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培訓合同樣本
甲方:
公司地址:
項目負責人:
電話:
乙方:
公司地址:
項目負責人:
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活動服務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培訓事宜
1.課程名稱:
2.培訓地點:客戶指定地點
3.培訓對象:
二、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
1、培訓前10個工作日與乙方簽訂培訓合同;按照課程要求及時、充分地與乙方進行培訓前期溝通,明確培訓目的、內容及相關要求;提供培訓場地、設施及必要的文具。根據乙方授課要求,提供培訓環境布置協助。合同簽訂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培訓課程、日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培訓要件發生變化時,甲方均應於開始培訓前五個工作日通知乙方;並承擔由此帶來的不確定性和相關的費用增加;如甲方單方面取消此次培訓,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培訓總合同額的50%,作為違約金;與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2、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3、原則上不得安排旁聽人,如安排,須徵得乙方同意,並承擔由此對課程質量的全部影響;有義務對參訓學員進行引導,並要求其遵守培訓中的秩序要求;為保護乙方知識產權,培訓過程中不得進行錄音、攝像。如有此類需求須與乙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註明。
乙方的責任:
1.培訓前10個工作日與甲方簽訂培訓合同;
2.按照課程要求及時、充分地與甲方進行培訓前期溝通,明確培訓目的、內容及相關要求;3.負責培訓課程方案的設計、制定和實施;
4.選派合格的講師承擔培訓實施工作;
5.根據授課需要,提供培訓環境布置;
6.講師嚴格按照培訓方案完成教學任務,並能達到甲方的培訓目的。
7.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培訓課程、日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培訓要件發生變化時,乙方均應於開始培訓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並承擔由此帶來的相關的費用增加;如因乙方單方面原因,無法執行培訓,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培訓總合同額的50%,作為違約金;與甲方協商一致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三、合同金額及支付
1.培訓費用
按上課人數收費元/人,預算合計RMB元(大寫:)2.付款方式:支票□現金□匯款?
3.付款時間:合同簽訂後,2011年培訓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結清本合同列明的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乙方為甲方開具足額發票。
4.付款/付款方式:
乙方指定的賬戶如下,並在支付第二次服務費之前提供全額正式稅務發票:請註明。
四、其他約定
1.在雙方確定好合同內容的情況下,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傳真的方式簽訂合同即:一方將蓋章的合同傳真至另一方,另一方蓋章傳真回,雙方確認收到後生效。
2.本協議項下的一切糾紛,如友好協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蓋章)
負責人簽字:(蓋章)負責人簽字:
⑵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⑶ 以教育培訓課程為內容的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以教育培訓課程為內容的合同屬於服務合同,絕對准確。
⑷ 培訓協議的相關法律法規
可以去咨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