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井下作業硫化氫氣體作業規程對硫化氫氣體檢測周期怎麼規定
1
分公司、項目部職責
3.1.1
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與含硫作業環境有關的法規、標准、作業規
程、中毒症狀、職業禁忌症、防護措施、急救、儀器、呼吸防護用品的
使用、檢查和維護等進行培訓,並且培訓合格。
3.1.2
根據地質設計提示的含硫作業場所信息,在
HSE
作業計劃書和設
計中明確硫化氫風險及防範措施,並對防範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監督。
3.2
跟班幹部職責
3.2.1
負責組織進入含硫作業場所前檢測儀器和防硫化氫設備設施使用
培訓、現場交底和風險提示,組織防硫化氫應急演練並合格。
3.2.2
負責每日對檢測儀器、正壓式呼吸器和全面罩硫化氫濾毒罐完好
性進行檢查。
3.2.3
負責對進入場所前呼吸防護用品和儀器佩戴是否正確進行檢查。
3.3 HSE
監理公司對含硫作業場所防硫化氫設備設施、呼吸防護用品的
配備、防範措施實施情況和應急演練情況進行現場監護。
3.4
班長負責檢測前的作業分工,應安排班組中其他持有硫化氫培訓上
崗證的員工進行檢測和開、關閘門。負責每班檢查儀器和呼吸裝備完好
性。
3.5
其他崗位員工負責按照分工實施檢測,並做好個人防護。
4
檢測儀器及呼吸防護用品檢查和現場使用規程
4.1
硫化氫檢測儀器檢查內容
4.1.1
檢查、確認儀器的標定檢驗時間是否在有效期內。如已超過檢定
Ⅱ 六氟化硫氣體的特性是什麼
六氟化硫具有良好的電氣絕緣性能及優異的滅弧性能,如:斷路器、高壓變壓器、氣封閉組合電容器、高壓傳輸線、互感器等。其耐電強度為同一壓力下氮氣的2.5倍,擊穿電壓是空氣的2.5倍,滅弧能力是空氣的100倍,是一種優於空氣和油之間的新一代超高壓絕緣介質材料。
Ⅲ 可燃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條例都有哪些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安全管理規定
1、應用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監控站內調壓間及運營管道、管道附件和調壓設施的可燃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窒息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檢漏儀、報警器的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規定。
2、報警器(探頭)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3、報警器(探頭)的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達到安裝現場及現場檢測所要求的防爆等級。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於維修,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規范要求。
4、安全管理部門,使用部門要認真制定報警器(探頭)的管理、檢查、報廢、更新、停用及驗收制度,定期檢驗和標定製度,維修保養和檢修制度。
5、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增報警器(探頭)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措施計劃的制定,運行狀況的檢查,以及報警器的維修和保養。
6、安全管理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探頭)的審查和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探頭)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核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探頭)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7、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報警器(探頭)的性能、原理,並能熟練操作。
8、在報警器(探頭)使用和管理中,由於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公司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9、建立報警器使用、校驗和維修保養記錄,加強管理。
Ⅳ 衛生填埋場設計最新標准,越多越好!!!
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的公告
(建設部公告第212號)
現批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為行業標准,編號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准《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1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主要條文介紹
作者:佚名 轉貼自:上海生活垃圾處理網 點擊數:808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共有條文90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9條,主要是有關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強制性條文介紹(9條):
3.0.2 填埋物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4.0.2 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2 洪泛區和泄洪道;
3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500m以內的地區;
4 填埋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 填埋庫區與污水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 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採的地下蘊礦區、灰岩坑及溶岩洞區;
7 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 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 軍事要地、基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6.0.1 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時還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
8.0.1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起火災和爆炸。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主動導出並採用水炬法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8.0.3 填埋庫區除應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戊類防火區採取防火措施外,還應在填埋場設消防貯水池,配備灑水車,儲備乾粉滅火劑和滅沙土。方興未艾配置填埋氣體監測及安全報警儀器。
8.0.5 填埋場達到穩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庫區及防火隔離帶范圍內嚴禁設置封閉式建(構)築物,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火種帶入填埋庫區。
8.0.6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5%;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禁超過1.25%。
10.0.5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時,確需關閉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准;
2 填埋堆體達到穩定安全期後方可進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須做出場地鑒定和使用規劃;
3 未經環衛、岩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填埋場地嚴禁作為永久性建(構)築物用地。
11.0.3 填埋場環境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條文介紹(20條):
3.0.3 填埋物應按重量噸位進行計量、統計與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機成分、外形尺寸應符合具體填埋工藝設計的要求。
4.0.3.3 庫容應保證填埋場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況下不應低於8年。
5.0.3 填埋場總圖中的主體設施布置內容包括:計量設計,基礎處理與防滲系統,地表水及地下水導排系統,場區道路,垃圾壩,滲瀝液導流系統,滲瀝液處理系統,填埋場氣體導排及處理系統,封場工程及監測設施等。
5.0.4 填埋場配套工程及輔助設施和設備應包括:進場道路,備料場,供配電,給排水設施,生活和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和安全衛生設施,車輛沖洗、通信、監控等附屬設施或設備。填埋場宜設置環境監測室、停車場,並宜設置應急設施(包括垃圾臨時存放、緊急照明等設施)。
5.0.5 生活和管理設施宜集中布置並處於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填埋庫區之間宜設綠化隔離帶。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屬建(構)築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根據填埋場的規模、工藝等條件確定。
6.0.2 天然粘土類襯里及改性粘土類襯里的滲透系數不應大於1.0×10-7cm/s,且場底及四壁襯里厚度不應小於2m。
