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處作業吊籃的簡介
高處作業吊籃產品選用指南
第一部分 概述
分類
按驅動方式分為手動、氣動和電動。
規格
吊籃的主參數用額定載重量表示。主參數系列見表1.3-1。
表1.3-1 主參數系列 名稱 主參數系列(kg) 額定載重量 100、150、200、250、300、350、400、500、630、800、1000、1250 第二部分 執行標准及要求
執行標准
GB 19155-2003《高處作業吊籃》
吊籃的一般要求
1)正常工作環境
(1)環境溫度:-20℃~+40℃
(2)環境相對濕度不大於90%(25℃)
(3)電源電壓偏離額定值±5%
(4)工作處陣風風速不大於8.3m/s(相當於5級風力)
2)建築設計相關要求
(1)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應能承受吊籃的全部重量。
(2)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時應便於吊籃安全安裝和使用,並提供工作人員的安全出入通道。
(3)樓面上設置安全錨固環或安裝吊籃用的預埋螺栓,其直徑不應小於16mm。
(4)在建築物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供吊籃使用的電源插座。
(5)應向吊籃使用者提供吊籃安裝的有關資料。
3)吊籃要求
(1)吊籃在動力試驗時,應有超載25%額定載重量的能力。
(2)吊籃在靜力試驗時,應有超載50%額定載重量的能力。
(3)吊籃額定速度不大於18m/min。
(4)手動滑降裝置應靈敏可靠,下降速度不應大於1.5倍的額定速度。
(5)吊籃在承受靜力試驗荷載時,制動器作用15min,滑移距離不得大於10mm。
(6)擦窗機在額定載重量下工作時,操作者耳邊的雜訊不應大於85dB(A),機外雜訊不大於80dB(A)。
(7)吊籃上所設置的各種安全裝置均不能妨礙緊急脫離危險的操作。
(8)吊籃的各部件均應採取有效的防腐蝕措施。
4)可靠性要求
(1)吊籃承受額定載重量時,提升機應正常工作3000個循環次數,首次故障前工作時間不少於0.5t0(累計工作時間),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不少於0.3 t0,可靠度不低於92%。
(2)手動提升吊籃承受額定載重量時,提升機應能正常工作500個循環次數。應無斷裂、明顯磨損,當提升機變換運行方向時,制動器應起作用。
5)吊籃平台的要求
(1) 吊籃平台的結構應能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荷,出廠前必須做負載試驗,並應檢查焊縫是否開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動現象。
(2) 吊籃平台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焊縫達到設計要求。
(3)吊籃平台的底板必須有防滑措施。
(4) 吊籃平台與提升機構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現象,並應經常檢查。
(5)吊籃平台內應設有安全帶和工具的掛鉤裝置。
(6)吊籃平台內最小通道寬度不小於400mm,底板有效面積不小於每人0.25m2。
(7)吊籃平台上須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靠建築物一側的高度不小於800mm,後側及兩邊高度不小於1100m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載荷。
(8)吊籃平台安全護欄所有構件應光滑、無毛刺,安裝後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缺陷。
(9) 沿吊籃平台底板四周應裝有高度不小於100~150mm的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得大於5mm。
(10)吊籃平台應有在建築物表面滑動的導輪或配備緩沖裝置,保證吊籃平台的穩定,以避免與牆面撞擊。
(11) 吊籃平台如果裝有門,其門不得向外開,門上應裝上電氣聯鎖裝置。
(12)吊籃平台正常運行操作裝置應安裝在吊籃平台上,並且要選用可點動和連續手按及不受氣候影響的電氣設備。
6)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
吊籃一般須配備制動器、行程限位、安全鎖等,並必須經檢驗合格才能安裝。
(1)制動器
吊籃制動器必須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2) 行程限位
1 .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出行程的范圍。
2. 行程限位裝置的安裝方式須是以吊籃平台自身直接去觸動。
(3) 安全鎖
1 .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並在吊籃平台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機構上使用的相同型號的安全鋼絲繩。每根安全鋼絲繩上必須有不能自動復位的安全鎖。
2. 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台在下滑速度大於25m/min時動作,並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
3. 安全鎖的動作要靈敏,工作要可靠,並需經嚴格的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裝配和出廠,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期必須由專業廠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4) 必要時吊籃上須有防傾斜裝置。
