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培訓總結
根據培訓的目的做以下總結:1.培訓成果顯示的證據例如:士氣處於高峰2.培訓課程和師資依原計專劃達到要屬求 3.考核學員出席狀況95%符合基本規定4.課後考試或檢測合格率 5.培訓後能力提升,未來展望可以達成各項任務的預估 達標時間和項目6.計劃與培訓主管策略相符比例 7.未來年度持續培訓課程計劃,謹供參考!
Ⅱ 雙語法官審判專業培訓結業自我鑒定
給你一個大綱,供參考,你可以根據需要刪減。
自我鑒定
一,培訓情況概述,培訓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詳細寫)
二,思想,培訓紀律的遵守情況
三,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少寫哦)
我將在以後,嚴格要求,不斷提高
Ⅲ 刑事法官應具備哪些基本能力
人民法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著「定紛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因此,人民法官除了應當具備一般公務員的任職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能力:
一、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敏銳的政治洞察力。司法權力是國家政治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在執行職務中行使裁判權就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因此,一名優秀的法官需要有很強的政治洞察力、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別力。如果一個法官缺乏應有的政治覺悟,就無法能動地司法,容易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機械辦案,就無法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就無法通過司法辦案來實現黨的宗旨,司法也會失去社會公眾的認同。
二、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法律理論水平。法院系統要求法官職業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具體來說,法官不但要有熟練操作天平的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
三、人民法官應當具備說服磋合能力。社會對法官的要求不是不是絕對的超然,不是對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求「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當好一名法官就必須具備說服磋合能力,磋合成功了,雙方互諒互讓,矛盾化解了,你才稱得上一名好法官。
四、人民法官應當具備寬廣胸懷。作為法官,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時候不宜廣泛採用對付敵我矛盾的暴力手段。然而,司法裁判涉及到爭訟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有時會受到當事人的誤解、謾罵,甚至圍攻。面對這些行為,法官有時需要忍辱負重,要慎用強制措施,以體現司法的謙抑性、人民性。人當好一名法官就必須具有宰相一樣的肚量,容忍當事人一些過激行為。
五、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淡泊心境。當好一名法官就不要太在乎外界的世俗評價。在現實中,社會公眾是以行政級別的高低評判一個人在機關單位工作的成功與否,水平高低與否,優秀與否,但是當好一名法官就應當以出世的心態做好入世的審判工作,要自得其樂,刻苦鑽研業務,以精湛的業務水平作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而將人情冷暖、世態炎涼視為過眼雲煙。
六、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捨身護法的精神。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常常面臨權力的拷擊、金錢的誘惑、人情的干擾、甚至黑惡勢力軟硬兼施的威脅,如果法官沒有捨身護法的精神,法官就無法「匡扶正義,懲惡揚善」,就無法保護貧弱群體的利益,就無法超然於物外,公正裁判,最終法官也會失去本來的意義,喪失自己的尊嚴。
Ⅳ 國家基層法官短期培訓自我鑒定
給你一個大綱,供參考,你可以根據需要刪減。
自我鑒定
xx年xx月--XX月,我參加了基層短期培訓。特做自我鑒定如下
一,培訓情況概述,培訓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詳細寫)
二,思想,培訓紀律的遵守情況
三,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少寫哦)
通過培訓,我掌握了XXXX,具備了XXXXXX.。我將在以後的工作中,虛心向前輩學習,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
Ⅳ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怎麼寫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准。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准。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准。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范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范不規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麼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麼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