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環保的內容
1.1962年美國海洋生物學家蕾切爾·卡遜在《寂靜的春天》一書中明確描述了農葯殺蟲劑DDT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環境作用,由於該書的警示,美國政府開始對劇毒殺蟲劑問題進行調查,並於1970年成立了環境保護局,各州也相繼通過禁止生產和使用劇毒殺蟲劑的法律。由於此事,該書被認為是20世紀環境生態學的標志性起點。
2.1972年6月5日至16日由聯合國發起,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是環境保護事業正式引起世界各國政府重視的開端。中國政府也參加了這個會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也是從1972年開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廳水庫保護辦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廢處理辦公室共同研究處理位於官廳水庫畔屬於河北省的沙城農葯廠污染官廳水庫問題,導致中國頒布法律正式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和使用「DDT」。
4.1973年成立國家建委下設的環境保護辦公室,後來改為由國務院直屬的部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2008年「兩會」,環保總局升格為「環保總部」。並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5.各省(市、區)也相繼成立了環保局(廳)。並設立環保局熱線12369和網上12369中心,接受群眾舉報環境污染事件。
6.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職責是執行各級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鼓勵開發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以控制污染,改善環境。
7.為了防止自然環境的惡化,對青山、綠水、藍天、大海的保護。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礦)濫伐(樹)、不能亂排污水亂放(污氣)、不能過度放牧、不能過度開荒、不能過度開發自然資源、不能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等。這個層面屬於宏觀的,主要依靠各級政府行使自己的職能、進行調控,才能夠解決。
2. 2017年重慶市環保局專業知識環保政策及環保法律法規、環保形勢和任務、生態環境監測基礎知識感謝!
重慶市環保局 2011年面向社會考試錄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環境保護專業知識》考試大綱 一、考試目的 本專業考試的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具備環境監督管理職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關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及標准。 二、考試題型 本考試題型包括單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問答題、論述題。 三、考試范圍 (一)《環境監察(第三版)》所規定的內容。 (二)《排污收費制度(試用)》所規定的內容。 (三)環保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5.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6.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7.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9.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 (四)報考「環境監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內容。 10.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11.污染源自動監控運行管理辦法 12.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 1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14.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 15.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四、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間:2011年6月1日上午9:00-11:00,考試地點:重慶市環保局一樓多功能廳; (二)專業考試時限120分鍾,滿分100分; (三)請考生自備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等考試所需文具; (四)重慶市環保局學校:重慶市渝北區冉家壩旗山路252號。 來自:求助得到的回
