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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新規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1-01-28 19:59:17

⑴ 供應室消毒員上崗證如何考取。謝謝/急

參加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

無論是初級消毒員還是中高級消毒員都必須經過若干標准學時的培訓,全面掌握科學消毒的專業知識,掌握不同級別消毒員應掌握的消毒知識,領會科學的消毒技巧,並能夠進行合理的現場操作。在參加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才能獲得國家勞動部門和衛生部人事司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衛生部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制定從消毒員《國家職業標准》、《培訓大綱》《培訓教程》、《考試題庫》到教學方法、課件平台、考試鑒定等都採用國家統一標准,並形成規范的培訓鑒定認證體系、做到統一標准、統一培訓、統一考試、統一質量。

(1)消毒新規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消毒員要求規定:

1、受理申請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時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委託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規定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對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2、經審查核實,對生產場所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予退回。

⑵ 簡述消毒隔離制度

消毒隔離制度
1、病房內收住患者應按感染與非感染性疾病分別收治。
2、醫護人員應掌握標准防護要求,進入無菌區或執行無菌操作時,按規定著裝;醫務人員進入感染患者房間,應嚴格執行相應疾病的消毒隔離及防護措施,必要時穿隔離衣、戴手套等。
3、病區設感染監測員,職責明確,負責對病區醫務人員進行感染控制相關知識培訓,督導檢查相關措施的落實。
4、嚴格執行手衛生相關規定。
5、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及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抽血、輸液操作時,應保證一人一巾一帶,患者的床頭櫃用消毒液擦拭,做到一桌一巾,每日1-2次。病床濕式清掃,做到一床一巾,每日1-2次。
6、無菌物品應專櫃儲存,與待消毒物品分區放置,標識明確;滅菌物品須註明消毒日期和有效期;打開的無菌物品有效期為4小時,過期、失效物品應及時取出並重新消毒或更換,一次性物品一次性使用。
7、患有肝炎、活動期結核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護理人員不宜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待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工作。
8、需保護性隔離的患者,應優先做治療護理工作;對實行床旁隔離的患者,後做治療護理工作。
9、患者的衣服、被單每周更換一次。被血液、體液污染時及時更換,在規定地點清點更換下的衣物及床單元用品。
10、病區垃圾分類管理規范,不得混放;各種醫療垃圾桶標識明確;醫療銳器處理規范,各種醫療廢物按規定收集、包裝、專人回收。
11、各種診療護理用品用後按醫院感染管理要求進行處理,特殊感染的患者採用一次性用品,用後裝入黃色塑料袋內並粘貼標識,專人負責回收。
12、患者的餐具、便器固定使用,特殊感染患者的排泄物及剩餘飯菜,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3、病房及衛生間的拖把等衛生清潔用具,要分開使用,且標記清楚。用後消毒液浸泡,並清洗後晾掛備用。
14、一般情況下,病房應適時開窗通風,每日至少2次,每次30分鍾。地面濕式清掃,必要時進行空氣消毒。發現明確污染時,應立即消毒。患者出院、轉院、轉科、死亡後均要進行終末消毒。

⑶ 學校一旦復課,那培訓機構勢必也會復課,請問國家有規定培訓機構的消毒措施會和學校一個標准嗎

按常理說抄應該是同一個標准,但是我覺得可能還會更嚴格,機構也不能只依賴這些標准,也要做好所有防護工作,對學生、老師、家長多方負責。
除此之外,現在很多機構還在乾等著復課,但是復課並不代表就能正常開展培訓,現在很多地 區已經明確復課後周末暑假會壓縮,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機構一定要提前做好線上部署的准備,用好類似美閱教育的平台工具,避免熬過了這段時間,反而因為下雪不冷化雪冷,沒熬過黎明。

