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運管所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
運管所明顯違法,1、駕駛員所駕車型與駕駛證不符屬交警管理范圍,運管所無權處理.2、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的證明或證書不是貨運人員必備證書,不應受處罰。
㈡ 交通執法隊與運管所工作的區別
交通局是管理公管處,路政大隊,運管處,運政執法大隊的機構,不直接對外執法。公管處,路政大隊,運管處,運政執法大隊是交通局的下設機構,以自己或交通局的名義對外執法。
求採納
㈢ 運管站推進依法行政採取哪些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執法監督
為了把「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工作落到實處,建立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運政執法隊伍,年初我所就成立了專門的法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了以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所長為直接責任人,科室隊負責人為具體負責人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體制。日常監督由分管所長具體組織;行政一把手定期抽查。通過這種監督機制,及時了解、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防止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和重大過失,維護廣大車主、駕乘人員的合法權益,塑造「依法行政,秉公執法」的運政形象。
二、以行業管理為中心,努力優化運輸市場環境
1、集中力量抓整頓,客運市場管理取得明顯成效
今年以來,客運市場整頓的重點是:①、嚴厲打擊客運班車串線經營、無證營運、私制線路牌、站外停靠、超負、倒客甩客等行為。②、嚴厲打擊客、貨運「黑車」和非危貨運輸車輛運輸危貨等違法違規行為,共查車輛1300多台,處罰違章車輛426台,在《武威運政服務》刊物上曝光未經許可、擅自營運的夏利車9輛。
2、加強基礎台帳、年審工作,促進了貨運市場的規范管理
一是加強車輛營運基礎管理。為進一步加強對營運車輛的基礎管理,我所結合車輛年審之機,對全縣的營運車籍檔案進行歸納梳理,做到檔案及時准確變更,使車輛基礎資料更加完善。二是嚴把市場准入關。所領導充分發揚民主,採取所長辦公會集體審批制度,在審批工作中結合我縣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掌握運輸結構特點,合理投放運力。
3、積極做好兩證年審工作。為做好今年營運車輛年審及復核工作,我所早布置、早安排,制定了兩證年審及復核領導小組。全年共年審《道路運輸證》906 份,其中班線客運車輛49台,短途定線客車96台,貨運車輛697台,計程車64台。對三類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全縣96家三類機動車維修企業中1家被評為2015年度aaa級企業,質量信譽為優良,3家被評為2015年度aa級企業,質量信譽為合格,其餘92家被評為2015年度a級企業,質量信譽為基本合格。客運公司、汽車站質量信譽考核為合格。
4、項目建設情況。通過積極爭取,在省、市運管局的支持下,我所2015年完成旦馬、毛藏、安遠、東大灘四個鄉鎮汽車站項目的建設任務,2015年鄉鎮汽車站項目建設計劃已報省局,朵什汽車站通過了驗收。【市運管所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市運管所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5、規費徵收情況
2015年,在費源少、難度大的情況下,所領導多次召開幹部職工會議,進行思想發動,認真分析形勢,要求大家樹立信心,迎難而上。各有關股、室積極採取了相應措施,抓源頭,加大上路稽查力度,千方百計擴大費源。一是在征費機制上繼續完善和健全征費承包責任制,將征費任務,落實到站,分片包干,責任到人,並分別簽定目標責任書,實行四定:定員、定點、定責、定任務數,年終獎罰兌現,所財務股堅持日清月結制度,做到當月規費票款兩清,加強了資金管理;三是把行業管理與規費徵收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班線復核、新車入戶、《營運證》年審、稽查等運政管理工作中,嚴把征費關。經過全體同志的奮力拚搏,今年安期完成了市運管局、縣交通局簽定的目標責任書各項目標任務。完成運管費100萬元,完成計劃的100%。
6、職工培訓情況。按照省運管局的安排,從3月份開始8月份,我所職工輪流進行計算機知識培訓,共有12人參加了培訓,整體上提高了職工素質。
7、行政許可情況。2015年我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我們把依法行政作為推進其他各項工作的根本保障,以學習貫徹《綱要》和《行政許可法》為主線,以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重點,精心安排部署,廣泛學習宣傳,積極推進實施,狠抓工作落實。依法行政工作整體上取得了好成績,2015年共許可貨車99輛,客車(短途定線面的)5輛,三類機動車維修企業8戶。
三、加強法制教育、努力提高運政執法水平
我所對職工開展系統的《憲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XX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部五個規章制度等法律法規知識教育;積極組織全所職工參加縣局組織的法制培訓考試,普法知識考試。通過學習使職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正確執法;利用各種會議和文件對職工進行法律知識和警示教育。並組織職工參加市運管局組織的「三學三比」知識競賽和「三學一創建」活動。通過這些宣傳教育,全所職工的法制意識、法律觀念、政策水平、業務能力普遍提高,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為依法管理道路運輸市場奠定了基礎。從年初到目前我所沒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更沒有行政賠償案件發生。
四、完善執法監督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廣泛的宣傳教育是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的基礎,要使運管隊伍真正成為一支高效、廉潔、執法公正的隊伍,僅靠宣傳教育是不夠的。為此,我所一方面在職工中開展「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爭創行業標兵」的活動。另一方面從業務管理、行為准則、執法監督等各方面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結合《2015年運管所工作目標考核辦法》,2015年我所制定了《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檢查表》、《交通運輸企業現場安全檢查表》、交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交通安全事故台帳、汽車站現場安全檢查表;《天祝縣運管所領導接待信訪制度》、《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責任制》、《績效考評制》、〈〈否定報備制〉〉、〈〈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行為准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天祝縣運管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天祝縣運管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等規章制度,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要求,為使我們的運政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方便群眾,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所將依法行政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有效的防範了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保證了執法過程中認定事實准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保護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市場管理,打擊違法經營
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運輸,培育一個健康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是道路運輸管理的目的。為了保護合法,打擊違法經營,維護廣大駕乘人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我所一方面加大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強化市場管理。另一方面又加大了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和打擊「黑車」的力度。按照年初目標考核辦法,各稽查隊全權負責轄區內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在稽查過程中,不論何種車輛,只要違章事實一經認定,即當場給予糾正,並填寫違章行為通知書,收錄相關現場筆錄和影像資料,按照執法程序告知當事人的權力義務;對於嚴重超載的客運車輛,及時安排車輛轉運旅客;對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和駕乘人員從事貨物運輸的,一經發現,則當場中止運行。並及時通知有資格運輸的企業和駕乘人員進行運輸,以便消除隱患,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2015年共查車輛1300多台,處罰違章車輛426台,適用一般程序47車次。
㈣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的機關
一、根據上級和廳領導指示,調度了解交通運輸系統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方針政策、決議、指示的情況。協助廳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廳機關及廳直單位的政務工作。
