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差參加防雷過電壓學習培訓心得怎麼寫
1. 變更了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新規范第4.5.6條明確了在建築物引下線附近保護人生安全需採取的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4.5.6條第1款 防接觸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利用建築物金屬構架和建築物互相連接的鋼筋在電氣上是貫通且不少於10根柱子組成的自然引下線,建築物作為自然引下線的柱子包括位於建築物四周和建築物內。
2)引下線3m范圍內地表層的電阻率不小於50km,或敷設5cm厚瀝青層或15cm厚礫石層。
3)外露引下線,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導體用耐1.2/50s沖擊電壓100kV的絕緣層隔離,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聯聚乙烯層隔離。 4)用護欄、警告牌使接觸引下線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第4.5.6條第2款 防跨步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利用建築物金屬構架和建築物互相連接的鋼筋在電氣上是貫通且不少於10根柱子組成的自然引下線,建築物作為自然引下線的柱子包括位於建築物四周和建築物內。
2)引下線3m范圍內地表層的電阻率不小於50km,或敷設5cm厚瀝青層或15cm厚礫石層。
3)用網狀接地裝置對地面做均衡電位處理。
4)用護欄、警告牌使進入距引下線3m范圍內地面的可能性減小到最低限度。
2. 引下線設置的間距有新規定,18m(二類)、25 m(三類)為專設引下線時的間距
根據第5.3.8條規定,第二類防雷建築物或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為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時,在其鋼構件或鋼筋之間的連接滿足本規范規定並利用其作為自然引下線的條件下(要求按規范要求核算每一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二類0. 82m²,三類0.37 m²),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的作用時,可不要求滿足專設引下線之間的間距。
3. 明確了外部防雷裝置宜採用的金屬物:
根據第5.4.5條規定,在敷設於土壤中的接地體連接到混凝土基礎內起基礎接地體作用的鋼筋或鋼材的情況下,土壤中的接地體宜採用銅質或鍍銅或不銹鋼導體。
如採用鍍鋅角鋼、扁鋼、圓鋼或鋼管,可採用水泥沙漿包封處理。即將與土壤接觸的鋼材用1:2水泥沙漿保護起來,水泥沙漿保護厚度≥50mm,直徑≥100mm。詳見《利用建築物金屬體作防雷及接地安裝》03D501—3第19頁。 4. 防側擊的規定有變化:
原規范防側擊的劃分是按滾球半徑確定的,即一類30m以上、二類45m以上、三類60m以上應採取防側擊的措施。
國際電工委標准按60m以上採取防側擊的措施。我國新規GB50057—2010第4.2.4條第7款規定,考慮到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重要性,仍為30m以上採取防側擊雷的措施;對於二類防雷建築物,根據新規第4.3.1條規定,當建築物高度超過45m時,應防側擊雷的措施;三類防雷建築物,高度超過60m時,其上部占高度20%並超過60m的部分應防側擊。
例如建築物高70m,則70×20%=14m,可以做14 m,但70 m超過60m僅10 m,所以僅在60 m以上部分做防側擊的措施。
又如建築物高80m,則80×20%=16m,可以做16m, 80 m超過60m為20m,所以僅在64 m以上部分做防側擊的措施。
5. 對二類、三類防雷建築物,屋頂孤立金屬物、非導電性屋頂物體的防雷保護做法第4.5.7條第1款、第2款作了明確的規定。
6. 新規第4.2.4條8款(一類)、第4.3.8條4、5款(二類)、第4.4.7條2款(三類)對電氣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作了強制性的規定: (1)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應裝設Ⅰ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 電壓保護水平pU≤2.5kV;
當無法計算確定時,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impI≥12.5kA; 當採用本規范J.1.2中接線形式2(3P+N)接線時,中性線和PE線間的電涌保護器的沖擊電流impI≥12.5kA×4=50 kA(三相系統);
對單相系統impI≥12.5kA×2=25 kA。最常見的接線形式為1形,其中性線和PE線間的電涌保護器的沖擊電流為impI≥12.5kA。
另外,第4.2.4條11、12款(一類)、第4.3.8條7、8款(二類)、第4.4.7條3、4款(三類)分別對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作了非強制性規定,詳見新規上述各條款。
.4.
