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殘聯民政工作如何做好
一、扎實做好社會救助
1、完善五保、低保、殘保體系
2、葬管理工作。大力內宣傳《殯葬管理法》
3、提高醫容療救助工作服務水平。
4、做好基礎養老金工作
二、扎實做好雙擁工作
三、扎實做好社區建設工作
---------------以上為基本框架,結合自己思考吧
2. 民政殘聯工作對照職責怎麼做
民政,是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機構設置:國家級設民政部,省(自治區)級設民政廳,市縣級設民政局,鄉鎮設社會事務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4年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1969年撤消,1978年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並延續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民政工作緊緊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增進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民政部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保護單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是由中國各類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簡稱中國殘聯。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國盲人聾啞人協會(1953年成立)和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1984年成立)的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全國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中國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參見網路相關詞條)
綜上所述,民政部的部分職能中包含殘疾人事業中的部分工作,殘聯則是專門負責殘疾人事業的。因此,這兩個部門的職能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3. 2019年農村殘疾人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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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殘疾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需要關注、最需要幫助的部分。關注農村殘疾人,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制,是當前殘疾人兩個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也稱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國家和社會面向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款物接濟和輔助一種生活保障政策。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逐步完善,殘疾人生活水平和質量也不斷提高,殘疾人的生存狀況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由於種種原因,其中也凸顯出一些弊端及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殘人生活保障體制存在的問題
現有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現行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沒有考慮到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性保障要求,將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統一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弱化了社會保障對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救助功能。一方面,以戶均收入確定低保標準的差額補助,解決不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要的問題。另一方面,低保的剛性限制使大量徘徊在低保線附近的貧困殘疾人被排除在低保范圍之外。實際上,農村貧困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一般困難戶有根本的區別。這一部分人,他們的醫療救助需求比較大,就業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文化水平低,是需要國家和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群體。如果不加區別的把殘疾人低保統一列入按照農村低保對象來對待,就達不到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執行,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政策指導。目前我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主要按照1999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2007年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結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執行。政策制定得過於籠統,使得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農村殘疾人作為農村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與一般的社會成員相比,他們有著特殊的社會需求和生活方式。不能將他們與一般的農村困難戶相提並論。
受傳統觀念影響,過分強調家庭保障與殘疾人的自我保障。傳統觀念認為,殘疾人是個人與家庭的不幸。實際上,殘疾人問題不僅僅是個人和家庭的問題。經濟的發展和大量農民工的出現,職業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增加了農村殘疾人的大量出現。據統計,由於工傷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在2006年為0.1224%,比1987年的調查數據增加了2倍多;交通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由0.0139%上升到0.1046%,增加了6倍多。①很明顯,傳統的個人與家庭責任的觀念,與現階段殘疾人群體結構及社會屬性相脫節。另外城鎮化的加速,使得以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殘疾人的就業面大大降低,家庭保障和個人保障能力都逐漸弱化。
對殘疾人保障缺乏合理定位,忽略了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將殘疾人事業定為社會福利事業,忽略了農村殘疾人的社會救助功能。按照殘疾人保障制度,殘疾人事業是屬於社會福利事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保障與集體保障能夠確保殘疾人分享國家發展的成果。農村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謀求殘疾人福利,殘疾人確實有著固定的分享發展成果的途徑。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分配機制的崩潰使殘疾人喪失了原有的集體福利分配途徑,土地承包後給予殘疾人減免稅費的福利性待遇亦因國家全部免除農業稅費等而不再成為殘疾人的福利來源。
