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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培訓心得

發布時間:2021-02-19 08:08:30

⑴ 通過案例學習建築業營改增後增值稅如何繳納

1、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
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2、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項目(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5月30日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
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3、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A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稅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項目,5月31日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111萬元,B項目工程成本為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60萬元,稅率17%。對兩個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如果建築企業承接的工程沒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則在納稅申報時無需分項目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應分別匯總每月各項目可確認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匯總銷項稅額減去匯總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1%)×11%=3
3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60)×17%=18.7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33-18.7=14.3萬元
4、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按發包方要求為所提供的建築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200萬元,稅額22萬元。(或5月30日與發包方、監理方共同驗工計價,確認工程收入為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發包方於6月5日支付了222萬工程款。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增值稅納稅業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先開具發票,此3個條件採用孰先原則,只要滿足一個,即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5、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築服務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發票註明的稅額4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據以抵扣。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12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10萬元
6、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4月10日),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
。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為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7、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取得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8、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
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95=12.9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95=9.05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222-50)/(1+11%)×2%=3.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應繳納9.05-3.1=5.95萬元
9、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發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0、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其中購買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300/(1+11%)×11%=29.73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20+100)×17%+(35-30)/(1+5%)×5%=20.64萬元
應納稅額=29.73-20.64=9.09萬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
其中購買部分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300/(1+3%)×3%=8.74萬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該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50萬元,其中購買輔助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35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80萬元,其中7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200/(1+3%)×3%=5.83萬元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採用的計稅方式是不一樣的,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在對工程項目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納稅時,其工程項目所耗用的材料、動力、機械、勞務等所取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抵扣後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13、某市區的甲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甲公司)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發生如下經營業務:
(1)、采購施工用輔料一批,價款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7萬元,本批輔料用於清包工項目,甲公司對清包工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職工食堂采購格力櫃式空調一台,價款936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0.8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36萬元;
(3)、本月員工出差支付差旅費5萬元,其中住宿費3萬元,飛機票、火車票2萬元,其中住宿費有1.59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09萬元;
(4)、5月20日,購進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價款23.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
(5)、5月25日,公司發生盜竊案件,經查明,丟失的材料價值3萬元,系5月20日購入;
(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10.06萬元,取得普通發票;
(7)、請客戶吃飯,發生業務招待費,金額1.06萬元。
要求:說明業務(1)-業務(7)的進項稅額能否
抵扣,並說明原因。
案例解析
業務(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業務(1)購入施工材料適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2):職工食堂購進空調,屬於稅法規定的用於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1);
業務(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
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一)項第1款第(1)點規定,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七)項第4款第(2)點規定,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綜上所述,甲公司業務(3)中員工出差取得機票、火車票屬於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屬於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住宿費屬於企業購進的住宿服務,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
業務(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甲公司業務(4)中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5):《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甲公司材料被盜,屬於非正常損失,丟失材料3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為0.51萬元(3×17%)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屬於購進貸款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業務(7):請客戶吃飯發生費用,屬於購進餐飲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⑵ 建築業營改增有什麼好處

其實營改增來最主要的就源是減少重復納稅,能使企業減少稅負,不過建築業要是改為增值稅,還會有很多問題急待解決,專業分包完成的工作量統計,完全為了「營改增」試點以後差額征稅做鋪墊的。總承包公司完成的經營收入,絕大部分由專業分包公司完成,如果分包公司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是非試點地區的分包公司,那麼總承包公司應當以扣減專業分包工作量以後的差額,計算銷項稅,否則總承包公司會虛增銷項稅。分包公司工作量應不應該從總承包公司減去,現在還有較大分歧,有部分總承包公司不同意減去,認為在進項稅測算中也包括分包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中的增值稅即可。

⑶ 營改增後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後,收入由不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變為剔除了增值稅稅款後的營業收入,資產變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資產,從而導致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一系列變動。

第一,收入和利潤下降。建築業「營改增」後,與原有營業稅確認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稅應稅收入原則上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需要剔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影響。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00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確認營業收入為100÷( 1 + 11 %)= 90 . 09 (億元),僅此一項,收入下降比例9 . 91 %。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因此,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營改增」前減少。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從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營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也隨之下降。

第二,資產下降,負債增加。建築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時,在會計處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將進項稅額從原價扣除,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比實施營業稅時有相當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資產、原材料和輔助材料是建築企業的重要資產,從而導致企業總資產產生相當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內負債總額變動不大的基礎上可能導致資產結構變動以及資產負債率上升。從負債方面看,由於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降低帶來累計折舊金額的下降,以及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相應減少,負債總額會有所降低。但由於購買固定資產等可以進項稅抵扣,會促進企業進行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活動,帶來貸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額的貸款利息沒有進項抵扣,就會造成企業負債增加,使企業權益資產負債率增加。

