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母嬰保健師培訓有些什麼要求呀
一、母嬰保健師的定義: 母嬰保健師是指從事孕婦、產婦、哺乳期婦女、新生兒健康管理、保健服務和心理調試的專業人員。 二、培訓項目要求: 母嬰保健師要求要進行以下內容的培訓: 孕前指導、妊娠期衛生保健、胎教指導、分娩陪護、產褥期保健、.哺乳期保健、母乳喂養、新生兒保健、計劃免疫、...常用 母嬰保健技術等特色學科的專業知識,營銷和管理及職業道德規范的基礎知識。
㈡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操作考什麼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辦事指南 1.事項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證件有效期:短期(法規未指定時限)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從事核准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 5.審批條件 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范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6.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 3、申請人的照片及身份、學歷、職稱、醫師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9.審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基本標準的醫務人員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向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和填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後,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二)考試、考核 : 1、理論考試:申請者參加由區衛生局組織的相關律法規培訓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理論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 2、技術操作考核:專業技術操作考核由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估專家組(2-3名專家)負責,操作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其中理論考試或技術操作考核一項不合格者不得發證。 (三)審核發證 :1、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資格審核合格;2、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成績均合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由高明區衛生局發給相關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10.審批時限 自考試、考核成績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
㈢ 育嬰師的培訓內容有哪些
育嬰師主要培訓以下內容:1、國內外早期教育理念和發展趨勢 ;2、育嬰師職回業道德與答規范 ;3、嬰兒生理發育和心理發育特點 ;4、養育嬰兒飲食、飲水、睡眠、二便、三浴、衛生等生活照料方面的知識與技能 ;5、嬰兒生長監測、預防接種、常見bing護理、預防鉛中毒、意外傷害的預防與處理等日常生活保健與護理的內容 ;6、嬰兒大動作、精細動作、語言能力、認知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會交往、情緒行為能力、嬰兒發展評價、個別化教學等教育方面的內容。育嬰師主要培訓內容可以詳細咨詢一下佩琦媽媽全能母嬰精護中心。
㈣ 什麼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 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 助產技術上環、取環 結扎 終止妊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申請條件
(一)新辦
1、個人須取得有效執業醫師資格證(縣級以上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級機構的人員)及護士執業證;
2、醫師執業范圍必須與申報從事的服務類別相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地點必須與申報單位相符;
3、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二)遺失補辦
有效《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遺失。
三、申請材料
(一)新辦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質認證申請表》一份;
2、醫師執業證、職稱證復印件,護士執業證復印件,臨床工作經歷證明或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經歷證明材料;
3、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與個人申報表照片相同)1張;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㈤ 育嬰師培訓的教學內容有哪些
你好
育嬰師:主要從事0-3歲嬰兒照料、護理和教育工作。
生活照料:
(一)飲食
⒈ 能夠進行母乳喂養指導
⒉ 能夠正確沖調奶粉
⒊ 能夠正確准備用具和喂哺嬰兒
⒋ 能夠製作泥糊狀食品並正確餵食
⒌ 能夠正確選擇、搭配、製作固體食物
⒈ 母乳喂養的重要性及喂養方法
⒉ 奶具使用和消毒的知識
⒊ 喂哺的方法
⒋ 製作泥糊狀食物和固體食物的知識
⒌ 營養素的基本知識
(二)飲水
能夠運用正確方法給不同年齡的嬰兒喂水
不同年齡嬰幼兒的喂水方法
(三)睡眠、二便、三浴
⒈ 能夠營造溫度、光線、聲音、通風、睡具等適宜的睡眠條件
⒉ 能夠正確包裹嬰兒
⒊ 能夠給(訓練)嬰兒穿脫衣服
⒋ 能進行嬰兒二便後的清潔處理
⒌ 能為嬰兒進行水浴、日光浴、空氣浴
⒈ 不同年齡嬰兒的睡眠時間
⒉ 正常二便的規律、特性
⒊ 三浴鍛煉的方法和好處
⒋ 尿布的選擇、使用、換洗方法
(四)衛生(居室、個人、四具)
⒈ 能夠保持居室衛生
⒉ 能夠定期對嬰兒卧具、餐具、玩具、傢具進行消毒。
⒊ 能夠對嬰兒進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窩、外陰的清潔
⒋ 能夠給嬰兒洗頭、洗澡
⒈ 嬰兒居室的環境要求
⒉ 卧具、餐具、玩具、傢具清潔和消毒的方法
⒊ 嬰兒個人衛生的知識
㈥ 什麼是母嬰保健師是不是月嫂河南有沒有母嬰保健師培訓的專業機構
母嬰保健師就是(高級月嫂),而一般月嫂所學習的母嬰保健內容是不能和"母嬰保健師"相提並論的.
