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負責人簽發令是什麼
就是企業負責人寫一段話,要求各單位、所有員工都要認真執行,強調一下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然後簽上負責任的名字
⑵ 怎樣加強現場管理如何培訓現場負責人
要加強現場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員工,人,是生產系統中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也是現場管理中最大的難點。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作為領導者,生產幹部就不能採取「一視同仁」的態度和方法去領導所有
人,而應當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區別對待,對不同性格的人使用不同的領導方法,充分發掘員工性格特點的優勢,削弱性格特點的劣勢,盡可能地發揮他們的特點,激發他們的工作
熱情,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實現生產現場「人盡其才」的作業狀態。
2.設備與物料
設備是生產的重要條件,直接影響生產進度的快慢和產品質量的好壞。因此,遇到設備異常狀況就要立即排除,確保設備的完好和正常運轉,這要求生產幹部必須與設備維護部門協調一致,經常對設備進行保養與維護。
班組長就必須保證作業現場要有適當的物料儲備,確保隨時滿足作業需要,而不能只顧自己部門的生產而忽略其後工序或其他相關工序的運作。這就要求生產幹部在生產管理工作中密切
注意前工序送來的半成品、倉庫的配件、自己工序的生產半成品或成品的進度,並把握物料特性及變化點,做好應變管理,做到縱觀全局。
3.操作方法與環境
工藝條件和操作方法是確保產品生產進度和質量的重要基礎。生產幹部應該根據現場特點,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改善操作方法,並針對不同產品的特點,不斷優化工藝條件,讓員工做得更輕松、容易,取得更高的效率和效益。
生產現場環境對人和設備的影響都非常大。例如,如果生產現場環境對員工的安全造成了威脅,員工就無法安心工作。只有創造整潔、明朗、有序的生產環境,才能確保現場安全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的實現。
⑶ 項目法人及公司法人的不同
一、項目法人制
一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由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負總責,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分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二項目法人機構設置和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設市場准入條件。
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職責:
⒈籌措建設資金;
⒉編制項目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⒊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⒋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報告;
⒌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工藝和標准試驗以及工程分包等到事項,保證工程處於受控狀態;
⒍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時報送項目建設的有關信息資料;
⒎執行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所有檔案;
⒏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做好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⒐組織項目後評價,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
⒑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收費管理,按期償還貸款。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履行以上相應職責。
二、 招標投標制
一公路建設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項目不適宜招標外,達到下列規模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⒈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⒉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路建設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不宜公開招標的,由省政府批准,可實行邀請招標。
三公路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⒈編制招標文件; 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⒊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⒋向合格的潛在投票人發售招標文件;
⒌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⒍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並公開開標;
⒎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⒏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
⒐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四分標段招標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施工標段的確定應有利工施工單位的合理投入和機械化施工。 五參加公路建設項目投標的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准入條件。
三、 工程監理制
一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二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監理資格的監理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受項目法人委託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和管理。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准入條件。 三承擔工程監理任務的人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技術條件:項目總監、總監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職稱,並具有交通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或經濟職稱和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測量、試驗和現場旁站等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監理業務培訓。
四、 合同管理制
一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信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簽訂合同。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
二公路建設項目合同應採用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合同範本,並可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三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准、規范、規程以及批準的設計,科學、合理地確定勘察設計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貨安裝期限。
四省交通廳依法對合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進度嚴重滯後的,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⑷ 業主單位為分包商員工崗前入場培訓為多少學時
那個不是業主該管的事兒!
