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少年如何學習法律知識
如果只是想了解一下法律知識 可以運用它解決生活中的小問題 那麼多看一些案例和有關的電視節目 個人比較推薦法律講堂 如果想全面系統的學習法律 則要從理論入手 憲法 法理 民法等重要學科的理論基礎要牢固 再結合實踐 總之 要想真正學好法律 要花費很大的功夫~
2. 誰能做個青年律師培訓計劃
補充,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件的,在共同生活的條件下,就可以構成有事實婚姻,法院專任理,但是一般都是在屬辦理沒有結婚證的官司中比較多,他們既然做出私奔的事,就不會讓你找到,承認她們已經存在婚姻事實的證據,她跑了以後,你要是告她重婚,她會議婚姻生活不協調,感情不和准備離婚的理由。駁斥你告她存在事實婚姻的訴訟。
3. 青少年法律安全教育
青少年是社會主義中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能否健康成長,直接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但青少年時期也是人生的危險期,當青少年犯罪日益成為全球化的社會問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我國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現出低齡、團伙、暴力、智能化的趨勢,日益加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已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及其產生的原因、預防和控制青少年違法犯罪已刻不容緩。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及其產生的原因,制定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對於致力於發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我國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談及青少年犯罪成因,我們需要從其特點作為切入口,通過對青少年犯罪特點的分析,進而理清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否則我們的研究只是停留在了「坐井觀天」的模式。
當前青少年犯罪案件呈現出的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有調查顯示:我國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齡已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期的18-25周歲,逐步向14-16周歲年齡段發展。①一些青少年剛滿14周歲就犯罪入獄,甚至有的實施犯罪行為時尚未年滿14周歲。筆者在工作中曾於1998年參與辦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齡最大的17歲,年齡最小的也僅有13歲。
(二)、犯罪主體復雜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校學生和外來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增多犯罪率上升。我們常常可以從各種媒體獲悉一些在校生殺人、強奸、販毒等令人觸目驚心的惡性案件。例如:2004年發生在雲南大學震驚全國的「馬加爵殺人案」和2005年1月發生在江蘇省海安縣的大學生王彬持槍搶劫殺人案等等。
(三)犯罪類型多樣化。一是侵財類罪雖仍佔大多數,但是以暴力相威脅手段,實施侵財的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大。二是殺人、故意傷害、強奸、販毒、尋釁滋事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擾亂社會治安的犯罪逐年上升。
(五)犯罪形式團伙化。由於青少年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受生理、心理、智力、閱歷等因素的影響,單靠個人往往難以完成復雜的犯罪過程。因此,青少年作案時相互依附,借勢壯膽,結成團伙進行作案並帶有一定的組織形式。這些人往往靠所謂的哥們義氣和江湖義氣,相互糾集,一拍即合,一哄而起,共同作案,形成一個較固定的團伙組織。
(六)犯罪方式智能化。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經向智能化方向發展,而且出現部分採用現代化的一些技術手段和方法進行犯罪的案件。隨著計算機信息系統在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和社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快,針對和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漸興起,成為新的犯罪形式。由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專業技術要求,當前計算機領域違法犯罪的主體以受過現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絕大多數。
二、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產生原因
(一)個人原因。
貪圖享受、不思進取、不勞而獲的不良動機是青少年產生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青少年由於過早地走入社會,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沒有正確的人生觀和奮斗目標,精神空虛,好逸惡勞,特別是受到社會上奉行的極端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的影響,不勞而獲的思想嚴重,羨慕紙醉金迷、聲色犬馬的生活,但由於這些青少年多數無固定職業,無經濟收入,當他們面對物慾橫流的世界時,經不住金錢的誘惑,私慾不斷膨脹,不惜鋌而走險,實施盜竊、搶劫,甚至是綁架、殺人等犯罪。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最基本的社會群體,他為人們提供了最基本的社會生活環境和最起碼的社會化條件。美國社會學家布利茲談曾經比較詳細的列舉了家庭的多種作用:「所有的家庭組織,無論大小,是成員教育私人生活的穩定的中心。家庭成員常常聚會,這是成員所不及的。個體最為關心的福利與財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②家庭是一個歷史范疇,家庭功能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我國以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為標志,開始進入由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轉型的新時期。進入轉型時期以來,家庭的功能開始發生變化並在對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方面逐步失調。