⑷ 消毒產品生產標准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保證消毒產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含分裝)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廠區環境與布局
第三條 廠區選址衛生要求:
(一)與可能污染產品生產的有害場所的距離應不少於30米。
(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得建於居民樓。
(三)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生活垃圾、無蚊蠅等有害醫學昆蟲孳生地。
第四條 廠區環境整潔。廠區非綠化的地面、路面採用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便於降塵和清除積水。
第五條 廠區的行政、生活、生產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分開。
第六條 廠區應具備生產車間、輔助用房、質檢用房、物料和成品倉儲用房等,且銜接合理。
第七條 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中分裝企業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於60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於2.5米。
第八條 廠區內設置的廁所應採用水沖式,廁所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易清洗、不易積垢材料。
第九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設施應不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章 生產區衛生要求
第十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各功能間(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合理布局,工藝流程應按工序先後順序合理銜接。人流物流分開,避免交叉。
第十一條 生產區各功能間(區)應配置有效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等設施。
第十二條 消毒劑、化學(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劑、隱形眼鏡護理用品、衛生濕巾、濕巾的生產企業生產車間包括:配料間(區)、製作加工間(區)、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分裝企業生產車間至少包括:分(灌)裝間(區)、包裝間(區)等。
第十三條 生產區內應設更衣室,室內應配備衣櫃、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並保持清潔衛生。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更衣室內還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和手消毒設施。潔凈室(區)應設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等產品的生產區應根據各自的潔凈度級別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產區內或相鄰生產區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潔凈度級別的生產車間避免交叉污染。
潔凈區的設計、建築、維護和管理等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十五條 物料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生產操作工序與成品生產應在不同生產車間(區)或採取隔離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條 生產區通道應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防護需要,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物品。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於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中,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地面、牆面、頂面和工作檯面所用材質應便於清潔。對於有特殊衛生要求的產品,其生產車間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包裝除外)、分裝應在1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二)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皮膚粘膜抗(抑)菌制劑(用於洗手的抗(抑)菌制劑除外)等產品配料、混料、分裝工序應在30萬級空氣潔凈度以上凈化車間進行。
凈化車間應符合《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消毒劑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生產的衛生要求對生產車間環境採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潔凈室(區)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採用的消毒方法對設備不得產生污染和腐蝕,對原輔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裝材料不得產生污染,對生產操作人員的健康不得產生危害。
第十九條 衛生用品生產車間的環境衛生學指標應符合《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准》(GB15979)及其他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規定。
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四章 設備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具備適合消毒產品生產特點和工藝、滿足生產需要、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設備,生產設備應符合本規范附件1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和衛生要求,易於清洗、消毒,便於生產操作、維修、保養。
生物指示物應採用專用的生產設備加工、生產。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產品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潔、耐腐蝕,且不與產品發生化學反應或吸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制水設備、輸送管道和儲罐的材質應無毒、耐腐蝕。管道應避免死角、盲管。
純化水等生產用水在制備、儲存和分配過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第二十四條 使用、維護和保養設備所用的材料不應對產品和容器產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品不同的衛生要求,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管道、儲罐和容器應定期清洗、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六條 生產和檢驗的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定期維修、保養、校驗,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應有合格標志,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規定定期檢定。不合格的設備應移出生產區,未移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條 分裝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生產設備。

第五章 物料和倉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物料應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符合相關質量標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並能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或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消毒產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葯物、激素等物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以下要求:
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為無菌的純化水;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劑、衛生用品的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倉儲區應保持清潔和乾燥,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並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其中揮發性原材料儲存時還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
易燃、易爆的消毒產品及其原材料的驗收、儲存、保管、領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倉儲應符合防雨、防曬、防潮等要求。
通風、溫度、相對濕度等的控制應滿足倉儲物品的存儲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倉儲區內應分區、分類儲物,有明顯標志。
儲物存放應離地、離牆存放不小於10厘米、離頂不小於50厘米。
物料和成品應當分庫(區)存放,有明顯標志。
待檢產品、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應分開存放,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
第三十四條 倉儲區應有專人負責物料、成品出入庫登記、驗收,並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對產品質量和本規范的實施負責。
滅菌劑、皮膚粘膜消毒劑(用於洗手的皮膚消毒劑除外)、化學(生物)指示物、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設置衛生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其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設立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對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的各項標准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生產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設備采購和維護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留樣制度、物料采購制度、原材料和成品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登記制度、產品投訴與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及其處理制度等。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同一生產線生產相同工藝不同產品時,應制定生產設備和容器的操作規程、清潔消毒操作規程和清場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並如實記載生產過程的各項記錄,包括物料采購驗收記錄、設備使用記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內容。
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塗改,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後3個月。
第四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本規范要求建立與其生產能力、產品自檢要求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根據產品特點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設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檢驗室。
微生物檢驗室應符合實驗室設置的有關要求,並滿足出廠檢驗項目的需要。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其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靜電、震動等環境因素應能滿足儀器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消毒劑、抗(抑)菌制劑有效成分含量檢測需要使用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等儀器設備的,可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特點對產品衛生質量進行自檢,不同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對每個產品消毒作用因子強度進行檢測;無特定消毒作用因子強度檢測方法的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產品進行檢測。
(二)化學(生物)指示物生產企業應建立能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技術參數、檢測指標及方法,並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進行檢測。
(三)消毒劑、抗(抑)菌制劑生產企業應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進行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皮膚粘膜消毒劑、滅菌劑、抗(抑)菌制劑不能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檢測的,應作pH值、相對密度、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指標測定。
(四)隱形眼鏡護理用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產品質量特點對每個投料批次生產的產品按照《隱形眼鏡護理液衛生要求》(GB19192)進行理化指標、微生物污染指標和細菌、黴菌等消毒效果指標檢測;無特定有效成分含量檢測方法的,應對有效成分含量除外的其他理化指標進行檢測。
(五)其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每個投料批次的產品進行微生物指標和包裝完整性檢測,濕巾還應進行包裝密封性檢測,衛生濕巾還應進行有效成分含量、包裝密封性檢測。
生產企業有微生物檢驗條件的可以接受其分裝企業、另設分廠(車間)的委託,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生產企業無微生物檢驗條件的應委託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微生物指標進行檢驗。
紙杯的批次還應符合《紙杯》(QB 2294)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每批產品投放市場前應按本規范的自檢項目和產品企業標准出廠檢驗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企業標准中的衛生指標及其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技術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有凈化要求的生產企業應對凈化車間進行以下項目檢測:溫度、相對濕度、進風口風速、室內外壓差、空氣中≥0.5μm和≥5μm塵埃粒子數、工作台表面、裝配與包裝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
有凈化要求的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工人手錶面進行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其他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應對生產車間的工作台表面、生產車間空氣細菌菌落總數,工人手錶面細菌菌落總數和致病菌進行檢測,並有檢驗報告。

