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銷社是什麼嗎
現在的供銷社是干什麼的寫回答有獎勵
現在的供銷社是干什麼的
完全不懂什麼是供銷社,供銷社賣東西嗎?供銷社工作的人有工資嗎?是術屬於國家單位嗎?請大家不要回答的很正規不要長篇大論看不懂 只要簡而言之通俗的回答我的幾個問題就行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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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4 TA獲得超過3350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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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供銷社正努力打造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在國家推進供銷合作社體制創新的發展思路下 ,如今的供銷社順勢而上,逐步形成供銷社超市。
供銷社機關是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序例執行。
(1)供銷社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農村供銷合作社簡稱「供銷社」。在農業合作化過程中,我國農民自願籌集股金並由國家扶助起來的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社會主義商業的主要形式。
它在活躍城鄉經濟,促進商品流通,扶持農業生產合作社,方便農民群眾生活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的政策法令,承擔國家計劃產品的購銷任務,供應農業的生產和生活資料,提供市場信息,組織農民發展多種經營,領導和管理農村市場。
供銷合作社的中央領導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社總社。地方領導機構是省 (市)、地、縣供銷社。鄉 (鎮) 設基層合作社。縣供銷社已改為縣聯社,作為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經濟聯合實體。
基層供銷社是根據農村商品流通的實際需要,方便群眾購銷,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建立和設置網點的。
B. 關於基層供銷社人員的福利怎麼辦
一、基層供銷社基本現狀及三種具體表現
基層供銷社屬企業性質,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其啟動和發展必須走實體經營的道路。與之相反的是,基礎設施差、經營能力不強卻是基層供銷社普遍存在的現狀。這一頑疾直接導致基層供銷社在經營性收入甚微,又無其它生存方式的情況下,只能藉助租賃經營設施獲取收益。在權衡經營、租賃兩種收入態度上,基層供銷社可呈現為三種形式:
1.不幹事,靠租金度日的基層供銷社。這部分基層供銷社不在少數,主要表現為:基層供銷社組成人員思想保守、觀念陳舊,將服務「三農」的宗旨和職責拋至腦後,日夜期盼專營權的恢復,以維持原有資產為主,依靠小額租金勉強度日,甚至變賣部分資源換取階段性收入。對於上級聯社啟動和發展基層供銷社的要求,總以條件差、基礎弱,人員緊張、資金短缺為由,一籌莫展的樣子,碌碌無為,安於現狀。
2.想幹事,但受客觀條件和主觀因素影響的基層供銷社。這是大多數的基層供銷社普遍存在的現狀,對客觀條件有一定的認識,但是面對基礎較差,家底不殷實等困難,辦法不多,為農服務的能力弱化甚至喪失。幾番波折籌措資金建設起來的經營設施,由於自身經營能力不強等原因,尚不具備組織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的實力。外加缺少合作夥伴、缺乏項目支撐及經營人才等因素,導致建成的經營設施得不到有效利用,只得向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完全出租經營設施獲取租賃收入。
3.能幹事,並且已經快速啟動的基層供銷社。這樣的基層供銷社屈指可數。主要特點是,認真研究了支持供銷社改革發展的政策,不斷密切與農民之間的關系,採取多種形式有效組織和服務農民。以農資、日用品等傳統經營業務為啟動突破口,通過置換方式,整合原有資產,建設規模大、實力強、經營規范的直營店或加盟店。積極利用農村新型經營服務體系,將自身經營業務滲透到為農服務的各個環節,助農增收的同時,自身獲得了快速發展。
二、基層供銷社啟動停滯、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基層供銷社在啟動過程中的種種表現,說明要想求突破、謀發展,必須靜下心來仔細分析制約發展的不利因素。就目前來說,導致基層供銷社啟動緩、發展慢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資金短缺,頑疾纏身。「最大的困難就是缺錢」,這是基層供銷社負責人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資金對於基層供銷社來說可謂是活魚之水,救命之草。在基層供銷社建設起步期和持續經營期,均要求一定量的資金作為發展保障。這也預示著,資金的獲取不可能一勞永逸。資金短缺已成為阻礙基層供銷社發展的最大瓶頸。一方面,「私改用途」,個別基層供銷社以「虛假」項目獲得上級的改革發展資金,挪作他用,導致專項資金得不到有效利用,無法支持基層供銷社發展。另一方面,「師出無名」,缺乏項目的支撐,扶持資金不會主動「空降」。在獲取資金途徑不廣、辦法不多的情況下,基層供銷社只有被動等待。二是建制不全,思想僵化。長期以來,基層供銷社人員緊缺也是制約發展的一大問題。基層供銷社建制名存實亡,無人可用,有人無法用是現實表現。同時,收入微薄,經濟來源渠道窄,糊口難是基層供銷社人員面臨的又一現狀。因此,基層供銷社中的大部分人員只是扛著供銷社這塊傳統招牌,利用供銷社長久以來在農民心中遺留下來的消費情結,搞個體經營。人員思想僵化,經濟基礎缺乏吸引力,前途一片迷茫,使得工作人員對供銷社感情有餘,但激情不足。從某種意義上講,基層供銷社人員的缺失,實際上是新觀念、新舉措的思想缺失。三是宗旨忽視,能力弱化。長久以來,供銷社之所以能夠存在,根本原因在於它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它時刻思考的問題應當是如何替政府分憂、為農民解愁。實現廣大農民的利益最大化是供銷社恆久不變的宗旨,基層供銷社作為供銷社服務「三農」的主要載體,更應該體現並實踐這一重要工作。然而,現階段下,基層供銷社自保尚難,服務能力的弱化也導致基層供銷社無法履行新時期黨和政府承擔賦予供銷社的使命。「心中無農」、「無能為力」是基層供銷社職能喪失的直接表現。
三、促進基層供銷社啟動和發展的建議
基層供銷社是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體系得以建立的重要環節,基層供銷社「根深蒂固」,才能換來供銷合作事業「枝繁葉茂」。因此,面對阻礙基層供銷社啟動和發展的「症結」,因症醫病,刻不容緩。
(一)多措並舉,強力保障資金來源
1.恢復自身「造血」功能,由內開始「強身健體」。
基層供銷社最大的資源就是閑置資產,如何將資產盤活,促使「死資產」變為「活資本」,這應當是基層供銷社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採取土地置換的方式,可以將基層供銷社的資源進行整合,便於利用土地集中的優勢建設經營活動場所。融資方面,在基層社擁有土地及資產所有權的條件下,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尋求合作夥伴,對資產進行開發建設,保證自身獲得足夠經營場所和所有權的前提下,可租賃部分場所獲取收益,為今後經營活動的開展打下基礎。
另一方面,基層供銷社可以從當地特色農產品出發,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集中力量進行規模生產,並通過上級聯社採取農超對接、農企對接、農校對接等模式,暢通農產品進城渠道,促進農民增收的情況下,獲取自身發展資金的積累。
2.爭取多方「輸血」援助,獲取綜合推動力
一是積極做好對上爭取工作。根據基層供銷社自身的特點,少量的資金就可以促其做成見效快、收益穩定的項目。基層供銷社可以通過上級聯社積極向上爭取資金的扶持。上級聯社也應當充分考慮基層供銷社二次創業的艱難,加大基層供銷社資金傾斜力度,使資金源源不斷的下沉到基層供銷社,給基層供銷社發展一個內部推動力。
二是充分利用「編外人員」推動工作。編外人員主要是指上級部門下派的「第一書記」和包村幹部,他們帶著使命和任務進村,重點工作就是落實中央強農惠農富農的政策,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基層供銷社應當充分利用為農服務的獨特優勢,爭取「第一書記」及包村幹部的信任和支持,廣泛藉助資金,加快構建並完善農村現代新型經營服務體系。
(二)內外兼顧,破解思想、人員兩難題
1.加大培訓力度,催生發展動力。發展不足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人的思想問題。基層供銷社主任作為基層供銷社的領路人、指引人,他們的素質和能力決定著基層供銷社發展的成敗。供銷合作社內部應該通過多渠道,組織多層次的培訓和參觀考察,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開拓基層供銷社負責人的思路和眼界,促使他們從現有的經驗中汲取精華,結合本地實際加以利用,並通過看得見的利益,驅動幹部齊心合力創事業。
2.廣泛吸納人才,借力快速發展。能人的帶動是推動基層供銷社發展的又一源泉。生產能手、致富大戶、鄉鎮企業家這樣的「能人」有著對市場有著極強的分析力和准確的判斷力。他們更容易並且能夠產生新思想、應用新科技。基層供銷社可以考慮整合社會資源,挖掘並吸進這些能人加盟,利用他們的新思想、新作為激活基層供銷社的發展活力。通過刺激性的利益分配製度和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潛力和希望,留住人才,換取供銷事業的長足發展。
(三)以強帶弱,推動聯合發展
1.基層社自身互助。基層供銷社所處地域不同、條件各異,發展也會有先後快慢之分。縣域以上供銷合作社應當統籌基層供銷社發展態勢,有計劃地指導起步快、勁頭足的基層供銷社根據區域優勢就近開展幫工作,依託作物新品種、種植新技術等應用推廣,促使以強扶弱,共同發展。
