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動車檢驗人員應當具備那些基本條件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並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等技術規範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二)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三)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
(四)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
(五)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六)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七)無正當理由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八)其他違法行為。
B. 機動車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
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的常規檢驗資格許可,保障安檢機構有序運行和規范安檢機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7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技術條件。
安檢機構獲得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必須滿足本技術條件的要求。
1. 法人資格
安檢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依法經營
安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其企業的經營范圍、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的業務范圍應涵蓋機動車安檢。
3. 計量認證
安檢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合格,獲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在計量認證有效期內和認證合格範圍內從事安檢活動。
4. 人員
安檢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驗、設備維護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1安檢機構應設有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或稱「主任檢驗員」、「總檢」),同時還應設有引車員、外觀檢驗員、底盤檢驗員、登錄員等檢驗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從事安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汽車常規檢驗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於12人,摩托車常規檢驗安檢機構應不少於6人。
4.2 安檢機構上述崗位人員要求。
4.2.1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機動車檢驗業務,了解與安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4.2.2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⑴熟悉安檢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⑵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⑶熟悉機動車的理論與構造,熟悉各檢驗工位業務、流程及相關專業知識;
⑷有3年以上的機動車檢驗的工作經歷;
⑸熟悉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技術條件。
4.2.3 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⑴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
⑵了解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一般知識;
⑶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⑷了解本機構的檢驗工藝流程及相關標准。掌握檢驗項目的技術標准;
⑸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登錄員應能熟練使用、管理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
⑹引車員應持有與檢測車型相對應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⑺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還應當熟悉相應的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專業知識。
4.2.4 設備維護人員要求:
⑴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相當於中專(含)以上學歷和技術員(含)以上職稱;
⑵掌握機動車構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識;
⑶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備檢測儀器設備管理知識,能對檢測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校準。
5.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技術標准和管理制度
5.1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安檢機構應具有下列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7號);
5.2 技術標准
5.2.1 安檢機構應具有下列必備標准:
(1) 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 GA 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
5.2.2 安檢機構應具有與車輛安全、環保有關的相關標准,見附件1。
5.2.3 安檢機構應具有的檢測設備技術標准,見附件2。
5.2.4 安檢機構應關注機動車安全標準的有效性,及時收集有效版本並採用。
5.3 管理制度
安檢機構應當制定嚴格、完備的管理制度,必須包括:
(1) 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2) 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3) 安檢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
(4) 檢測儀器設備(含標准氣)的采購、驗收、使用、保管、報廢等程序或制度;
(5) 檢驗事故分析報告程序或制度;
(6) 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和資料檔案的修改、保存、銷毀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
(7) 檢測車間管理制度;
(8) 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分析報告制度;
(9) 安檢機構年度報告制度;
(10)檢驗工作管理制度。
6. 檢測儀器設備