第七章 人員要求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配備適應生產需要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知識的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質量檢驗人員應具有檢驗相關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檢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並經培訓合格上崗。
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上崗。
第四十六條 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患者及病原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分裝或質量檢驗。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相關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專業技術等知識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培訓計劃應與企業當前和預期的生產相適應。
企業應保留所有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
第四十八條 非潔凈室(區)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潔凈室(區)。
第四十九條 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並不得有進食、吸煙等影響產品衛生質量的活動。
凈化車間和衛生用品生產車間工作人員在操作前應進行洗手消毒;在生產過程中應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進入非生產場所,不得戴首飾、手錶以及染指甲、留長指甲等。凈化車間的工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毒產品:是指納入衛生部《消毒產品分類目錄》中的產品。
抗(抑)菌制劑:是指直接接觸皮膚粘膜的、具有一定殺、抑菌作用的制劑(栓劑、皂劑除外)。抗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殺滅率≥90%(殺滅對數值≥1.0);抑菌制劑在使用劑量下,對檢驗項目規定試驗菌的抑菌率≥50%。
物料:包括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潔凈區:指由潔凈室所組成的區域。
生產區:指由倉儲庫、生產車間和輔助生產車間等組成的區域。
凈化車間:按控制區、潔凈區嚴格分區設計,室內環境、用具採用無脫塵、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過物理過濾除塵、定向通風使室內微小氣候達到相應潔凈度的生產車間。
1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3,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20,000個/立方米,空氣細菌菌落總數≤500cfu/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0cfu/皿。
30萬級潔凈度凈化車間:生產過程中室內環境應達到以下要求:溫度18℃-28℃,相對濕度45%-65%,進風口風速≥0.25米/秒,室內外壓差≥4.9帕,空氣中≥0.5μm塵埃粒子數≤10,500,000個/立方米,≥5μm塵埃粒子數≤60,000個/立方米,物體表面細菌菌落總數≤15cfu/皿。
生產用水:是指產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飲用水、純化水等。
純化水:通過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製得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二部中「純化水」項下規定,且不含任何添加劑的水。
投料批:是指計劃在特定的限制內有一致的特性和質量,並在同一個製造周期內根據一個製造指令生產的消毒產品或其物料的具體數量。
第五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消毒產品生產衛生許可規范

⑸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

中科院廣州化學研究所: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衛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消毒產品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於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化學指示物,以及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制劑。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

同一個消毒產品涉及不同類別時,應當以較高風險類別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不需要行政審批的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

第四條 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在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衛生安全評價,並對評價結果負責。衛生安全評價合格的消毒產品方可上市銷售。

