始穿制服了,只是地方上的行為(合不合法還是回事呢,不知道有沒有文件),並沒有全國配發。
司法局的配警車也就那麼回事,警車是執行警務用的特種車輛,只有警察才能合法駕駛,但是不是警察機構的司法廳又管著當地的監獄局和勞教局兩個警察機構,那麼司法廳把兩勞的警車配發到司法局也就不足為奇了。

I. 司法局是干什麼的

法制辦主要是管法制問題的,像公檢法,只要是司法機關有什麼法制活動和情況都得跟法制辦報備。 法制辦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下設的一個科,稱法制辦,也是假期政府的法制宣傳機構。

法制辦主要的任務就解決行政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以及接受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肌處冠肺攉鍍圭僧氦吉罰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

拓展資料: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J. 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的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上、下冊,上冊為理論基礎,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人民調解制度概述,系統論述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第二部分:人民調解法釋義,以准確、詳盡、通俗的語言對《人民調解法》逐條進行闡釋;第三部分:《人民調解法》專家解讀,由著名的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從法學權威的角度讀者詳細地講解《人民調解法》出台的來龍去脈,高屋建甌地分析了《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和法律地位,並對重點條文進行更深入透徹的解讀;第四部分:《人民調解法》及相關立法文件匯編,收錄了與《人民調解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運用法律提供依據。下冊為實務經驗,共三部分。包括第五部分典型經驗選編,旨在幫助人民調解員學習了解調解的技巧和方法;第六部分人民調解經典案例評析,以案說案幫助人民調解員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調解法的內涵;第七部分人民調解文書,讓人民調解員在實際工作中規范調解文書,加強案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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