2.龍頭企業帶動。各基層供銷社的發展是建立在密切與農民關系的基礎上,通過組建農民專業合作引導農民進行規模化種植、標准化生產。農產品加工企業則是將農產品進行精深加工,實施品牌化戰略,力促產品升值、農民增收。在「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生產模式的廣泛應用下,基層供銷社應當充分融入並參與到這一產業鏈中,借龍頭企業之力,帶動自身發展。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基層供銷社的發展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會一勞永逸,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前途的光明和道路的曲折,分析形勢、抓住機遇,促進基層供銷社穩中求進,全面發展。
C. 扁擔精神
扁擔來精神發源於供銷系統源。多年來,供銷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用一根扁擔、一副鐵肩、一雙腳板,把一擔擔生活用品送上山,將一擔擔土特產品挑下山,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盡管在不同時期扁擔精神的內涵有所不同,但是一心為民、全力服務的實質沒有變,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核心沒有變,不斷創新、永無止境的靈魂沒有變。
(3)供銷社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扁擔精神注意事項:
1、扁擔精神就是全心全意為三農服務的奉獻精神。
2、扁擔精神就是艱苦創業的奮斗精神,扁擔精神就是不斷創新的進取精神。
3、認識和學習扁擔精神對於當代大學生的成長有很大的幫助,傳承扁擔精神在路上。
4、只有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繼承和發揚扁擔精神,不斷開拓新的服務領域,創新與農民聯結的方式和途徑,探索合作制和市場經濟規律有機結合的手段和形式,供銷社的發展空間才會越來越大,供銷社事業才能不斷發展壯大。
D.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一開始,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供銷社的性質是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後來,有的劃歸了全民性質(也就是國企),有的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
市、縣級供銷合作社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制,而鄉、村仍然是集體所有制。在城市也有國營的和集體的。商業局的下屬公司內部也有國營與集體之分。但無論國營還是集體,都在一個系統之內——供銷系統。
供銷合作社與商業局都屬政府財委直接主管。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願聯合的原則組成的經濟實體。
例如: 在一個縣的范圍內,由若干基層供銷合作社作為社員社而聯合組成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的制度。其所屬企業,凡實行獨立核算,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者,也具有法人地位。
它的基本職能是: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社員社的工作,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為社員社提供業務經營、儲藏運輸、職工培訓等服務; 辦理社員社無力經營的各項業務和商品儲備任務,自辦或聯辦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企業。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權力機關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近年來,有的地區取消了理事會和監事會,改建合作委員會,執行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能。
E.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個什麼樣的單位呀快不行了吧!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中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目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下轄15個直屬事業單位、15家主管社團和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管理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建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39號)的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3、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4、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5、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
6、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
7、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5)供銷社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歷任主任
1、薄一波
2、程子華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歷任理事會主任
1、程子華(1954年7月-1958年9月)
2、陳俊生(1995年5月-1998年12月)
3、白立忱(1999年1月-2008年5月)
4、李成玉(2008年5月-2011年8月)
5、楊傳堂(2011年8月-2012年7月)
6、王俠(2013年3月至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F. 供銷社是個什麼性質單位主要是從事什麼工作
供銷社是事業編制,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16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圍繞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中心任務,突出操作性、實用性,組織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轉型升級、探索合作經濟組織特色幹部人事制度等12期專題培訓班。
按照中發11號文件對供銷合作社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採取分級負責、分類培訓、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的方式,在全系統開展貫徹落實中發11號文件精神的專題大培訓。
組織實施了中組部委託辦班培訓計劃中的「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專題研究班,對宣傳和落實中央「三農」政策、爭取各地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起到了推動作用。
在中組部幹部教育局的支持下,各地供銷合作社爭取當地黨委組織部門的支持,舉辦該地縣(市)長供銷合作社改革專題培訓,形成合力推動中發11號文件貫徹落實。在機關內部開設機關幹部大講堂,拓展機關幹部培訓渠道,提高機關幹部隊伍素質。
G. 供銷社未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一、提起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而你父親要求的卻是1992年的社保,很可能會因為超過仲裁時效而被駁回。
1、如果父親能證明自知道時起未超過一年,可以此主張未超過時效。
2、如果最終不能再補交社保:可以起訴單位要求單位承擔你父親自1992年沒有社保造成的損失。
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供銷社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H. 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供銷社的出路是什麼
本文淺析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包括合作社的性質和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供銷合作社的地位,供銷合作社一直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銷合作社的職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等;供銷合作社的任務,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提高,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的優勢,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擴大對外開放,發展聯合與合作等;供銷合作社的作用,供銷合作社是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供銷合作社是政府服務「三農」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銷合作社是政府幫助農民實現自身利益的特殊載體,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供銷合作社是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中堅力量等。