二、根據廳領導指示,組織起草、審核全省交通運輸工作總結、廳領導工作報告和重要文電、重要匯報材料等綜合性文稿。
三、承擔廳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行業相關工作。
四、承擔廳調研工作。擬訂廳調研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重大或專題調研活動,負責調研成果的收集、評審、應用工作。指導行業調研工作。
五、承擔廳會務工作。擬訂廳機關會議工作制度,匯總審核廳機關和各專業局會議計劃,組織或參與組織廳綜合性會議、重大政務活動的籌備工作,安排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廳務會、專題會和廳領導其他政務活動,整理印發主辦會議的《會議紀要》。
六、承擔廳文書處理工作。擬訂廳公文處理辦法,承辦廳收文電的登記、呈(傳)閱、催辦,負責廳發文件的審核把關。指導廳直單位文書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廳黨、政和廳長印鑒及廳黨政介紹信,監督管理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印鑒刻制、啟用。
七、承擔廳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擬訂督查工作制度,檢查、督辦廳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決定事項和領導批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檢查指導廳直單位督查工作。組織「兩會」代表、委員建議、議案和提案的辦理及相關工作。
八、承擔廳機關機要、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擬訂廳機要保密工作制度,承辦廳機要文電和資料的收發、呈(傳)閱、保管、核銷和立卷歸檔工作。承辦廳黨組保密委員會和密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指導廳直單位機要保密工作。
九、承擔廳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廳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接收保管廳文書、科技、會計、聲像等檔案,組織檔案開發、利用和服務,承辦檔案統計工作,組織或參與交通工程項目檔案驗收。指導行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檔案、圖書資料系列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十、組織續寫交通志、交通年鑒、交通大事記,協調指導交通各專業史志的編寫工作。
十一、承擔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廳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廳機關行政經費,編制經費預算方案,承辦機關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承擔廳機關辦公類固定資產管理。組織實施廳機關辦公設備政府采購。
十二、承擔廳公務接待工作。擬訂廳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承辦分工范圍內和廳領導批辦的接待工作。組織協調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的公務接待工作。
十三、承擔廳信訪工作。擬訂廳機關信訪工作制度,受理涉及我省交通運輸的信訪事項,指導、協調行業信訪工作。
十四、承擔廳政務值班管理工作。擬訂廳政務值班工作制度,處理日常值班事務。承辦以廳名義接收和發出的電話、電報、傳真、電子函件,辦理進京介紹信等。協調指導行業政務值班工作。
十五、承擔廳門戶網站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
十六、協調廳文印、收發、為廳領導辦公服務等工作,承擔廳辦公用房分配、調整工作,協調管理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十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制建設、體制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交通運輸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法制建設、體制改革工作。
二、擬訂交通運輸立法、執法、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歸口管理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計劃編擬、調研、起草、審核、會簽、報送、清理、修改和解釋工作;編制廳機關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承擔廳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會簽工作。
四、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重要政策的調研、擬訂工作。
五、承擔交通運輸行業普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貫組織工作。
六、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規范執法主體、依據、程序、文書和裁量權標准;指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交通行政執法檢查站點布局規劃的編擬、設置審核和報批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賠償的審查工作,監督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組織辦理執法投訴,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錯案追究。審核發放執法證件、執法監督證件,承擔執法裝備、服裝的標志、式樣、標准、使用范圍的統一管理工作。
八、歸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組織協調承辦廳管轄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
九、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擬訂行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劃、計劃、統計、投資、利用外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結合我省交通實際情況,擬訂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和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擬訂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編制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與其他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集疏運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工作;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工作。
四、承擔匯總、編制、上報和下達全省公路、水路、運輸場站、管理執法站點、科技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並監督公路、水路、運輸場站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實施。
五、提出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建議;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預算內投資、外資安排意見;組織擬訂有關專項資金規模、方向和標准。
六、組織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論證、項目立項及後評價工作,負責編制全省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路、水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行業審查工作。負責沿海、內河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或報批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八、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制定行業統計報表制度和專題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審核、上報、編發各項統計報表,組織編寫統計分析報告;負責統計資料、信息的對外提供和發布;指導行業統計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工作。承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經營性國省道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承擔有關投資協議的簽署、報批工作;指導行業開展外資利用工作。
十、組織經濟、統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推薦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標准規范,擬訂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及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承擔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資質審核、轉報、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交通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監督檢查交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核備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關資料,負責招標程序行業監管;組織建立並監管省級交通工程技術咨詢體系;發布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和建設市場信息。
