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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1-02-22 02:44:44

『壹』 勞動法中規定的什麼叫培訓

對於培訓期工資,勞動法是沒有硬性規定的,工資應該是在合同上明確的,如果內不是雙方協商一容致是不能單方面擅自更改的。如果公司要在培訓期間減額支付工資,那就需要在培訓前,與員工簽訂一份培訓協議,明確培訓期工資支付的辦法,不過再怎麼減少,也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貳』 勞動法規定公司培訓資料必須歸還嗎

首先,勞動法沒有對公司培訓資料是否歸還有規定
但是勞動法以及勞動合版同法
有它的立法本權意和立法原則
比如他談到違約金的問題
只有在公司給予培訓的時候才能談到違約金的事
那麼它大約是可以類推的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支付相應費用的話
那麼公司的培訓資料是可以不歸還的
當然,它的前提是這個培訓資料不是保密的,以及不用有專利以及等燈等等等等

『叄』 新勞動法培訓方案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被迫辭職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註: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肆』 新勞動法中的「專項培訓」指什麼樣的培訓阿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全文共846字,閱讀大約需要2分鍾。

Q : 企業所有的培訓,是否都可以設定服務期?

法律顧問回復:

實務中,我們企業培訓分為兩種,一是崗位培訓,二是專項培訓;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只可針對專項培訓進行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那麼在實踐中,如何劃分該兩種培訓,一般基於以幾點:

其一,就是從培訓的內容和目的而言,崗位培訓的內容一般以員工從事日常工作上崗所需要的知識、技能為主,有時也涉及一些輔助性知識的學習;

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勞動者的日常勞動效率和勞動質量。專項技術培訓的內容則較為專項,一般都有很強的針對性技術性內容。

其二,就是從培訓的對象而言,崗位培訓是普及型的培訓;專項技術培訓的對象,則通常都是企業經過嚴格挑選後確定的人員,是專項型和個體型的培訓。

其三,就是從培訓的性質來看,崗位培訓是為了使員工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而進行的培訓,一般具有強制性;

而專項技術培訓並不是員工為了完成本職工作而必須進行的培訓,是否參加培訓,需要企業與員工均同意才能進行。

其實,從規范管理角度而言,我們企業可以事先對相關的培訓按前述內容進行先前的定位與劃分,之後再與員工在相關培訓文件上予以共同確認和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伍』 勞動法規定企業新員工入職具體培訓哪些內容,各自需要培訓多少課時需要具體的培訓流程,謝謝

你好!1:人事制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就可以,服從調遣要看你勞動合同所簽訂的崗位是什麼回,崗位改變答等於要改變勞動合同。
2:你的試用期簽一年勞動合同只能一個月,試用期間雙方都可提出辭職,一進單位就是正式員工,只是有一個月的試用期。
3:試用期單位要證實員工是不適合工種才能要求離職。
4:培訓費用是指公司派遣員工接收外面的培訓費用,有培訓費用的可約定員工的服務期,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的可賠償單位不高於培訓的費用。以上解答,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陸』 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的規定

第一條的概念很模糊,不知道是否您的表述問題還是公司在玩什麼花樣,您必專須明確所謂不帶屬薪是否意味著不簽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薪水問題,但是簽了勞動合同,薪水就必須給你。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則第二第三條就成立了,但是培訓費的3000元要計算合理;
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則你不受公司的任何約束。

『柒』 請問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的詳細解讀是什麼

培訓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外部培訓,培訓費需要有外部培訓機構的發票證明,否則一般的公司內部的入職培訓是不作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培訓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捌』 什麼不是勞動法關於職業培訓要求中的規定內容

《勞動抄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襲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自參加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本人註:不包括一般的入職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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