一、供銷合作社的性質
供銷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種類型,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
合作社是指根據合作原則建立的以優化社員(單位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企業形式。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屆代表大會,對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則型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社員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組織。
為了准確理解這個定義,國際合作社聯盟還對此做了詳細說明:
1、合作社是自治組織,它盡可能地獨立於政府和私營企業。
2、合作社是「人的聯合」,世界上許多基層合作社只允許單個「自然人」加入,但聯合社允許「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聯合社的社員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聯合是「自願的」,在合作社的目標和資源內,社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需求」,這一規定強調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員組織起來,並著眼於社員,社員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個「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合作社所有權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歸全體社員。
該章程在解釋合作社原則時指出:參加合作社應自覺自願;合作社是民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餘應歸全體成員所有,扣除發展基金後,按社員的業務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強合作教育,積極發展地區、國家之間的聯系與合作。
合作社作為一個群眾經濟組織,有自己特有的組織原則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體成員,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和按章程辦事,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合作社還有明確的辦社宗旨和目的,否則就不成其為合作社。
綜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產或經營企業,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經濟組織,又是群眾性(自治性)的社團組織。它的特點是:自願聯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滿足自身需求。
什麼是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界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合作社自願聯合、滿足社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活動和非營利性自治組織等特點,都符合社會團體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義為:「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它體現的也是經濟組織與社團組織的統一體。其中,「互助性經濟組織」即是「非營利性經濟組織」。
合作社有許多類型,如生產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費合作社、服務合作社等。
傳統意義上的供銷合作社屬於流通合作社的一種。供銷合作社是指購進各種生產資料出售給社員,同時銷售社員的產品,以滿足其生產上各種需要的合作社,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供銷合作社經營方式有兩種,一是專營供給業務,二是兼營農產品運銷或者日用工業品銷售等業務。
改革開放新時期的供銷合作社,已不僅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文件,簡稱「中央5號文件」)授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總社「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種活動」。《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文件,簡稱國務院40號文件)肯定:「經過多年改革發展,供銷合作社正在從傳統經營方式向現代流通業態轉變,從單純購銷業務向綜合經營服務轉變,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成為經營性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益性服務作用不斷體現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對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關於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依據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文件)。
中央5號文件明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要實現這個目標,最重要的是做到三個堅持: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必須堅持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供銷合作社內部應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但「無論實行哪一種經營責任制,都不得改變它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各級供銷合作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社員民主管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利益聯結,聯合興農。」「按照自願的原則,爭取更加廣泛的農民群眾入社,充分體現它的群眾性」,「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按照民主的原則,理順供銷合作社的內部管理體制。」「領導成員實行民主選舉,職工實行招聘合同制,重大決策實行民主協商,經營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民主性。」「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農民在供銷合作社活動中的應有權力。」
從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確看出,中央5號文件規定了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群眾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經濟組織」,是經濟組織和社團組織的有機統一。
二、供銷合作社的地位
從建國以來供銷合作社的發展過程看,供銷合作社一直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說供銷合作社是「官」,依據十分充分。
供銷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辦」的合作社。它以國有經濟為主體、集體經濟為補充,私有經濟參與其中占很小的份額。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的各級聯合社,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商業局分分合合,有時叫第二商業局。各級聯合社所轄企業,幾乎都是國有企業,是城鄉日用品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的主渠道。供銷合作社的幹部,當時都是「國家幹部」。
改革開放以後,中央5號文件規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文件,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國務院40號文件明確:「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縣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0〕26號文件)強調:「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含離退休人員)。對尚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聯合社機關,各級財政、人事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盡快辦理相關手續。」
從上述文件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並且,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依然是名副其實的「官員」。