3. 環保小常識(要簡短的)
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
不燃放煙花爆竹
雙面使用紙張
節約糧食
拒絕使用一次性用品
節電
1.用節能燈替代普通白熾燈可節電70%-80%
2.電器不使用時應切斷電源
3.如果每天使用熱水器,不要經常切斷電源;如果3—5天或更長時間才使用一次,則用後斷電 是更為節能的做法。
4.食物應先冷卻降溫再放入冰箱;
儲藏量以八分滿為宜;
減少冰箱門開關次數及時間;
冰箱內的溫度調節檔應適中,不宜設成強冷。
5.去除電水壺中電熱管上的水垢,可提高加熱效率
6.把洗好的米放在鍋里浸30分鍾,再用溫水或熱水煮
7.煮同量的米飯,700瓦的電飯煲比500瓦的電飯煲更省電省時
8.保持電飯鍋電熱盤的清潔,增強導熱性能,可減少耗電量。
9.在用微波爐加工的食品上加蓋子,水分不易蒸發,省電
10.洗衣機「弱洗」比「強洗」費電,且「強洗」可延長電機壽命;
14.選購調溫型電熨斗,升溫快,達到設定溫度後又會恆溫,較省電。
15.空調溫度調至18度或以下,調至26度或以上
16.及時清除吸塵器過濾袋中的灰塵,
節水
1.用盆和桶接水來洗東西比直接用水沖洗更省水。
2.淘米水可用來洗菜或洗碗,洗完菜的淘米水可用於澆花;殘余茶水可用來擦傢具。
3.菜先揀後洗。
家裡洗餐具,最好先將餐具上的油污擦去,用熱水洗一遍,
4.改洗潔精洗瓜果蔬菜為鹽水浸泡沖洗,
5.將老式旋轉式水龍頭換為節水龍頭,
6.洗衣機漂洗的水可做下一批衣服洗滌用水,最後一次洗滌水可用來拖地、洗拖把或沖廁所。
.集中洗滌衣物;
使用適量無磷低泡洗衣粉,將臟衣物浸泡約15分鍾後再洗滌;
按衣物的種類、質地和重量設定水位
按臟污程度設定洗滌時間和漂洗次數
環保
1.一枚紐扣電池能污染60萬立方米的水,相當於一個人一生的用水量。
一節5號電池會使1平方米的土地永久失去種植價值。
干電池、紐扣電池、充電電池裡含有汞、鉛、鎘、酸鹼等物質,當外層金屬腐蝕後,物質慢慢泄露出來,沁入土壤、隨雨水滲入地下水、流入江河湖海形成污染。
2.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減少白色污染。
3.垃圾分類不亂扔,
4.只用無磷洗滌劑。
5.在室內養花養草,可減少空氣中的細菌和微生物,
6.使用「綠色電器」可減少輻射和噪音污染。
7.用手帕代替餐巾紙,節能又環保。
9.把裝修中剩餘的木頭、木屑送去造紙廠
10.盡量不用一次性碗筷。
11.多種花草樹木,
12.帶寵物外出時,攜帶處理寵物糞便的用具。
13.不要在河流、水庫邊洗滌衣物,不亂扔廢棄物。
綠色環保小知識:
4. 關於保護環境的資料
關於保護環境的資料:
中國國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污染物排放量還相當大,內遠遠高於容環境的自凈力;工業污染治理任務仍相當繁重,有些經過治理的地方又出現反復,城鎮生活污染比重明顯增加。
保護環境我們可以:
1、生活垃圾分類。許多國家都在倡導並施行生活垃圾分類,這樣可以回收一些可重復利用的廢品,而不可回收的就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樣可以減少污染。
2、節約用電。電器不用時,除了關閉電源外,一定要記得拔下插頭,因為即使電源關閉,其實還是會有電耗產生。
3、拒絕一次性用品。買菜的時候提個菜籃子或購物車,不要那些藍色、綠色的塑料袋,這些都是極難降解的。
(4)2017年環保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是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並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
對受到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做好綜合的治理,以創造出適合於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讓人們做到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概念。
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
5. 環保資料 小學生環保知識
小學生環保知識
1、不亂扔垃圾。
