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劃生育幹部培訓後小結
為了我們的子孫後代,為了本土的資源,為了國家的繁榮昌盛。希望每個中國人都能將此政策融入心中!
2. 計劃生育培訓有哪些
一是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二是縣人口局抽調統計、宣傳、流動人口、協會、技術服務等各股室業務骨幹組成業務培訓團,巡迴到各鄉鎮對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並組織考試,將考試成績在各鄉鎮計生工作會上進行通報,以激勵、督促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學習、鑽研業務。 三是縣人口局針對階段性工作、重點工作,有側重點地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班。先後舉辦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培訓班;簽訂了人口計生目標責任書的72個部門、單位計生幹部業務培訓班;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培訓班;計生協會知識培訓班;信息化建設、P&WIS系統培訓班4期。通過培訓,使計生專干及時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業務知識,鞏固熟悉經常性業務知識,為計生工作全面、高效運轉打好了基礎。 四是縣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終考核的機會,組織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業務考試,將考試成績作為一個考核項目。一是檢驗計生工作人員對計生政策、業務的掌握程度,二是通過考試給大家一個再學習、再提高的機會,三是督促大家重視對計生政策、業務知識的學習,重視自己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農閑季節,採用分片、分鄉鎮、分批的方式,對全縣 225名鎮計生專干,64名服務所技術服務人員, 240 名村專干、15名社區專干、925名自管小組長進行集中培訓。縣人口局加強師資力量,邀請省、市人口委相關領導、專家來為大家講課。培訓之餘,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經驗、討論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互相學習、互相促進,有效提高了全縣計生工作人員人口計生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水平。
3. 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政策是指由國家制定或在國家指導下制定的規范育齡夫婦生育行為(包括生育數量和質量)的准則。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狀況規定。
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國家確定的現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從法律上確定了
有關中國有望試行「單獨二胎」政策的消息引人關注。多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中國的人口紅利面臨拐點的當下,應當盡早調整生育政策,同時更加註重提高勞動力的素質,以應對人口紅利消減和老齡化加劇帶來的「未富先老」的挑戰。
生育政策將適時調整
中國的生育政策似乎到了要做出調整的關頭。近期,有關中國將於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試行「單獨二胎 」(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政策的消息引發廣泛熱議。
與此同時,中國的老年人口的比重繼續攀升。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大陸60周歲及以上人口19390萬人,占總人口的14.3%,比上年末增加了891萬人,提高了0.59個百分點。
面對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的數量首次出現下降的情況,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曾表示「要高度重視」。他預計,中國勞動年齡人口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至少在2030年以前,會穩步、逐步有所減少。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蔡昉表示,勞動年齡人口數量首次下降意味著中國人口紅利消失的拐點已在2012年出現,將對經濟增長產生顯著影響,中國應當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夠准備。
面對著人口紅利的消減和老齡化的挑戰,中國的相關人口政策、社會政策、社會保障體系都應該作出應對措施,要不然很成問題。牛犁指出,往往現行的體制具有很大的慣性,所以現在新一屆政府要全面啟動新一輪的體制改革,人口生育政策的調整也是大家所期待當中的。
應對「未富先老」挑戰
如何應對人口紅利的消減和老齡化的挑戰?專家指出,一方面要調整生育政策,一方面要更加註重勞動力素質的提高。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黨組書記戴相龍在今年的博鰲亞洲論壇上曾建議,中國可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前提下,適時對人口政策進行「微調」,比如允許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
主流的人口學專家們多認為,放寬生育政策不會導致人口激增。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陸傑華說,由於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維定式已在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實行「單獨二胎」從長遠看不會對人口總量造成較大影響。
蔡昉指出,中國應該研究適當調整人口政策,政策底線應當是放開二胎。不過,現在調整計劃生育政策,即使人們還願意生,要「長成」勞動年齡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難以改變勞動年齡人口的下降趨勢。因此,保持經濟增長、應對人口紅利減少,歸根結底要靠技術進步和解放生產力。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諸建芳也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中國勞動力的富餘程度跟過去相比確實出現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從過去的強調勞動力數量,轉變為更注重勞動力的素質,,要通過培訓提升勞動力素質,進而提升勞動生產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現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註:要保證「人口適度增長」、不是「不增長」、更不是「減少」!)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參考資料:人口不增長的生育率:發達國家為2.17胎,發展中國家為2.3胎,中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註:高風險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第二條:「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註:不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均衡生育,是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最為可行也最為公平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17胎,在發展中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3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長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總和生育率為1.18110,其中「城市」為0.88210,「鎮」為1.15340,「鄉村」為1.43755。要將中國的生育率調控到2.3胎,實行「鼓勵二胎、充許一胎、征稅多胎和無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選擇(俄羅斯已經對無胎征稅),這有利於實現人口調控的「費改稅」,並從根本上減少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時,還有利於形成「普通二胎、中產三胎、少數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結構,有利於增加中產階層的比重,盡快使中國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
政府工作報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適應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動趨勢,統籌解決好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胎政策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無違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
(三)家庭環境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兩個子女都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有一個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家庭無子女,是指夫妻新組合的家庭無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隨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為兩個,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參考資料
4.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有哪些?