產品責任單位是指依法承擔因產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國產產品責任單位為生產企業,委託生產加工時,特指委託方;進口產品的責任單位為在華責任單位。

第五條 衛生安全評價內容包括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檢驗報告(含結論)、企業標准或質量標准、國產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批文情況。其中,消毒劑、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制劑還包括產品配方,消毒器械還應當包括產品主要元器件、結構圖。

第六條 消毒產品的配方應當與實際生產的一致,配方的書寫格式和要求見附件1。

第七條 消毒產品原材料的級別、純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要求應當符合相應消毒產品衛生標准、技術規范和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消毒器械的結構圖應當與實際生產產品的結構一致,並標明主要元器件名稱、技術參數和數量。

第九條 消毒產品的標簽(銘牌)、說明書應當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產品責任單位在對消毒產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時,應當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並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所有檢驗項目應當使用同一個批次產品完成(檢驗項目及要求見附件2)。

第十一條 消毒產品的檢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進行。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消毒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在批準的檢驗能力范圍內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依據消毒產品衛生標准、技術規范和檢驗規范開展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含結論),對檢驗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如果衛生標准、技術規范沒有明確檢驗方法,可按照企業標准進行檢驗。

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於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產品重新進行檢驗:

(一)實際生產地址遷移、另設分廠或車間、轉委託生產加工的。其中,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應當進行有效成分含量測定、原液穩定性試驗、pH值測定;消毒器械應當進行主要殺菌因子強度測定,不具備殺菌因子測定條件的應當進行模擬現場試驗;生物指示物應當進行含菌量測定,化學指示物應當進行顏色變化情況測定,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應當進行滅菌因子穿透性能測定;

(二)消毒劑、抗(抑)菌制劑延長產品有效期的,應當進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項抗力最強的微生物殺滅(或抑制)試驗和穩定性試驗;使用原送檢樣品的只需做穩定性試驗;

(三)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劑增加使用范圍或改變使用方法的,應當進行相應的理化、微生物殺滅(或抑制)和毒理試驗。

第十三條 國產產品企業標准和進口產品質量標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劑、抗(抑)菌制劑產品標准應當包括原材料衛生質量要求(包括級別、純度)、技術要求(包括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微生物學指標、殺滅微生物指標)及其檢驗方法、型式檢驗項目、出廠檢驗項目等;消毒器械標准應當包括名稱與型號、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術參數、技術要求(包括殺菌因子強度、殺滅微生物指標)及其檢驗方法、型式檢驗項目、出廠檢驗項目等;

(二)產品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規定要求,並不低於相應產品衛生標准;

(三)檢驗方法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定要求;

(四)國產產品的企業標准應當依法備案,並在有效期內。

第十四條 產品責任單位的衛生安全評價應當形成完整的《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包括基本情況和評價資料兩部分(格式見附件3)。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為四年,第二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長期有效。

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時,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登記表見附件4)。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形式審查,資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產品責任單位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憑證見附件5),並對備案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加蓋騎縫章。

已完成衛生安全評價的產品上市後,產品如有改變(配方或結構、生產工藝)或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保證所評價產品與所生產銷售產品相符,同時到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前,生產企業應當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在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時,只作關鍵項目。其中,消毒(滅菌)劑檢驗項目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項抗力最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消毒(滅菌)器械檢驗項目為主要殺菌因子強度和一項抗力最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生物指示物檢驗項目為含菌量的測定,滅菌化學指示物檢驗項目為顏色變化情況的測定。兩年內國家監督抽檢合格的檢驗項目可不再做。

第十五條 產品經營、使用單位在經營、使用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前,應當索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和備案憑證復印件。其中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中的評價資料只包括標簽(銘牌)、說明書、檢驗報告結論、國產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進口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及報關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開展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情況的衛生監督檢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衛生規范要求或衛生質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或《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未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

(二)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未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的;

(三)出具虛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的;

(四)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中評價項目不全的或評價報告結果顯示產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銷售、使用的;

(五)消毒產品有效期過期的;

(六)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未重新進行檢驗的;

(七)產品上市後如有改變(配方或結構、生產工藝)或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未對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內容進行更新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配方的書寫格式和要求

附件2 檢驗項目及要求

附件3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附件4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登記表

附件5 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憑證

⑹ 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中規定 ,消毒劑消毒效果實驗室評價時,評價消毒劑殺滅率合格的數值是多少

在試管菌懸液殺菌時一般要達到99.9%以上,做模擬現場試驗時達到90%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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