三、承擔交通重點工程設計文件、概算預算、施工許可、開工報告、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審核、批復、轉報、備案等工作;協調辦理工程建設涉及的土地、環保等方面報批工作。
四、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制度、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五、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技術標准、規范和項目評優工作。指導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工作。
六、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擬訂交通財務會計、審計、規費徵收、預算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省級各項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工作,承辦各項貸款資金的落實、歸還和核算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和省財政資金、引進社會資金及利用外匯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擬訂籌融資管理辦法,指導行業籌融資工作。
三、承擔公路收費站點設置及交通收費項目、標准和收費許可證的審核、報批工作,提出有關交通運輸價格政策建議。
四、承擔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省級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和辦法,擬訂、下達年度交通規費徵收計劃,並監督落實。承擔交通規費票據管理、收費公路統計、交通規費減免及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指導和審計監督。
五、承擔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聯網收費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聯合稽查;承擔聯網收費拆賬、結算數據審核工作。
六、組織編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預算,承擔預算執行和檢查分析工作。轉批省級部門預算,監督指導廳屬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工作。
七、承擔交通預算單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單位及廳屬國有交通企業財務報表、財務決算的布置、審核、分析、匯總上報和轉批等工作。承辦國家和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核和資金清算工作。
八、承擔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廳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歸口管理交通國有資產,承擔受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交通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組織辦理交通預算單位產權登記,按管理許可權協調辦理資產購置、調撥、轉讓、報廢處置、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對外投資等工作。
十、承擔交通經費資金、專項資金、建設資金的申請、撥付、轉批等工作,監督指導廳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會計、審計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考試、推薦工作。
十一、承擔廳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執行財經法規規章制度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對廳屬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協調配合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交通運輸行業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外事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定、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承擔廳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和廳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廳管幹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訓、監督、獎懲和後備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幹部調配、公務員招考、人員招聘、人才交流、智力引進、軍隊轉業幹部(城鎮義務兵)安置等工作;承擔廳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崗位設置、聘任工作;指導行業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及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的推薦選拔與管理、服務工作。
四、承擔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人事統計工作;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有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廳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廳外派、掛職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指導行業有關勞動定員、勞動保護以及勞動工資政策貫徹執行;承擔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社會保險工作。
六、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幹部考核評價體系、行業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的建設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廳表彰獎勵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出國(境)團組計劃編制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報批及護照管理工作。
八、指導行業勞動衛生有關工作;承擔廳機關醫療管理有關工作。
九、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訂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標准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業文明創建、文化建設、行風建設等方面工作。
十、承擔廳新聞宣傳工作。擬訂新聞宣傳工作意見、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安排廳重大新聞宣傳活動。承擔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信息化、質量管理、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管理制度、標准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科技、信息化、質量、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研究擬訂交通科技、信息化、節能減排、教育與培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提出行業年度科技創新、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信息化建設、交通教育與培訓及廳屬學校招生計劃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交通運輸重點科研項目、新產品科研攻關、鑒定驗收和推廣應用等工作,承擔行業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推進行業科技進步。監督指導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歸口管理交通運輸信息化工作,制訂行業信息化建設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落實。承擔重大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管工作。
五、歸口管理行業標准、質量管理、計量、產品生產許可證、知識產權等項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組織行業節能減排示範項目的申報和推廣應用,監督行業節能減排重點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行業節能減排考核評比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科技教育信息、節能減排等有關業務統計分析和科技教育獎勵等工作,組織開展信息咨詢服務,編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歸口管理廳屬學校的教學業務工作。承擔教學管理、師資管理、學生管理和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工作;組織提出廳屬學校布局、專業設置和調整建議方案。
九、組織交通工程、船舶、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推薦、評審工作。
十、組織行業職工重點培訓工作,承擔廳屬單位、指導行業職工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辦法和應急處置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編制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責任制落實。
