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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2-15 04:01:45

❶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考試試題 我要試題卷子 不是復習資料啊 不要融資性的

一個人5年前因財產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現在不能當董事。具體...那麼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這樣應該是你講的6這個點...

❷ 保險業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大綱是什麼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 保險基礎知識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 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 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 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 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 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 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 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 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 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 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 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 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 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 《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 《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 《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 《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❸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❹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復監事制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十八條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五十條 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❺ 四川保監局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建設驗收的實施辦法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❻ 河南保險行業協會監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內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容兼任監事。
所以保險公司的高管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監事,其它公司也同樣適用.
如果是一家保險公司的高管能不能擔任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監事,從我所學的一些經濟法律來看,如果你說的這兩家保險公司沒有關聯關系,那麼這家保險公司的高管是可以擔任另外一家公司的監事的.

❼ 保險公司高管能不能擔任保險代理公司監事

《公司法》抄規定董事、襲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所以保險公司的高管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監事,其它公司也同樣適用.

如果是一家保險公司的高管能不能擔任另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監事,從我所學的一些經濟法律來看,如果你說的這兩家保險公司沒有關聯關系,那麼這家保險公司的高管是可以擔任另外一家公司的監事的.

❽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❾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中國保抄險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襲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除外。」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行使省級分公司管理職責的分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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