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作為村幹部同為黨員超生如何處理
《人口與計劃生抄育法》襲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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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村幹部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村幹部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
2、《農村土地承包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通過修法,一些早就落後於農民實踐、阻礙農村發展的條款從法律中刪除。
3、《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4、《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5、《食品安全法》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