⑸ 關於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培訓的問題
1、法人安全培訓的名稱是主要負責人培訓,其培訓合格證上「類型」欄,應為「主要負責人」
2、安全員培訓的名稱是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其培訓合格證上「類型」欄,應為「安全管理人員」
⑹ 承包商HSE培訓計劃
這個其實不難,如果是項目的承包商,那就從入場培訓開始,一般在遵從業主的要求,這個在投標的時候,一般業主會對培訓有具體的要求,其中包括應該培訓哪方面的內容,這個你可以看看標書里怎麼說的,如果沒有的話,那可以問業主要他們公司相關的體系文件,根據這些來進行培訓。
⑺ 幹部培訓項目負責人職責要求
項目負責人主要對整個工程項目的組織機構設置、成本、質量、進度、安全文明、經濟合同審核簽字、財務等總負責。具體規定如下:產品經理與項目經理在工作上有什麼區別嗎
1、主持項目經理部工作,代表企業實施施工項目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強制性標准,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執行企業對項目下達的各項管理目標和規定任務。
3、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4、對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施工機具、建築材料等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和動態管理,突出抓好對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崗履職管理。
5、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體系,按照《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估標准》(JCJ/T77-2010)、《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CJ/T59-99)、《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50430-2007)等組織實際標准化工作,進行現場施工文明管理,發現和處理突發時間。
6、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企業管理層、勞務作業層、各協調單位、發包人、分包人,監理工程師及業主等的協調和過程式控制制,解決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7、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准備結算資料和分析總結、接受審計。
8、處理項目部的善後工作。
9、協助企業進行項目檢查、鑒定和評獎申報。
項目營銷負責人崗位職責
1、負責銷售現場管理,處理案場日常及突發事務,保證售樓處良好的秩序,同時採取措施,調動現成人員的積極性及整體服務水平。保持現場置業顧問積極向上的狀態,有效調動下屬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以保證銷售任務的完成;
2、協助項目經理合理制定營銷計劃;
3、負責項目前期市場調研,准確把握項目競爭項目、政策法規、行業發展等信息,為項目營銷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4、負責市場信息的反饋,定期對銷售數據及成交客戶資料進行分析評估,提交銷售總結報告;
項目技術負責人崗位職責
1、協助項目經理工作,組織項目部人員學習和貫徹執行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及質量檢驗標准。
2、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全面負責。
3、負責本工程的技術、質量、計量的標准化管理工作,組織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施工圖會審及交底工作。
4、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單位洽談施工項目的有關技術問題,確定技術方案和安全措施並負責辦理技術資料的簽證。
5、負責對分部、分項工程和關鍵工序進行技術交底,負責工程技術協調、技術難題攻關,技術問題的處理,並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6、負責審核竣工驗收資料和組織繪制竣工圖。
7、參與調查、處理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8、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時收集工法素材協助公司總工程師編寫工法。
9、負責指導和督促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確保工程資料完整性和准確性。
10、執行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系文件中確定的其他質量職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項目設計負責人崗位職責
1、在上級的指導下主管項目工程的技術工作,對自己負責的項目技術方面工作負責;
2、參與所負責的設計項目的設計過程中各專業技術論證及道路相關專業圖紙設計與復核工作;
3、協助副總工制定項目質量管理工作,並編制分部、分項工程設計進度及質量計劃;
4、負責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5、對公司技術基礎較差的員工進行技術指導
6、負責項目的外業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關繫到企業項目的發展,因此項目負責人崗位職責必須非常明確。企業招聘項目負責人可與獵頭網合作。如何區別產品經理與項目經理
⑻ 法人對項目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的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發證
第五條「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並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條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建築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准規范,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條對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企業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准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准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條「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補辦。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安管人員」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主要負責人應當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六條主要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檢查企業所承擔的工程項目,考核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發現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和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隱患,隱患排查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發生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並開展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處理在建項目違規違章行為,並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在施工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
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
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考核機關。
第二十六條考核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考核的,考核機關不予考核,並給予警告;「安管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原考核機關撤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管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八條「安管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
令建築施工企業停業整頓;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⑼ 如何承包工程項目以及需要什麼條件
承包工程或稱「交鑰匙」,是委託工程承包人按規定條件包幹完成某項工程任務,亦即負責工程設計、土建施工、提供機器設備,施工安裝、原材料供應、提供技術、培訓人員、投產試車、質量管理等全部過程的設備和技術。
禁止超越本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工程項目實現了企業內部生產信息共享,可隨時掌握回饋的生產相關情況,提升了控制能力,有效的整合了企業資源。幫助企業創造持續增長的核心競爭力。
程建設項目承包管理系統專門為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量身定做,適用於軌道、公路、隧道、橋梁、鐵路、地鐵等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系統以「成本預算,規范管理」為核心設計思想,
通過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幫助企業對覆蓋工程建設項目的業務流程進行全面的梳理、規范、計劃、計算,及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進度、成本進行有效控制的管理。
(9)分包商法人及現場負責人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一、承包工程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梁、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煉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二、總承包工程
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
三、分項承包工程
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
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復雜問題。
四、分包工程
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
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