第三,現金流減少。由於建設企業驗工計價款的支付經常性滯後,且驗工計價款支付時直接扣除5 % ~ 20 %的預留質量保證金、墊資款、暫留金等,導致建築企業需要墊付未收回款項工程的稅金。同時,由於建築企業可能對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此外,由於「營改增」後購買固定資產能夠抵扣進項稅,將可能增加建築企業的投資沖動,進行大規模投資,其融資產生利息壓力將加大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程度,甚至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第四,需要修訂現有預算、核算、決算等制度。建築業「營改增」 ,需要對現有的稅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進行修訂,建立集團增值稅管控體系;需要修訂現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稅相應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訂有關預算管理及考核管理辦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內建築業「營改增」給企業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將帶來不小的壓力。如有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立迅財稅,希望能幫到你。

⑷ 營改增之後對建築企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營改增將會對建築企業帶來重大影響
1、短期內建築企業稅負增加可能性較大
2011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建築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根據筆者對一些建築企業調查的情況,營改增後,如按能夠全部正常取得抵扣前提下,稅負為4.53%(不考慮工程外包等事項),實際稅收負擔增加36%(按營業稅及附加稅負3.33%)。這是由建築業自身特點決定的:建築企業既是產品安裝企業,又是產品生產企業,稅負較難轉嫁,目前建築業增值稅抵扣鏈還不完整,個人承包的現象普遍,「甲供材」供應商將材料的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開發商,部分原材料及佔比較大的人力成本無法取得增值稅抵扣發票,稅負增加較為明顯。

2、將對建築企業營業利潤產生較大影響
建築業屬於微利行業,周期長、賬期也長,一般建築企業凈利潤只有3%,營改增後,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營業收入從原來的營業稅收中剔除了應交納1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入降低。如營改增前收入為5000萬元,營改增後,收入為4504.5萬元(假設稅率為11%),營業收入下降9.91%。收入會正常下降約9.9%;同時,建築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等按規定在會計處理上將進項稅額從原價中扣除,資產賬面價值變小,企業總資產將下降,總負債將上升,或將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

3、「營改增」對企業管理提出新要求
一是工程造價需要重新修訂。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其稅負由消費者承擔,改變了原來建築產品的造價構成,會導致國家招投標體系、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預算報價、房地產價格及房地產市場發展等一系列變化,對建築業產品造價產生深刻的影響;

二是對建築企業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營改增」後,企業內部定額要重新進行編制,企業施工預算也需要重新進行修改,實際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編制的標書中投標總價中又包含增值稅,而增值稅又屬於價外稅,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化。

⑸ 營改增對建築行業將帶來有什麼影響

1、解決了建築業內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破壞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鏈條,嚴重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建築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鋼材、水泥、砂石等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建築企業構建原材料時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是由於建築企業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他們購進原材料繳納的進行稅額是不能抵扣。而在計征營業稅時,企業購進建築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資又是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但不可以減稅,反而還要負擔營業稅,從而造成了建築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建築業「營改增」後此問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2、有利於建築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從2009年我國實施消費性增值稅模式,企業外購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在未進行「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實施後可以大大降低其稅負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建築企業更新設備和技術,同時也可以減少能耗、降低污染,進而提升我國建築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1、進項稅額抵扣難
當下我國建築企業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經營模式,即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物資采購、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潢等業務集於一體,建築企業其自身特點和復雜性就決定了「營改增」的難度,不同行業不同應稅勞務之間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較大的差異。建築企業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築材料大多采購於小規模納稅人、個體經營戶,而這些材料的提供上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進而導致進項稅額抵扣困難。
2、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較大的影響
「營改增」後企業繳稅的稅率由原來的營業稅稅率3%增長到增值稅稅率11%,一旦納稅義務發生就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繳納稅款,這將對企業現金流量帶來較大壓力。企業在支付款項和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考慮兩者的時間差,時間差越大,資金佔用的機會成本越高,進而影響現金流量和資金成本,企業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應該盡量避免這種時間差給企業資金流量帶來的不利影響。
3、對企業收入和利潤的影響
大多數建築企業測算「營改增」對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影響的結果表明,「營改增」會導致企業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減少。營業收入減少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在進行收入確認時,需要將稅額扣除。利潤減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營業收入減少,另一方面是因為建築行業流轉環節眾多,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導致稅負增加,從而導致利潤下降。
4、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定的影響
建築業相對一般行業而言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通常其建設周期較長,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需要根據專業測評出其完工進度,專業測評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目的性,有時也是企業推遲納稅時間、遞延納稅收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另外,建築業施工環境比較復雜,工程測量的程序也比較繁瑣,對建築施工的最後計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預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後的決算,部分項目還審計外部第三方審計機構的介入,因此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5、對產品造價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外稅的稅收負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⑹ 營改增後對建築行業的影響