6.0.3 在填埋庫區底部及四壁鋪設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為防滲襯里時,膜厚度不應小於1.5mm,並應符合填埋場防滲的材料性能和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襯里的防滲系統應採用復合襯里防滲系統,位於地下水貧乏地區的防滲系統也可採用單層襯里防滲系統,在特殊地質和環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區,庫區底部應採用雙層襯里防滲系統。
7.0.8 滲瀝液應處理達標後排放。應優先選擇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方案,排放標准達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99)中的三級指標。不具備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條件時應建設配套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
8.0.2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採用豎井(管),也可採用橫管(溝)或橫豎相連的導排設施。
2 豎井可採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籠,穿孔管外宜用級配石料等料狀物填充。豎井宜按填埋作業層的升高分段設置和連接;豎井設置的水平間距不應大於50m;管口應高出場地1m以上。應考慮垃圾分解和沉降過程中堆體的變化對氣體導排設施的影響,嚴禁設施阻塞、斷裂而失去導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於20m採用主動導氣時,宜設置橫管。
4 有條件進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時,宜設置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8.0.8 填埋場應防止填埋氣體在局部聚集。填埋庫區底部及邊坡的土層10m深范圍內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結構均應予以充填密實。填埋體中不均勻沉降造成的裂隙應及時予以充填密實。
9.1.1 填埋場作業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應採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應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達到規定高度後應進行覆蓋、再壓實。
9.2.3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宵性能、壓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縮性確定,厚度不宜超過60cm,且宜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垃圾壓實密度應大於600kg/m3。
9.2.4 每一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2-4m,最高不得超過6m。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期同時進行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6m。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1:3。
9.2.5 每一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大覆蓋層厚度宜為20 – 25cm;每一作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後,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應進行中間覆蓋,覆蓋層厚度宜根據覆蓋材料確定,土覆蓋層厚度宜大於30cm。
9.2.6 填埋場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後,應及時進行封場和生態環境恢復。
10.0.4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11.0.2 填埋場應設置地下水本底監測井、污染擴散監測井、污染監測井。填埋場應進行水、氣、土壤及雜訊的本底監測及作業監測,封場後應進行跟蹤監測直至填埋穩定。監測井和采樣點的布設、監測項目、頻率及分析方法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GB/T18772)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03)共有條文147條,其中強制性條文有18條,同樣都是涉及安全和環保方面的。
2.1.5 電源電壓超出額定電壓正負10%時,不得啟動電機設備。
2.1.8 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
2.3.5 控制室、化驗室、變電室、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2.3.9 維修機械設備時,不得隨意搭接臨時動力線。因確實需要,必須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臨時搭接動力線;使用過程中應有專職電工在現場管理,使用完畢應立即拆除。
2.3.10 皮帶傳動、鏈傳動、聯軸器等傳動部件必須有機罩,不得裸露運轉。機罩安裝應牢固、可靠。
2.3.14 場區內封閉、半封閉場所,必須保持通風、除塵、除臭設施和設備完好。
2.3.16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填埋區嚴禁煙火,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
3.1.7 操作人員應隨機抽查進場垃圾成分,發現生活垃圾中混有違禁物料時,嚴禁其進場。
4.3.1 填埋場場區內嚴禁撿拾廢品。
4.3.3 填埋區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並應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業區內不得搭建封閉式建築物、構築物。
5.1.1 填埋場應按照設計要求設置運行、保養氣體收集系統。
5.3.3 場區內甲烷氣體濃度大於1.25%時,應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區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區。
6.1.5 填埋區地下水收集系統應保持完好,地下水應順暢排出場外。
8.1.4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應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其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8.3.1 滅蠅、滅鼠消殺葯物應安危險品規定管理。
9.1.3 填埋場環境監測項目應包括滲瀝液、大氣、臭氣、填埋氣體、地下水、地表水、雜訊、蒼蠅密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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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此次為首次發布,於1998年01月01日起開始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從保護環境的需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要求,填埋場入場要求,填埋作業要求,封場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處置場所;不適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物的處置場所。
2 引用標准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14675—93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期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氣質量 硫化氫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測定期 氣相色譜法
GB/T15432—1995 環境空氣 總懸浮物的測定 質量法
GB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7488—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7478—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腸菌值測定 多管發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應與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在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在在畜居棲點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建在下列地區:
a.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b.居民密集居住區。
c.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f.活動的坍塌地帶、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溶岩洞區。
4 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設計環境保護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輸導、收集和處理系統。
(2).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防滲層的滲透系數K<=10cm/s。
(3).防滲工程應採用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相結合的工藝。