1、過分溺愛、放縱型家庭:由於當前的青少年在家中多為獨生子女,家長過分溺愛孩子,父母在物質生活上不斷滿足孩子的要求,甚至是袒護孩子,給孩子造成嬌生慣養,唯我獨尊的思想,在這種環境成長的青少年任性、驕傲,以自我為中心,利已思想嚴重,一旦生活發生波折,就會顯得非常脆弱、焦躁,或自暴自棄,或採取極端的手段,對抗社會。
2、「嚴管」型家庭:有的父母發現孩子犯了錯誤或劣跡,不是說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條,採取簡單粗暴的方法,不分青紅皂白對孩子打罵、懲罰,甚至趕出家門。這樣的教育,往往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緒對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使孩子在心理上與父母為敵。有的青少年在教唆犯的引誘、威脅下,墮落成罪犯。
3、父母行為不良型家庭:有的父母失業待崗在家,整天不思進取,沉醉在麻將桌上,對子女的學業不聞不問。還有的父母有賭博、酗酒、盜竊、賣淫嫖娼等不良惡習。這些家長的不良行為,給子女以錯誤的引導作用,並刺激他們模仿大人的不良行為行事,在其心靈中孕育了違法犯罪的種子。
4、貪欲型家庭:這種家庭,一切以金錢為中心,什麼都圍繞著金錢轉,使孩子耳濡目染,為獲取金錢不擇手段,鋌而走險。
5、結構缺損型家庭:當離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時,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壞,這種家庭給子女心理造成的傷害使相當多的孩子因此產生人格和情感障礙,悲觀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滿現實,形成一種不合群的孤僻個性,或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一切,易引發犯罪。
(三)學校原因。
學校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是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學校是青少年學習成長的主要場所,因此,學校應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線。但一些學校視教學質量、升學率為「生命線」,片面追求升學率,對學生的教育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現象,只抓教學質量,忽視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對一些學習較好的學生,不惜一切代價重點培養,對一些在校表現不好,成績較差的學生,則棄之不顧,甚至將他們推向社會,在學生中造成明顯反差,造成一些學生的自尊心受到傷害,使學生心理產生偏差,甚至是破罐破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社會原因。
近年來社會上盛行的不正之風,嚴重影響著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一些青少年就是在消極丑惡環境的影響誘惑下,放棄了遠大的理想,動搖了對社會主義的信念,隨波逐流而走上邪路的。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階段,開放振興了國內經濟,但改革造成的某些領域的暫時性的無序與失控,由於社會缺乏主題價值觀的有效引導,造成社會的道德標准出現混亂,使得這一時期青少年人生觀的形成處於 「後天失調」的環境中。一些宣揚暴力、色情等非法音像製品和書刊的湧入以及一些舞廳、迪吧、錄像廳、網吧等容易藏污納垢公共娛樂場所的出現,給青少年身心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於青少年文化素質低,涉世不深,自身素質不高,分辨是非、抵制誘惑的能力較差,很難抵制各種侵蝕,一旦受到一些宣揚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影響,就爭相仿效江湖義氣和哥們義氣等封建糟粕,拉幫結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割據勢力。有的因受到一些誨淫誨盜書刊、影視、網路的影響,沉迷於網吧、歌舞廳無法自拔,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原因。
青少年所處的年齡段以及自身的心理狀態與犯罪的形成不無關系。在這一年齡階段,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迅速,個人意識增強,自我約束力差,具有較強的好奇心,喜歡模仿卻往往較為盲目,加之大多數青少年的法律意識極為淡薄和貧乏,被犯罪心理學家稱之為「危險年齡」。這一階段的青少年認識能力有限,而情緒則比較強烈帶有很大的沖動性,其行為常受感情或情緒的左右,經常產生「理智與感情之間的矛盾」,在個人情緒激憤時的理解力和自製力都明顯降低,往往做出人們意料不到的行為,所以很容易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六)就業原因。
初中畢業升學率和社會就業率偏低也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由於學業成績差,一些老師給予的不是關心,而是批評、挖苦,這種潛在的環境使他們成為學生群體中孤獨的競技者。由於升學考試金榜無名,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過早地走進了社會的熔爐。這部分人由於年齡小、思想幼稚、文化程度低、沒有正當職業和生活來源,流入社會後能夠受到的法制、道德教育十分有限,面對社會中紛繁復雜的事物和當代變幻莫測的世界,他們的內心彷徨失措。此時,理想失落的痛苦、生命追求的挫折,使他們覺得生命意義面對困惑、自我價值受到壓制,形成異常的心理和人格障礙及性格缺陷,這種心理狀態和外界的不良環境以及少數別有用心者的「關心」和「溫暖」鋪就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道路。1993年,天津社會科學院對2147名25歲以下的青少年服刑人員進行調查:這些犯罪人員在接受教育過程中因各種原因不能入學或中途輟學的達1213人,占調查對象總數的56.5%。③種種事實,從不同側面和角度說明了受教育程度和青少年犯罪之間的密切關系。現在,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初中畢業生因無法繼續升學而流入社會,本已嚴峻的就業形勢使社會無法吸收潮水般湧入求職市場的年輕人,而這樣一個群體正是青少年犯罪的高發人群。