「營改增」既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減輕建築企業的稅負,可以說是給建內築業行業打了一劑「強心容劑」。
而且「營改增」後還能統籌規劃協調好勞務輸出領域和貨物銷售的稅收負擔,解決建築企業內部稅負不平衡的問題,促進建築企業的轉型發展。

⑺ 營改增對建築業有哪些影響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如下:
1、增加企業稅負,在概預算按照營改增重新調整之後回,建築業增答值稅稅率的高低並不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為業主付款是按照裸價加上稅費支付給承建單位的,裸價是承建單位的收入,業主支付的稅費是承建單位的銷項稅並不進成本,不管銷項稅額按照多少收取,跟業主結算是不變的。
2、收入、利潤下降,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中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
3、因此主營業務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屬於不含稅收入額。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11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應確認的營業收入為100億元[111÷(1+11%)].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
4、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原材料、輔助材料等資產入賬成本是扣除進項稅額的金額,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⑻ 營改增後對建築行業有什麼樣的影響

中國建築企業高峰論壇從2001年開始舉辦,是行業政策傳播和理論交流的平台。本屆高峰論壇落戶我市,主題是「為企業減負,為行業助威」。

論壇前,主辦方舉行了一次新聞發布會,「營改增」成為熱點之一。有媒體關注,如果對建築企業實行「營改增」,會對建築企業帶來哪些影響,建築企業應該如何應對?

來自江蘇的一位建築市場管理協會的與會嘉賓說,通過對全國一批建築企業樣本進行測算發現,「營改增」將讓建築企業的稅負增加,但是,建築企業應該正視這一情況,通過創新等辦法積極應對。紹興一家建築企業的負責人說,「營改增」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對於不同行業、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帶來的考驗和結果是不一樣的,他們對此發出的聲音也是不同的,究竟孰優孰劣,孰利孰弊,還需要實踐的檢驗。

高峰論壇期間,「營改增」也是一個討論主題,來自全國各地的多位與會嘉賓,將圍繞建築企業如何應對啟動在即的「營改增」,避免「減負」變成「增負」進行深入交流和研討。

除了「營改增」,這次高峰論壇還通過對當前形勢和建築業未來發展的探討,幫助企業認清形勢,找准自身定位,積極轉變發展方式。主要話題包括:「建築業如何規范和完善保證金制度,讓建築企業輕裝上陣」、「央企、國企和民企應採取何種方式,加強相互溝通、借鑒和合作」等。

作為浙江省唯一的「建築強市」,這次高峰論壇在紹興舉行,使我市的建築產業和建築品牌再次引起廣泛的關注。

統計顯示,目前,我市建築業有企業950家,從業人員150萬,遍布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去年,全市建築業完成總產值4213億元,佔全省的28.7%,各項指標均位居全國前列。
一、對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影響企業的關鍵因素包括稅率、毛利率及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所佔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將有大幅提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規定,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為11%,比現行營業稅率增加8%.其次,建築業「營改增」後面臨期初稅款不得抵扣的問題,例如企業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按照「營改增」范圍的改革經驗,「營改增」不考慮期初存貨、固定資產等的進項稅額。如交通運輸業、電信業等企業在「營改增」前的固定資產和存貨未被許可抵扣,特別是交通運輸業的期初車輛、輪船等未被許可抵扣,這在改革之初產生了行業性的經營困難。最後,企業當期進項抵扣不足。從「營改增」試點來看,由於增值稅相對營業稅稅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企業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以運輸業為代表。據統計,建築業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佔60%,人工成本約佔30%,其他費用約20%.沙子等原材料,由於供應商採取粗放式經營,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混凝土目前是簡易徵收,可抵扣的進項稅率僅為6%;勞務用工主要來自於成建制的建築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而建築勞務公司作為建築業的一部分,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稅負大幅提高,勞務公司很可能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一方面,如果「營改增」後企業當年新購置了施工設備,則可增加能夠抵扣的進項稅額。更新施工設備有利於建築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優化資產結構,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同時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又反過來降低了企業的稅負。
二、對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價合同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改徵前要少。其原因是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費用則不能剔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實際營業總收入可能比「營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營改增」後,是以合同總價(營業總收入)為基數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而實際成本費用中已不包含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費用比「營改增」前要少。
三、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首先,資產總額下降,資產負債率上升。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入賬價不含進項稅額,在企業采購價格一定的前提下,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業已有負債數額不變的情況下,資產負債率必然上升。其次,「營改增」後,由於各種因素影響,進項稅額並不能完全抵扣,這會侵蝕企業的利潤總額。最後,「營改增」會使企業的資金鏈更加緊張。長期以來,我國建築行業管理並不規范,存在諸多問題,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10-20%質量保證金、暫留金、墊資款等,有的項目更低。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納,這樣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小結:
總而言之,「營改增」涉及到企業方方面面的工作,尤其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將面臨巨大挑戰。專家建議企業領導、財務人員應超前謀劃,全面考慮,使「營改增」在建築企業順利平穩過渡,將影響降低到最小的范圍內

