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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石場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2-25 18:51:41

㈠ 急求一份採石場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監督檢查礦山各班組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2、組織編制礦山全年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並督促各部門認真執行,按期實現。
3、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搞好安全工作。
4、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按制度辦事。
5、對礦山的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要經常深入生產一線,掌握生產動態。
6、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宣傳,尤其是要做好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7、建立職工安全檔案,組織定期進行職工安全知識考試,不斷提高職工個人安全操作技術。
8、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9、組織制定和完善並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1、及時、如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11、以身作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為職工的表率。

第二章 班組長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2、組織員工學習並貫徹執行全廠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作業規程,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並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負責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7、組織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負責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實現文明生產。
9、若因工作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須受到重罰和追究。

第三章 專(兼)職安全人員職責
1、專(兼)執行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2、組織員工學習並貫徹執行全廠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作業規程,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並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負責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7、組織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負責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實現文明生產。
9、若因工作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須受到重罰和追究。

第四章 生產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和操作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地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並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迴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案演練。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五章 全體員工安全職責
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都應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每個員工都要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格認真地做好各項工作。
3、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等安全生產的各項禁令和規定。
4、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認真學習並執行安全檢修、進設備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
6、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地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並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7、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妥善保管,正確和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8、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案演練。
9、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六章 生產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2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4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5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在召開有關生產和項目管理的會議中,應同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6安排生產任務,制訂勞動強度時要合理,要考慮生產設備的承受能力,有節奏地均勻地生產,控制加班加點;
7編制生產計劃的同時考慮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檢查生產計劃時,應同時實施檢查安全措施計劃;
8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事故鑒定意見。

第七章 設備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設施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各項設備管理檢查、評比、考核工作。
2負責制訂、修訂全廠設備安全操作維護規程,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設施的配置、標識、維護、保養等工作。確保設施、設備符合環保、安全技術要求。
4負責編制設備大、中修計劃並實施。做好設備改造、檢修中的環境、安全保護措施。
5負責編制設備購置需求計劃,參加設備的選型、安裝等工作。
6負責全廠供電管理;協調與供電部門的關系,分配各部門的用電及安全。
7負責全廠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的管理。負責特種設備的年檢工作。
8負責全廠設備管理及機電維修人員質量、環境和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考核工作。
9負責設備事故的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10負責相關內部質量、環境和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傳遞。
11負責本部門的相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項目的監測。
12負責本部門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

第八章 安全環保科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准,協助礦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2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准,並監督檢查。
3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5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6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台帳。
7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9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10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1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2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13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14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消防檢查和應急預案演習。
16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17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九章 質監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2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准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十章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1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2由於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3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4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負責安全技術費用的提留,做到根據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專款專用,並優先安排。
4建立財務安全方面罰款專用帳戶,按相關規定統一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5認真做好職工的工傷保險工作,對到期的職工保險必須按時辦理轉換手續。
6新、改、擴建項目的消防設施的投入,必須按相關的標准進行提留,保證資金的投入。
7協助安全部門組織本部門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8參與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訂,按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措施經費的提取和專款專用;
9保證勞動保護用品、保健用品的支出、購買和供應發放。

㈡ 求上海申辦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2、車輛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准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 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本人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並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道路運輸經營者簽名
2012年 月 日

㈢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標准化管理需要什麼資料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標准化管理需要的資料
4.1負責人與責任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2.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文件
3.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4.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文件
5.企業各機構、部門、人員的職責文件
6.根據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關考核記錄
7.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況的有關記錄、台賬
8.人員工傷保險記錄

4.2 風險管理
1.安全評價報告
2.風險評價程序文件及記錄
3.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險源檔案,並有定期檢測、評估記錄
6.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

4.3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3.企業與上級部門、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4 安全培訓教育
2.管理人員、特種從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記錄或安全資格證,新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卡
3.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活動計劃和記錄
4.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培訓總結

4.5 設備設施
1.項目安全評價及相關審批資料、檢查記錄
2.建設項目各階段資料及審查報告
3.生產、存儲設備設施台帳、記錄檔案
4.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5.設備設施停工檢維修方案、記錄檔案
6.日常性檢維修作業任務書
7.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4.6 作業安全
1.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2.作業許可證及記錄
3.承包商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復印件,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
4.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5.供應商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6.承運單位提供的相關部門認定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關運輸人員的上崗資格證
7.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申請表》和《變更驗收表》的台帳
8.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4.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的
普查、分類檔案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3.應急咨詢電話號碼或者委託代理協議