(1)孕情、環情監測;
(2)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3)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5)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2、農業人口夫妻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農業人口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1)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3)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4)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學生減收雜費;(5)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6)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3、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4、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以下的少數民族的;
(2)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女方是農業人口,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
(9)女方是農業人口,定居在靠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後不育,並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專家鑒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12)夫妻雙方屬農業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13)獨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項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農業戶口遷入農村落戶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內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3)已領取《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如何辦理《二孩生育證》?
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應當在懷孕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哪些情況下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1)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並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滿三年的。
8、哪些情況應徵收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條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會撫養費應如何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10、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准及計征方法是什麼?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1)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徵收;(2)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徵收;(3)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徵收;(4)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准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11、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有哪些其他處理措施?
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年內不得被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等等。
違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對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怎樣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2)侮辱、誹謗、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3)虐待生女嬰的婦女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4)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1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管轄區域誰清理」的原則,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1)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由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管理;(2)城鎮住宅小區由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3)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14、流動人口的生育證由哪裡簽發?
流動人口的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
15、流動人口違法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怎麼實施處罰?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將徵收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法生育已依法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
16、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5. 哪位高手有計劃生育培訓和社會管理的材料,最好是把兩個結合起來的~~
很復雜的,有很多是當地政策,請直接輸入查找。
6. 92年計劃生育政策的內容是什麼急!急!急!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給你參考一下: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次修正)(1992)時間:2006-2-812:42:43有180位讀者讀過此文來源:國家統計局[標注](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19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章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把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各級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各自承擔的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區)、鄉(鎮)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是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街道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管理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鄉(鎮)屬下的管理區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落實本管理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組織,應組織教育群眾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章節]第二章生育節制
第七條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八條城鎮人口(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第一個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不孕,經縣(區)以上醫院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在礦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第九條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必須本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統籌安排,並列出名單,報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條凡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應在四周年以上。
第十一條夫妻中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按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女方屬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或合同制幹部的,按城鎮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四條嚴禁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實行全省統一的生育證管理制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人口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育齡夫妻申請,按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及本條例的生育規定,把人口出生計劃指標具體落實到人,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與育齡夫妻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推行優生、優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確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章節]第三章節育措施
第十七條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應採取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結扎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證明夫妻雙方均不宜採取結扎措施的育齡夫妻,經鄉(鎮)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所證明不宜上宮內節育器的育齡婦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的育齡夫妻,可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十八條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後七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七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二十一日。
(四)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三個月以上的,休息四十二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節育手術費用的開支:享受公費醫療的在公費醫療費中開支;享受勞保醫療的在勞保醫療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合同工、臨時工由僱工單位支付;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在當地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幹部、職工的農村配偶在探親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由該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結扎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規定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手術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