2、節省紙張,回收廢紙。
3、及時舉報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行為。
4、一水多用。
5、自己不吸煙,奉勸別人少吸煙。
6、拒絕使用一次性用品。
7、反對奢侈,簡朴生活。
8、不使用非降解塑料袋、快餐盒。
9、隨手關燈;隨手關水,節約用電和用水。
10、不亂扔廢電池。
保護環境 從我做起
一、從我做起保護水資源
使用節水型水具;杜絕跑冒滴漏;洗漱隨手關龍頭;一水多用;減少乾洗;拒絕化學清潔劑;選用無磷洗衣粉;不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不在飲用水源水面上游泳、娛樂、訓練;不在水體邊洗衣、洗車。
二、從我做起防止大氣污染
關注空氣污染指數;樂為「公交族」;出行多騎自行車;「開車族」使用無鉛汽油,定期檢查汽車尾氣;拒食露天燒烤;黃土不露天,綠化美化生活環境;使用無氟電器;少用發膠。
三、從我做起防止雜訊擾民
公共場所,輕聲交談;居家生活,輕走輕行;音響電視小聲;裝修想想四鄰;開車盡量少鳴笛;不燃放煙花爆竹;夜間、節假日、學生考試期間不製造施工雜訊;做生意時不用音響招攬顧客。
四、從我做起保護環境
節約用水、用電;選用、購買環保產品和綠色產品;買菜、購物使用布袋、菜籃、紙袋;不吃野生保護動物,不吃、少吃口香糖;愛護周圍的花草、樹木;不亂扔廢棄物,垃圾分類投放;不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參加一次環保志願者活動;教育孩子,引導周邊的人保護環境。
6. 環保小知識
(1)廢紙:報紙、書本紙、包裝用紙、辦公用紙、廣告用紙、紙盒等;注意紙巾和廁所紙由於水溶性太強不可回收。
(2)塑料:各種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裝、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料牙刷、塑料杯子、礦泉水瓶等;
(3)玻璃:玻璃瓶和碎玻璃片、鏡子、燈泡、暖瓶等;
(4)金屬:易拉罐、鐵皮罐頭盒、牙膏皮等。
(5)布料:主要包括廢棄衣服、桌布、毛巾、布包等
如每回收1噸廢紙可造好紙850公斤,節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產減少污染74%;每回收1噸塑料飲料瓶可獲得0.7噸二級原料;每回收1噸廢鋼鐵可煉好鋼0.9噸,比用礦石冶煉節約成本47%,減少空氣污染75%,減少97%的水污染和固體廢物。
到目前為止已經威脅人類生存並已被人類認識到的環境問題主要有:全球變暖、臭氧層破壞、酸雨、淡水資源危機、能源短缺、森林資源銳減、土地荒漠化、物種加速滅絕、垃圾成災、有毒化學品污染等眾多方面。
(1)全球變暖是指全球氣溫升高。近100多年來,全球平均氣溫經歷了冷-暖-冷-暖兩次波動,總得看為上升趨勢。進入八十年代後,全球氣溫明顯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氣溫比100年前上升了0.48℃ 。導致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是人類在近一個世紀以來大量使用礦物燃料(如煤、石油等),排放出大量的CO2等多種溫室氣體。由於這些溫室氣體對來自太陽輻射的短波具有高度的透過性,而對地球反射出來的長波輻射具有高度的吸收性,也就是常說的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變暖。全球變暖的後果,會使全球降水量重新分配,冰川和凍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既危害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更威脅人類的食物供應和居住環境。
(2)臭氧層破壞在地球大氣層近地面約20~30公里的平流層里存在著一個臭氧層,其中臭氧含量占這一高度氣體總量的十萬分之一。臭氧含量雖然極微,卻具有強烈的吸收紫外線的功能,因此,它能擋住太陽紫外輻射對地球生物的傷害,保護地球上的一切生命。然而人類生產和生活所排放出的一些污染物,如冰箱空調等設備製冷劑的氟氯烴類化合物以及其它用途的氟溴烴類等化合物,它們受到紫外線的照射後可被激化,形成活性很強的原子與臭氧層的臭氧(O3)作用,使其變成氧分子(O2),這種作用連鎖般地發生,臭氧迅速耗減,使臭氧層遭到破壞。南極的臭氧層空洞,就是臭氧層破壞的一個最顯著的標志。到1994年,南極上空的臭氧層破壞面積已達2400萬平方公里。南極上空的臭氧層是在20億年裡形成的,可是在一個世紀里就被破壞了60%。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層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薄,歐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層平均減少了10~15%,西伯利亞上空甚至減少了35%。因此科學家警告說,地球上空臭氧層破壞的程度遠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嚴重的多。
