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標准化裡面的5.4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誰有模板借用一下,謝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3.1 定義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我廠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各崗位操作工、化驗員、鍋爐工、電工、電焊工、危險品裝卸工等。
3.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
3.2.1 對需要進行特種作業培訓的人員,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到指定地點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3.2.2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台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復證培訓情況,並及時更新。
3.3 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管理
3.3.1 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定期復審,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及時與公司安全環保部取得聯系,作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復證工作;
3.3.3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其操作證,並由人事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生技部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進入我廠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部登記造冊;
3.4.3 指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參加取證、復證培訓時,必須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無故缺席;
3.4.4 對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調動,必須嚴格把關,盡量避免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變換。如確需變換工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並安排取證培訓工作。
『貳』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叄』 怎樣寫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2011年公司安全培訓計劃
一、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1、培訓項目名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2、培訓目的:豐富員工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員工安全意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3、培訓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消防知識、職業病防護、事故應急知識和工業衛生及其他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訓日期:2010年5月、11月;
5、培訓課時:20課時
6、培訓方式:集中授課;
7、培訓人員范圍:其他從業人員(全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8、培訓地點:培訓中心;
9、培訓教師:XX(注冊安全工程師)、XX(注冊安全工程師);
10、組織部門:勞動人事科;
11、協作部門:安全技術科;
12、考核方式:書面閉卷參考出勤率;
二、中層幹部安全培訓
1、培訓項目名稱:中層幹部安全培訓;
2、培訓目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整體安全管理水平;
3、培訓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訓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訓課時:36課時
6、培訓方式:集中觀看光碟;
7、培訓人員范圍:公司中層幹部;
8、培訓地點:培訓中心;
9、培訓教師:XX(注冊安全工程師)、XX(注冊安全工程師);
10、組織部門:勞動人事科;
11、協作部門:安全技術科;
12、考核方式:出勤率;
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1、培訓項目名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2、培訓目的:提高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能力,保證特種作業安全;
3、培訓內容:特種作業專業知識,及安全操作知識;
4、培訓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訓課時:待定
6、培訓方式:出外培訓;
7、培訓人員范圍:起重工、電工;
8、培訓地點:AQ中心;
9、培訓教師:AQ中心教師;
10、組織部門:政府專業職能部門;
11、協作部門:安全技術科;
12、考核方式:書面閉卷;
四、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1、培訓項目名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
2、培訓目的: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能力;
3、培訓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
4、培訓日期:2010年10月;
5、培訓課時:24課時
6、培訓方式:出外培訓;
7、培訓人員范圍: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8、培訓地點:AK培訓咨詢有限公司;
9、培訓教師:AK安科培訓咨詢有限公司教師;
10、組織部門:AK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1、協作部門:安全技術科;
12、考核方式:書面閉卷;
公司安全技術科
2010年12月26日
『肆』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控製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
3 職責
3.1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內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a)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b)收集與特種作業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落實相關的規定;
c)對特種作業人員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d)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台帳。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發放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內部操作證書。
4 工作程序
4.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4.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4.2.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直接參加考核。
4.2.2 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各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納入院年度培訓計劃。
4.2.3 用人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考核後,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2.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
4.2.5 內部考核發證和外部考核發證。
4.2.6 內部考核發證,內部考核發證的人員僅限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電力專業本科以上,從事電氣產品開發設計、生產、調試、試驗的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工,人力資源部組織安全規程考試,用人單位進行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發證。
4.2.7 除上述內部考核發證人員外,其餘均為外部考核發證人員。外部考核發證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培訓考核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操作證書。
4.2.8 同時承擔多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9 外聘員工已經具有特種作業證書並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認可資格,並登記備案。
4.3復審
4.3.1 持有外部頒發的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其復審每2年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
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復審內容包括:
a)健康檢查;
b)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c)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考試。
4.3.2 經復審合格,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由原復審單位申
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4.3.3 持有內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2年復審1次,復審內容是安全生產新的知識、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考核。
