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警示教育心得體會
關於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師執業證書。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師違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為認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經驗,引導律師依法正確實行職責,司法部決議在全國律師隊伍中展開警示教育。經過這次教育活動,我對李庄違法違紀案件的危害結果和問題本質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對律師的職業任務和執業紀律有了愈加蘇醒的認識。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實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慶市龔剛模等3 4人組織、指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後,李庄擔任第一被告人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先後收取律師咨詢費、刑事辯護、民事代理、法律參謀費1 5 0萬元。李庄擔任辯護人期間,應用會晤龔剛模之機,向其宣讀同案人供述,唆使龔剛模假造被刑訊逼供,誘惑龔剛模妻子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模之弟龔剛華布置保利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承認龔剛模系保利公司的實踐出資人和控制者,並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龔雲飛等證人出庭作偽證的申請,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次序。
李庄從一名執業律師變成違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緣由,就是其在執業理念上背棄了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實質請求,在執業行為上違背了法律對律師執業的根本標准,在執業操守上違犯了律師應當具有的根本職業道德原則。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我們要堅決反對李庄的違法違紀行為,實在從中吸取經驗,引以為戒,警鍾長鳴。
這些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心指導下,我國律師制度日益完善,律師隊伍曰益壯大,律師的職能作用日益顯著。但是,我們也必需蘇醒地看到,當前在部門地域、局部范圍內,律師隊伍呈現了魚龍混雜的場面,律師行為呈現了違犯律師職業任務的現象。李庄奉公守法並遭到法律和紀律制裁的事實勸誡我們:律師在承受當事人拜託承辦案件時,務必做到:
1、堅持嚴厲依法辦事,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律師要想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效勞,不只需求具備較高的執業程度,更要嚴厲依法辦事,實在恪守執業紀律。李庄卻喪失了作為一名律師根本的職業操守,其違法立功行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錢撈人」行為嚴重違背了律師執業根本原則,其形象也遭到了社會公眾和言論在道義上的譴責。我們一定要從中汲取經驗,在執業活動中要經得起名利、金錢的考驗,加強執業紀律觀念,嚴厲恪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原則,珍愛與維護律師的職業形象。
2、堅持誠信實行工作職責,維護律師職業道德。誠信實行職責,是律師工作的實質請求,也是以人為本、執業為民在律師工作中的詳細表現。律師不能借維護當事人權益之名,行損傷國度、社會和當事人利益之實;不能借維護法律正的確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實,不能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名,行蹂躪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之實。李庄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為了到達撈錢的目的,一方面偽造證據、歪曲事實,詐騙、蒙蔽司法機關,影響法律施行結果;另一方面以各種項目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誘惑當事人作虛假陳說,損傷當事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是對律師職業道德的嚴重蹂躪。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辯護、民事代理還是在非訴業務中,我們都要秉承「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實信譽的准繩辦理應事人拜託的事務,堅決根絕為謀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機關、詐騙當事人的現象。
3、堅持社會主義法管理念,牢記律師職業任務。社會主義法管理念是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視等法治范疇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們要在思想上結實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效勞大局、黨的指導的社會主義法管理念,堅持不懈地做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要在行動上,實在實行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的確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任務。李庄在辯護活動中,採用違法手腕,指使證人作偽證協助被告人開脫罪責,逃避法律的制裁。這些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次序,影響了法律的正的確施,使得社會公平正義無從完成,也勢必會損傷人民大眾的基本利益。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深入認識律師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實質屬性和職責任務,依照「政治堅決、法律通曉、維護正義、遵守誠信」的請求,堅決地反對黨的指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憲法和法律;盲目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的確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模範恪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執業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
事實證明,以李庄案為契機在律師中展開警示教育活動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經過警示教育,律師的職業理念得以凈化,律師的職業道德得以維護,律師的執業活動得以標准。在往後的職業生活和執業活動中,我必將牢記律師的崇高任務,遵守律師職業道德,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
㈡ 律師學學習心得體會是什麼
都不是
是溝通和應變能力
法條上的認知和理論上的思辨不是律師學的學習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