(3)酸雨酸雨是由於空氣中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酸性污染物引起的pH值小於5.6的酸性降水。受酸雨危害的地區,出現了土壤和湖泊酸化,植被和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建築材料、金屬結構和文物被腐蝕等等一系列嚴重的環境問題。酸雨在五、六十年代最早出現於北歐及中歐,當時北歐的酸雨是歐洲中部工業酸性廢氣遷移所至,七十年代以來,許多工業化國家採取各種措施防治城市和工業的大氣污染,其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增加煙囪的高度,這一措施雖然有效地改變了排放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但大氣污染物遠距離遷移的問題卻更加嚴重,污染物越過國界進入鄰國,甚至飄浮很遠的距離,形成了更廣泛的跨國酸雨。此外,全世界使用礦物燃料的量有增無減,也使得受酸雨危害的地區進一步擴大。全球受酸雨危害嚴重的有歐洲、北美及東亞地區。
我國在八十年代,酸雨主要發生在西南地區,到九十年代中期,已發展到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及四川盆地的廣大地區。
(4)淡水資源危機地球表面雖然2/3被水覆蓋,但是97%為無法飲用的海水,只有不到3%是淡水,其中又有2%封存於極地冰川之中。在僅有的1%淡水中,25%為工業用水,70%為農業用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可供飲用和其它生活用途。然而,在這樣一個缺水的世界裡,水卻被大量濫用、浪費和污染。加之,區域分布不均勻,致使世界上缺水現象十分普遍,全球淡水危機日趨嚴重。目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缺水,其中28個國家被列為嚴重缺水的國家和地區。預測再過20~30年,嚴重缺水的國家和地區將達46~52個,缺水人口將達28~33億人。我國廣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區水資源嚴重不足,據統計我國北方缺水區總面積達58萬平方公里。全國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達58億立方米,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華北、沿海和省會城市、工業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種生物都離不開水,人們貼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隨著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產迅速發展,水已經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珍貴。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盡和濕地的消失,不僅給人類生存帶來嚴重威脅,而且許多生物也正隨著人類生產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濕地干化和生態環境惡化而滅絕。不少大河如美國的科羅拉多河、中國的黃河都已雄風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復回"的壯麗景象已成為歷史的記憶了。
(5)資源、能源短缺當前,世界上資源和能源短缺問題已經在大多數國家甚至全球范圍內出現。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是人類無計劃、不合理地大規模開采所至。本世紀九十年代初全世界消耗能源總數約100億噸標准煤,預測到2000年能源消耗量將翻一番。從目前石油、煤、水利和核能發展的情況來看,要滿足這種需求量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在新能源(如太陽能、快中子反應堆電站、核聚變電站等)開發利用尚未取得較大突破之前,世界能源供應將日趨緊張。 此外,其它不可再生性礦產資源的儲量也在日益減少,這些資源終究會被消耗殆盡。
(6)森林銳減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地球上曾經有76億公頃的森林,到本世紀時下降為55億公頃,到1976年已經減少到28億公頃。由於世界人口的增長,對耕地、牧場、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導致對森林的過度採伐和開墾,使森林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約有1200萬公頃的森林消失,其中占絕大多數是對全球生態平衡至關重要的熱帶雨林。
