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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訓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1-01-26 13:43:19

Ⅰ 學習合同管理的心得體會

為准確理解和掌握勞動法及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內容,於年x月x日利用周一會時間,我深入系統的學習了合同管理辦法。通過學習,我對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下面我談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一、 總則內容鮮明突出

1、明確了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的目的及如何制定依據;

2、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使用范圍符合勞動法規定;

3、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制定具有公平、公正、公開性;

4、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和鑒證手續程序進一步細化;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具有很強的法律性

1、訂立勞動合同形式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緊密相連;

2、 勞動合同必須在合法的主體之間簽訂內容具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及個人應認真學習、准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其相關規定比以前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

3、簽訂合同期限拓寬,可根據本單位的人員需求實際情況,靈活簽訂合同。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前提條件具體化或規范化;

三、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續訂、社會保險條件等符合勞動法相關要求

1、首先企業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才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勞動法,制定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這充分的說明了企業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為了全體的員工能夠得到相應的正當待遇,從而體現出個人的人生價值,並且間接的保障了企業的發展穩定,企業的穩定又能促進個人的人生價值創造,使其進入一個良性循環。

2、再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此條充分的顯示出了本辦法的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態度,人人是平等的,正當的勞動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為我們指明了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方式,爭取正當權益的地點,另外它也規定了我們勞動者應當去做的,勞動者並不僅僅是只享受我們應得的權力,同樣擁有我們所應承擔的義務,平等是雙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們應該得到的一切方面。
3、再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沒有什麼能夠是永生不朽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當生產關系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時,就會有新的一套關系來取代它,所以此規章制度會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著相應的調整,這一切都顯示著國家的深思熟慮和為人民負責的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這里充分顯示出國家對每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的重視,沒有人能長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發廣大勞動者工作的熱情,工作的積極性,當他們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後,我們的創造力,我們的凝聚力就更能顯示出來,我們民族的騰飛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合同管理辦法及部分勞動法的內容,在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國家的政策方針均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制定的,其中不乏一個領導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決策,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使勞動者有保障。

為此,我們不僅要深刻理解勞動法及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內容精神,還要用新的內容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努力學習,把工作帶上一個新的台階。

Ⅱ 學習合同法心得3000字論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編者按」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至此,歷經六年修改的統一的《合同法》終於誕生了。《合同法》的頒布,無論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為了更好地學習和貫徹落實《合同法》,本刊邀請了我國著名的法學專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重大突破及得失等問題撰文,以饗讀者。

今年3月15 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濟與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合同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人們對《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對其不足之處的評價則有分歧。正確理解與評價《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又需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因為一項立法是否成功,不僅要看其科學性,還要看其可行性。

(一)從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到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實產品供應、工程建設及貨物運送等的時間、地點,標的物與價款的交付方式等具體細節,而標的物的數量、工程項目、價格等主要內容,是計劃或行政法規規定,而不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據計劃的變更。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損失,由主管機關通過行政手段協調解決,不講違約責任。在舊的經濟體制下,計劃就是法律,合同實際上是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在國家實行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政策情況下制定的。當時仍然實行計劃經濟,《經濟合同法》第1 條規定製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該法還專章規定了經濟合同的管理。「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是採用前蘇聯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有的概念。該法的規定說明,合同仍被視為執行國家計劃的形式。與過去不同的是由不講違約責任的經濟形式,轉為強調違約責任的法律形式。這是重要的轉變。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主要是刪去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國家計劃的規定,明確了《經濟合同法》屬於民法的范圍。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學觀念上的重大變革與進步。

《合同法》在我國立法上的進步,突出體現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由將合同視為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轉變為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黨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決策以來,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主體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在自願的基礎上交易。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用計劃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合同是一種法律形式,而不是經濟形式。正如馬克思所說:「通過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而後才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頁。)有效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市場交易需要有交易規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相互約束的具體規則,合同法則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在指導思想上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視合同為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貫徹了自願原則,而不是計劃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通說為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本質的體現。

合同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自願基礎上發生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方為成立。無自願則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新頒布的《合同法》,對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合同內容的確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方式的選擇,違約責任形式的選擇,都給予充分的自由。《合同法》的許多條款具有任意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一種意見主張合同法應當對行政合同和國家訂貨合同作具體的規定,立法機關沒有採納。因為《合同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應貫徹自願原則,不應與行政關系相混淆。

