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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應急救援依照批準的培訓計劃嚴格實施

發布時間:2021-01-27 23:28:43

『壹』 創建安全生產標准化企業應急救援預案需要到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嗎

需要啊,考評細則裡面有規定啊,備案,還有通報相關單位的規定

『貳』 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工作

可以通過事故案列;組織職工自查身邊的危險源,並制定預防措施;組織職工學習一些避險常識等等。

『叄』 安全生產監察機關應當如何開展安全監察工作

這個太寬泛了吧,人家一本書都講不完這個問題。
我簡單說幾方面,不完全啊。版
1、學習權上級的文件、通知,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按照要求開展安全活動
2、搞好安全檢查;通常是聯合其他政府部門搞檢查
3、搞好安全宣傳、安全教育
4、針對各類重特大事故,要及時趕往現場,進行指揮救援工作,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情況
5、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參與死亡事故及重特大事故調查

『肆』 如果你是礦長,應對你所在煤礦負有哪些安全職責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人員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等災害事故及出現「十種」險情時必須組織立即停產、撤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建立可靠的「三條」生命線,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准「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伍』 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准,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准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准,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准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准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託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准。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准,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准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准作為高危行業企業准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准核准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准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託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准,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准。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註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陸』 煤礦應急救援解決方案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應急准備和響應行動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其重要內容包括方針與原則、應急策劃、應急准備、應急響應、現場恢復、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六大要素。其編制的主要內容和格式為:

方針與原則
應急救援預案應有一明確的方針和原則作為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綱領。體現保護人員安全優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環境優先。同時體現事故損失控制、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高效協調以及持續改進的思想。

應急策劃
應急策劃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礎,是應急准備、響應的前提條件,同時它又是一個完整預案文件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煤礦的基本情況以及危險分析與風險評價、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分析等結果。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煤礦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
(2)危險分析、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危險分析結果應提供:
◎地理、人文、地質、氣象等信息;
◎煤礦功能布局及交通情況;
◎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重大事故類別;
◎特定時段、季節影響;
◎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險目標的確定。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
◎重大危險裝置、設施現狀的安全評價報告;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
◎其他。
(3)資源分析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以及應急救援所需資源: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臨煤礦可利用的資源
(4)法律法規要求法律法規是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國家、省、市及應急各部門職責要求以及應急預案、應急准備、應急救援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作為編制預案的依據。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其他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應急准備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
◎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
◎煤礦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
◎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2)應急資源應急資源的配備是應急響應的保證。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預案的資源配備情況,應包括應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術資料、應急設備和物資等,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應急救援保障。分為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內部保障。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後勤等人員;
◎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周圍地區圖、氣象資料、煤礦安全技術說明書、互救信息等存放地點、保管人;
◎應急通信系統;
◎應急電源、照明;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葯品等;
◎煤礦運輸車輛的安全、消防設備、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
◎保障制度目錄;
◎責任制;
◎值班制度;
◎其他有關制度。
外部救援。依據對外部應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互助的方式;
◎請求政府、集團公司協調應急救援力量;
◎應急救援信息咨詢;
◎專家信息。
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應提供的必要資料,通常包括:
◎礦井平面圖;
◎礦井立體圖;
◎巷道布置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井下運輸系統圖;
◎礦井通風系統圖;
◎礦井系統圖;
◎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瓦斯、煤塵、頂板、水、通風等數據;
◎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
◎井下通信系統圖等。
應急設備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並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應急設備一般包括:
◎報警通訊系統;
◎井下應急照明和動力;
◎自救器、呼吸器;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
◎通訊設備。
(3)教育、訓練與演練。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確定應急培訓計劃;演練計劃;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等內容。
應急培訓計劃依據對從業人員能力的評估和社區或周邊人員素質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員工應急響應的培訓;
◎社區或周邊人員應急響應知識的宣傳。
演練計劃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演練准備;
◎演練范圍與頻次;
◎演練組織。
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依據教育、訓練、演練計劃,確定以下內容:
◎實施的方式;
◎效果評估方式;
◎效果評估人員;
◎預案改進、完善。
互助協議當有關的應急力量與資源相對薄弱時,應事先尋求與外部救援力量建立正式互助關系,做好相應安排,簽定互助協議,做出互救的規定。