對熱帶雨林的破壞主要發生在熱帶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尤以巴西的亞馬遜情況最為嚴重。亞馬遜森林居世界熱帶雨林之首,但是,到九十年代初期這一地區的森林覆蓋率比原來減少了11%,相當於70萬平方公里,平均每5秒鍾就有差不多有一個足球場大小的森林消失。此外,在亞太地區、非洲的熱帶雨林也在遭到破壞。
(7)土地荒漠化簡單地說土地荒漠化就是指土地退化。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對荒漠化的概念作了這樣的定義:"荒漠化是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不合理的經濟活動等因素,使乾旱、半乾旱和具有乾旱災害的半濕潤地區的土地發生了退化。1996年6月17日第二個世界防治荒漠化和乾旱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秘書處發表公報指出:當前世界荒漠化現象仍在加劇。全球現有12億多人受到荒漠化的直接威脅,其中有1.35億人在短期內有失去土地的危險。荒漠化已經不再是一個單純的生態環境問題,而且演變為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它給人類帶來貧困和社會不穩定。到1996年為止,全球荒漠化的土地已達到3600萬平方公里,佔到整個地球陸地面積的1/4,相當於俄羅斯、加拿大、中國和美國國土面積的總和。全世界受荒漠化影響的國家有100多個,盡管各國人民都在進行著同荒漠化的抗爭,但荒漠化卻以每年5~7萬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大,相當於愛爾蘭的面積。到二十世紀末,全球將損失約1/3的耕地。在人類當今諸多的環境問題中,荒漠化是最為嚴重的災難之一。對於受荒漠化威脅的人們來說,荒漠化意味著他們將失去最基本的生存基礎--有生產能力的土地的消失。
(8)物種加速滅絕物種就是指生物種類。現今地球上生存著500~1000萬種生物。一般來說物種滅絕速度與物種生成的速度應是平衡的。但是,由於人類活動破壞了這種平衡,使物種滅絕速度加快,據《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估計,每年有數千種動植物滅絕,到2000年地球上10~20%的動植物即50~100萬種動植物將消失。而且,滅絕速度越來越快。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發出警告:本世紀鳥類每年滅絕一種,在熱帶雨林,每天至少滅絕一個物種。物種滅絕將對整個地球的食物供給帶來威脅,對人類社會發展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是難以預料和挽回的。
(9)垃圾成災全球每年產生垃圾近100億噸,而且處理垃圾的能力遠遠趕不上垃圾增加的速度,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已處於垃圾危機之中。美國素有垃圾大國之稱,其生活垃圾主要靠表土掩埋。過去幾十年內,美國已經使用了一半以上可填埋垃圾的土地,30年後,剩餘的這種土地也將全部用完。我國的垃圾排放量也相當可觀,在許多城市周圍,排滿了一座座垃圾山,除了佔用大量土地外,還污染環境。危險垃圾,特別是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理問題(包括運送、存放),因其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產生的危害更為深遠,而成了當今世界各國面臨的一個十分棘手的環境問題。
(10)有毒化學品污染市場上約有7~8萬種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的約有3.5萬種。其中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的約500餘種。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如今每年又有1000~2000種新的化學品投入市場。由於化學品的廣泛使用,全球的大氣、水體、土壤乃至生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毒害,連南極的企鵝也未能倖免。自五十年代以來,涉及有毒有害化學品的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如果不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將對人類和動植物造成嚴重的危害。物造成嚴重的危害。
順手做到的二十件環保小事!!
1、順手關水龍頭
洗手擦肥皂時,要關上水龍頭。不要開著龍頭用長流水洗碗洗衣服。看見漏水的龍頭一定要擰緊它。
2、一水多用