三、承擔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對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人員培訓。
四、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承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資質、企業開業安全條件審查,擬訂運輸設備安全標准,指導安全生產設施設立、建設和使用工作。
五、組織或參與公路、水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監督指導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
七、承擔應急值守工作。管理廳應急值班工作,接報突發事件信息,組織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承擔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數據上報和發布工作。統計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數據,組織對安全生產事故、突發事件規律進行研究分析,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性國防交通法規、規章,並組織協調實施。
二、承擔國防交通網路布局規劃,審定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和提出立項報告。會同有關軍事機關,提出交通、通信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議。組織或參與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審定、檢查監督、竣工驗收。
三、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交通、通信重點目標保障方案,組織和調用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軍事行動以及其他緊急任務提供交通、通信保障。
四、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民用運力國防動員預案和徵用方案,組織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和公安、海洋與漁業、海事、農機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潛力調查。
五、承擔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國防交通物資器材儲備計劃,調配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器材,調整國防交通物資器材儲備種類、數量與布局。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教育,擬訂並組織實施國防交通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交通保障隊伍訓練與演練計劃,組織和管理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科研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國防交通工作,負責協調軍事運輸、油料供應、部隊通用裝備社會化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八、組織開展國防交通發展戰略、國防交通組織機構和保障隊伍建設與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提出有關決策建議和改革方案。
九、歸口管理交通系統交通戰備工作,指導監督交通抗震救災、防汛和廳直單位人民防空工作,參與擬訂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擬訂水毀資金補助方案,負責省交通應急戰備車隊的指揮調用。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規劃,負責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工作,參與項目總體方案和費用預算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績效考評工作。
十一、負責受理戰時因履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義務造成民用運載工具財產損失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後,提出補償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擬訂廳有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文件、參加政治活動、使用車輛、健康查體休養、文體活動、後事處理等管理服務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經濟、社會及交通發展中的作用。
四、組織編報全省交通運輸系統離退休幹部健康休養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離退休幹部及遺屬的困難補助、走訪慰問等工作。
五、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老幹部黨總支組織政治學習和黨的組織活動。
六、承擔廳有關離退休幹部的統計工作。指導廳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中央及省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廳機關、駐濟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二、擬訂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規劃、計劃、意見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歸口管理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指導駐濟直屬單位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
四、組織領導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紀委的建立撤銷、換屆選舉、充實調整及發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五、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的作風建設,負責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管理、獎懲工作。
六、承擔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導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廳屬單位政工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評審和推薦工作。
七、歸口管理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統戰、對台、僑務、民族、宗教、雙擁等方面的工作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選拔、推薦工作。
八、領導廳直機關紀委、工會、團委、婦工委工作,承擔廳直機關團委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廳機關和指導駐濟直屬單位計劃生育、義務獻血、義務捐獻、愛國衛生等工作。
十、承辦上級黨委和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承擔交通公安、保衛隊伍的組織機構、基層基礎業務和裝備的建設工作。指導行業內各交通公安處、科、所做好港、站治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檢查、指導廳直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交通廳辦公區、宿舍區治安管理;督導廳物業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三、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承擔交通各項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擔與地方公安機關的業務協調工作。
五、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和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指導交通監察隊伍執法工作。
三、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管理、督察、考核工作。
四、承擔交通運輸監察執法隊伍任職資格管理,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培訓計劃。
五、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服裝、裝備的審核、製作、發放、收繳等管理工作。
六、承擔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方面的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站點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七、指導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精神文明、廉政和行風建設。
八、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㈤ 運管人員如何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用語規范、准確、文明、語言清晰;語速適專中。表明身份屬時,使用問候語,出示執法證件,並清楚地告知對方執法主體的名稱。
要求出示有關證件時,清楚簡潔地告知對方所要檢查的證件名稱。
㈥ 有關於運管執法許可權。
道路運輸管理局應該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國家《道條》是明確了道路回運輸管理機構執法許可權的。答但是,這個許可權又會因地方而異,地方政府有可能會將執法權統一給了同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其他部門,所以是由每個單位的三定方案決定了。