(4).填埋場基底為抗壓的平穩層,不應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場底變形。
(5).填埋底最低處應設有集液池(並),其內應設有總管通向地面,並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滲濾液。
(6).垃圾填埋場設計應包含氣體輸導、收集和排放處理系統。
(7).氣體輸導系統應設置橫豎相通的排氣管,排氣總管應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氣和處理氣體用。
(8).對填埋場產生的可燃氣體達到燃燒值的要收集作用;對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氣體要燒掉排空,防止火災及爆炸,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相應設施。
(9).建築物應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可燃氣體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場設計時,應設有導流壩和順水溝,將自然降水排出場外或進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場要求
(1)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物應是生活垃圾。
(2)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性廢棄物混合一起;嚴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蝕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進入生活填埋場。
6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顆粒物(TSP)、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
(2)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對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 顆粒物場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場界排放限值:
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為: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腸菌值。
(2)其他項目,視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滲濾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及GB3097—82一類海域。
7.2.2 對排入GB3838—88三類水域或GB3097—82二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指標值。
7.2.3 對排入GB3838-88 Ⅳ、Ⅴ類水域或GB3097-82三類海域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二級旨標值。
表1 生活垃圾滲濾液排放限值
mg/ L(大腸菌值除外) 一級 二級 三級
懸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腸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設置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其排放限值執行表1中的三級指標值。
具體限度還可以與環保部門、市政部門協商。
7.2.5 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污系統的生活垃圾滲濾液,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
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7。2。2和7。2。3的規定。
7.2.6 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場蓄水池廢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廢水應進入滲濾液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後方可排放。若單獨排放,應做適當處理後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項目及其限值按照滲濾液的排放要求執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場雜訊控制限值,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域,分別按照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相應級別的指標值執行執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執行。
對於因地質化學結構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較高的特殊項目,應以場區地下水上游觀測井水質指標作為參考指標。
11 填埋作業及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
a.填埋施工應實行單元填埋,隨倒隨壓、層層壓實,當日覆蓋,填入的垃圾厚度應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b.當作業場所降塵過高時,應灑水降塵,或將蓄水池內凈化的水回噴到填埋場表層。
c.填埋場封場時,應做好地表面處理,並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降水滲入填體內。
d.封場時終場表面應有一定的坡度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場未達到安定化前不準作為建築用地。
12 監測
12.1大氣監測
1. 采樣
顆粒物采樣點數目和采樣點設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附錄C的規定執行。
惡臭污染物采樣點、采樣頻率按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6.2的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表2 大氣污染物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項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顆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氣強度 三點比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鹽-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氫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氣相色譜法 GB/T14678-93
3.雜訊監測
生活垃圾填埋場界雜訊監測按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規定執行。
4.地下水監測
a.采樣點的布設
填埋場地下水采樣點應布設五點:
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處。
污染擴散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兩旁各30~50米。
污染監視井兩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處、50米處各一眼井。
b.采樣方法
用特製的小水桶提取水樣,嚴禁用水泵抽吸水樣,每個樣品採集2000毫升,特殊項目的采樣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進行。
c.采樣頻率
在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監測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過程中每年按枯、豐、平水期各監測一次,直到填埋場達到安定化為止。
d.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場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監測項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質量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使用過程中的監測,可根據當地垃圾成分選擇監測項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水質測定方法進行。
12.4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
12.4.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排放口(即填埋場廢水外排口)。
12.4.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見表3)。
表3 垃圾滲濾液排放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項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來 源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餾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腸菌值 多管發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監測(單獨排放時)
12.5.1 采樣點的布設
采樣點設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應增加溶解氧的監測(DO-碘量法,GB7489-87)。
13 標准實施監督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