盡量使用二次水。例如,淘米或洗菜的水可以澆花;洗臉、洗衣後的水可以留下來擦地、沖廁所。多淋浴,沐浴節水且更衛生。
3、在馬桶的水箱里放一個可樂瓶。
如果您家沖水馬桶的容量較大,可以在水箱里放一個裝滿水的可樂瓶,你的這一小小行動每次可節約1.25升水。
4、少用洗潔精
大部分洗滌劑是化學產品,會污染水源。洗餐具時如果油膩過多,可先將殘余的油膩倒掉,再用熱面湯或熱肥皂水等清洗,這樣就不會讓油污過多地排入水道了。有重油污的廚房用具也可以用蘇打加熱水來清洗。
5、不要讓電視機長時間處於待機狀態
待機狀態指的是,只用遙控關閉,實際並沒有完全切斷電源。每台彩電待機狀態耗電約1.2瓦/小時。
6、用溫水煮飯
用溫水煮飯,可省電30%。電飯鍋的內鍋與電熱盤要及時清洗。電飯鍋用完立即拔下插頭,既能省電,又能延長使用壽命。
7、爭做公交族或自行車族
多利用公車、地鐵、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既可節約汽油,又可減少汽車尾氣排放帶來的大氣污染,還可以緩解交通堵塞。有私家車的人盡量使用無鉛汽油,因為鉛會嚴重損害人的健康和智力。
環保選購,讓鈔票變選票
如果我們在選購商品之前,能先看看它是否標有「中國環境標志」,我們手中的鈔票就變成了一張「綠色選票」——哪種產品符合環保要求,我們就選購它,讓它在市場上佔有越來越多的份額;哪種產品不符合環保要求,我們就不買它,同時也動員別人不買它,這樣它就會逐漸被淘汰,或被迫轉產為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食品。
8 選購綠色食品
很多蔬菜水果都噴灑過農葯、化肥,還有很多食品使用了添加劑。這樣的食品會危害健康和智力。所以,要選購不施農葯、化肥的新鮮果蔬,少吃含防腐劑的方便快餐食品、有色素的飲料和添加劑的香脆零食。或者認准「綠色食品」標志選購食品也行。
9、選無磷洗衣粉
含磷洗衣粉進入水源後,會引起水中藻類瘋長,水中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水體也由此成為死水、臭水。
10、買充電電池
我們日常使用的電池是靠化學作用,通俗地講就是靠腐蝕作用產生電能的。當其被廢棄在自然界時,這些物質便慢慢從電池中溢出,進入土壤或水源,再通過農作物進入人的食物鏈。用完的干電池攢到30公斤後,可聯系當地垃圾回收中心回收。
11、拒絕過度包裝
不少商品如化妝品、保健品的包裝費已佔到成本的30%~50%。過度包裝加重了消費者的經濟負擔,增加了垃圾量,污染了環境。
12、自帶菜籃買菜
買東西時少領取塑料購物袋,上街購物時帶上布袋子或菜籃子。
13、少用一次性餐具
外出就餐時,自備筷子和勺子。少用快餐盒、紙杯、紙盤等,尤其要少用一次快筷子。一次性筷子是日本人發明的。日本的森林覆蓋率高達65%,但他們的一次性筷子全靠進口,我國的森林覆蓋率不到14%,卻是出口一次性筷子的大國。
14、少用木桿鉛筆,多用自動鉛筆。
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把製造木桿鉛筆視為「夕陽工業」,開始只生產自動鉛筆。
15、充分利用白紙,盡量使用再生紙
用過一面的紙可以翻過來做草稿紙、便條紙。拒絕接受那些隨處散發的宣傳物,製造這些宣傳物既會大量浪費紙張,又會因為隨處散發、張貼而破壞市容衛生。再生紙是用回收的廢紙生產的。一噸廢紙=800千克再生紙=17棵大樹。
在很多國家使用再生紙已經成為時尚,人們以出示印有「再生紙製造」的句片為榮耀,以表明自己的環境意識和文明教養。
分類循環,重拾廢品回收的老傳統
「回收」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記得小時候,攢三個牙膏皮可以換一塊糖餅;橘子皮曬幹了可以賣給葯店;廢布頭、廢墨水瓶等都是能夠得到再利用的。垃圾不僅沒有造成環境災難,還為社會提供了原料。而現在,我們紛紛把垃圾混裝當成一種習慣。
要知道,垃圾混裝是把垃圾當成廢物,而垃圾分裝是把垃圾當成資源;混裝的垃圾被送到填埋場,侵佔了大量的土地,分裝的垃圾被分送到各個回收再造部門,不佔用土地;混裝垃圾無論是填埋還是焚燒都會污染土地和大氣,而分裝垃圾則會促進無害化處理;混裝垃圾增加環衛和環保部門的勞作,分裝垃圾只需要我們的舉手之勞。
16、在家裡設置三個分類垃圾筐
家庭垃圾通常可以分為:一、可回收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等;二、不可回收物,包括灰土、菜葉、瓜果皮核等廚房余物;三、有害物,包括電池、熒光燈管。在家裡分設三個垃圾筐,就可以在產生垃圾的同時完成垃圾分裝。
17、每月賣一次廢塑料廢品、廢紙、廢玻璃、金屬
不少廢塑料可以還原為再生塑料,而所有的廢餐盒、食品袋、紡織袋、軟包裝盒等都可以回煉為燃油。
1噸廢塑料=600千克汽油
每張紙至少可以回收兩次。辦公用紙、舊信封信紙、筆記本、書籍、報紙、廣告宣傳紙、紙箱紙盒、紙餐具等在第一次回收後,可再造紙印製成書籍、稿紙、名片、便條紙等。第二次回收後,還可製成衛生紙。
鋁制易拉罐再制鋁,比用鋁土提取鋁少消耗71%的能量;回收一個玻璃瓶節省的能量,可使燈泡發亮4小時。
18、交換、捐贈、改造多餘物品
你家裡也許有一些留著無用,扔了可惜的東西,你可曾想過通過交換和捐贈的辦法,使它在別人那時得到再利用?