說供銷合作社是「商」,從來毋庸置疑。
從計劃經濟時期到改革開放的今天,供銷合作社一直沒離開商貿流通領域。
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合作社主營棉麻、土產雜品、日用百貨、肉蛋禽水產品、果品茶葉、農業生產資料、廢舊物資回收等,兼營農副產品,商業網點遍布城鄉,經營品種多、范圍廣,是城鄉日用品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的主渠道。
改革開放以後,供銷合作社經歷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興發展的曲折過程,但始終沒有脫離商貿流通領域。
如今,國務院賦予供銷合作社新網工程建設的重任,即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包括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整體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努力成為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這些工作任務都是商貿流通領域的。
說供銷合作社是「民」,歷史沿革至今。
「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兩個5號文件明確的。從五十年代成立供銷合作社,即有農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銷合作社引領農民興辦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發展了農民經紀人隊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領千家萬戶農民走向市場」,「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系,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辦農民所需」,「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使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從上述可以看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說它是「民」,無可置疑。
三、供銷合作社的職能
中央5號文件規定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國務院領導。它的職能和任務是: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這也是對全國各級供銷合作社確定職能提出的總的框架。
中央5號文件還明確指出:「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廣大農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聯合起來進入市場,國家也需要對農村經濟加強指導和調控。供銷合作社應該在這些方面發揮作用,擔當起責任。」這也是對供銷合作社職能的一個界定。中央要求供銷合作社要在國家對農村經濟加強指導和調控中「發揮作用,擔當起責任」,「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文件中明確提出,要使供銷合作社「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中央5號文件規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
中央5號文件還要求:「各級政府要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同時要兼顧它的經濟利益。供銷合作社應積極承擔和保質保量完成國家委託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任務。政府委託的任務應保障提供必要的資金,由此發生的政策性虧損應予補償。供銷合作社承擔的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國家儲備任務,所需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004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深化供銷社改革,發揮其帶動農民進入市場的作用。」
2005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產品流通和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的作用。」
2006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供銷合作社要創新服務方式,廣泛開展聯合、合作經營,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
2007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供銷合作社要推進開放辦社,發展聯合與合作,提高經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2008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供銷合作社要加快組織創新和經營創新,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建設。」
2009年國務院40號文件明確:「各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
依據上述文件,可以將供銷合作社的職能概括為:
1、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2、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積極承擔和保質保量完成國家委託的經營業務和社會服務任務;
3、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
4、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5、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
四、供銷合作社的任務
發展現代農業,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組織體系完整的優勢,積極參與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紮根基層的優勢,廣泛凝聚各類社會資源,大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不斷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擴大國內需求,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流通網路覆蓋城鄉的優勢,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一)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
供銷合作社作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任務就是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各級供銷合作社都要把為農服務放在首位,一切活動要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好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供銷合作社擔負著為農村經濟、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提供系統化社會服務的重要任務,要進一步從單純的購銷組織向農村經濟的綜合服務組織轉變,積極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性、系列化的經濟技術服務。
(二)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
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把一家一戶辦不了或不好辦的事情辦起來,把千家萬戶的分散經營與大市場連接在一起,帶動千家萬戶連片興辦農產品商品基地和為城市服務的副食品基地,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領千家萬戶農民走向市場,開拓市場,擴大經營,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從事農產品購銷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開拓農產品流通渠道,為農產品銷售服務。
(三)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提高
供銷合作社要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辦農民所需,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使農業生產更符合市場需求,使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只要有利於滿足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需要,供銷合作社都應當依法積極去作,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供銷合作社具有聯系農民、產業眾多、熟悉市場的綜合優勢,有條件的社有企業都要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引導社有企業與農戶結成更緊密的利益關系,為生產者提供全方位服務,把更多的利潤返還給農民。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標准化生產的規范,加快建立水平較高的優質農產品基地,引導農民發展集約化、規模化生產。