。該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採用長20m,直徑為25的鋼管保護配電線路,這時流經鋼管的雷電流Iimp=1ck×
×150=0.44×150=66kA;流經SPD的分流為Iimp=2ck66=[(1/n)+0.1] ×66=0.15 ×66=9.9 kA.。屋頂分配電箱為三相TN-S系統,裝設SPD時,分流按5分子回
路考慮(3根相線、1根N線和1根PE線),流經每台SPD的電流為10/350s則Iimp=9.9/5≈2 kA.,通常它與8/20s的標稱放電電流nI可按10倍換算。即:
(2)新規4.5.4條第3款規定,固定在建築物上節日彩燈、航空
nI=10Iimp=10×2=20
(kA.),一般情況下,8/20s波形SPD的標稱放電電流nI為其最大放電電流maxI的一半,所以nI=10impI=10×2=20(kA.)。雷電流在鋼管上的電壓降為66×(0.12×20)/100=1.584(kV.)=1584(V)。
根據新規GB50057-2010第4.4.7條第2款規定, 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雷電流按100kA考慮,在此條件下,其餘所有條件均與二類防雷建築物相同時,流經鋼管的雷電流Iimp=1ck×100=0.44×100=44kA,而流經SPD的分流為10/350s波形電流Iimp=244ck=[(1/n)+0.1] ×44=6.6(kA.)。屋頂分配電箱為三相TN-S系統,裝設SPD時,分流按5分子迴路考慮(3根相線、1根N線和1根PE線),流經每台SPD的電流為10/350s,則Iimp=6.6/5=1.32 ≈1.5(kA).,即nI=10impI=10×1.5=15(kA.)。雷電流在25鋼管上的電壓降為44×(0.12××20)/100=1.056(kV.)=1056(V)。
(3) 屋頂風機配電箱內電涌保護器的裝設與節日彩燈等配電箱內裝設的電涌保護器類同,只是該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一般為接通狀態。
(4)根據新規第6.4.5條第2款規定,靠近需要保護的設備處,即 LPZ2區和更高的界面處,當需要裝設SPD時,對電氣系統宜選用Ⅱ級或Ⅲ級試驗的SPD;另據新規第6.4.5條第3款規定,電氣系統的電涌保護器應與同一線路上游的電涌保護器在能量上配合,配合的資料應由製造商提供,若無此資料,Ⅱ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nI)不應小於5kA;Ⅲ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其標稱放電電流(nI)不應小於3kA。SPD的電壓保護水平(pU)按新規6.4.5條~6.4.6條規定。
(5)電子系統分金屬線路和光纜兩種線路,分別按一類、二類、三類不同防雷建築裝設不同類別的電涌保護器。詳見新規第4.2.4條11、12款、4.3.8 條7、8款、4.4.7條3、4款。即:
金屬線路分別選D1類高能量試驗類型的電涌保護器,短路電流分別為:2kA、1.5kA、1kA;
光纜進線分別選B2類慢上升試驗類型的電涌保護器,短路電流分別為:100 A、75A、50A。
障礙信號燈及其他用電設備(包括屋頂風機配電箱)等的配電箱內應在開關的電
2. 防雷心得體會感想作文
雷電應屬於一種自然現象,但是不加以控制和預防,它同樣算是一種自然災害,可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雖然它屬無法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和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但是加強預防和控制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在夏季雷雨季節前加強學習雷電相關安全知識,以便做出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一、雷電的產生
空中的塵埃、冰晶等物質在雲層中翻滾運動的時候,經過一些復雜過程,使這些物質分別帶上了正電荷與負電荷。地面的凸出物、金屬等會被感應出正電荷,隨著電場的逐步增強,雷雲向下形成下行先導,地面的物體形成向上迴流,二者相遇即形成對地放電。這就容易造成雷電災害。
二、雷電的主要特點
沖擊電流大、時間短、雷電流變化梯度大、沖擊電壓高:強大的電流產生的交變磁場,其感應電壓可高達上億伏。
三、雷電造成的破壞
當雷電直接擊在建築物上,強大的雷電流使建(構)築物水份受熱汽化膨脹,從而產生很大的機械力,導致建築物燃燒或爆炸。另外,當雷電擊中接閃器,電流沿引下線向大地瀉放時,這時對地電位升高,有可能向臨近的物體跳擊,稱為雷電「反擊」,從而造成火災或人身傷亡。而感應到正在聯機的導線上就會對設備產生強烈的破壞性。當雷電接近架空管線時,高壓沖擊波會沿架空管線侵入室內,造成高電流引入,這樣可能引起設備損壞或人身傷亡事故。如果附近有可燃物,容易釀成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