很多舊東西都是可以再使用的,你不妨嘗試著把一些原本無用的東西改成一些有用家居小擺設和用品。例如,用白色發泡塑料製成相框,用布頭或過時的衣服拼貼出床罩或壁掛,用塑料果汁瓶做成各種裝飾品,用廢紙做明信片、賀年卡等。只要稍動動腦筋就可以將很多無用之物變成自己的創作品,既消閑,又環保,一舉兩得。
保護自然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在地球上,人不是惟一的動物,還有許許多多別的生靈。它們和人類一樣,都是大自然的子民,任何一個物種的滅絕,都會影響到整個生物鏈的平衡。保護生物的多樣性,就是保護為類自己。讓我們在每個人的心中,建起一座自然保護區。
19、拒食野生動物、拒用野生動物製品
不去那些食用野生動物的飯店就餐。不穿珍稀動物毛皮服裝,不使用野生動物植物製品,如象牙、虎骨、紅木傢具等。
20、領養一棵樹或做一天環保志願者
參加領養樹的活動,在樹上掛一個小牌,寫上你的名字,定期給它澆水、培土,照料它成長,讓它成為你家庭的一員。
一棵50年樹齡的樹,產生氧氣的價值約25萬元;吸收有毒氣體、防止大氣污染價值約50萬元;增加土壤肥力價值約25萬元;涵養水源價值35萬元;為鳥類及其他動物提供繁衍場所價值約25萬元;產生蛋白質價值2萬元。除去花、果實和木材價值,總計創值約150萬元。
金點子一:
我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
植物是地球最寶貴的財富,我們學生的用紙浪費現象很嚴重,造紙的原料很多都來自於植物,會導致對生態平衡的破壞。一些生活中的木製易耗品也要注意恰當使用。
我們認為可以改進的方法:
1、 將舊練習本中未用完的紙張裝訂起來,做草稿本,
2、 收集用過的草稿紙和舊作業本及試卷,找到合適的途徑,送到造紙廠重新加工成可以使用的紙張。
3、 節約用紙,把草稿紙寫滿,不要只寫幾個數字就扔掉。
4、 盡量節約用紙,無論是手紙還是餐巾紙,能用手帕代替的就用手帕代替。
5、 在廢報紙上練習寫毛筆字和畫國畫。
6、 有些包裝紙,可以做成手工藝品,美化生活。
7、 盡量不用一次性碗筷。
8、 方便筷或竹簽使用後可以回收利用,做成工藝品。
9、 不要用機械的方法破壞、損害樹木。
10、 多種植植物。
11、 把裝修中剩餘的木頭、木屑送去造紙廠,減少砍伐樹木的數量。
12、 和日本人一樣,珍愛自己國家的每一棵樹,用法律來規范人們的保護意識。
我們的改進方案所面臨的問題:
1、 大家沒有重視對植物的保護。
2、 用過的廢紙沒有恰當的去處。
3、 同學們有大手大腳的壞習慣。
金點子二:
我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水資源的緊缺
我們認為可以改進的方法:
1、 可以把用過的但相對比較干凈的水沖馬桶、擦地板或者澆花。
2、 用水間歇可以把水龍頭關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3、 少量的衣服用手洗,避免洗衣機洗時使用大量的水。
4、 洗澡時,將開頭空房的冷水積蓄起來,可以洗衣服或別的用場。
我們的改進方案所面臨的問題:
1、等待二次使用的水平時放在哪裡。
金點子三:
我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電資源的節約使用
我們認為可以改進的方法:
1、 沒人或沒必要的時候,不開燈、不使用空調。
2、 離開房間後隨手關燈。
3、 同一個房間,在採光情況良好的情況下,不用開兩盞燈。
我們的改進方案所面臨的問題:
同學們有認識上的誤區,認為只要我付得起電費,讓自己舒服一點,多用點電有什麼關系。
金點子四:
我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塑料袋的使用
我們認為可以改進的方法:
1、 不隨便扔塑料袋,對大自然有害。
2、 超市裡的塑料袋可以當垃圾袋。
3、 買菜時少要塑料袋,或自備布袋或籃子。
我們的改進方案所面臨的問題:
大家圖方便和美觀,不願意使用布袋或籃子。
金點子五:
我們所關注的環境問題:節約汽油,保護環境
我們認為可以改進的方法:
1、 能坐公交車上下學的,就不用專車接送。
2、 去很近的地方辦事,就步行或騎自行車去。既環保又鍛煉身體。
我們的改進方案所面臨的問題:
1、 學習太緊張,時間不多。
2、 同學們有虛榮心,覺得家中有汽車接送才夠檔次,如果坐公交車有些丟人
7. 2017年現行《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求重點大概,寫論文參考 謝謝
2016環境保護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第四十四 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現行《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求重點大概,寫論文參考
謝謝
8. 2017年現行《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求重點大概,寫論文參考 謝謝
2016環境保護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 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