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合同法草案培訓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准。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准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並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並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准,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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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廣征民意
本報訊(記者王麗 實習生李媛)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為方便我省群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本報將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
《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於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分為七章65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結合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更符合實際,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該草案還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集思廣益。
為便於我省廣大群眾對草案廣泛展開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本報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開通三大溝通平台徵集讀者意見,期待著您的參與。您的意見和建議將被忠實地反饋至全國人大。歡迎有關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提出建議意見。
Ⅱ 請問勞動仲裁對勞動爭議的立案和勞動監察的受案范圍是怎麼劃分的對重疊的地方如何區分
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為: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監察的監察范圍為: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持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 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大的方面來說勞動仲裁的3---5項受理范圍與勞動監察立案有重疊,因為2個部門都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在我們這里如果有符合立案條件的,一般可以用監察 方式解決的,通常採取的監察,對於的確監察操作起來有難度的交由仲裁。
如果單位存在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的事實,和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 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的事實,以及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事實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一般應該由勞動監察在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責令支付。
Ⅲ 勞動監察大隊有調解的職權嗎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監察大隊沒有調解的職權,勞動監察大隊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3)勞動仲裁監察培訓班總結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Ⅳ 急急急急,有誰知道怎樣寫學習參加勞動仲裁培訓後的心得體會
呵呵,寫這類東西沒有實際意義,大多都是套話,但有時候還必須得寫
Ⅳ 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學習心得體會
一、情況概述。簡要地交代一下工作或學習的時間、背景、大體過程和成績、效果等。
二、主要做法、經驗和體會。這部分是總結的重點,可以先講做法,後講體會、經驗;也可以根據內容分成幾個問題,一個一個地寫,每個問題既有做法,又有體會;還可以把工作或學習分成幾個階段,按時間順序來介紹情況,談體會。
三、存在的問題和教訓。問題要提得准確,以便今後去解決;教訓則側重今後要注意避免和克服的方面。
四、今後的努力方向。努力方向要寫明確,對下一步工作或學習的設想、安排意見要提得切實可行。
寫總結不必非要遵循固定的格式,以上幾個部分也不必一一都寫到每篇總結里。有的可以合並,有的可以突出,有的還可以省略,這要根據總結的寫作目的和要求來確定,靈活安排。
Ⅵ 如何做好紀檢監察系統培訓工作小結
對於如何做好基層行紀檢監察工作,淺談幾點個人體會。 一、加強自身學習,著力提高四個能力 首先是獨當一面的能力。紀檢特派員工作任務較重,只有具備獨當一面的工作能力,才能更好的履行職責,適應工作需要,保質保量地完成上級紀委、紀檢部賦予的工作任務。這就需要紀檢特派員加強自我培訓和學習,不僅要學習紀檢監察業務、櫃面應知應會業務、信貸業務、風險資格崗位業務等專業知識,還要學習合規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履崗素質。二是組織協調能力。紀檢特派員要履行好派駐職責,不僅自己要帶頭干,而且還要善於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善於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反腐倡廉、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任務。三是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這是紀檢特派員必備的基本功。如撰寫工作總結、風險報告等工作文書,既要有一定的文字處理要求,更要有相當嚴密的語言邏輯性,如果掌握不好,就可能事與願違。再如與違紀對象談話、調查等這些工作,不僅需要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談話技巧和藝術。因此,紀檢監察特派員必須提高自己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派駐工作的要求。四是前瞻謀劃能力。