《合同法》對合同自由作了適當的限制。例如:當事人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但應當依法訂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第4條、第52條)。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其免責條款無效(第53條)等。對合同自由的適當限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現代合同關系的共同規則。

(二)從宜粗不宜細到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立法指導思想上有一種觀點是:宜粗不宜細。持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經驗不足,條件不成熟。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僅47條,加上《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三個合同法只有145條。為解決實際問題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條例、 實施細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共428條, 是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總數的三倍,可操作性強。

《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總則有八章,129條。第一章為一般規定,明確規定了合同關系的基本原則。 分則有15章,298條。分則規定的合同有15種,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實際上有18種有名合同。關系知識產權、保險、保證等方面的合同,有關法律中已有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未再作規定;上述有關法律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的總則的規定。由此可見,《合同法》既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又是民事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合同法》既有總則與分則之分,又有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別。總則的規定基本涵蓋了傳統民法典債編通則的內容,體系嚴謹,頗有特色。

值得重視的是《合同法》第124 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學理上看,這是關於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合同根據法律上有無明文規定,區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兩類。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學者早有論述;但是外國民法典或合同法,對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均無反映。我國《合同法》對此作了明文規定,具有開創性。民事合同關系涉及面廣泛,內容紛繁,隨著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型的合同逐漸增多,法律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關系規定無遺,合同分則只能規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同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對合同的名稱及相互的權利義務可以協商決定,即使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當事人訂立的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合同,即無名合同。對於有效的無名合同的糾紛的處理,應當依據合同的規定。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則應當類推適用有名合同的規定,即《合同法》第124條所規定的「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無名合同的內容多種多樣,有的與某種有名合同最類似,則應類推適用該合同的規定。有的一部分與某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另一部分與另一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則應分別類推適用相關合同的規定。還有的完全找不到類似規定,則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或直接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總則與分則相結合,又有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既克服了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過於簡略的缺陷,又沒有把合同種類規定得過多。《合同法》不僅能適應現實需要,而且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都能與合同關系的新發展相適應。至於有名合同規定得多一些還是少一些為好,《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種類是否十分恰當,不無商榷餘地,但這是細節問題,可在今後實踐中總結與改進。

(三)從總結自己經驗到與世界接軌

建國之初,我國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鑒前蘇聯的立法,60年代開始強調總結自己的經驗。任何國家的立法,都應從自己的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同時,借鑒外國的立法也很重要。哪些法律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哪些法律應以借鑒外國立法為主,應視不同情況而定。民事立法領域里,在婚姻家庭關系與繼承關系方面,由於民族傳統習慣的原因,自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在合同關系方面,由於我國自古商品經濟不發達,立法滯後,則應借鑒商品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為主,並應注意世界立法的趨勢。在這方面我們走過彎路,例如196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單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關系」等等。

《合同法》既從我國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又注重借鑒外國立法,特別是考慮國際上合同法融合統一的趨勢,盡可能與國際法接軌。

1.運用債權的原理豐富了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是債的主要發生根據,在我國民法典尚未頒布的情況下,為適應現實需要,《合同法》的總則吸收了傳統民法典債編的很多內容。例如,針對我國企業之間久拖不決的「三角債」問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第73第)和撤銷權(第74條)。在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中,對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借鑒了債的消滅的規定,較為周全。

2.運用民事法律行為原理,增強了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對附條件的合同(第45條)、附期限的合同(第46條)、合同效力的補正(第47~48條)、表見代理(第49條)等,都作了規定,比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前進了一步。

3.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完善了合同法。《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鑒民法法系國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規定,重視國際合同法統一化。《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第42~43條)、附隨義務(第60條第2款)、後合同義務(第92條)、 同時履行抗辯(第66條)、不安抗辯(第 68~69條)、合同的解釋(第125條)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後果(第50條)等規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內容。關於要約與承諾、締約過失、不安抗辯等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體現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合同的訂立一章關於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到達期限的規定(第16條、第24條、第26條),關於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權利歸屬的規定(第137條)、技術合同的規定(第18章),頗具時代氣息。

總之,《合同法》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不足之處,有實際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學理上的分歧而產生,需要在實踐中檢驗、總結。

Ⅲ 學習託管合同的心得體會

最近單位組織學習託管合同,託管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幹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時刻用到。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
通過《合同法》這門課程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總之,這次託管合同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實用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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