應急響應
(1)報警、接警、通知、通訊聯絡方式。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事故通報程序。
(2)預案分級響應條件。依據煤礦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的級別和從業人員的評估結果,可能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分析結果,設定預案分級響應的啟動條件。
(3)指揮與控制。建立分級響應、統一指揮、協調和決策的程序。
(4)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根據煤礦安全技術要求,確定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應急方案;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根據其他有關信息確定採取的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5)警戒與治安。預案中應規定警戒區域劃分、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員緊急疏散、安置。依據對可能發生煤礦事故場所、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事故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方法;非事故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的方式、方法;搶救人員在撤離前、撤離後的報告;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7)危險區的隔離。依據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危害類別、危害程度級別,確定以下內容:
◎危險區的設定;
◎事故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方法;
◎事故現場隔離方法;
◎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8)檢測、搶險、救援、消防、泄漏物控制及事故控制措施。依據有關國家標准和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檢測的方式、方法及檢測人員防護、監護措施;
◎搶險、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員的防護、監護措施;
◎現場實時監測及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
◎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
◎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
◎事故可能擴大後的應急措施。
(9)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依據事故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接觸人群檢傷分類方案及執行人員;
◎依據檢傷結果對患者進行分類現場緊急搶救方案;
◎接觸者醫學觀察方案;
◎患者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
◎患者治療方案;
◎入院前和醫院救治機構確定及處置方案;
◎信息、葯物、器材儲備信息。
(10)公共關系。依據事故信息、影響、救援情況等信息發布要求明確以下內容:
◎事故信息發布批准程序;
◎媒體、公眾信息發布程序;
◎公眾咨詢、接待、安撫受害人員家屬的規定。
(11)應急人員安全。預案中應明確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個體防護等級、現場安全監測的規定;應急人員進出現場的程序;應急人員緊急撤離的條件和程序。

現場恢復
事故救援結束,應立即著手現場恢復工作,有些需要即行可實現恢復,有些是短期恢復或長期恢復。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現場保護與現場清理;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明確事故現場處理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隊伍;事故應急救援終止程序;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程序;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社區及人員事故危險已解除的程序;恢復正常狀態程序;現場清理和受影響區域連續監測程序;事故調查與後果評價程序;

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應急演練或應急救援後對預案進行評審,以完善預案。預案中應明確預案制定、修改、更新、批准和發布的規定;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後以及定期對預案評審的規定;應急行動記錄要求等內容。

附件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附件部分包括:組織機構名單;值班聯系電話;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聯系電話;煤礦生產單位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外部救援單位聯系電話;政府有關部門聯系電話;煤礦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配置圖;周邊區域道路交通示意圖和疏散路線、交通管制示意圖;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分布圖及有關聯系方式,供水、供電單位的聯系方式;組織保障制度等。

預案編制的格式
通常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為:封麵包括標題、單位名稱、預案編號、實施日期、簽發人(簽字)、公章;目錄;引言、概況;術語、符號和代號;預案內容;附錄;附加說明等。

『柒』 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掌握哪些救援方法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 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
◎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

煤礦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
◎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2)應急資源 應急資源的配備是應急響應的保證。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預案的資源配備情況,應包括應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術資料、應急設備和物資等,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應急救援保障。分為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內部保障。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後勤等人員;
◎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周圍地區圖、氣象資料、煤礦安全技術說明書、互救信息等存放地點、保管人;
◎應急通信系統;
◎應急電源、照明;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葯品等;
◎煤礦運輸車輛的安全、消防設備、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
◎保障制度目錄;
◎責任制;
◎值班制度;
◎其他有關制度。
外部救援。依據對外部應急救援能力的
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互助的方式;
◎請求政府、集團公司協調應急救援力量;
◎應急救援信息咨詢;
◎專家信息。
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應提供的必要資料,通常包括:
◎礦井平面圖;
◎礦井立體圖;
◎巷道布置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井下運輸系統圖;
◎礦井通風系統圖;
◎礦井系統圖;
◎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瓦斯、煤塵、頂板、水、通風等數據;
◎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
◎井下通信系統圖等。
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並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應急設備一般包括:
◎報警通訊系統;
◎井下應急照明和動力;
◎自救器、呼吸器;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
◎通訊設備。
(3)教育、訓練與演練。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確定應急培訓計劃;演練計劃;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等內容。
應急培訓計劃 依據對從業人員能力的評估和社區或周邊人員素質的
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員工應急響應的培訓;
◎社區或周邊人員應急響應知識的宣傳。
演練計劃 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演練准備;
◎演練范圍與頻次;
◎演練組織。
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依據教育、訓練、演練計劃,確定以下內容:
◎實施的方式;
◎效果評估方式;
◎效果評估人員;
◎預案改進、完善。
互助協議 當有關的應急力量與資源相對薄弱時,應事先尋求與外部救援力量建立正式互助關系,做好相應安排,簽定互助協議,做出互救的規定。