安檢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驗活動所需要的檢測儀器設備,汽車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應採用固定式,摩托車檢驗可採用移動式。固定式的檢測儀器設備通常組成檢測線。
6.1 根據檢驗車型的不同,檢測線一般可分為大型車輛、小型車輛及摩托車檢測線。
安檢機構配置的檢測儀器設備應滿足檢驗GA 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測項目和方法》中表1和表2所規定項目的要求。
不同車型檢驗應具備的檢測線要求見附件3。
不同車型檢驗必備檢測儀器設備、設施的配置見附件4。
6.2 檢測儀器設備應結構先進、可靠,採用數字式二次儀表並具有數據通訊介面,能夠進行聯網控制。
6.3 檢測儀器設備要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
6.4 檢測儀器設備上,應當有清晰的產品銘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如有)等標志。
6.5 檢測線檢測儀器設備應採用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列印報告。計算機聯網檢測控制系統,不得改變聯網檢測儀器設備的測試原理、解析度、測量結果數據的有效位數和檢測結果數據。檢測參數的採集、計算、判定應當符合有關標准。
6.6 在用檢測設備和計量器具,須經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周期計量檢定、校準,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校準報告,且在有效期內。
6.7 檢測儀器設備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要重新進行檢定/校準。
6.7.1 檢測設備修理後;
6.7.2 新購設備在使用前;
6.7.3 固定式檢驗設備在移裝後;
6.7.4 日常設備檢查或設備期間核查發現有設備異常時。
6.8 應有儀器設備的檢定周期表,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名稱、編號、檢定周期、檢定單位、最近檢定日期、送檢負責人。
6.9 檢測儀器設備,應有明顯的統一格式的標志。標志分「合格」「准用」「停用」三種,並分別以綠、黃、紅三種顏色表示。標志的內容包括:儀器編號、檢定結論、檢定日期及下次檢定日期、檢定單位。
6.10 應建立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的檔案,內容包括設備、儀器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檢定證書或校準報告、安裝基礎圖、電器原理圖、履歷書、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7. 信息聯網設施
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應在軟硬體上具備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聯網的能力,實現信息共享。
8. 總體布局
安檢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驗、校準和檢驗數據、結果的真實、准確。
8.1 安檢機構周邊道路寬闊、交通順暢、便捷、進出的道路視線良好。
8.2 安檢機構的場地建築必須能夠滿足安檢現行相關標准(如GB 7258-2004、GA 468-2004等)規定的安檢項目的實際需要,有用於安檢的檢驗車間、試驗車道、駐車坡道,有業務大廳、停車場、站內道路、辦公區、微機房或室等設施。
8.2.1 試驗車道:試驗車道應鋪設有平坦、硬實、清潔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並設有規范的交通標志標線,路面附著系數應不小於0.7,跑道長度大型車輛檢測應不小於100m,小型車輛檢測不小於80m,寬度應不小於6m,縱向任意50m長度范圍內坡度不大於1%,橫向坡度不大於3%。試驗車道應設置有相應的助跑道路。
8.2.2 駐車坡道:用於在坡道上實測車輛的駐車制動性能。其設計要求,坡度分別為15%和20%各一個,一般設計比例對15%坡道為高1.5m,寬3.5m,長10m;對20%坡道為高2m,寬3.5m,長10m。能採用試驗台進行檢驗時可不要駐車坡道。坡道路面附著系數應不小於0.7。摩托車檢驗不要求。
8.2.3 停車場地:停車場地面積應與檢測能力相適應,不得佔用站外道路停車。停車場地應為水泥、瀝青或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車輛的碾壓,並在場內劃分停車線和車輛行駛通道,保持進出口暢通;要設置足夠的消防、安全、照明設備。如檢測站內安全性能檢測區和尾氣排放檢測區分開設置,停車場應對應分開設置以避免檢測車輛交叉干擾。
8.2.4 站內道路:站內道路應為水泥或瀝青路面,並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引導牌。道路應視線良好、保持通暢。檢測線出入口兩端的道路應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證雨水不流入檢測線內;但坡度不應過大,便於車輛進出檢測線。道路的轉彎半徑、長度應能滿足各類車輛出入的需要。
8.2.5 業務大廳:業務大廳應盡量從便民服務方面考慮:
⑴ 各業務窗口應分工明確,設置標牌;業務窗口設計上,應盡量採用開放式窗口。其數量能滿足實際辦公的需要。一般各種業務受理窗口每條檢測線應不少於3個,每個辦公窗口面積不少於6㎡。
⑵ 室內應寬敞明亮。
⑶ 大廳內應設公示欄,公示各種手續規定、收費項目及標准、各崗位職責。若為電子公示欄,則公示欄面積應不小於2m×3m。
8.2.6 微機房(室):應符合微機房建築的有關要求。
8.2.7 安檢機構應設置候檢休息區、車輛檢驗流程圖、監督櫥窗等服務性設施,各設施布局應合理。
9. 檢驗廠房
為了保證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檢測車間各工位要有相應的檢測面積,廠房要寬敞,保證通風、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良好。
9.1 車間內部尺寸
9.1.1 長度:機動車檢測線檢測車間進出口之間的距離,大型車輛檢測線不應小於50m,小型車輛檢測線不應小於40m,摩托車檢測線不小於20m。如果檢測線採用了能同時測量輪(軸)荷、側滑等指標的平板制動檢驗台,則長度可視情況酌情縮短。
9.1.2 寬度:單條汽車檢測線檢測車間內部寬度,大型車輛檢測線應不小於8m,小型車輛檢測線應不小於6m;摩托車應不小於4m。
9.1.3 高度:大型車輛檢測線室內最大高度應不小於6m;小型車輛檢測線室內最大高度應不小於5m;摩托車檢測線室內最大高度應不小於3m。
9.2 輔助設施
檢測車間輔助設施包括檢測車間出入門、排污要求、底盤檢查地坑、電纜溝、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9.2.1 檢測車間出入門:大型車輛檢測線高和寬應不小於5m,小型車輛檢測線高和寬應不小於4m。
9.2.2 排污要求:檢測車間應充分考慮車間的空氣流通,使空氣污染盡量降低。若檢測車間較為封閉,應設有排風裝置,加快車間內的空氣流動,使空氣污染盡量降低。
9.2.3 底盤檢查地坑:應有一定的操作空間,照明、通風、信號裝置應齊全。
9.2.4 電纜溝:應便於打開檢查,並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電纜溝應覆蓋好,覆蓋件應有一定的強度並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9.2.5人行通道:一般用隔離欄與檢測通道隔離,寬度不小於1m。
9.2.6 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應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9.3地面:檢測車間應鋪設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強度應滿足被檢車輛的承載要求,行車路面縱向和橫向坡度不大於0.1%,制動性能檢測工位前後大型車輛檢測線6m內、小型車輛檢測線3m內的行車地面附著系數應不小於0.7(使用四板平板制動檢驗台時除外)。
9.4 微機房(室)的安全條件應按《計算機站場地安全要求》(GB9361)規定的防火C類、防水B類、防雷擊B類、防鼠害B類綜合執行。
9.5 其他