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缺乏整體規劃,管理和服務不順暢。制度的分割與無序,造成殘聯與民政社會保障的建制理念長期未能找到准確的定位,政策的選擇(包括價值取向、具體實踐)都缺乏統籌規劃和整體的思路與方案。再加上2002年起,民政與殘聯分家,中國殘聯從民政部門中獨立出來,殘疾人生活保障劃歸民政部門管理,將殘疾人康復、就業、維權等劃給殘聯主管。部門是獨立出來,但是人們的傳統觀念沒有跟著轉變,且相關的協調部門並沒有建立起來。導致農村殘疾人生活救助缺乏與農村救助的有機結合,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與與其他醫療救助、醫療康復、教育救助等缺乏統一協調。
部門互相分割,各部門各自為政,自成一體,導致救助資源比較分散,有限資源難以形成合力,造成資源的浪費。比如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主要由各地民政部門相關科室負責;而殘疾人康復、殘疾人扶貧、殘疾人維權等由各地殘聯負責。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監督,導致救助責任不明確,殘疾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
基層殘疾人組織力量薄弱,殘疾人很難從殘聯直接得到利益或得利不多。一是承擔貧困殘疾人救助工作的機構主要是殘聯系統。目前,突出的是鄉鎮殘聯機構配置與日益增多的殘聯工作業務不甚相稱。二是鎮政府的殘疾人工作者沒有專職,都是與民政工作一起執行。而工作經費一般由民政部門撥款,殘聯系統基本沒有人頭費和事業費下撥。農村殘疾人工作無經費無專職編制。優惠政策無法落實到村組和社區。
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的措施
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是我國殘疾人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完善與否,關繫到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關繫到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貫徹,關繫到和諧社會的建立與完善。要完善好我省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應該本著保障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滿足特殊需求相結合、國家和社會責任共承擔,依據勞動能力分層分類救助的原則,在考慮農村殘疾人自身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建立相對獨立的殘疾人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殘疾人兩個體系的建設。必須構建相對獨立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這是建立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關鍵。為此,首先,政府必須充分認識殘疾人保障的重要性,將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納入地方經濟發展總體規劃,重點明確殘疾人事業的定位和發展目標,確立殘疾人保障的宏觀政策導向。其次,實現以殘疾人收入為標准,來劃分低保對象,優先建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加大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保障財政投入機制。努力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建設同步協調發展。尤其是要加大中央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財政投入力度。再次,建立殘疾人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使各級政府對殘疾人的保障落實到每一個殘疾人。提高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完善其他配套救助政策。完善農村殘疾人的醫療救助與醫療康復制度,積極幫助農村殘疾人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村貧困殘疾人從參合經費、醫療費支付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使農村殘疾人得到與健全人相同或更優惠的醫療待遇。對於那些確實無法承受醫療負擔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其醫療費用實行全免或大部分免除。強化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障,將殘疾人特殊康復醫療項目納入新農合范圍,例如將白內障復明手術,貧困精神病人免費服葯等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合作醫療報銷和救助范圍。將醫療康復保障、教育保障、就業和扶貧保障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醫療康復保障,改善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適應社會的能力;通過教育保障,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完善殘疾人社會服務制度,依託社區力量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救助服務網路。一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努力營造廣大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積極鼓勵廣大殘疾人樹立自強自立精神。
改變傳統觀念,加強政府和社會對殘疾人保障的責任。更新殘疾人保障屬於家庭或個人責任的舊觀念,代之以家庭或個人與國家、社會承擔共同責任的新觀念;同時樹立平等、參與、共享的發展理念。重視和發揮非政府組織在農村殘疾人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募集資金的能力。建立起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把注重務虛的彈性條款變為注重務實的操作性更強的條款。各級殘聯要加強殘疾人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塑造一支就真務實的隊伍,並把殘疾人事業的深入宣傳和基層殘聯幹部的業務培訓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的建設,特別是加強村一級殘聯組織建設。村黨委或政府,應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殘聯工作,建立社區和村委會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組織,社區殘疾人協會可配備一名殘疾人作為專職幹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協助社區搞好殘疾人工作。
綜上所述,加快建立並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制度是加快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的過程中,各級政府應不斷加大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力度,繼續搭建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界支持、廣大殘疾人參與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為農村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享」的目標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作者分別為蘭州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