(四)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又承擔國家賦予的某些經濟社會任務,在實際工作中要處理好與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系,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民群眾的聯系,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利益聯結,聯合興農。
(五)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的優勢
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路建設。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產品流通和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的作用。供銷合作社要創新服務方式,廣泛開展聯合、合作經營,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為農產品流通和農民生產生活資料供應提供服務。要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
(六)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供銷合作社要發揮聯結城鄉市場的優勢,利用現有的城鎮網點設施,努力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促進城鄉經濟發展。要拓展社有企業經營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工農產品雙向流通、城鄉產業緊密融合。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七)擴大對外開放,發展聯合與合作
供銷合作社要推進開放辦社,發展聯合與合作,提高經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不斷增強市場競爭意識,提高經濟效益,不斷增強自身為農服務實力。拓展國內外市場,提升農產品競爭力。要積極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不斷增加出口創匯。
五、供銷合作社的作用
(一)供銷合作社是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主體及其經營服務活動已從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依靠非政府組織的中介機構管理。適應這個客觀要求,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已經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成為介於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承擔著政府調控農村流通市場、扶持農民進入市場的特殊職能。
供銷合作社是政府服務「三農」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根據實際需要,供銷合作社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可以起到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作為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市場主體,供銷合作社還享有專賣、專營以及國家賦予它的一些特殊權利。與此相適應,在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下,它有接受政府采購與銷售的義務。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供銷社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
供銷合作社對社員以服務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取得經濟效益,是具有社團性質和企業性質的特殊經濟組織,以實現農民維護自身利益、促進共同富裕為目標。
供銷合作社是政府幫助農民實現自身利益的特殊載體。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再實行農產品統購統銷,一方面農產品「賣難」已經成為不容置疑的問題;另一方面,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群體,流通環節「壓價」收購農產品,等於鉗制住了農民增收的「瓶頸」。為幫助農民增加收入,黨中央、國務院採取了許多重大措施。比如,減免農業稅收,實行種糧直補,等等。但是,由於市場經濟的影響,這些措施給農民帶來的利益被農業生產資料等價格上漲因素抵消很多,農民真正得到的實惠並不多。這樣,國家的惠農政策被市場流通環節截取了,沒有落實到農民頭上。而由於生產資料等農用物資價格居高不下,農業生產成本就降不下來,農民增收就實現不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當前的國情下,要想讓農民富起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在政府和農民之間有一個橋梁和紐帶,或者叫「媒介」。政府通過它進行市場運作,把富農惠農政策落實到農民手中;農民通過它進行市場運作,實現農產品的市場價值,達到增收的目的。這個處在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市場載體就是供銷合作社。它如同國有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一樣,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經濟運行。所不同之處是,它在市場運作中,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它作為政府調控農村流通市場價格的一個特殊載體,以市場運作的方式對農業生產進行補貼,將「明補(直補)」改「暗補」,變「輸血」為「造血」,調動和開發農民自身的市場意識和市場競爭能力。也就是說,供銷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職能和財力代替政府參與市場運作,調節市場價格,達到幫助農民增收的目的。
(二)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
中央5號文件充分肯定:「40多年來,供銷合作社在為農服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實踐證明,農業和農村是供銷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重視、加強供銷合作社,農業、農村、農民就得利受益;忽視、削弱供銷合作社,農業、農村、農民就受到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說,供銷合作社的問題實質上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供銷合作社的作用應當加強,不能削弱。」國務院40號文件要求,供銷合作社要「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三)供銷合作社是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中堅力量。
近年來,「菜賤傷農」和「菜貴傷民」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供銷合作社系統推出的「農超對接」,經過實踐證明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供銷合作社長期以來聯結城鄉市場的優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說,供銷合作社充分發揮了介於政府、農民和市民之間,亦官、亦商、亦民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發揮了城鄉流通領域「調價器」的職能。
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供銷合作社要發揮聯結城鄉市場的優勢」,「努力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促進城鄉經濟發展」。「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流通網路覆蓋城鄉的優勢,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
I. 關於供銷合作社的具體職責工作和待遇
