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警察升職需要考試嗎
警察升職要考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規定。
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
發布部門: 司法部
發布文號:
第一條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警銜晉升培訓,是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提高指揮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三條在職人民警察由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必須經過晉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條在職的人民警察,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不參加培訓。
第五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離崗培訓,培訓時間為三個月。在培訓期間,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條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警察科學基本技能、勞動勞教業務知識;警督晉升警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管理學與領導科學、勞改勞教管理工作理論。
第七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統一組織,集中管理的辦法,堅持按需教學、學用一致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
第八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考試制度。考試採取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的方式。警督晉升警監的考試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負責;警司晉升警督的考試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負責。
第九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培訓院校應當作出政治表現、學習成績方面的鑒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頒發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限期補考一次,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者,須再次參加培訓。
警銜晉升培訓成績和鑒定材料要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警銜晉升培訓所需經費應按現行財政體制申請專項經費,不足部分在勞改勞教業務費中按一定比例劃撥。
第十一條警銜晉升培訓分別由下列勞改勞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擔:
(1)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勞教警察學校,承擔本地區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3)經司法部審定的地、市司法幹警學校、勞改勞教系統具備條件的幹校及常設培訓班,也可承擔部分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任務。
第十二條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教學計劃;組織編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教學質量檢查和評估;負責組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組織工作總結和經驗交流等。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區、市)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規劃;向所屬單位下達年度培訓計劃;審定培訓院校的教學實施方案;檢查培訓工作,評估教學質量;管理所屬幹部警銜晉升培訓檔案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一級警督晉升三級警監一般要幾年
沒有規定年限。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年應根據調整警監警銜比例結構的實際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選升警銜的意見,於每年7月底前下達當年選升警銜的具體方案。
凡擬由一級警督選升至三級警監的人員,應經省級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晉級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選升。培訓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月。選升警銜審批程序和許可權,依照《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選升警銜的審批工作,每年10月辦理1次,任銜級時間、任職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截止到當年的9月1日。各地應將擬選升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於9月底前報主管部門審批。國家安全部門、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選升警銜工作適用本《暫行辦法》。
(2)警察晉升培訓個人總結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