檢測車間出入口應設引車道和必要的交通標志。檢測車間照明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採光應符合《工業企業採光設計標准》(GB50033),防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防雷設施應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C. 機動車檢測站環保檢驗員是做什麼的
不知道你說的是外檢還是環保尾氣檢測。外檢就是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現在環保跟安檢都需要外檢。如果是尾氣檢測,就是配合引車員對車輛尾氣進行檢測,操作電腦發車,監控檢測流程,
D. 機動車外觀檢驗員個人工作總結怎麼寫有範文嗎
強調檢查與管理的重要性。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E. 機動車檢測行業中檢驗員和查驗員的區別
一、資質不同:
1、查驗員是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
2、檢驗員需要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二、職責不同:
1、檢驗員具有較強的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能力,熟練掌握機動車檢測維修操作技術,能夠准確判斷機動車故障並提出解決方案;能夠獨立處理機動車檢測維修過程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指導機動車檢測維修人員工作,具有處理與本專業相關技術問題的能力。
2、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校車業務時,查驗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確認機動車。
三、法律依據及標准不同:
1、查驗員:根據《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第3條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的規定:
3.2 查驗員 inspector 具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並獲得查驗員資格證書,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
2、檢驗員:根據《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第四條 檢測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第二項的規定:
每一條檢測線至少有工程師或技師技術職務的主任檢驗員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車理論知識和修理經驗,並能熟練地運用檢測設備對機動車輛的安全性能做出了正確評價的檢驗員若干名。
F. 汽車外觀檢測包括哪些項目
根據GB21861-200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車輛外觀檢驗項目有:
(1)檢查送檢車輛的車輛型號、廠牌、出廠編號及車身(底盤) 和發動機的型號及出廠編號、號牌號碼。
(2)檢查汽車的車身外觀。車輛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連接緊固、沒有缺損;車體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 不得大於40 cm;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和銹蝕,車身和駕駛室在車架上安裝牢固,不能因車輛振動而引起松動;車身的外部和內部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突起;駕駛室和乘客艙所用的內飾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車門和車窗應開啟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的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車窗密封性好,沒有漏水現象;機動車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駕駛員座位兩側的窗玻璃不允許張貼遮陽膜,其他車窗不允許張貼妨礙駕駛員視野的附加物及鏡面反光遮陽膜;轎車應有護輪板,掛車後輪應有擋泥板,其他車輛的所有輪都應有擋泥板。
(3)漏水、漏油的檢查。發動機停轉及停車時,水箱、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及所有連接部位均不得有明顯的滲漏水現象,使機動車行駛不小於10 km,停車5 min後觀察,不得有明顯的漏油現象。
(4)發動機檢查。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發動機應有良好的啟動性能。
(5)轉向系檢查。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6)制動系檢查。制動系應經久耐用,不能因振動或沖擊損壞。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和踏板力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7)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的檢查。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
G. 如何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工作
檢測人員資質要求: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直接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崗位的上崗資格證書。
鑒於統一的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培訓教材正在制定過程中,在有關規定和培訓實施前辦理計量認證評審時,可暫承認上述人員以前取得的相關資質。但同時,各計量評審組應對技術/質量負責人、檢驗檢測人員、引車員、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等人員進行筆試,驗證其操作的規范性和准確性等方面的能力。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各崗位人員資質的具體要求: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熟悉汽車檢測業務,了解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技術/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熟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3)有三年以上的機動車檢驗檢測的工作經歷;
(4)熟悉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准則;
(5)熟悉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文件,並具有確保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的能力。
3.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一般知識;
(3)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4)掌握檢測項目的技術標准;
(5)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及計算機網路系統使用維護基本知識;能熟練使用、操作計算機;
(6)了解本檢驗機構的檢測工藝流程及相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