根據相關條例,運管部門可以在公路口實施檢查,但是條例沒有明確說是什麼樣的公路口,所以這里的公路口應該包含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公路口,或者是在省政府批準的檢查點檢查。
另外,高管局和運管不屬於同一個部門職能也不同,所以分擔的職責也不同。
㈦ 運管所執法人員轉正筆試題《附答案》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復習思考題運政部分
(所附答案僅供參考,請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准。)
一、填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經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訂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的第3次修訂,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 班線運輸 。
4、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 和道路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 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5、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6、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關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許可權,對客運經營者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 ;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 客運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當經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學校 培訓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 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
9、 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車道路運輸證和 從業資格證
10、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 ,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 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1、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車輛、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
12、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客貨運輸車輛 綜合性能檢測 ,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13、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道路運輸機構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機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上崗。
15、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登記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滿1個月以上的,應當到駐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四川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繳納規費。
16、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 內營運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1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18、 客運經營者違章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 ,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19、 在春運、旅遊「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動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20、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 車輛營運證 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1、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 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報備。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23、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24、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中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25、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至8年 。
26、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27、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屆滿前60日重新提出申請。
28、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從事客運經營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9、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30、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31、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2、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 超載 ;貨物的 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33、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
34、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5、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 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測的車輛出站。
36、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 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
3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 ,保證維修質量 。
38、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和 收費標准,合理的收取費用。
39、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
40、 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後,經維修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 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41、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
4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 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43、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業戶,應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
4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要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不僅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營運知識、運輸法規知識等。
45、。同43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47、 對於違法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責任外,接受培訓者也可以依據培訓合同以消費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責任,對於不按規定培訓的可以 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進行處罰。
