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另版
05年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三條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正式證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獲得出版許可證的報紙和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以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的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廣播、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二章審核與發放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
第六條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七條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八條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由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並經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准,由設立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九條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條除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系統外,新聞記者證申請、審核和發放工作統一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進行。
第十一條新聞機構中發給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且連續聘用時間已達1年以上的非編制內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三章使用與更換
第十三條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新聞記者證不得用於以下活動:
(一)經營性活動;
(二)非職務行為;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四)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十五條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
第十六條新聞記者證每5年統一換發1次。新聞記者證換發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新聞機構中編制內的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為5年。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的非編制內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與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條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未通過年度審核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注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離開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新聞機構應及時收回其新聞記者證,並立即向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條新聞記者證因遺失需要補領的,由新聞機構在適當媒體上公告1周後,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一條新聞機構因工作需要補領新聞記者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辦理。
第二十二條新聞機構撤銷,其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作廢。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注銷。
第二十三條采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活動主辦單位製作的一次性臨時采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第四章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和年度審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應履行對所屬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規范使用的管理責任,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其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六條新聞機構應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請、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機構對其所屬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解除與所屬采編人員勞動關系,未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新聞記者證注銷手續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新聞機構未按新聞出版總署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進行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全部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七條新聞機構應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方便社會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新聞記者證持有者應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從事有償新聞、強拉廣告或者向采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被采訪者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驗明新聞記者證真偽,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條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注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擅自擴大新聞記者證發放范圍、私自仿製或者使用無效記者證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其主管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同時不再執行。
新舊比較
新《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至6章40條,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台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和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完善了規章的相關條款,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規范。
嚴格明確了新聞記者證、新聞記者的定義,補充完善了新聞機構主體
新《辦法》在總則第三條界定了新聞記者證的性質:「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明,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負印製並核發。」同時規定:「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第四條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同時規定:「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境內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嚴格界定了新聞記者證的作用,首次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和范圍,並對新聞機構主體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為有效打擊非新聞機構的組織、人員從事新聞采訪的現象,新《辦法》也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規定,如第十七條規定:「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在法律責任一章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新聞記者職業規范要求
為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新《辦法》在總則中增加了新聞機構及記者的權益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原有的規章將管理重點放在記者證件的管理上,對記者職業規范要求的規定比較宏觀,新《辦法》對管理工作的重點進行了一定調整,從必須依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的角度,豐富和完善了新聞記者的職業規范要求。如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第十九條還規定:「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不得用於非職務活動。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采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采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行為。」對這些行為規范,新辦法均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化監管責任,細化年度核驗措施
新《辦法》將《監督管理》單列一章,豐富和充實了總署、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新聞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其中特別強調了新聞機構的管理規范要求。管理辦法在修訂前對新聞機構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聞機構對記者證發證人員及范圍的審核上,而管理辦法修訂後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新聞機構對其新聞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要求。如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聞機構應建立健全新聞記者持證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不得聘用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使用新聞記者證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
此外,新《辦法》強化了對新聞記者證的監管措施,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新《辦法》還完善和細化了新聞記者證的年度核驗要求,明確了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地方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工作,並規定了年度核驗的統一時間、主要內容、審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時,新《辦法》明確規定對未按期參加年度核驗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注銷。另外,新《辦法》還對新聞記者證申領與核發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適當調整,記者站的駐站記者申領記者證改為向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發放新聞記者證。
進一步完善相關機構及人員法律責任,設置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
原《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涉及法律責任的只有一個條文,修訂後的辦法將法律責任細化為獨立的一章共五條。首先該章增加了「中止新聞記者證使用」等5項行政處罰措施,且可以並用,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其次,對規章中有關禁止性規定都設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條款,特別是對於編發虛假報道的行為設置了行政處罰依據,在不同條款中按照新聞機構、新聞記者以及社會人員在新聞記者證管理中出現的違法問題分別作了詳細規定,有利於各有關單位及人員明確管理責任,也有利於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處罰工作。
B. 給新聞聯播撰稿的人是什麼人
一般的新聞聯播都是前線記者整理好采訪的文件,配個主播播出的
C. 作為新聞撰稿人應不應該在編寫新聞是加入自己對新聞的認識和評價
新聞就是新聞,不是新聞評論,你要搞清楚,新聞就是要反應事情本來的樣子,你加入了自己的認識和評價算什麼?所以,寫新聞,一定要客觀,不能加入個人的感情色彩
D. 沒有傳媒新聞專業背景但想做旅遊記者和自由撰稿人該培養哪方面的才能去什麼地方從低學起求指導!
我做了十一年記者,依我的經驗來說,要想做旅遊記者需重點培養四個方面:1、藝術版修養,只權有藝術修養提高了才能獲得感受到那種自然之美,能更好的融入到自然之中。2、人文休養:這主要指對歷史和文化的提升,任何一個旅遊景點,拼的並不是景觀,而是背後的人文,所以文化的休養在旅遊中非常關鍵。3、專業素質,這點我就不說了,專業上例如寫作能力、新聞敏感等都非常關鍵。4、就是學習,喜歡研究,喜歡探奇,不然的話,很難融入到當地民俗,也就發現不了旅遊的魅力。
要做自由撰稿人,首先你要選對領域,然後了解這個領域,並有深刻認識,最後選對媒體。只有這樣才能做好撰稿人。
E. 「新聞撰稿」是什麼意思
寫新聞稿
F. 娛樂新聞編輯是干什麼的
娛樂新聞圖片的編輯,不僅僅是圖片編輯,應該有點「看圖說話」的意思。不僅要針對新聞專的內屬容選擇合適的圖片,而且,要對圖片有一些敏感性,能根據某張或者一系列有價值的圖片,構思出一個專題,我想,這才是一個新聞圖片編輯更要具備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