產婦媽媽們在生完孩子是一個特殊時期,尤其是坐月子期間.實際上是媽媽整個的生殖系統恢復的一個過程。恢復得不好,會影響產婦的身體健康。坐月子」這一段時間是產婦的「多事之秋」,產褥感染、乳腺炎、子宮脫垂、附件炎等多種嚴重威脅產婦健康的疾病,都可在這段時間內發生。
而普通月嫂只能做個一日三餐,幫忙抱抱孩子哄哄孩子而已.這些老媽子都會做的活.何必要請專業月嫂呢?
不說大話空話.一切看實際.從產婦生活,合理搭配膳食營養,到產婦月子期間的疾病調理(急性乳腺炎高燒).到寶寶預防接種,按摩保健.等都有著嚴格的規定.並且都是持證上崗.專業講師培訓.國家通用證書.網路一下了解一下吧所以一定要找好有資質的機構培訓.
㈦ 育嬰師培訓哪些內容
育嬰師需要以下基礎知識:
1、0—3歲嬰兒解剖及生理發育特點: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運動系統、神經系統、感覺系統。
2、0—3歲嬰兒心理發展特點:感知覺能力、記憶能力、思維能力、想像能力、注意特性、人際交往能力、自我意識、情緒與情感、意志力、氣質特徵、言語能力。
3、0—3歲嬰兒營養:熱能、營養素的基本知識、營養需要、膳食評價與營養行為。
4、0—3歲嬰兒教育:教育意義、教育特點與內容、教育原則與方法。
5、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憲法的相關知識、母嬰保健法的相關知識、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知識、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知識、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相關知識、食品衛生法的相關知識、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育嬰師主要掌握嬰幼兒的養、護、教,包括飲食、飲水、睡眠、二便、三浴、衛生、生長檢測、動作技能訓練、智力開發、社會行為及人格培養、個性化教學等。
(7)母嬰保健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育嬰師應該有以下專業知識:
一、生活照料
(一)飲食
1、能夠進行母乳喂養指導
2、能夠正確沖調奶粉
3、能夠正確准備用具和喂哺嬰兒
4、能夠製作泥糊狀食品並正確餵食
5、能夠正確選擇、搭配、製作固體食物
6、母乳喂養的重要性及喂養方法
7、奶具使用和消毒的知識
8、喂哺的方法
9、製作泥糊狀食物和固體食物的知識
10、營養素的基本知識
(二)飲水
1、能夠運用正確方法給不同年齡的嬰兒喂水
2、不同年齡嬰幼兒的喂水方法
(三)睡眠、二便、三浴
1、能夠營造溫度、光線、聲音、通風、睡具等適宜的睡眠條件
2、能夠正確包裹嬰兒
3、能夠給(訓練)嬰兒穿脫衣服
4、能進行嬰兒二便後的清潔處理
5、能為嬰兒進行水浴、日光浴、空氣浴
6、不同年齡嬰兒的睡眠時間
7、正常二便的規律、特性
8、三浴鍛煉的方法和好處
9、尿布的選擇、使用、換洗方法
(四)衛生(居室、個人、四具)
1、能夠保持居室衛生
2、能夠定期對嬰兒卧具、餐具、玩具、傢具進行消毒。
3、能夠對嬰兒進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窩、外陰的清潔
4、能夠給嬰兒洗頭、洗澡
5、嬰兒居室的環境要求
6、卧具、餐具、玩具、傢具清潔和消毒的方法
7、嬰兒個人衛生的知識
二、日常生活保健與護理
(一)生長監測
1、能為嬰兒測量體重、身高
2、量具選擇和使用的知識
(二)預防接種
1、能夠按時讓嬰兒接受預防接種
2、國家計劃免疫要求
(三)常見疾病護理
1、能夠給患病的嬰兒正確喂葯並進行簡易護理
2、喂葯及簡易護理的方法
(四)預防鉛中毒
能夠識別鉛中毒
1、鉛的來源
2、鉛進入人體的途徑
(五)危險因素識別
能夠識別常見意外傷害的危險因素
常見意外傷害的原因及預防
三、教育
(一)動作技能訓練
1、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大運動訓練
2、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精細動作訓練
3、不同年齡階段大動作發展的特點與訓練方法
4、不同年齡階段精細動作發展的特點與訓練方法
(二)智力開發
1、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認知能力訓練
2、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語言訓練
3、不同年齡階段認知能力發展的特點與訓練方法
4、不同年齡階段語言發展的特點與訓練方法
(三)社會行為及人格培養
1、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培養生活自理能力的活動
2、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選擇和設計培養社會交往能力的活動
3、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培養良好情緒行為
4、嬰兒生活自理能力培養的生理和心理基礎
5、嬰兒社會交往能力發展的規律、特點與培養方法
6、嬰兒良好情緒行為發展的規律、特點與培養方法
(四)實施個別化教學計劃
能夠根據嬰兒發展水平的測評結果設計個別化教學計劃
1、個別化教學計劃的類型
2、設計個別化教學計劃的原則與方法
3、正確使用測評結果的要求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