一句話:縣級供銷社以上機關都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待遇和同地方的公務員待遇一樣。其他的請學下此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對於活躍農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現就新形勢下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形勢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一)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就。近年來,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始終堅持為農服務宗旨,不斷深化體制改革、創新經營機制、拓展服務領域,全面推進基層社、社有企業、聯合社、經營網路改造,成功實現扭虧為盈,發展活力明顯增強,經濟實力明顯提升,服務能力明顯提高,為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經過多年改革發展,供銷合作社正在從傳統經營方式向現代流通業態轉變,從單純購銷業務向綜合經營服務轉變,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成為經營性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益性服務作用不斷體現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二)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農村正在發生深刻變革。發展現代農業,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組織體系完整的優勢,積極參與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紮根基層的優勢,廣泛凝聚各類社會資源,大力開展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不斷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擴大國內需求,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流通網路覆蓋城鄉的優勢,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改善農村消費環境,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三)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新形勢下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開創中國特色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
二、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路建設
(四)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依託供銷合作社建設一批統一采購、跨地區配送的大型農資企業集團,在糧食主產區和交通樞紐,完善農資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進農資連鎖經營,大力發展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服務的農資放心店。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從事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辦好莊稼醫院,面向農民開展各種技術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現有設施承擔化肥、農葯等重要物資的國家商業儲備、救災儲備任務。
(五)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培育壯大日用消費品連鎖骨幹企業,加快傳統經營網路改造升級,加強區域物流配送中心、連鎖超市和便利店等農村零售終端建設,逐步形成縣有配送中心、鄉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連鎖經營體系,營造便利實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鼓勵供銷合作社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開展家電、圖書、葯品、煙花爆竹等連鎖經營業務。
(六)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支持供銷合作社開辦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強倉儲運輸、冷鏈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檢驗檢測、資金結算、信息服務系統。引導供銷合作社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推動大型連鎖超市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建立采購關系,培育品牌產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銷合作社在棉花主產區和主銷區建設倉儲物流設施,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國家棉花儲備、進出口等任務。鼓勵供銷合作社承擔邊銷茶、羊毛等儲備和經營任務。
(七)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參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范建設社區和村鎮回收網點、專業化分揀中心、區域集散交易市場和綜合利用處理基地。支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的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三、著力強化供銷合作社服務功能
(八)加強專業合作服務。立足當地優勢資源和特色產業,利用供銷合作社人才、網路、設施等條件,採取多種方式積極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營銷、技術、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服務,推進規模化種養、標准化生產、品牌化經營,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拓市場,開辟合作社產品進超市、進社區、進批發市場的便捷通道。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各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九)完善行業協會服務。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建設,增強服務功能,強化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推進協會內部改革,建立健全規范的運行機制。在農資、棉花、茶葉、果品、食用菌、蜂產品、畜產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等傳統優勢領域,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強化農村綜合服務。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原則,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建設主體多元、功能完備、便民實用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按照農民生產生活實際需要,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在繼續搞好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經營基礎上,積極開展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勞動就業等服務。各級政府要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農村社區綜合服務平台。
四、不斷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建設
(十一)繼續加強基層社建設。基層社是植根農村、貼近農民、強化為農服務的基本環節,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根據縣域經濟發展特點和城鎮建設規劃要求,調整建制,優化布局,改造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社。加強基層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引導社員參與基層社經營管理活動,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系,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完整性,基層社改制後的剩餘資產,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十二)增強聯合社的服務功能。各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推進開放辦社,廣泛吸納各類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專業大戶,積極組建行業協會、農產品經紀人協會,為農民專業合作搭建服務平台。強化社有資產監管,切實行使出資人職責,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積極探索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和經營者積極性。監督社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督促其完善內部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做好換屆選舉工作。
(十三)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權益。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佔、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縣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五、積極創新社有企業經營機制