4.8 職業危害
1.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和記錄
2.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4.健康監護檔案

4.9 事故與應急
1.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台帳
2.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潛在的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報告及過程記錄

4.10 檢查與績效考核
1.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2.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和台帳
3.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及整改情況檔案
4.每年一次的自評報告
5.績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記錄

需准備的制度、台帳(檔案)、記錄、清單:
制度(25):
1.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2.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3.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4.變更管理制度
5.績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台帳(檔案)(18):
安全費用台帳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重大危險源檔案
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生產設備設施台帳
生產設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存儲設備設施台帳
檢維修檔案
變更管理的台帳
危險化學品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健康監護檔案
事故台帳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台帳
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
記錄(10):
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所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所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作業許可證審批記錄
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變更後的培訓記錄
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的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過程記錄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
清單(3):
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需取證、送檢的項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的檢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㈣ 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用於反映高危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

該《法》於2012年2月14日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以財企〔2012〕16號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三)露天礦噸煤5元。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本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礦山工程為2.5%;(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及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以及安全生產宣傳全評價)和(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六條在本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條本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監督管理出二十用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聲防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第三十七條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法執行。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於印發和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准。

㈤ 礦山開采方面的設計規范有哪些

甕安監管字[2010]20號

甕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
2010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鄉(鎮)安全監管站、局機關各股室:
為切實加強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有效防範一般事故,遏制較大事故的發生,按照國家、省、州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結合我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點。請結合實際,採取有效措施,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扎實開展2010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一、總體思路
2010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進一步深化「一年四個三」(即:安全生產年,三項行動,三項建設,三個突出,三個加強),抓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發展的理念推動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管工作,以降低事故總量、遏制較大事故為目標,夯實基礎為重點,努力在落實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方面取得新進展,在「治散」、「治亂」、「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術、管理、監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嚴格監管,真抓實干,嚴謹勤奮工作為手段,努力促進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到2010年底,要努力實現以下工作目標:
1、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2%以上,堅決遏制重大事故。
2、取締關閉非法生產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7處(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礦庫的隱患治理任務,督促企業對屬於重大危險源的在用尾礦庫,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建立完整的尾礦庫檔案;完成轄區內尾礦庫安全區域的劃定。
4、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率達100%。
5、13家非煤礦山企業達到安全標准化五級以上建設水平。
6、10家露天採石場實行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率均達到50%以上。
7、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24號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專項安全生產大檢查4次以上,召開現場會3次以上。
三、重點工作
(一)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
以「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為主題,指導、布置各鄉(鎮)、各企業大規模開展一次以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非煤礦山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准為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打造全縣非煤礦山行業的發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規意識。建立非煤礦山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公布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重大隱患整改進展情況、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等,推動全縣各界關心、支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二)深入開展非煤礦山「打非治違」專項執法行動
1、按照州、縣政府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礦山「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工作目標、部門職責、方法步驟等具體措施。
