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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隔離技術培訓的目的

發布時間:2021-03-09 19:12:14

A. 標准預防的措施有哪些

一、標准預防的措施

1、洗手:接觸血液、體液、排泄物、分泌物後可能污染時,脫手套後,要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劑洗手。

2、手套:當接觸血液、體液、排泄物、分泌物及破損的皮膚黏膜時應戴手套;手套可以防止醫務人員把自身手上的菌群轉移給病人的可能性;手套可以預防醫務人員變成傳染微生物時的媒介,即防止醫務人員將從病人或環境中污染的病原在人群中傳播。在兩個病人之間一定要更換手套;手套不能代替洗手。

3、面罩、護目鏡和口罩:戴口罩及護目鏡也可以減少病人的體液、血液、分泌物等液體的傳染性物質飛濺到醫護人員的眼睛、口腔及鼻腔粘膜。

4、隔離衣:穿隔離衣為防止被傳染性的血液、分泌物、滲出物、飛濺的水和大量的傳染性材料污染時才使用。脫去隔離衣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污染其他病人和環境。

5、污染的儀器和醫療設備的處理。可復用的醫療用品和醫療設備,在用於下一個患者時根據需要及時進行消毒或滅菌處理。

6、急救場所出現需要復甦時,用簡易氣囊代替口對口人工呼吸

7、醫療廢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嚴格分類,銳器放進銳器盒中處理,防止針刺傷。

8、環境、物體表面的消毒滅菌。對醫院環境和物體表面進行定期清潔,遇到污染時隨時消毒。

二、標准預防的基本特點

1、隔離的物質:標准預防隔離的物質不僅包括病人的血液、全部體液,還包括病人的分泌物與排泄物等。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傳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傳播;

2、預防的對象:強調雙向防護,既防止疾病從病人傳至醫務人員,又防止疾病從醫務人員傳至病人;

3、隔離的方法:根據疾病的主要傳播途徑,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包括接觸隔離、空氣隔離和微粒隔離。

(1)醫院隔離技術培訓的目的擴展閱讀:

一、三大隔離系統

在標准預防的基礎措施上實施接觸隔離,空氣隔離和飛沫隔離。

由於標准預防的基礎預防措施中不能預防經空氣、飛沫、接觸途徑傳播的感染性疾病。因此,對一些l臨床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或有流行病學意義的耐葯菌感染在待診或確診後需要根據疾病的傳播途徑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二、接觸隔離

接觸傳播是醫院感染主要而常見的傳播途徑,一般包括直接傳播和間接傳播。

預防通過直接或間接接觸而傳播的疾病,如多重耐葯菌、志賀氏痢疾桿菌、甲型肝炎病毒、輪狀病毒感染以及副流感病毒、嬰兒的腸道病毒感染等。

三、接觸隔離的預防措施

1、預防措施除實施標准預防外,具體措施還包括:

2、隔離室;

3、洗手和手套;

4、隔離衣;

5、限制病人離開隔離室。必須轉運病人時,病人及運送人員都要防護,以防傳染和擴散;

6、設備:用過的可重復使用的設備應確保在下一個病人使用之前將其清洗干凈和適當地消毒滅菌。

7、正確處置醫療廢物;

8、使用隔離標識等。

B. 飛沫傳播空氣傳播接觸傳播的隔離標志顏色分別

嚴密隔離——黃色。

接觸隔離——橙色。

呼吸道隔離——藍色。

結核菌隔離——灰色。

腸道隔離——棕色引流分泌物隔離——綠色。

血液體液隔離——紅色現在應使用《醫院隔離技術規范》的隔離標記:空氣傳播隔離——黃色

飛沫傳播隔離——粉色

接觸傳播隔離——藍色。保護性隔離用綠色。

飛沫隔離一般是採用粉色標識。傳播途徑不同各種隔離方法的顏色標識是不一樣的。確定相應的顏色標識,有利於醫務工作者以及病人及家屬明確相應的隔離措施,避免疾病的傳播。也有利於保護醫護人員以及易感人群。需要去醫院就診,再根據用戶的告知進行相應的隔離。

(2)醫院隔離技術培訓的目的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飛沫傳播是一種近距離傳播,近距離是1米以內。因此預防飛沫傳播的疾病,需要人與人之間保持至少1米以上的距離。

2、同時注意佩戴好口罩,在打噴嚏或者咳嗽的時候,也不要對著他人。

3、含有大量病原體的飛沫在病人呼氣、噴嚏、咳嗽時經口鼻排入環境,大的飛沫迅速降落到地面,小的飛沫在空氣中短暫停留,局限於傳染源周圍。因此經飛沫傳播只能累及傳染源周圍的密切接觸者。

C. 醫院感染規章制度是哪些…………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管理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准》、《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監測規范》、《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

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
《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

規章: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年)

《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年)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2005年)
《醫院感染診斷標准(試行)》(2001年)
《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年版)》(2004年) 《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5年)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04年)
《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2005年)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03年)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准和警示標識規定》(2003
年)
《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2004年)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多重耐葯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
通知》(2008年)
《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及處置管理規范》(2009年)
《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2009年)
《新生兒室建設和管理指南》(2009年)
《重症醫學科建設和管理指南》(2009年)
《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2010年)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管理、滅菌、監測標准》(3個)
《醫院隔離技術規范》
《醫院感染監測規范》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