(5)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貳』 高處作業吊籃操作人員使用前的檢查和試運行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規范如下:
1、懸掛作業設備及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和版安全帶等特種勞權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或行業標准。懸掛設備應逐台建立產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2、高處懸掛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3、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確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於地,作業人員身後余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4、高處懸掛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置警戒線,並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置"禁止入內"的標志牌。
『叄』 《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規則》是什麼呀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
JGJ 5027-1992
1992-01-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常設的或非常設的,其安裝方式為有軌式或無軌式,提升方式為爬升式或卷揚式的各種吊籃。
本標准不適用於專用運載貨物和乘人的垂直運輸設備。
2 引用標准
GB 1102圓股鋼絲繩
GB 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 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 8902航空用鋼絲繩。
3 術語
3.1 提升機構
能使吊籃平台上下運行的傳動機構。
3.2 吊籃平台
可上下移動的懸掛式結構件,以使操作者能達到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作業處。
3.3 懸掛機構
用以固定提升吊籃平台的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並架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上的結構件。
3.4 安全鎖
當吊籃平台下降超過極限速度時,能自動鎖緊吊籃平台的裝置,該裝置不能自動復位。
3.5 行程限位
對吊籃平台在上下兩個方面運行距離和位置的限定。
3.6 額定載荷
吊籃平台上允許承受作業人員、工具、設備以及材料等質量總和的最大值。
3.7 常設吊籃
把吊籃作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一種永久性附屬設備。
3.8 非常設吊籃
臨時架設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的吊籃。
3.9 有軌式
懸掛機構帶鋼輪,安裝在鋪設有軌道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
3.10 無軌式
懸掛機構直接安放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
4 一般要求
4.1 吊籃的工作環境溫度為-20℃~40℃。
4.2 吊籃平台在工作處陣風風速不大於10.8m/s(相當於6級風力)。
4.3 吊籃的製造應按有關標准及設計圖樣進行,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使用。
4.4 吊籃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技術文件:
a. 產品合格證;
b. 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說明書;
c. 安裝圖、易損件圖、電氣原理圖及接線圖、液壓系統圖等。
4.5 產品必須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標牌。標牌上應寫明產品名稱、主要技術性能、製造日期、出廠編號、製造廠等。
4.6 吊籃操作人員必須是適合於高處作業並經過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
5 結構安全系數
5.1 吊籃所用承載的結構零部件的安全系數都不得小於2,取決於材料的最低屈服強度。
5.2 吊籃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鑄鐵、玻璃纖維)製成的承載零部件安全系數不得小於5,取決於該材料的最小強度極限。
5.3 確定結構安全系數時所用的設計應力取零件中產生的最大應力值。此時吊籃應工作在符合設計要求的額定載荷下,並與製造廠所提供的操作規程相符合。設計應力包括應力集中和動載荷的影響,結構安全系數按下列計算:
6 材料與加工質量要求
6.1 材料
吊籃所用的材料應符合圖樣規定,並應具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書,關鍵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
6.2 加工質量要求
6.2.1 鑄件表面應光潔平整,不允許有砂眼、氣孔、澆冒口凸起,飛邊、毛刺應鏟除磨平。