4.3.4 需復審的人員每年初,用人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人力資源部安排進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單位需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和台帳,填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報人力資源部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的台帳。
4.4.2用人單位要做好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申報等工作及日常的檢查工作。
4.4.3 人力資源部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的要記錄在案,
監督其整改。
4.4.4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或6個月)又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用人單
位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
4.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所發生的費用,由各用人單位支付。
5 相關支持性文件
5.1 《記錄控製程序》
6 記錄
6.1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6.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
『伍』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陸』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
一般來說,凡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都是有嚴格的崗位操作資格證要求的,所以中人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就可。
『柒』 試論如何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論文摘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文章針對特種作業危險性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這一特點,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一些看法。
論文關鍵詞: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是一種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工種,不僅危險性大,極易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而且對周圍環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著重大的威脅。由於工種的高危險性,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是比較高的,這就需要通過極其嚴格的教育、培訓和考核來把關。特種作業人員除了必須接受一般員工的安全教育外,還必須接受從事特種工種工作所要求的嚴格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為加強危險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政策,特種作業人員技能的熟練與否,安全意識強烈與否,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能否真正做好這項培訓工作關繫到能否更好地落實政府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政策,關繫到企業、社會的安全生產問題。因而,如何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提高他們安全操作技能,強化他們安全意識,就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電力系統專業的教學工作和高低壓電工上崗證的培訓工作,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一、做好宣傳工作,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重視程度
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搞好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的重要環節。
首先,人的行為受思想意識支配,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違章作業或一念之差,但歸根結底還是安全思想意識樹立不牢固、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企業和工人的安全認識,使其轉變觀念,變被動為主動,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積極組織和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法制教育是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常識教育的一個方面,在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通過學習,使他們知道自己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因違章而發生事故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他們在作業過程中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統一安全指導思想,通過企業安全文化的熏陶,使特種作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安全文化建設的好壞將直接導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的強弱和能否確保安全生產。安全文化通過點滴小事的積累和文化要素的滲透,使特種作業人員在不知不覺中產生了一種安全方面自主約束傾向和潛在准則,這樣就能使特種作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將造成安全事故、傷害事件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使企業的安全環境長期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因此要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思想教育當作安全文化的重要內容來抓,營造安全文化的濃厚氛圍,增強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選擇合適的教材,做好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
培訓教材質量的好壞,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出來的素質至關重要。培訓內容應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特點來編制教材,應突出重點,著力於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自身素質及安全意識,掌握必備的安全知識。培訓教材應該由從事該工種實踐研究工作多年、有豐富經驗的專家或學者來進行編寫。培訓教材要能體現出專業技術與實踐操作相結合;思想教育與法規教育相結合;一般教育與專門教育相結合的特點。培訓教材的內容要有針對性,面對不同的群體,或者在不同的階段,培訓教育的內容應有所側重,集中精力找出對安全影響較大的因素作為安全培訓教育的重點,從而達到培訓教育的目的和效果。有了這樣專門正規化指定教材後,就能克服過去那種無固定化泛泛教育,效果不佳的弊病。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不是一般的崗位培訓,無論是參加勞動部門統一培訓還是經授權自行組織培訓,都必須按照標准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機構要認真編制授課培訓計劃,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學員必須掌握的重點與難點,學時不得少於規定的要求,培訓教學計劃要體現出採取多種教學方法、採用多媒體教學、嚴格執行培訓大綱、為學員提供針對性教材教學資料等情況;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教學,不得隨意裁減;要維護教學培訓計劃的嚴肅性,嚴格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落實培訓工作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工作,不僅僅在於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安全生產知識,也不僅僅在於實現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更在於對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在於體現政府的施政方針。同時,授課人必須是合格的特種作業教員,具有相應的技師或高級工資格認可,專業技術強,能勝任教學工作,以保證教學質量。
特種作業人員工作的崗位是高危崗位,只有明確了培訓目標,才能夠有的放矢,培養出高質量的人員。安全培訓目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安全文化素質方面,特種作業人員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應具有較高的安全文化素質;安全知識方面,應有較多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方面,應有較熟練的安全操作技能;應急能力方面,遇到異常情況時,應能果斷正確地採取應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階段,防止事故的擴大。
『捌』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正確否
正確。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文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拓展資料: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一本證書,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於特殊行業實行准入備案制度所頒發的證書,可證明持證人受過專業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的培訓,並已在地方安監局備案注冊。
包括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人員、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製冷作業人員、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
網路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