三、青少年犯罪的預防策略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多種因素形成的綜合病症,是一項社會工程,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必須由社會各方面力量齊心協力來完成,預防青少年犯罪應當採取教育、保護、預防性的措施和打、防、管、教多種手段綜合治理,才能最終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一)提高對防治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認識。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乾重要問題的決議》指出,「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關系國家命運的大事。」 「全黨全社會都要十分關心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青少年是我們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因此,對青少年的教育和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防治,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各級黨政部門和各級領導都要有塑造合格時代接班人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重視對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二)積極開展以教育感化為主的幫教措施。
司法部門、教育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機構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都要依靠基層組織,發動群眾對本部門、本轄區內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情況、劣跡青少年的人數和青少年犯罪團伙的情況進行全面摸排,了解全面情況,然後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做到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了如指掌、心中有數。基層組織要以鄉鎮為單位,由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等單位成員組成幫教小組對摸排出的重點人員、重點對象進行幫教,對轄區內每一個「兩勞」釋放或有輕微違法劣跡的青少年進行幫教,幫教工作中積極地向被幫教人員開展法制教育,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洗刷他們心靈的污垢,治療他們心靈的創傷,使他們心靈復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成為合乎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公民。幫教小組發給每一個被幫教人員統一的幫教手冊,由被幫教人員保存,幫教小組每月組織對被幫教人員進行回訪,並對被幫教人員現實表現作出鑒定適時調整幫教力量和幫教措施,增強幫教工作的實效性。
(三)強化家庭對子女的教育觀念。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必須重視家庭的中心作用。家庭教育是家庭預防機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種形式。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師。父母的處世態度、興趣愛好、生活習慣及性格特徵,都是孩子模仿和學習的對象,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會對子女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首先,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不僅可以增強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還能像面鏡子促使子女經常對照自己、檢查自己,矯正自己的不良言行;其次,營造和諧的家庭氣氛對孩子影響雖然不像父母言傳身教那樣直接有力,但它潛移默化的滲透性給青少年品德發展帶來「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的效果;再次,家庭的管理與約束對子女的行為和子女對外界事物的認知能力起到了規范和促進作用。精力旺盛的青少年樂於結交朋友,同伴之間的行為模仿和情緒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習氣,古今中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觀念可說深入人心。孟母三遷的故事也給我們最好的啟示:人類的行為深受所處周圍環境的影響。因此父母應該了解子女的交友情況和所交朋友的思想品德情況,警惕那些可能引起違法犯罪的不良觀念滲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盡可能將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研究資料表明,青少年犯罪與家庭教育不當密切相關。家庭教育應該以科學、健康的方法教育青少年,使青少年從小就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在法制教育中,家長要帶頭學法、懂法,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同時,要教育孩子努力學習法律,不斷增強法律觀念,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從小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父母要與正確對待子女所具有的時代心理特徵及合理要求,關心他們的成長。對子女既要嚴格要求,又要尊重理解,當發現子女產生錯誤思想和不良行為時,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甚至嚴肅的批評,幫助其及時改正;子女的優點和成績要給予肯定,要激勵他們不斷前進,更要尊重他們的興趣、人格和獨立性,注意因勢利導、因材施教,加強心理衛生教育。