6.2.2 液壓、氣壓元件(如油泵、油馬達、閥、氣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現的鑄造缺陷,一律不允許焊補。非加工面上若有導致滲漏的鑄造缸陷亦不允許焊補。
6.2.3 鍛件非加工表面飛邊、毛刺應清除干凈。
6.2.4 鍛件不應有裂紋、夾層、折疊、鍛傷、結疤、夾渣等缺陷。
6.2.5 焊縫應飽滿,不得有漏焊、裂縫、夾渣、燒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條焊縫應均勻一致,飛渣、焊渣應清除干凈。
6.2.6 焊接件由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重要焊縫內部缺陷的檢驗、應用無損探傷法進行。
6.2.7 熱處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紋及其他嚴重缺陷。
6.2.8 對於熱處理零件的裂紋、燒損、碰傷及氧化 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鏡檢驗。對需用磁鐵、超聲波及X光進行檢驗的零件,應在圖樣或技術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機械加工後的零部件,應符合產品圖樣、有關技術文件規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應有銹蝕、磕碰、劃傷等缺陷。
6.2.11 凡生產廠製造的待裝零、部件,必須有質量檢驗部門的合格標記;外購件和協作件必須有證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進行裝配。
6.2.12 產品可見外表應塗底漆1~2道;塗面漆2~4道,除焊縫、鋼板接縫、傷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響外觀的粗糙鑄造表面可局部刮膩子外,其他塗漆表面不刮填膩子。
7 吊籃平台的要求
7.1 吊籃平台的結構應能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荷,出廠前必須做負載試驗,並應檢查焊縫是否開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動現象。
7.2 吊籃平台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焊縫達到設計要求。
7.3 吊籃平台的底板必須有防滑措施。
7.4 吊籃平台與提升機構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現象,並應經常檢查。
7.5 吊籃平台內應設有安全帶和工具的掛鉤裝置。
7.6 吊籃平台內最小通道寬度不小於400mm,底板有效面積不小於每人0.25m2。
7.7 吊籃平台上須裝有固定式的安全護欄,靠建築物一側的高度不小於800mm,後側及兩邊高度不小於1100mm,護欄應能承受1000N水平移動的集中載荷。
7.8 吊籃平台安全護欄所有構件應光滑、無毛刺,安裝後不應有歪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籃平台底板四周應裝有高度不小於100~150mm的擋板,擋板與底板間隙不得大於5mm。
7.10 吊籃平台應有在建築物表面滑動的導輪或配備緩沖裝置,保證吊籃平台的穩定,以避免與牆面撞擊。
7.11 吊籃平台如果裝有門,其門不得向外開,門上應裝上電氣聯鎖裝置。
7.12 吊籃平台正常運行操作裝置應安裝在吊籃平台上,並且要選用可點動和連續手按及不受氣候影響的電氣設備。
8 提升機構的要求
8.1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必須有擋線盤,鋼絲繩應整齊地纏繞在捲筒上,當吊籃平台提升高度達到最大行程時,擋線盤高出捲筒上的最後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倍。
8.2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於20。
爬升式提升機構的滑輪最小名義直徑(D)與鋼絲繩名義直徑(d)之比值D/d應不小於12,當D/d等於12~18時應採用航空用鋼絲繩。
8.3 提升機構的傳動禁止採用摩擦裝置、離合器、皮帶傳動等。
8.4 提升機構的傳動零部件必須進行適當潤滑。亦可採用自密封、自潤滑,並應定期注入和更換潤滑油。
8.5 提升機構的所有傳動外露部分必須裝上機罩或類似的防護裝置。
8.6 提升機構的傳動機構在電氣失效時,應具備不超過兩人就可操作的手驅動裝置。
8.7 提升機構上必須配備制動器,一般應有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均可使帶有額定載荷的125%的吊籃平台停止運行並停住。
8.7.1 主制動器
該制動器應能使吊籃平台在100mm范圍內停住,採用常閉式制動器。
主制動器選用閘刀式或盤式,並整體安裝在提升機構上或提升電機上,制動器的各部分位置勻應便於檢修和調整,並有防水保護。
8.7.2 輔助制動器
輔助制動器一般應剛性安裝在提升機構的機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閉式制動也可用手動機械制動,該制動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機構採用手搖驅動情況下,能使吊籃平台在100mm范圍內停住,其安裝位置要便於操作、檢修和調整,並有防水保護。
8.7.3 卷揚式提升機構的捲筒若裝在屋面小車上(動力裝置位於屋面),也必須配備制動器,並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機構上下運行最大額定速度不得超過10m/min。
9 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
吊籃一般須配備制動器、行程限位、安全鎖等,並必須經檢驗合格才能安裝。
9.1 制動器
