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心得總結 > 二次供水培訓心得

二次供水培訓心得

發布時間:2021-02-10 13:18:40

❶ 對於二次供水所達到的標准又沒有什麼法律法規

二次用水相關規定:

(1)衛生管理

1、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管理,組織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維護,且每年對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單位須持有衛生部門的檢驗報告書及專業水池清洗隊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記錄,以便衛生監督部門檢查。

5、二次供水水質異常或發生供水污染事故時,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日常生活用水,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2)二次供水設施的一般衛生要求

1、二次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要有很好的排水條件。

2、二次供水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所用材料及內防腐塗料必須無毒、無異味,嚴禁採用冷鍍管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為供水用材料。

3、通過設施所供出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3)二次供水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1、二次供水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不得滲漏,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防護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應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並加蓋(反扣式)上鎖;水箱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排水管要設在水箱底部,以利於清洗,徹底排泥與放空;水箱的進水孔、排污管應有密封防護措施,溢水管的開口有防護網罩,溢水管與排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應加逆水防污閥,防止污水倒流。

2、二次供水設施完備並定期檢修,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不得與非飲水管道直接連接。

3、樓頂水箱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溢水坑、化糞池、污水溝、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❷ 我們是二次供水,現在是水箱給水管抖動很厲害,怎麼處理抖動現家象

可以在水箱頂部裝真空仰止器避免水箱和空氣直接接觸造成二次污染,還專可以在水箱進口加一個加氯屬器用以殺菌。一、衛生管理1、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2、二次供水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管理,組織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維護,且每年對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4、二次供水單位須持有衛生部門的檢驗報告書及專業水池清洗隊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記錄,以便衛生監督部門檢查。5、二次供水水質異常或發生供水污染事故時,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日常生活用水,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❸ 請問關於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怎麼寫

1、完善機構與組織:由專人或兼職人負責對二次供水的管理;
2、建專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屬水箱定期限清洗制度、水箱消毒制度,並做好記錄;
3、水質必須進行定期檢驗;
4、涉水產品必須符合衛生標准並索證;
5、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6、水箱清洗必須由具備水箱清洗資質的單位負責清洗。

❹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履行哪些責任

各地都有管理辦法

參考黑龍江的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發布的《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規)

❺ 化驗員培訓心得

化驗員培訓心得體會一:化驗員培訓心得

作為化驗人員參加了此次由省供排水協會組織的培訓,培訓內容涉及的知識面很多也很全面,包括政治常識及水務法律法規、城鎮供排水基礎知識、實驗室基礎知識、誤差與數據處理及實驗報告、污水處理基礎知識、化驗指標與工藝實際操作間的聯系、實驗室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實驗具體項目操作學習。對於新進人員的我,這些內容將會對我今後的工作起著很大的幫助。

培訓期間通過和授課老師以及來自各個單位同行的交流,總結出了工作上需要注意的細節,例如:要根據監測目的,正確選定采樣時間、地點、采樣方法、以及樣品的保存技術,若所採集水樣不具有代表性、采樣地點和方法有誤、保存方法不妥等,會造成測定數據不真實,由此做出不正確的評價,往往就是這些我們平時容易忽略的細節會給廠里的工作運行帶來很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損失。

這次的培訓學習,使我認識到自己平時對工作中很多的地方還是一知半解的,在授課老師的講解及培訓下,我學到了很多平時學不到、弄不懂的東西,使我在有限的時間內學到了無限的知識,更深一層的提高了自己的業務知識水平,充實了我們的頭腦,並充分調動了我們學習的積極性,為能夠更好的工作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通過十四天的緊張學習,培訓班於7月30號和31號舉行了理論考試和檢驗實際操作考試。考試合格者,隨後將領取由勞動部頒發的初級工職業證書以及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31日畢業典禮中我也順利領取到由省水協會頒發的結業證書,成功完成此次學習任務。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將不斷學習不斷的完善自己不足的知識,做到學有所用。在領導的帶領下為富順的污水處理事業做出貢獻、為營造富順人民好的生活環境做出貢獻、為廠的發展做出貢獻。