48、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按照規定 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49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50、 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發生費用結算區分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51、 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經營以 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和修理。
5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為使 機動車駕駛員 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所需要的 駕駛技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專門培訓。
53、 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行區域可以分為跨省、跨地市(州)、跨縣(市)、縣(市)內、農村客運 等五類。
54、 包車客運是指 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運輸方式。
55、 旅遊包車是指以運送旅客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
56、 二類班車客運,是指運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車客運。
57、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應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擔賠償責任。
58、 客運站管理的「三優三化」是指優質服務 、 優良秩序 、 優美環境和 服務管理規范化 、 服務過程程序化 、 服務質量標准化 。
59、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分為 一類 (大修) 、 二類(二級維護) 和三類(專項修理) 。
60、 道路運輸管理對象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包括機動車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和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道路運輸站場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客運站點)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
61、 運政執法主要以源頭檢查為主,路面檢查為輔。
62、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 經營許可證 和 道路運輸證 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63、 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 、 安全知識 、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 崗位技能 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64、 汽車駕駛學校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 、按核定的 教學 培訓人員,保證教學質量。
?65、 從事 800 公里以上線路、高速公路直達、 旅遊客車 、 的營運車輛以及 出租汽車 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
第二十三條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66、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要求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6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 3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判斷題(20分)
1、《道路運輸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計程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自動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3、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可以)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4、機動車維修實行( ?)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5、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三年內(必須沒有發生)交通責任事故。(×)
6、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7、無有效公路規費收訖標志的,公路稽徵機關可以暫扣車輛。(√)
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不能)收取工本費。(×)
9、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10、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1、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不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應分別進行處理(× )
12、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3、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暫扣車輛。(√)
1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 ?)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16、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2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1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對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客運車輛實施(暫扣)。(×)
18、《道路運輸條例》所指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性能檢測站)。(×)
19、交通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裁量等級。(√ )
20、拖欠公路規費超過2年的,稽徵機構不應再追繳。(×)
21、公路客運附加費向營業性客運車輛徵收。(√)
22、對偷逃公路規費的,稽徵機構可以直接暫扣當事人的車輛。(√)
23、車輛掛靠經營的,被掛靠單位是繳費義務人。(√)
24、暫扣車輛超過3個月車主未接受處理的,稽徵機構可以申請拍賣欠費車輛。(×)
25、未按規定在稽徵機構辦理公路規費異動手續轉賣轉讓車輛的,由車輛使用方負責繳費。(×)
26、公路運輸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徵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機構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以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 )
27、交通行政聽證程序主要包括聽證申請、聽證會通知、舉行聽證會、作出處理決定等步驟。(√ )
28、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
29、根據《公路法》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30、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 )
3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徵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徵收。(√ )
32、調查取證過程中進行勘驗檢查時,當事人必須到場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字。(× )
33、規費徵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車輛,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 )
35、《聽證會通知書》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的15日向當事人送達。( × )
36、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 √)
3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交通部負責審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書面告知、處罰決定、送達並執行等步驟。(√ )
39、對印製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採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
40、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 )
41、公告送達只限於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後,即視為送達。( √)
42、對逃費車主按規定課以滯納金,數額較大的,車主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
43、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