D. 隔離的英文是什麼

隔離:
[


]
1.
to
separate
2.
to
isolate
Relative
explainations:
<isolation>
<insulate>
<quarantine>
<separation>
<seclusion>
<separate>
<seclude>
<isolate>
<severance>
<insulation>
<close
off>
<shut
away>
<segregate>
<segregant>
<compartmentalization>
<segregation>
Examples:
1.
他接受了一星期的檢疫隔離。
He
had
been
kept
in
quarantine
for
a
week.
2.
我五天後解除檢疫隔離。
I
will
be
out
of
quarantine
after
five
days.
3.
有暴力行為的囚犯隔離囚禁.
Violent
prisoners
are
kept
separate
from
the
others.
4.
這個病人應該隔離.
This
patient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the
others.
5.
根據社會工作者的建議把那孩子與其父母隔離了.
The
child
was
taken
away
from
its
parents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social
workers.
隔離變壓器
isolation
transformer
隔離技術
isolation
technique
隔離壕
isolation
moat
隔離病人
divide
the
patients
from
the
others
隔離開關
disconnector
隔離病房
an
isolation
ward
隔離醫院
an
isolation
hospital
隔離傳染病患者
segregate
people
with
infectious
diseases
隔離柵晶體管
isolated
gate
transistor,縮寫IGT

E. 手術室各層級護理人員培訓計劃

選擇開設護理專業的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選擇好就業的院校,與各大醫療機構,醫院,康復中心合作的,好就業,如果你是高中生考大學的,可以選擇醫科大學,醫學專科院校等進行學習。

F. 傳染病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葯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章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擴散。
第二十三條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禁止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製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 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 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 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 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准確。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採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第四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章醫療救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路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G. 手術室各級人員培訓目標的文章

醫院手術室工作規范制度與手術感染預防控制監督技術標准實用手冊》《醫院手術室工作規范制度與手術感染預防控制監督技術標准實用手冊》
第一篇 手術室創新管理
第一章 手術室的綜合管理與創新
第二章 潔凈手術室創新管理
第三章 特殊手術室管理
第四章 手術室的質量標准與監控

第二篇 醫院手術室感染管理控制規章制度
第一章 醫院手術室感染管理組織與職責制度
第二章 醫院手術室感染監測與醫院環境衛生學監測制度
第三章 手術室的規章制度
第四章 潔凈手術室感染管理規章制度
第五章 手術室護理人員的職責和規章制度
第六章 手術室護理技術操作規章制度
第七章 手術室總體設施及布局管理規范
第八章 手術室急救護理制度
第九章 手術布類、敷料、縫針、縫線及器械的分類管理制度
第十章 財產資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醫療廢物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手術室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手術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手術操作規范與感染防範
第一章 常用局部麻醉技術
第二章 手術標准化操作技術
第三章 幾種基本操作技術及技巧
第四章 微創手術操作技術
第五章 常用美容整形手術

第四篇 醫院手術室感染控制技術規范與消毒隔離措施應用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醫院感染的管理組織與監控
第三章 醫院手術室感染控制規范
第四章 治療和護理技術感染控制
第五章 手術室及其相關標准應用
第六章 手術室相關部門的醫院感染控制
第七章 物理消毒滅菌方法
第八章 常用化學消毒劑的應用
第九章 物理消毒滅菌效果監測
第十章 化學消毒劑濃度及消毒效果監測
第十一章 醫院物品及環境消毒與滅菌
第十二章 醫院物品及環境消毒滅菌效果監測
第十三章 隔離設施與隔離技術

第五篇 手術配合與手術感染控制技術要點
第一章 普通外科手術配合
第二章 整形美容外科手術配合
第三章 器官移植的手術配合
第四章 胸外科手術配合
第五章 神經外科手術配合
第六章 心臟外科手術配合
第七章 泌尿外科手術配合
第八章 骨科手術配合
第九章 眼科手術配合
第十章 耳鼻咽喉、頭頸外科手術配合
第十一章 頜面科手術配合
第十二章 婦產科手術配合
第十三章 微創外科手術配合
第十四章 顯微鏡外科手術配合
第十五章 燒傷手術配合

第六篇 醫院手術室綜合評價方法與評價規程
第一章 綜合評價概論
第二章 綜合評分法
第三章 綜合指數法
第四章 層次分析法
第五章 主成分分析法與因子分析法
第六章 多元線性回歸分析法
第七章 聚類分析法
第八章 正交設計分析法
第九章 數據包絡分析法
第十章 綜合評價的其他方法

H. 隔離的原則

  1. 標准預防的基礎上,結合傳播途徑、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隔離和防護措施。

  2. 一種疾病可能有多種傳播途徑,應在標准預防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傳播途徑的隔離和

    預防。

  3. 設立隔離標志。

  4. 設置單人隔離房間。

  5. 受條件限制,同種感染源患者可安置於一室。

  6. 建築布局符合《醫院隔離技術規范》中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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