(十四)推動社有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供銷合作社具有聯系農民、產業眾多、熟悉市場的綜合優勢,有條件的社有企業都要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引導社有企業與農戶結成更緊密的利益關系,為生產者提供全方位服務,把更多的利潤返還給農民。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標准化生產的規范,加快建立水平較高的優質農產品基地,引導農民發展集約化、規模化生產。在果品、茶葉、畜產品、蜂產品、食用菌等傳統優勢領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開發,拓展國內外市場,提升農產品競爭力。支持社有企業參與國家農業產業化、標准化示範、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社項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進社有企業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採取經營者和職工持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對為農服務的骨幹龍頭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控股地位。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完善企業財務、投資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十六)做大做強社有企業。調整優化社有資本布局,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幹企業集中。推進企業並購重組,加快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著力在農資、棉花、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領域培育一批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行業影響力大的企業集團,增強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實力。拓展社有企業經營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工農產品雙向流通、城鄉產業緊密融合。支持社有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鼓勵社有企業積極利用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開拓農村市場。
六、切實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地方政策性財務掛賬,地方政府要盡快採取有效措施,抓緊落實處理;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有關金融機構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要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確定土地權屬,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登記頒證工作。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可採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優先用於支付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十八)支持發展供銷合作事業。抓緊完善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建設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充實建設內容,中央和省級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鼓勵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法人按照市場准入條件參與組建村鎮銀行,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系統企業的業務合作,積極探索發展適合當地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科研機構承擔國家科研和農業成果轉化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村信息化網路建設。支持利用供銷合作社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
(十九)加強供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保持領導班子相對穩定。實行人才興社戰略,大力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不斷優化幹部職工知識和年齡結構。大力弘揚供銷合作社「扁擔精神」、「背簍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於奉獻、勇於創新、善於開拓的高素質幹部職工隊伍。
國務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J. 從1995年至今中央國務院出台的專門支持供銷社改革發展的文件有哪些
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包括合作社的性質和供銷合作社的性質;供銷合作社的地位,供銷合作社一直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銷合作社的職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作為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等;供銷合作社的任務,圍繞建立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提高,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加快現代經營網路建設,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的優勢,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擴大對外開放,發展聯合與合作等;供銷合作社的作用,供銷合作社是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供銷合作社是政府服務「三農」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銷合作社是政府幫助農民實現自身利益的特殊載體,供銷合作社是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供銷合作社是聯結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中堅力量等。
一、供銷合作社的性質
供銷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種類型,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
合作社是指根據合作原則建立的以優化社員(單位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企業形式。
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31屆代表大會,對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則型定義: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社員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組織。
為了准確理解這個定義,國際合作社聯盟還對此做了詳細說明:
1、合作社是自治組織,它盡可能地獨立於政府和私營企業。
2、合作社是「人的聯合」,世界上許多基層合作社只允許單個「自然人」加入,但聯合社允許「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聯合社的社員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聯合是「自願的」,在合作社的目標和資源內,社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需求」,這一規定強調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員組織起來,並著眼於社員,社員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個「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合作社所有權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歸全體社員。
該章程在解釋合作社原則時指出:參加合作社應自覺自願;合作社是民主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餘應歸全體成員所有,扣除發展基金後,按社員的業務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強合作教育,積極發展地區、國家之間的聯系與合作。
合作社作為一個群眾經濟組織,有自己特有的組織原則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體成員,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和按章程辦事,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合作社還有明確的辦社宗旨和目的,否則就不成其為合作社。