4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45、對拖延車籍登記並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稽徵機構應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養路費和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及時辦理調駐手續,並從開始調駐的第三個自然月起,在調駐地稽徵機構繳納養路費。(√ )
47、滯納金是對被管理者未按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給予的一種經濟處罰。( × )
48、對倒換牌照,塗改、偽造養路費票證的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
49、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自行收集的證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無效。(√ )
50、對管轄發生爭議的路政案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 )
51、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稽徵機構申報,從稽徵機構核準的當月起停繳養路費。(× )
52、車主對稽徵機構的征費行為不服應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53、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10)分鍾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
54、在春運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
55、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56、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是路檢路查項目之一。(× )
57、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58、車主提出減征公路規費申請,稽徵機構必須在60日內答復同意與否。(× )
59、由於車輛具有流動性,違反公路規費徵收法規的違法行為,除了車籍地稽徵機構有權管轄外,車輛經過地的稽徵機構也有管轄權。(√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當月養路費的,從當月11日起加收滯納金。( √ )
61、對因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繳養路費的,以及非惡意欠(逃)繳養路費、繳費義務人能夠積極足額清繳養路費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經稽徵處核准,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條例》第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六條,侵佔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根據這個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情節,最高可以給予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
6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提到的「以下」說明包括三萬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這一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規。(×)
65、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種以上罰則的行政處罰。(× )
66、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
67、行使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和合理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
69、《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規定:車輛經申報停駛或批准報廢,仍上路行駛的,由公路稽徵機關責令其補繳,按日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應繳規費三倍以下罰款。從違法情節上看,將以上車輛用於修車等非運營上路行駛比用於從事客貨運輸上路行駛更為嚴重(× )
70、《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88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違法相對人以警告的同時還可以給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71、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參照規定執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資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
74、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因屬企業經營行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無權進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漁標和軍用標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76、港口理貨經營人不得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
77、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
7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商港、漁港、軍港、工業港、避風港。(× )
79、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其中一至四級航道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航道報交通部備案。( √)
80、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標管理部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航標,必須經港口管理部門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徵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
83、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
84、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作業期間還應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
85、對徵收的航道養護費和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事業費,必須貫徹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
86、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港口管理機構(× )。
87、經國家批准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養護費由航道養護費開支(× )。
88、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 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89、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 下列不屬於《港口法》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的預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務時,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
93、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並應當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
94、某企業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並取得違法收入8.9萬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5、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
96、《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與本單位相關的預案有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
97、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
98、交通行政處罰中,與本案當事人曾經相識的案件調查人員不一定要迴避的。(√ )
99、《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中所稱「違法事實」,包括: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的過程、違法的性質、違法的特點。(× )
100、指紋不屬於交通行政執法證據種類的。( √ )
㈧ 交通綜合執法具體是怎麼回事運政在裡面做什麼事
交通綜合執法是負責交通運輸的部門,運政在其中實行行政處罰權,對違法車輛進行處罰和管理。全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政策研究,組織協調交通運輸重大行政執法及跨區域聯合執法工作;承擔市交通運輸局行政管理職能范圍內相關執法門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8)運管執法隊伍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