吊籃制動器必須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
9.2.1 吊籃必須裝上下限位開關,以防止吊籃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點超出行程的范圍。
9.2.2 行程限位裝置的安裝方式須是以吊籃平台自身直接去觸動。
9.3 安全鎖
9.3.1 吊籃上必須裝有安全鎖,並在吊籃平台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機構上使用的相同型號的安全鋼絲繩。每根安全鋼絲繩上必須有不能自動復位的安全鎖。
9.3.2 安全鎖應能使吊籃平台在下滑速度大於25m/min時動作,並在不超過100mm的距離內停住。
9.3.3 安全鎖的動作要靈敏,工作要可靠,並需經嚴格的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裝配和出廠,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超期必須由專業廠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9.4 必要時吊籃上須有防傾斜裝置。
9.5 吊籃上宜設超載保護裝置。
10 鋼絲繩的要求
10.1 鋼絲繩的選擇
應按作業條件和鋼絲繩的破斷拉力S選用吊籃鋼絲繩,所選用的鋼絲繩對於爬升式必須符合GB 8902要求;對於卷揚式必須符合GB 1102的要求,並必須有產品性能合格證。
a. 吊籃使用的鋼絲繩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說明書內寫明;
b. 在任何情況下承重鋼絲繩的實際直徑不應小於6mm。
10.2 鋼絲繩安全系數的確定
鋼絲繩安全系數按下式確定,但安全系數值不應小於9。
n≥S·a/W
式中 n——安全系數;
S——單根承重鋼絲繩的額定破斷拉力,kN;
a——承重的鋼絲繩根數;
W——包括吊籃平台、提升機構和電器系統等的自重及額定載荷。
10.3 鋼絲繩的固定
應符合GB 5144的規定。
10.4 不允許以連接兩根或多根鋼絲繩的方法去加長或修補。
10.5 鋼絲繩的檢查
10.5.1 操作人員應隨時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鋼絲繩與設備連接的部位、從固定端引出的鋼絲繩及繩端固定裝置進行檢查。
10.5.2 檢查周期
對於吊籃的鋼絲繩,在使用以後每月至少檢查2次,並應符合GB 5972中2.4.1的規定。
10.5.3 檢查部位
必須檢查鋼絲繩的整個工作長度。同時也必須仔細檢查通過滑輪或捲筒。其他接觸面以及正反纏繞的那些鋼絲繩繩段。對於靠近末端接頭處的鋼絲繩應當仔細檢查。並應符合GB5972中2.4.2的規定。
10.5.4 在閑置設備上鋼絲繩的檢查
當設備已閑置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時,其鋼絲繩在設備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檢查。
10.6 鋼絲繩的報廢
應符合GB 5972中2.5的規定。
11 懸掛機構的要求
11.1 懸掛機構的結構件必須選用鋼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屬結構材料製造,可採用焊接、鉚接或螺栓連接,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的強度和剛度。
11.2 懸掛機構受力構件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保證達到設計要求。
11.3 懸掛機構施加於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上的作用力都應符合建築結構的承載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
12.1 吊籃的懸掛機構或屋面小車上必須配置適當的配重。
12.2 配重應准確、牢固地安裝在配重點上,並應按圖樣規定配置足夠質量的配重,在吊籃使用前須經安全檢查吊核實才能使用。
12.3 抗傾覆系數等於配重矩比前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於2。見下圖
13 電氣系統的要求
13.1 電氣系統中的主要元件均應安裝在電器控制箱內,並集裝在絕緣板上,必須保證與電器控制箱外殼絕緣。其電阻值不得小於0.5MΩ。
13.2 吊籃的電源電纜應有保護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觸碰,並應單獨使用,且安裝熔斷保險開關。
13.3 電器控制箱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 吊籃的電器系統應有可靠的接零。
13.5 電氣系統中所選用的電氣元件必須靈敏可靠。
13.6 吊籃上備用的攜帶型電動工具使用的額定電壓值不得超過220V,並應有可靠的接零。
13.7 電器系統中應配備漏電保護器。
14 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的承載要求
建築物或構築物支承處應能支承住吊籃的全部載荷。
15 其他要求
15.1 吊籃平台上的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安全帶允許連接在吊籃平台上。
15.2 吊籃平台上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超載使用。
15.3 當吊籃平台沿著外牆面移動需要由導引構件引導時,外牆面應設置這種構件。外牆構件應能使吊籃平台內的操作人員安全地靠近需要進行作業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員懸空俯身。
15.4 為保障公眾的安全,在吊籃作業區周圍必須設立圍欄或防護措施,並應附加醒目的標志。