紀檢特派員是駐在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斗爭工作的「參謀部」,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要正確理解和領會上級紀委的要求,准確把握駐在行反腐倡廉工作形勢,不斷提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就需要特派員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和統籌謀劃能力,以創造性地完成紀檢監察各項工作任務。 二、做好工作定位,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要處理好對上級紀委、紀檢監察部負責與對駐在行黨支負責的關系。紀檢特派員首先必須對上級紀委、紀檢部負責,堅決服從上級紀委、紀檢部的領導,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在此基礎上,要緊緊依靠駐在行黨支的領導,及時把上級部署的工作任務和要求,轉化為駐在行全體黨員幹部的自覺行動。二要處理好維護駐在行黨支領導權威與對駐在行黨支進行有效監督的關系。一方面,紀檢特派員要自覺維護駐在行黨支的領導權威,主動向駐在行黨支溝通、匯報工作,提出駐在行反腐倡廉等工作計劃,承擔黨支交辦的不與紀檢特派員職責相沖突的其他工作,為駐在行黨支分憂解壓。另一方面,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駐在行黨支及其班子成員的監督,敢唱「黑臉」,確保駐在行黨風純潔。三要處理好紀檢特派員與駐在行各部處的關系。紀檢特派員的職責包括了代表上級紀委履行反腐倡廉職能、防控案件風險、合規檢查、組織駐在行反洗錢及責任認定工作等方方面面,其開展工作的對象涵蓋駐在行各職能部處,要在駐在行黨支的支持和統一領導下協調好各部處的關系,做到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並充分發揮利用好風險監督員隊伍的作用,保障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四要處理好本職工作與全行中心工作的關系。既要緊扣中心工作,強化服務職能,又要找准紀檢監察工作服務全行中心工作的結合點,在服務中做好本職工作。五要處理好案件防查與全行穩定的關系。協助上級行紀檢部查處違紀違規案件和風險隱患是紀檢特派員的一項重要工作,有案件和風險就要一查到底,要通過到位的案件防查工作促進駐在行的穩定,促進駐在行業務發展。 三、加強檢查,注重效果,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 一是加大檢查力度,規范操作流程;圍繞業務發展、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業務體系文件為操作依據,著重抓好事後監督這道防線,充分發揮事後監督的作用,同時又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一線重要崗位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是最有效的檢驗員工規范操作的工具,要將檢查出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切身利益掛起鉤來,違規必究,越線必罰。二是創新檢查方式,注重檢查效果。多次採用專項檢查的方式,比如:前台中午交接班的情況、回放錄像察看日常操作情況、每周的安全檢查和信貸的專項檢查等,徹底查清各項業務存在的問題;有時還採用相鄰的縣行進行互查,有特派員進行牽頭,起到了相互學習、相互提高的作用。同時為了使檢查達到預期效果,規定凡業務檢查到的業務,在上級行業務檢查中再發現問題將追究檢查人員連帶責任。三是注重重點時段案防及安全制度管理。節假日期間是案件的高發期,要特別重視在節假、休息日期間的值班管理,加強對網點及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節假日期間無安全事故發生。四是充分發揮《違規積分管理辦法》的作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對不能整改的,落實責任人,進行積分和處罰。通過對責任人的積分使員工真正認識到積分管理的嚴肅性,也使員工更加理解積分管理的精神實質。同時為了充分發揮積分管理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深刻認識違規行為造成的後果,對積分情況在全行進行通報。這樣以來有效地規范了員工的經營觀念,強化了員工的責任意識。 四、加強案防教育,化解道德風險 銀行是高風險行業,要控制的風險很多,而所有風險中造成的後果最嚴重、最難控制的就是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這樣一來案防教育尤其顯得重要。一是注重加強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和黨紀政紀教育,做到警鍾長鳴。定期召開案件分析座談會、利用典型案例分析、金融系統案件通報來警示員工,組織員工實地參觀服刑人員的現身說法,觀看《懺悔與警示》教育片來教育員工,築牢幹部員工的思想基礎和道德防線,逐步樹立起員工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二是加強對員工不良行為的動態管理. 利用定期到一線坐班的機會,經常地和員工談心、溝通,了解員工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風險監督員座談會,及時了解前台人員的思想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制定防範措施,控制各種風險的發生。三是積極營造「合規文化」氛圍。在全行積極倡導「主動合規」、「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創造價值」等先進的經營理念。使全行員工認識到加強合規管理是提升內控水平、提高資產質量、確保各項業務安全運營的內在要求。
Ⅶ 勞動監察大隊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勞動監察的職責內容是: (一)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版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權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三)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的行為; (四)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七)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八)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九)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十)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者福利規定的情況; (十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十二)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的情況; (十三)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實際上就是受理案件的范圍。 監察和仲裁受理案件范圍存在交叉。對於監察和監察相互交叉的范圍,勞動者可以選擇是到仲裁申訴,還是到監察舉報。北京市各區縣仲裁和監察的辦公地大都就在 同一辦公場所辦公,或者相距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