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技術小組鑒定,確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後,指定醫院治療,醫療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因節育手術並發症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職工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治療節育手術並發症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及省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定期組織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者,不得獨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嚴禁非醫務人員或個體行醫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章節]第四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公安、工商、建設、勞動、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檢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三)查驗計劃生育證明;
(四)檢查、督促節育措施的落實;
(五)記錄生育、節育情況並通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戶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督促採取節育措施並建立聯系制度;
(三)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四)登記外出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節育情況。
第二十四條凡本省外出的育齡流動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外省流入人員須持有其戶籍所在地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員在現居住地生育的,須持有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
育齡流動人員應到現居住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登記驗證手續後,有關部門、單位和業主方可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車輛駕駛執照、購買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賃經營、招聘僱用等。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流動人員在一地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為再次受到處理。
[章節]第五章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日。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凡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幹部、職工,另一方是農民的,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城鎮待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在就醫、分配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二十八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的除外)。無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年老喪失勞動力時,按《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已採取結扎措施的純生二女戶,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時予以優先;興建房屋時優先解決宅基地;結合扶貧工作積極扶持其發展生產。積極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逐步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戶老有所養等問題。
第三十條農村婦女與城鎮居民、國家幹部、職工結婚的,其戶口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女方戶口留在原居住地的,在當地領取生育證,所生子女隨母入戶。純生二女的夫妻可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上述人員與所在村的農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一條對完成人口計劃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章節]第六章限制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計劃外生育者,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分別不予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招工、招干、轉干、評選先進,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幹部、職工還應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村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鄉(鎮)上年勞動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干、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戶口不得「農轉非」,不得享受其它集體福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夠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至三年。
(四)已婚夫妻未達晚育年齡無生育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年。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劃外生育費由被徵收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被徵收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用於計劃生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出賣親生子女、遺棄、拐賣嬰幼兒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收繳工具,屬於部、職工的,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屬個體行醫的,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開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藏匿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情況的;
(三)擅自作胎兒性別鑒定的;
(四)醫務人員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擅自施行節育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
(五)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六)醫務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或出具假結扎手術證明及其它計劃生育證明,尚未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四)非醫務人員為育齡婦女摘取宮內節育器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五)偽造、變造、盜賣計劃生育證明、公章的;
(六)有第三十四條(六)項行為,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六條應落實節育措施,經教育仍不落實的,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或所在單位可以預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節育保證金,並責令限期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拒交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當地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可採取暫扣營業執照、車輛駕駛執照、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對流動人員,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暫扣的證件待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或繳款後發還。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工單位和業主,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未辦理登記驗證手續的流動人員人數,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屢教不改的,有關部門還應責令停工、停業檢查。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個人簽訂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可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條款之一。
第三十九條對虛報瞞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有關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責任。突破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指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參加當年的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或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執行徵收或罰款決定的,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的機關可在決定生效之日起,按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章節]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對過去違反計劃生育已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
[章節]附錄:本條例引用的法律、法規有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條款: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條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條第二款基本喪失勞動力、無贍養人、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農村老年人,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列為「五保戶」,具體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7.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
到相關的政府網站上面去下載比較正規
8. 單位組織育齡員工進行計劃生育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9. 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員的工作職責
1.熱來愛計劃生育工作,努力學習宣自傳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人口理論及有關科學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 2.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婚、孕、出生等情況,及時上報,做到判斷在前工作在先。 3.認真填寫好計劃生育卡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做好知情記錄,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報,及時准確。 4.做好育齡婦女所用避孕葯具的統計上報和發送服務,送葯到人,重點入戶。 5.及時主動地向各級報刊、雜志、電台等投稿,宣傳本單位及周圍的好人好事或個人工作經驗體會。 6.積極參加計劃生育各種宣傳、培訓、學習參觀等活動。
10. 怎麼寫關於計劃生育系統培訓的簡報跪求各位親們!謝謝
簡訊:
2月22日上午復****計化生制育指導站站長***一行工作人員來我公司為全體女工進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培訓講座。*****幹部**為現場的女工進行流動人口的相關知識培訓,總體分為新流動人口工作條例知識、計生保健知識、流動人口權利義務、政策法規等幾個方面。這次講座開辦得很成功,到場人員均表示通過培訓加深了關於國策的理解,豐富了日常計生知識,了解自身的權益與義務。會後,縣計化生育指導站一行人員對公司女工進行了有償及無償的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