應急響應
(1)報警、接警、通知、通訊聯絡方式。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事故通報程序。
(2)預案分級響應條件。依據煤礦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的級別和從業人員的評估結果,可能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分析結果,設定預案分級響應的啟動條件。
(3)指揮與控制。建立分級響應、統一指揮、協調和決策的程序。
(4)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根據煤礦安全技術要求,確定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應急方案;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根據其他有關信息確定採取的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5)警戒與治安。
預案中應規定警戒區域劃分、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員緊急疏散、安置。依據對可能發生煤礦事故場所、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事故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方法;非事故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搶救人員在撤離前、撤離後的報告;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7)危險區的隔離。依據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危害類別、危害程度級別,確定以下內容:
◎危險區的設定;
◎事故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方法;
◎事故現場隔離方法;
◎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8)檢測、搶險、救援、消防、泄漏物控制及事故控制措施。依據有關國家標准和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檢測的方式、方法及檢測人員防護、監護措施;
◎搶險、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員的防護、監護措施;
◎現場實時監測及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
◎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
◎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
◎事故可能擴大後的應急措施。
(9)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依據事故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接觸人群檢傷分類方案及執行人員;
◎依據檢傷結果對患者進行分類現場緊急搶救方案;
◎接觸者醫學觀察方案;
◎患者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

◎患者治療方案;
◎入院前和醫院救治機構確定及處置方案;
◎信息、葯物、器材儲備信息。
(10)公共關系。依據事故信息、影響、救援情況等信息發布要求明確以下內容:
◎事故信息發布批准程序;
◎媒體、公眾信息發布程序;
◎公眾咨詢、接待、安撫受害人員家屬的規定。
(11)應急人員安全。預案中應明確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個體防護等級、現場安全監測的規定;應急人員進出現場的程序;應急人員緊急撤離的條件和程序。

現場恢復
事故救援結束,應立即著手現場恢復工作,有些需要即行可實現恢復,有些是短期恢復或長期恢復。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現場保護與現場清理 ;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 ;明確事故現場處理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隊伍 ;事故應急救援終止程序 ;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程序 ;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社區及人員事故危險已解除的程序; 恢復正常狀態程序; 現場清
理和受影響區域連續監測程序;事故調查與後果評價程序;

『捌』 誰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文件謝謝!

總 則

1.1 編制的目的
規范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防範風險與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為了及時有效地組織對突發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採取應急救援行動,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
1.3 適應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嶧城區行政區域內機械生產製造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機械傷害、觸電、火災等突發事故。
1.4 工作的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充分發揮機械從業人員和專業救援力量的主觀能動性的同時加強安全防護,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機械事故應急辦公室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預防預測和預警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政府及區安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 組織機構
設立嶧城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區經貿局。
總 指 揮: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協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區長助理和區
經貿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區經貿局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區公安分局
區環保局
區衛生局
區民政局
區消防大隊
區總工會
區監察局
區行政執法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3職責
機械行業發生事故後,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准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負責組織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系統應急演練。根據機械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為:經貿局負責機械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機械行業的公共安全管理。按分工要求由經貿局牽頭組織機械生產經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公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4 隊伍編成及任務
2.4.1快速反應力量