2、督促各鄉(鎮)組織實施打擊非煤礦山非法違法生產專項行動,採取聯合執法、嚴查重罰、嚴厲追究等手段,重點打擊無證無照、證照不全、關閉取締後死灰復燃、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整頓與限期整改指令、亂采濫挖、超層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依法提請取消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依法提請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嚴格執行非煤礦山與尾礦庫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並對在建項目「三同時」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未經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或批復建設工期已超期的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4、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依法辦理許可證延續換證的,轄區安全監管站一律下達責令停產指令,並督促企業向安全監管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申請延續換證的,必須經州局組織專家現場審查後才予辦理延期換證;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期到且已停產整頓滿三個月,沒有向安全監管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的企業,要報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並報省、州局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5、建立和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在媒體上公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強制行政指令、存在明顯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以及發生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礦山企業,要從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資格證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6、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雙基工作。礦山安全管理工作關鍵是基層,重點是基礎,要進一步抓好雙基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礦山生產管理制度,加大反「『三違』(反違章指揮、反違章操作、反違反勞動紀律)、查『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防事故」活動,規范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形為。切實加強企業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操作規程。
7、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處每一起死亡事故,嚴肅責任追究,堅持約見警示、現場分析會和事故通報制度,用事故教訓推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小型露天礦山與小型地下礦山,凡是發生死亡1人事故的,依法給予罰款並責令停產整頓2個月;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給予罰款並責令停產整頓6個月;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死亡事故的,依法提請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著力推進非煤礦山資源整合、整頓關閉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要求,按照「一把鋤頭開礦」和「一個礦區只能有一個開發主體,一個礦體必須只有一個開發主體」的原則,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加快推進全縣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整合和非煤礦山企業重組工作。一本采礦許可證,原則上只能對應頒發一本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個採石場只能建一個開采工作面,爭取在2012年前全縣現有礦山減少20%。
2、規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嚴格發證換證程序與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律不予生產,未經「三同時」審查批復的項目,一律不予施工建設。
(四)以開展地下礦山安全大檢查為重點,統籌抓好尾礦庫、露天礦山專項整治,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治理行動。
1、堅持徹底整治尾礦庫隱患。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尾礦庫隱患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03號)文件精神,切實抓好營上尾礦庫等5座尾礦庫的隱患治理及銷號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玉華營上尾礦庫治理,完成珠藏騰發公司尾礦庫「三同時」手續並爭取早日動工建設,完成珠藏高山顧金生尾礦庫、誠安化工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和草塘那鄉硫鐵礦尾礦庫的銷號工作。同時,要對全縣范圍內的尾礦庫、堆渣場進行一次再清理、摸底排查,對其存在隱患及時予以治理和排除。
2、扎實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隱患治理。重點整治沒有正規設計 、系統存在缺陷,井巷沒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沒有採取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設備設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實,沒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通風系統、風質、風量、風速不符合規程要求,技術管理、現場管理不規范、不到位,通訊系統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區、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礦井提升系統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等10個方面的安全隱患。
3、嚴格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隱患整治。重點整治一面坡和傘檐開采、不實行分台階(分層)開采,邊坡出現變形和滑動跡象,排土場排土工藝參數不符合設計規定,未建立排土場監測系統,排土場下遊人員和重要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等5個方面的安全隱患。對不實行分台階(分層)開採的,停產整頓、限期6個月以內完成整改。
(五)加快推廣非煤礦山先進適用技術為重點,著力加強安全監管支撐體系,切實提高非煤礦山安全保障能力。
深入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在非煤礦山推廣使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09]177號),強制推行露天採石場中深孔爆破技術、推廣露天礦山機械鏟裝和液壓錘二次破碎技術、推廣尾礦庫的在線監測和乾式排尾技術。對凡能夠採用中深孔鑿岩爆破技術的採石場,力爭年底前必須採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避免在採石場坡腳15米范圍內進行人工裝運和二次破碎作業。今年,將在去年5家採石場推廣中深孔爆破的基礎上新增8家(共計13家)採石場(藍寶石建材廠、桐木黃砂廠、河西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乾田坎簡槽沖砂場、宋家寨砂石場、銀橋砂場、喜達砂場、興安採石場、何家坳砂場、涼水井砂場、那鄉建材廠、蘭花坡砂場、塘春灣砂場)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在7家採石場(藍寶石建材廠、喜達砂場、銀海砂場、銀橋砂場、興安採石場、宋家寨砂場、河西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推廣液壓錘二次破碎技術,在50%以上採石場推廣機械化鏟裝作業。
(六)以安全標准化建設為重點,扎實推進安全班組建設,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基礎建設
1、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09]80號),通過典型示範和行政手段,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標准化建設,健全制度,抓好試點。確保13家企業標准化建設達五級以上水平,力爭完成15家(即:甕安磷礦1號平硐、甕安磷礦1048礦井、磷化公司4號井、磷化公司5號井、大信公司技改井、藍寶石建材廠、乾田坎簡槽沖砂場、河西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銀橋砂場、班鳩山砂場、涼水井砂場、興安採石場、那鄉硫鐵礦、珠藏高山礦山、安信公司尾礦庫)
2、健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安全管理機制,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責任,督促企業法定代表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執行安全生產規程、規范、標准,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足專職安管人員,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和全員安全培訓,改善企業安全基礎條件,使企業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的「四到位」。
3、深入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09]44號),著眼基層、立足現場,改善條件、提高水平。繼續深化非煤礦山強基固本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帶頭作用,以點帶面,促進中小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大力加強礦山安全基礎建設。地下礦山重點圍繞「設計建設合法,安全出口暢通,提升運輸可靠,通風系統完善,水火防範到位,頂板邊幫穩固,安全管理規范」7個方面加強安全基礎建設;露天礦山重點圍繞「設計施工合規,開采工藝先進,排土有序規范,安全管理到位」4個方面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尾礦庫企業重點圍繞「設計達標,建設規范,築放合理,排洪可靠,監測有效,管理到位」6個方面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4、學習借鑒「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班組建設目標和標准,推行班組安全風險預控,推動非煤礦山企業把安全班組建設納入企業發展總體規劃。
5、規范非煤礦山採掘(采剝)工程承包隊伍安全監管。工程承包隊伍必須取得有建設部門頒發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承包工程項目負責人與專職安全人員必須取得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以上資質與人員必須經州級安監部門備案方可從事礦山工程承包(需提供相關安全管理資質和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嚴禁採掘(采剝)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勞務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6、繼續推進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建設。加大指導培訓推進力度,實行「一對一」聯系幫扶,培養樹立安全標准化先進典型,適時召開現場會,通過典型示範帶動逐步普及。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標准化、現場標准化、操作標准化」。
(七)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和反饋信息。各鄉(鎮)安全監管站、各非煤礦山(尾礦庫)企業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和國務院第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按時上報安全生產相關資料,每季度上報一次隱患排查報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向縣安全監管局和相關部門報告。