⑼ 營改增對建築業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各方面的影響有:
1、對建築行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是納稅地點發生變化:改革後,建築企業不再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是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扣繳業務人發生變化:現行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改革後,總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納一般納稅人,不再執行總承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三是征稅范圍的變化:建築行業是一個綜合性行業,上遊行業如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科研院所、監理咨詢、設備租賃、砂石料供貨商和工程勞務等方面是否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關繫到建築企業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稅稅票,對建築企業征稅范圍將帶來較大的影響。
四是稅率的變化:建築業不再以3%的營業稅稅率進行徵收,而是改為新的11%稅率徵收增值稅。另外,建築企業在納稅申報、增值稅稅票取得、已繳納增值稅稅款抵扣、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方面也將發生較大的變化。
2、對建築行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一是對資產總額帶來的變化: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企業中的資產總額將比改徵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二是對企業收入、利潤帶來的變化: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由於受到一些流通環節部分購置貨物很難取得增值稅稅票和外協勞務成本及假發票等因素的影響,不能抵扣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出現企業多繳增值稅的現象,企業的實現利潤總額將有所下降。
三是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由於我國建築行業不規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10-20%質量保證金、暫留金、墊資款等,有的項目更低,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這樣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3、對建築行業總體稅負的影響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取決於於適用稅率水平、毛利率及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佔比等因素,稅改後適用稅率低、毛利率較低、可抵扣項目佔比較高的建築企業受益較大。由於增值稅相對營業稅稅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築行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首先面臨的就是期初稅款抵扣問題,主要涉及到建築企業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一方面有利於建築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另一方面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和流水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又反過來降低了企業的稅負。最後,約佔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業自身發生的人工費,其中還包含至少20%勞務分包成本,由於國家對勞務公司是否也實行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還沒有定論,如果不同步進行改革,這部分勞務分包成本對建築企業增值稅稅負影響最大。
4、對建築行業收入確認的影響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價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和毛利確認的影響。在沒有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前,由於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合同收入中包含營業稅;
而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增值稅是價外稅,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同時,合同預計總成本中由於與成本有關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是實際成本的組成部分,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改徵前要少。
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費用則不能剔除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改徵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為基礎,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對建築業收入確認的影響。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是以合同總價(營業總收入)為基數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中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繳納營業稅,而實際成本費用中已不包含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成本費用比改徵前要少。所以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也將隨之發生變化,可能實際營業總收入比改徵前要多一些。
5、對建築行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從長期來分析,依據目前營業稅一般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繳納的慣例,改徵後,為了不影響當地的稅源,推測增值稅將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征,在機構所在地允許抵扣的方法。這樣一來,企業將面臨更為復雜的稅收籌劃管理。
一是企業所有能夠按規定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全部要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由機構所在地在繳納增值稅時,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大型建築企業而言,由於工程項目眾多、分布也比較廣,增值稅稅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現在許多項目自行采購部分物資和小型設備並自行租賃機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業設立的項目部或指揮部名義與供貨方或租賃方簽訂的合同,企業應當規范相關合同,所有對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業名稱對外進行簽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必須與企業全稱一致。同時,企業機構所在地要及時將所有在異地項目當期發生的增值稅稅票的原件收集齊全,在申報當期增值稅時一並提交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三是對建設單位確認的當期企業驗工計價收入憑據與所在地稅務機關可能預征的增值稅,要及時匯總到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和抵扣。四是由於增值稅納稅和管理較為復雜,營業額改徵增值稅後,企業機構所在地需要設置專門的稅務崗位,增設相關人員,統一管理企業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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