15.5 生產廠對使用單位有培訓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人員的義務。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機械設備與車輛標准技術歸口單位北京建築機械綜合研究所歸口。
本標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所和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傅其鍔、石莉莉、周承賢、潘金發。
本標准委託上海市房屋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肆』 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應符合哪些要求
規范如下:
1、懸掛作業設備及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和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或行業標准。懸掛設備應逐台建立產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2、高處懸掛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3、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確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於地,作業人員身後余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4、高處懸掛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置警戒線,並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置"禁止入內"的標志牌。
施工要求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製作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帽》(GB2811)的有關規定。
2、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選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
3、建築施工過程中,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築物進行封閉(或採取臨邊防護措施)。
4、建築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築物的各種孔洞蓋嚴並固定牢固。
5、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6、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並在施工前完成,最後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7、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施工。
8、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
『伍』 高處作業吊籃的介紹
高處作業吊籃操作靈活,移位容易,方便實用,安全可靠,電動升降,作業效率專高,佔地面屬積小,配置有工作繩和安全繩,使用安全可靠,適合各種復雜施工環境。
用途:今立達高處作業的吊籃是建築工程高空作業的建築機械,非常適用於高層建築上的塗裝、保溫、抹灰、貼面等工程的施工和樓廈的保養維護、清洗安裝等高處作業,也用於電梯安裝、船舶維修、懸崖作業等相關作業,是高處作是領域中必不可少的機械。
『陸』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范有哪些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范: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版大於一年。
吊籃權應設置為作業人員掛設安全帶專用的安全繩和安全鎖扣,安全繩應固定在建築物可靠位置上,不得與吊籃上的任何部位連接;吊籃應安裝上限位裝置,並應保證限位裝置靈敏可靠。
前支架應與支撐面垂直,且腳輪不應受力;上支架應固定在前支架調節桿與懸挑梁連接的節點處;嚴禁使用破損的配重塊或其他替代物。
懸掛機構前支架不得支撐在女兒牆及建築物外挑檐邊緣非承重結構上。
(6)高處作業吊籃具體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懸掛機構架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台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動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高空作業吊籃是用特製鋼絲繩從建築物上,通過懸掛機構在爬升式提升機的作用下,使懸掛吊籃沿立面上下移動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建築施工用工機械。
吊籃所用承載的結構零部件的安全系數都不得小於2,取決於材料的最低屈服強度。吊籃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鑄鐵、玻璃纖維)製成的承載零部件安全系數不得小於5,取決於該材料的最小強度極限。確定結構安全系數時所用的設計應力取零件中產生的最大應力值。此時吊籃應工作在符合設計要求的額定載荷下,並與製造廠所提供的操作規程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