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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工程師培訓課程上海

發布時間:2021-03-10 14:57:49

㈠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2009年上海市政府補貼培訓項目共分二十個門類、167個專業,每個專業分為初級、內中級、高級和技師容級等層次。具體目錄見本站的《2009年補貼培訓目錄》。

■補貼比例----本市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各等級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100%;本市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在職職工參加中高層次的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50%。
■身份證明----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除須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外,失業、協保人員憑《勞動手冊》,農村富餘勞動力憑《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憑《學生證》和《戶口簿》,在職職工憑《工作證》或其它有效證明,向區縣職業介紹所或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的培訓窗口報名。

■享受年限----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原則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有特殊要求的,在參加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後,因就業崗位的需要還可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定向培訓;參加模塊培訓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關模塊培訓的政府補貼,但必須在上一次模塊培訓結束後方可參加下一次模塊培訓。

㈡ 2天的上海FMEA培訓 能學東西嗎

2天的上海FMEA培訓 能學東西嗎?

以天行健FMEA課程為例,培訓過程中,我們摒棄單調枯燥的理論講解,更加側重於應用和實戰.老師將採用講授法、問答法、案例研討與分組討論等多樣方式相結合的教學模式.


㈢ 上海管理培訓課程哪家好

這個只有自己親身體驗才能有所體會

㈣ 請問上海有品質管理(QC 或者質量工程師)培訓嗎

這個是不能通過培訓取得的,要經過國家或地方組織的正規考試才能取得,你內可以考容質量工程師,分為初級和中級,本人今年參加了全國統一考試的質量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以後該職業很可能向執業資格靠近,注意是執業,就像執業律師,執業醫師一樣,那時就不僅僅是具有職業資格了。

㈤ 質量管理需要學習哪些課程

你是在職負責質量方面的嗎?如果是,在每年都有統一的全國質量工程師的資格認證考內試(分初級容和中級-暫時沒有高級)-初級只要從事質量職位4年公司推薦蓋章中專以上學歷就可以了。這個考試,每級都有兩科課程可以學習考試,內容都是質量管理方面的,具體你可以在考試網了解一下。

㈥ 質量工程師培訓班該選哪個

如果你的大學高數基礎還可以的話,不用報班的
中級的綜合知識,是純理論版性的,肯權踏踏實實的看書就可以了
理論和實務相對難些,大部分是統計學和高數,只要基礎還可以,手上勤快點,多拿筆寫寫,算算,也不難的。
總的來說就是看書,做題,我前後看書兩本的連看帶背看了四遍,買的習題集最少都做了兩遍

㈦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課程有哪些課程

2009年上海市政府補貼培訓項目共分二十個門類、167個專業,每個專業分為初級、內中級、高級和技師級容等層次。具體目錄見本站的《2009年補貼培訓目錄》。

■補貼比例----本市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參加各等級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100%;本市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在職職工參加中高層次的技能培訓,鑒定合格後培訓費用補貼50%。
■身份證明----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除須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外,失業、協保人員憑《勞動手冊》,農村富餘勞動力憑《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登記卡》,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憑《學生證》和《戶口簿》,在職職工憑《工作證》或其它有效證明,向區縣職業介紹所或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的培訓窗口報名。

■享受年限----參加政府補貼培訓的人員,原則上一年只可享受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有特殊要求的,在參加一次職業資格等級的補貼培訓後,因就業崗位的需要還可參加一次政府補貼的定向培訓;參加模塊培訓的,一年最多可享受三次相關模塊培訓的政府補貼,但必須在上一次模塊培訓結束後方可參加下一次模塊培訓。
參考一下,祝你愉快。(*^__^*) 嘻嘻……

㈧ 上海哪裡可以考質量工程師需要什麼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對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或《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更多詳情請去上學吧網站。

㈨ 質量工程師培訓要多少錢

市面上的質量工程師培訓很多啊,培訓的內容也五花八門。
供應商管理,質量統計工具、六西格瑪、SPC、FMEA等等,這些都可以去參加啊。
隨便聯系一些咨詢機構就好了。蘇州這邊有卓一、科健、甲上等咨詢機構。

㈩ 質量工程師學習

如何去考注冊質量工程師?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介紹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為質量工程師職務。
2000年12月,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發了《關於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123號),國家開始實施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設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的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初級和中級考試各設2個科目。具體是:
初級:《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
中級:《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
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考生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二)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博士學位。
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對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可免試《質量專業相關知識》或《質量專業綜合知識》科目。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應屆畢業生參加質量職業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須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為1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注冊管理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到所在省(區、市)質量技術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9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為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第五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報名時,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核從事質量專業工作經歷。經考試管理機構核准後,向應考人員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准、統一證書。
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後,不再進行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量專業資格實行一考多用的原則。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並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表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 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質量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或資歷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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