㈥ 如何安排部署好安監局內部一年工作

安監局個人工作計劃(一)
一、總體任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主線,全面貫徹落實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和我區「兩會」精神,在鞏固XX年安全生產工作成果的基礎上,不斷實施我區「四區一園」發展戰略和推進我區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戰略,促進全區安全生產工作持續穩定發展。
二、總體目標
一是控制一般事故指標,杜絕較大以上事故,各類事故起數同比下降,死亡人數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指標之內。二是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做到三強化、三堅決(liuxue86.com)。三是繼續開展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排除安全隱患。四是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總體水平明顯提升,制度進一步健全,工作更加規范。
三、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市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圍繞市區「十二五」規劃要求,弘揚崇文、堅韌、實乾的精神,按照我區「完善機制、健全隊伍、強化素質、明確職責、預防為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安全至上」的工作思路強化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打非治違」為主線富有成效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制度。
1、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簽訂、檢查、考核、責任追究和激勵機制的制度。
2、督促指導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以及以提高企業員工安全意識為重點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3、督促檢查鎮街和相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民生保障的重要內容,堅決推行行政首長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制度,獎懲制度;區政府制定「一票否決」制度。安監局制定鞏固建立健全「三級檔案」管理制度。
4、要配合相關企業全面掌握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和危險程度,做好登記建檔工作。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要進行評估,制定防範措施和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5、8月底前,完成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企業申報工作。
6、11月前,全面完成任務三大行業標准化達標工作。
7、12月前,全面完成八個專項治理工作。
(二)召開專門會議。
每季度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暨安委會全體成員擴大會議。
(三)開展綜合治理。
1、建築工地安全生產的綜治。由區住建局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城管局、區住房保障中心、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建築工地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綜治。要落實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監管,制定和落實房屋建築和市政、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事故措施和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和使用管理。有效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切實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加強預防高處墜落、起重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物體打擊、坍塌等的綜合治理。加強對塔吊、人貨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及基坑圍護、腳手架搭設等安全設施的管理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嚴格督促落實專項施工方案。突出抓好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專家論證及驗收,機械設備的使用登記、產權備案等管理工作,防範事故發生。
2、物業管理安全生產綜治。由區住建局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稅務局、區住房保障中心、消防大隊、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物業公司安全管理的綜治,確保小區水(游泳池)、電、設施的安全。
3、文化市場安全生產綜治。由區文旅局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稅務局、消防大隊、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文化市場安全管理的綜治。重點整治影劇院、舞廳、酒吧、網吧、「三合一』』和「多合一」場所、高層建築、地下空間、古建築、多產權或多使用權建築及在用在建的高層、地下建築和政府掛牌督辦重大隱患等人員密集場所。
4、「校安」工程安全生產綜治。由區教育局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住建局、消防大隊、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中、小學校安全管理的綜治。重點整治中、小學校校舍及設施的安全,排查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治對接送中、小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督。
5、農機、沼氣安全生產綜治。由區農林局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發改委、區農林服務中心、消防大隊、各鎮政府對各鎮農機、沼氣安全管理的綜治。強化農機作業場所安全監管;開展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三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上牌率、檢驗率和駕駛操作人員持證率)專項治理;機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沼氣設施的安全管理。
6、建材市場安全生產綜治。由區安監局牽頭,組織區科工信局、區發改委、區農林局、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的石場、磚廠、混凝土攪拌廠、木材加工廠、石材加工廠等建(木)材市場安全管理的綜治。推行露天礦山中深孔爆破,落實邊坡、排土場的監測監控和管理措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開采技術,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繼續整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型露天採石場數量。繼續推進並實施職業危害申報備案,嚴肅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開展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強度、濃度監督性檢測,推進作業現場設備設施的技術改造,夯實職業健康監管基礎。
7、危化易爆安全生產綜治。由區安監局牽頭,組織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市城郊供銷社、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的綜治。強力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儲存、非法經營危化品行為,整治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設計規范、重大危險源監控不滿足規定要求、作業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等違法違規問題;打擊並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窩點。做好煙花爆竹運輸和燃放安全監管,查處非法運輸行為。
8、農貿市場安全生產綜治。由區商務局牽頭,組織工商分局、區安監局、旅遊局、衛生局、市場服務中心、消防大隊、各鎮政府(街道辦)對全區商場、市場、物流等農貿市場安全管理的綜治。加強對3000平方米以下市場、商場(超市)商業網點的安全生產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加強物流公司載運安全管理。
(四)搞好宣傳活動。
1、以「安全生產月」為工作重點,全面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
2、繼續開展「安全下鄉萬里行」、平安進農戶、平安進社區、平安進校園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教育活動,推進安全文化發展。
3、開展節日安全宣傳活動,確保元旦、春節安全。
4、結合「5·26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開展活動。
5、開展持證上崗宣傳活動。
6、結合「11·9」消防宣傳日開展宣傳活動。
7、結合「12·4」法制宣傳日開展宣傳活動。
8、3月底,開展「安康杯」競賽。
(五)抓好培訓工作。
1、組織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和信息員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培訓班,重點培訓《安全生產法》和《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
2、協助區教育局組織舉辦中、小學校校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班。
3、協助相關部門、企業舉辦職業衛生和企業職業健康場所網上申報培訓班。
4、協助相關部門、企業舉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重點培訓《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
5、舉辦企業農民工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班。
6、舉辦高危行業,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7、10月,舉辦商場、賓館員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班。
(六)搞好應急演練。
1、協助區商務局、區教育局、區消防大隊搞好中、小學校消防逃生演練,歌舞廳消防逃生演練,工廠消防逃生演練,商場、賓館消防逃生演練。
2、督促檢查相關單位、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安全生產重點單位要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人員。
(七)總結考核工作。