區機械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八個救援專業組。
(1)指揮協調組
組 長:區政府區長助理
副組長:區經貿局局長
任務:
a.v組織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工作;
b.組織救援物資、電力供應和裝備調度等;
c.協調救護人員和技術專家,確定救護技術方案和措施。
(2)事故救援組
組 長:區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搶救事故現場人員;
b.研究並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3)技術專家組
組 長:由總指揮確定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任務:
a.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
b.解決事故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c.參與事故調查。
(4)交通治安保障組
組 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交警大隊大隊長
任務:
a.迅速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
b.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
c.協助事故救援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
d.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5)醫療救護組
組 長:區衛生局局長
任務:
a.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b.協調相關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c.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6)事故救助協調組
組 長:區民政局局長
副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做好傷亡人員家屬臨時安頓工作;
b.組織協調有關治療和善後處理等問題。
(7)事故調查組
組 長: 區經貿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監察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總工會副主席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任務:
a.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勘察、取證、分析等工作;
b.追查事故原因及有關責任人員;
c.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調查工作。
(8)事故綜合組
組 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建立事故救援信息網路;
b.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c.協調總指揮、副總指揮等值班安排。
2.4.2 基本救援力量
由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區指揮部命令,迅速集結職工隊伍,攜帶必要的的救援設備器材,趕赴救援現場。
社會救援力量由區衛生局和區人民醫院、區中醫醫院等組成,根據指揮部的命令執行增援任務。
根據處置事故需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並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各自任務。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
全區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測主要表現為以下情況:在機械的生產製造過程中發生的機械傷害、火災、觸電、廠內機動車輛傷害等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3.2 信息傳送和報告
嶧城區經貿局行使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負責信息收集報告,對機械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信息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監測和上報。
3.2.1 信息報送渠道
主渠道:全區開通機械安全報警電話(7758091),設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受機械事故現場的信息報告,有關信息應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政府的,由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區經貿局)按程序要求直接上報。
分渠道:鎮(街道)安監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信息報送區紡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再由指揮中心報送上級部門。
3.2.2 信息報送時限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馬上將事故概要情況報區紡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填報《嶧城區重大安全事故快報表》,事故處理結束後,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3 預警
(1)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2)加強教育培訓,定期檢查,做好日常管理。
(3)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預警的級別
預警的級別:三級、二級、一級。
3.4.2 預警的分類
預警的分類:一般事故(三級),重大事故(二級),特大事故(一級)。顏色依次為藍色、橙色、紅色。
本預案基本指導重大事故(二級)預警。
3.4.3 預警發布
嶧城區經貿局根據事故現場需要,組織協調全區機械安全預警發布;如出現重大、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其他應急救護隊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發生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時,指揮中心在接報後應立即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進入響應行動狀態;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組織救援行動。
4.2 響應程序
4.2.1機械重大安全事故響應時,指揮部啟動並實施本預案,做好指揮、領導工作。需要上級政府、部門或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本預案啟動時,區安監局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鎮(街道)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部門、醫療系統,特別是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2 現場人員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擴大,並報報告當地政府或指揮中心。
4.2.3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盡可能地作出標志,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4.3通訊
指揮中心(嶧城經貿局)聯系電話:7758091,緊急報警電話:110或119。

4.4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揮部應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5 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相關醫療救護機構提供緊急救治裝備、特種葯品並派出有關專家和醫防人員進行支援,需要進行防疫的,應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機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應當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撤離和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村居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實施疏散、轉移,並負責治安管理;
(4)區民政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
4.8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區域處置能力時,區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級申請社會力量支援。
4.9 事故檢測與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和依據。
4.10 信息發布
事故綜合組對紡織重大安全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並以指揮部或區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實施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准確、規范原則進行,並嚴格審查、發布程序。
4.11 應急結束
當遇險(含失蹤)人員全部發現,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准,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後,經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結束由區政府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上級人民政府宣布。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由事故救助協調組負責組織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治療、安置、補償和工傷鑒別,徵用物資和勞務補償等事項,盡快清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社會救助
由區民政局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組織協調社會捐贈,並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5.3 保險
5.3.1 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2 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3 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4 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勘察、取證和分析等工作,並應在應急狀態解除後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主要行動,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發生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和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及其處理結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基本信息與通信保障
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採集等制度。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並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機械生產製造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規定配備。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經貿局信息裝備部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 應急隊伍保障
(1)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和消防大隊應組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及通信方式和分布信息,並做好應急狀態下的動員工作。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列出紡織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等,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機械重大安全事故後,由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並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定相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葯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葯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2.5 物資保障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器材、器具等物質的儲存和調度,區衛生部門負責相關醫院醫療器械和急救葯品等應急物質的儲備和調度。嶧城區消防水帶廠及市消防服務公司出售消防水帶、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作為備有物質儲備。
6.2.6 資金保障
(1)企業應做好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准備,應急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2)必要時,應急處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解決。
6.3 技術保障
區安委會成立全區紡織安全專家組,並協調溝通省、市相關專家組,建立機械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區經貿局會同區公安局開展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區經貿局公布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並由區經貿局和區公安局等部門組織機械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機械生產製造單位應當加強主體宣傳教育意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6.4.2 培訓
機械生產製造單位應進行突發事故的應急業務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突發事故的預防、搶險及配合等
6.4.3 演習
單位每年組織1—2次應急救援演習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6.5 監督檢查
區經貿局負責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檢查指導相關分項預案的制定、修訂、運行和管理工作。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7.1.1 應急救援
指在發生事故時,採取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損害的措施。
7.1.2 預案
指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預案要求充分考慮現有物資、人員及危險源的具體條件,能夠及時、有效地統籌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為。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修訂
由嶧城經貿局負責修訂解釋(傳真:7758091)。
7.2.2 管理與更新
區經貿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未盡事宜參照上級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上級應急預案對基本原則、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准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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