化驗員培訓心得體會二:化驗員心得(541字)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在社會的各個方面人工化正在向自動化、智能化轉變著。對於化驗員而言,我們的工作同樣也變化著。現今的化驗室,擁有著許多智能化的儀器,通過使用這些儀器,化驗員可以迅速,准確的得出結果。這使得工作效率大大的提高。但是,我們決不能因為有了科學技術的輔助就不去學習、訓練我們的專業技能。現今,對於樣品的檢測有一部分是通過儀器完成,速度快,且准確度高。但是對於樣品的預處理,溶劑的配製、滴定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化驗員身體力行。那些工作是儀器無法取代了。

化驗員在平時應當不斷學習,不斷進步。將自己的化驗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起點。尤其注重對基本功的學習訓練,這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基本功是我們一切實驗的基礎,只有基礎扎實了,我們的後續實驗工作才會有保障,最終的結果才能有精密度和准確度。平時的練習與學習,不能按部就班,應當勤思考,多練習,仔細觀察實驗中的現象,細心的記錄實驗的結果。不僅僅要熟知每個實驗的過程,還要對實驗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實驗結果有一定的分析解決能力。對實驗中的儀器,無論是簡單的玻璃儀器,還是科技含量很高的檢測儀器,化驗員都應該正確的使用、嫻熟的操作。

每一個崗位,都是一個舞台。在化驗這個舞台上,化驗員只有「心到」,「手到」,「眼到」後,才能帶來一場精彩的節目。

企業文化培訓心得體會
化驗員培訓心得體會三:化驗員培訓心得(511字)

我於X年X月到X學習化驗。這段時間里,在師傅的帶領和指導督促下,通過自己的努力,學到了很多知識,現將這段工作期間的情況總結如下:

1.檢測方面:雖然有些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在學校里學過,但在學校主要以學習理論知識為主,缺少實踐操作經驗。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後,基本掌握包括X、X、X、X

2.儀器設備的使用和認識方面:對於乾燥箱,恆溫培養箱,高壓蒸汽滅菌器等的使用,化驗室常用試劑的使用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及操作經驗。

3.環境衛生方面:做好化驗室的衛生很重要,也很關鍵。我們所做的檢測都是以干凈、良好的環境衛生為前提的。各種玻璃儀器使用前後都必須洗凈,待使用完畢後放回原位擺放整齊,並養成良好的實驗素養。打開窗戶使室內外保持空氣流通,地面及工作台無塵土、碎屑紙片等,及時將廢棄物倒棄清理干凈。

4.工作態度方面: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能夠正確認真地對待每一項工作,工作勤勤懇懇、投入、嚴謹認真、一絲不苟,遵守紀律,團結同事,熱心為大家服務,按時出勤,無缺崗現象,不影響正常工作。

總結這段期間的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由於我剛做化驗,經驗不足,以後還要繼續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對工作經常總結經驗和教訓,爭取更好地完成工作。

❻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詳細規范

1.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專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及操作技能培訓才能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准,所用材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5.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設備整潔,地面干凈,儲水箱應加蓋上鎖,專人專管。

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葯劑徹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的標准方可飲用。

6.在水箱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質,水箱周圍應干凈。

7.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水箱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污染設施。

8.泵房上鎖,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9.水箱頂蓋必須加鎖蓋好,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揭開頂蓋。

10.運行人員隨時注意各水箱水位計的顯示水位,注意觀察各水箱是否有滲漏情況,保證水箱正常運行。

11.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及疾病控制機構。

12.承包給清洗公司清洗的單位,必須簽訂《承包合同書》,確保清洗消毒質量。


(6)二次供水培訓心得擴展閱讀: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要求:

1.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應有很好的排水條件,供水設施應運轉正常。

2.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

3.通過設施所供給居民的飲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產生不良影響, 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1.設計水箱或蓄水池:

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不得滲漏,設置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於80cm,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並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並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

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h的用水量。

2.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有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

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如必須連接時,應採取防污染的措施。設施管道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接,須用沖洗水箱或用空氣隔斷沖洗閥。

3.設施須有安裝消毒器的位置,有條件的單位設施應設有消毒器。

4.設計中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 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

5.蓄水池周圍 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 2m內不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預防性衛生監督:

衛生部門必須參加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按本規范全項指標, 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設施日常使用的衛生要求:

1.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2.管理單位對設施的衛生管理必須制定設施的衛生制度並予以實施, 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

3管理單位每年應對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並對水質進行檢驗, 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保證居民飲水的衛生安全。

4.發生供水事故時,設施和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❼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閱讀全文

與二次供水培訓心得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