(四)加強對青少年思想品德和法制觀念的教育。
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體往往缺乏正確地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和法制觀念,因此,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觀念教育,對增強青少年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學校要把好法制教育的「三關」。即學生入學後的法制教育關,常規的法制教育關和畢業前的法制教育關,及時掌握學生入學後、在校期間和畢業前夕學生的思想動態,對一些「問題少年」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幫教,避免將一些有違法犯罪傾向的學生推向社會。要將法制教育貫穿在整個學校教學的全過程,教育主管部門要制定每一所學校每周開設法制教育課的教學計劃,法制教育課可以採取聘請校外輔導員講課、開設法制講座、組織失足青少年現身說法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教育主管部門要將每一個學校的法制教學內容完成情況列入對該校考評內容並將法律知識考試成績列入學生畢業考試的科目中去。其次,教育主管部門應該組織印製一些常見的法律、法規以及諸如「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怎樣才能預防違法犯罪」等常識的小冊子分發給學生,讓每個學生都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再次,要建立學校與家長和社會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制度,將學生在學校、家庭和社會的表現情況進行考察,發現苗頭要及時防範教育。建立健全嚴把法制教育關的家庭、學校和社會的立體教育模式。
(五)凈化社會環境、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頒布,為全社會進行道德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的文明程度,加強廉政建設,端正社會風氣,這也必將有助於從根本上遏制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會因素,使社會環境得到凈化,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基礎。同時,公安、司法、海關、文化等部門要聯手行動,堅決查禁製造和傳播負面文化製品的行為,清理整頓文化市場,為青少年提供內容健康、精神豐富的出版物及音像製品。讓內容健康積極向上的文化占據主導地位,堵塞可能對青少年產生毒害的文化傳播渠道。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要經常性地組織對網吧、發廊、歌舞廳、迪廳、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的突擊檢查,嚴厲打擊充斥其中的涉及毒品、淫穢、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防止其給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危害。
(六)擴大青少年的升學渠道和就業機會。
現在,每年大量因無法繼續升學流入社會的初中畢業生,由於年齡、文化程度等原因,在社會上往往無法立足,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社會上一些不良人員引入違法犯罪的歧途。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青少年的違法犯罪問題,必須從擴大學校的升學率著手,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增加青少年的就學機會,不斷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文化素質和法制意識,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比例。積極引導因升學而分流的青少年報考職業技術學校及民辦學校,培養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長,增加青少年的就業機會,以減輕社會壓力。教育、人事、勞動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各級學校畢業後未就業的學生信息庫,組織他們參加各種就業培訓,為他們提供技術、咨詢、就業等方面的信息服務,為他們就業造福社會創造良好的條件。此外,政府宣傳部門和各類媒體要大力宣傳優秀青少年艱苦創業的成功事例,鼓勵廣大青少年走自食其力,勤勞致富之路,用自己的智慧,用自己的雙手,尋找一條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創造一個美好的未來。
綜上所述,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社會預防犯罪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的社會工程。它關繫到整個社會的治安以及國家的未來,它不僅符合青少年本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現象的發生,才能使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保障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暢通無阻。
4. 國家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法律及政策安排
青少年不是法律概念:針對未成年人我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的有些條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過,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兒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給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