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怎麼來做
一、環保驗收的范圍:
1、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採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3、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的主體: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須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環保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環保驗收。
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環評文件的預審意見和環保部門對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
二、環保驗收的條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1、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2、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3、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准;
4、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6、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採取了恢復措施;
7、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8、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9、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採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採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三、環保驗收的分類管理: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此處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就是對環評文件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
1、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2、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並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3、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上述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者環境放射性檢測站編制。調查報告(表)可由建設單位委託的上述兩個環境監測站,以及環評機構編制。一般,對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影響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監測報告(表);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提交調查報告(表)
2. 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工作應由誰負責
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建設項目排污情況及清潔生產工藝和環保設施運轉效果進行監測』。『受委託的環境監測站應當按監測規定或規范進行監測,並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據此,接收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所委託的環境監測站編制的《監測報告》。」
3. 環保竣工驗收檢測包括什麼項目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簡稱環保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環保竣工驗收的類別:
環境空氣
大氣污染物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廢水
土壤
固體廢棄物
雜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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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驗收重點確定的依據及驗收監測與調查的主要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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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注意的問題
1、仔細認真核實驗收材料
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專家評估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試生產申請、試生產批復、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注意核實《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圖示、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對應,是否發生明顯變化,發生變化的需仔細核實。
2、進廠核實實際生產工藝
《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上提供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基本符合要求後,應進廠核實以上情況,確保資料與實際生產一致。
3、工況的核實
驗收規定,在驗收期間,生產工況應達到設計能力的75%,對於在驗收期間,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驗收監測報告提供的監測結果無效,不予以進行驗收。
4、污染治理設施的核實
相應的資料和核實工況後,重點進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及運行情況的核實,在核實過程中,應該注意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對於無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單位建設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嚴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無資質設計單位或是施工單位設計的或是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是無效的。包括廢水、廢氣、雜訊、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核實是否按可行性研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評批復的要求進行。是否能夠達到相應的要求。
5、適當的結論
現場核實後,比較規范的企業,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的,可以進行適當的肯定,對於現場平面管理混亂,污染防治設施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和環評批復要求應該現場提出整改意見,並做出現場監察記錄,責令企業進行現場改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是以專家意見為參考,環境監察、污染控制等具體業務科室為主的綜合決策過程。
6.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是否必須有環保部門參加,為什麼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
二、在規定的試生產期,承擔驗收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站在接受建設單位的書面委託後,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驗收監測的環境監測站受建設單位委託提交驗收監測報告(表),並對提供的驗收監測數據和驗收監測報告(表)結論負責。
四、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應先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驗收監測方案應經負責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應在完成現場監測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應在進行現場監測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階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准對生產負荷有規定的按標准執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
對在規定的試生產期,生產負荷無法在短期內調整達到75%以上的,應分階段開展驗收檢查或監測。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監測。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7. 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有效期/時效性
按環發〔2000〕38號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應在完成現場監測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應在進行現場監測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此處只是註明監測報告的完成時間,而一般情況下,監測報告在該項目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都是有效的。
8.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的基本信息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環發〔2000〕38號
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組織實施。
二、在規定的試生產期,承擔驗收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站在接受建設單位的書面委託後,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開展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驗收監測的環境監測站受建設單位委託提交驗收監測報告(表),並對提供的驗收監測數據和驗收監測報告(表)結論負責。
四、對應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應先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驗收監測方案應經負責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的項目,應在完成現場監測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的項目,應在進行現場監測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的驗收監測工況條件為:試生產階段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准對生產負荷有規定的按標准執行)、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
對在規定的試生產期,生產負荷無法在短期內調整達到75%以上的,應分階段開展驗收檢查或監測。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進行驗收監測。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為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保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質量,在多年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監〔1995〕335號)的基礎上,現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工作制定本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替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試行)中的有關技術規定。
本技術要求與未來國家制定的有關標准中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規定有不符之處,按國家新頒布的標准執行。
9.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和環評報告是同一個意思嗎驗收監測報告書裡面有一項環評意見,環評
環評結論針對的是環評報告書里提出來的結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是針對環評報告書已經經過了審批,需要進行環評驗收的時候,有些內容需要檢測,用數據來說話,編制的驗收監測報告書,二者是不一樣的,是首先由環評報告書,審批了通過了,建設完畢後申請驗收的時候,才有的驗收監測報告。
至於驗收監測報告里提出的環評結論,指的是環評報告當中的結論。
10.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的介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於2000年2月22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環發〔2000〕38號印發。《技術要求》分總則、技術要求、驗收監測報告、驗收監測表格式4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