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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辦入職培訓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1-03-03 23:15:01

① 新員工入職培訓行政方面的內容都有些什麼

5S管理、員工行為規范、總結請示報告的方法、辦公用品管理、會議紀律、後勤管版理等等,其實嚴格劃權分開行政方面沒什麼要培訓的,要看公司的行政職能有哪些普遍涉及員工的,一般都是與人事、財務等其他制度一起培訓。

② 行政部新員工都培訓什麼

員工培訓,除了常規我們知道的企業文化、職業素養外,還應該有下面兩個方面:
1、通用崗位技能培訓(如團隊協作技巧、溝通技巧、商務禮儀、服務技巧、目標管理、時間管理等全崗位技能)
2、專業崗位技能培訓(行政崗位的專項工作技能,但這有一個前提,就是你自己作為培訓者或者管理者,你要先建立這個崗位的工作分析和技能分析,建立該崗位的業務流程和標准,這樣你才能知道該培訓新員工什麼內容。功夫在卦外,需要你自己先想清楚,而不是泛泛的問大家)

③ 剛面試行政工作說需要去學習3周才能入職可靠嗎

不可靠
因為是先入職,試用期培訓。再轉正。沒有什麼都不入職就開始培訓的。aqui te amo。

④ 行政文員實習心得體會

首先,我覺得不管在什麼單位工作,頭一條肯定是要認同企業理念和文化,並盡可能快的融入新的團隊,團隊合作精神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如果說新人不能在既定的策劃時間內達到組織的預期目標,通常僱主會選擇放棄。特別小企業基本不會預算薪酬以外的用人成本,所以在職帶薪培訓是不會有的。但是新進員工入職前企業文化理念培訓是絕對符合ISO9001標准6.2條款人力資源的要求,但也就僅僅局限於確認勝任相應工作崗位的能力。所以不管從事什麼樣的工作,首要審視自己是否能夠勝任該項工作,這一點在私營小企業很容易凸顯其重要性。

其次,在私營小企業工作一定要八面玲瓏。小企業由於資金實力的限制和發展規劃的定位均處於摸索時期,有些並非走專業線路,而是在一定領域內相關的有利可圖的業務都會涉獵,或者會以代理或分包方的形式依附其他規模較大的企業單位。故辦公室人員尤其是接電話必須懂得如何靈活,迅速分辨各種狀況和應對辦法。我現在服務的單位是北京一家搞標准化機構的分包合作方,業務操作原則上必須嚴格按照北京方面的要求作業。但是出於成本和實力的限制,往往分包方的工作未能按足要求進行作業。於是在應對各方面的確認和核查的溝通非常重要。本人在工作過程中也多次受到北京方面類似的「投訴」,但是對方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向我方負責人問責。

⑤ 新員工入職感想(行政)

首先,您應該明確這是入職感想,這個除了你沒有任何人能寫出真實的。 其實這個回問題挺簡單的,這答就相當於一個總結過去,展望未來的描述。你要把你這一個月來自己學到的東西,哪方面還有不足,以後的工作計劃及打算全部寫出來。這就差不多了。

⑥ 通過學習入職和離職的辦理,有什麼感想

了解離職程序,可以了解更多的權利和義務。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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