㈦ 採石場 操作規程

我這里有一些這方面的文檔,可能對你有用。還有《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制度違反處罰方案》《爆破材料相關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發不下,請給我郵箱。 《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障採石場職工安全及提高採石場的生產效率,營造一個安全的生產環境。採石場對礦山現場工作特定以下條例。第一條:對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增強職工安全意識,讓職工熟悉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第二條: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第三條:對以下行為人員,進行嚴厲處分(一)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四)不執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令或不採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頓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四條:採石場職工應該注意以下事項(一)遵守有關採石場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上現場作業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二)維護採石場的生產設備、設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四)及時報告危險情況,參加搶險救護。第五條:採石場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製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人不得私藏爆破材料,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點存放爆破材料。丟失爆破材料必須嚴格追查處理。第六條: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明確規定警戒區范圍和崗哨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爆破後留下的盲(瞎)炮,應當由現場作業智慧人和爆破工組織處理。未處理妥善前,不許進行其他作業。第七條:開采過程中,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和岩柱,在規定保留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破壞。第八條:在採石場建設和生產期間,必須建立防水排水系統。每個礦井必須有完整的合理的通風系統,並且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第九條:地面、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都應當採取綜合防塵措施。井下風動鑿岩,嚴謹干打眼。礦井應當建立防塵供水系統及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組織,設置消防措施。第十條:新工人入場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採石作業的,不得任用。第十一條:必須建立設備維護、檢修和使用制度。機電設備的保護、保險及其他安全設施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禁止操作設備。非專責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第十二條:對於故意破壞井下設備,給以嚴懲。 以上為初步的採石場安全條例,在生產過程中如若發現新的安全問題會對本條例做隨時的補充和完善。

㈧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應該從哪些方面寫

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寫。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㈨ 採掘銜接及生產計劃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
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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