綜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產或經營企業,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經濟組織,又是群眾性(自治性)的社團組織。它的特點是:自願聯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滿足自身需求。
什麼是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界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合作社自願聯合、滿足社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活動和非營利性自治組織等特點,都符合社會團體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義為:「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它體現的也是經濟組織與社團組織的統一體。其中,「互助性經濟組織」即是「非營利性經濟組織」。
合作社有許多類型,如生產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費合作社、服務合作社等。
傳統意義上的供銷合作社屬於流通合作社的一種。供銷合作社是指購進各種生產資料出售給社員,同時銷售社員的產品,以滿足其生產上各種需要的合作社,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供銷合作社經營方式有兩種,一是專營供給業務,二是兼營農產品運銷或者日用工業品銷售等業務。
改革開放新時期的供銷合作社,已不僅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文件,簡稱「中央5號文件」)授權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總社「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種活動」。《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文件,簡稱國務院40號文件)肯定:「經過多年改革發展,供銷合作社正在從傳統經營方式向現代流通業態轉變,從單純購銷業務向綜合經營服務轉變,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成為經營性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公益性服務作用不斷體現的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對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關於供銷合作社性質的界定,依據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文件)。
中央5號文件明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要實現這個目標,最重要的是做到三個堅持: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必須堅持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供銷合作社內部應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但「無論實行哪一種經營責任制,都不得改變它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各級供銷合作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社員民主管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利益聯結,聯合興農。」「按照自願的原則,爭取更加廣泛的農民群眾入社,充分體現它的群眾性」,「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按照民主的原則,理順供銷合作社的內部管理體制。」「領導成員實行民主選舉,職工實行招聘合同制,重大決策實行民主協商,經營管理實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民主性。」「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農民在供銷合作社活動中的應有權力。」
從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確看出,中央5號文件規定了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群眾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經濟組織」,是經濟組織和社團組織的有機統一。
二、供銷合作社的地位
從建國以來供銷合作社的發展過程看,供銷合作社一直處在政府、市場和農民之間,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說供銷合作社是「官」,依據十分充分。
供銷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辦」的合作社。它以國有經濟為主體、集體經濟為補充,私有經濟參與其中占很小的份額。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的各級聯合社,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商業局分分合合,有時叫第二商業局。各級聯合社所轄企業,幾乎都是國有企業,是城鄉日用品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的主渠道。供銷合作社的幹部,當時都是「國家幹部」。
改革開放以後,中央5號文件規定:「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文件,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指出:「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國務院40號文件明確:「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可以由供銷合作社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縣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0〕26號文件)強調:「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含離退休人員)。對尚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聯合社機關,各級財政、人事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盡快辦理相關手續。」
從上述文件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的各級供銷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並且,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依然是名副其實的「官員」。
說供銷合作社是「商」,從來毋庸置疑。
從計劃經濟時期到改革開放的今天,供銷合作社一直沒離開商貿流通領域。
在計劃經濟時期,供銷合作社主營棉麻、土產雜品、日用百貨、肉蛋禽水產品、果品茶葉、農業生產資料、廢舊物資回收等,兼營農副產品,商業網點遍布城鄉,經營品種多、范圍廣,是城鄉日用品消費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的主渠道。
改革開放以後,供銷合作社經歷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興發展的曲折過程,但始終沒有脫離商貿流通領域。
如今,國務院賦予供銷合作社新網工程建設的重任,即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包括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路,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路,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路,加快發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整體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努力成為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這些工作任務都是商貿流通領域的。
說供銷合作社是「民」,歷史沿革至今。
「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兩個5號文件明確的。從五十年代成立供銷合作社,即有農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銷合作社引領農民興辦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發展了農民經紀人隊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帶領千家萬戶農民走向市場」,「解決農民買難賣難問題」,「密切與農民社員的經濟聯系,逐步結成利益共同體」,「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根據農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急農民所急,想農民所想,辦農民所需」,「不斷滿足農民生產生活中多方面的實際需要」,「使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從上述可以看出,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說它是「民」,無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