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培訓協議違約金與培訓費的疑問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內業技術容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而不是培訓協議里約定的培訓費用。培訓協議裡面寫的「培訓費用1萬,如果勞動者違約需要賠償2萬給公司」,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這樣做,可能確如其領導所說「這違約金是嚇唬人的」,不會真的要勞動者承擔。所以,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認定這一約定無效。
Ⅱ 培訓協議違約金問題
沒有單位抄要求的這么多襲
培訓費按單位培訓實際支出
違約金以支出限制
服務期內違約,扣除工作年限後,剩餘服務期按比例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Ⅲ 辭職需要培訓違約金
單位要求你支付違約金是錯誤的: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回單位為答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單位提供的並不是專項技術培訓,而是類似於崗位培訓的性質,單位也未以此支出過培訓費用(即使有也可能很少),因此單位以此作為訂立服務期合同是利用了法律規定的條款,擴大解釋了專業技術培訓的性質,是無效的合同的。當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不能依據該協議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第三、如果勞動者再提供了勞動合同後,單位未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轉正後工資差額以及從補繳試用期開始的社會保險。
Ⅳ 關於違約金和培訓費,我該付多少
1、關於違約金: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3 條的規定,只有在單位對你進行了專項業務培訓、或者是你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且單位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條款的,才能對你約定違約金、在你違反規定解除合同時,才負有按約定賠償單位違約金的義務。
(2)據你所說:「只是公司的普通員工,沒有什麼公司機密在我這「,公司也沒有與你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所以:你無須承擔竟業限制的違約責任。
(3)關於那培訓:不管是什麼形式的,講座也好、授課也罷,如果不是針對你日後工作的專業培訓,就不是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培訓、就不能讓你承擔違約金。
退一步說,即便是專業培訓、你應當承擔違約金:也不能是公司說扣多少就扣多少,公司必須拿出你培訓所花費用的證據才行,而且,因為專業培訓而約定服務期、你違約時的違約金:也不能是全部培訓費,而應是約定的服務期剩下的年限的培訓費。也就是說:培訓費應以約定的服務期年限分擔,你已經履行合同的年限的違約金應扣除、只應賠償剩下年限的培訓費。
(4)綜上:公司收你違約金是違法的,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要回,如果協商不成,呆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劃是提起勞動仲裁。
附: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2、「何況是試用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我覺得是用人單位應該做的事情」:這個觀點不是太正確,只要是公司進行了專項培訓,不管是否在試用期,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雖然是單位「應當做的事」,但勞動者也應當做的事是:遵守約定的服務期。
3、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走人:屬於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你應當說賠償因此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這損失是實際損失,不等於因為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約定而應當承擔的違約金。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關於培訓違約金
《勞動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培訓協議,無需支付違約金。如果培訓協議時間為一個月,那你現在是再試用期,你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也就是支付尚培訓費用 ,而培訓費用應減去未履行部分。培訓違約費用6000是如何確定的,需問清楚。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什麼是「培訓違約金」
通俗點說,就是單位在和你試用期期間,和你建立了付費培訓的,在試內用期培訓期結容束後,你自己不與單位簽訂合同而是要走,這種情況,單位出錢培訓你但是你要走,損害了單位利益,則你需要承擔培訓費用,就是你所說的培訓違約金(通俗解釋)
另外,培訓結束後,若單位拒絕和你們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單位方面解約,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的,若單位擅自扣除,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處理
條件一,單位出錢培訓,且有培訓合同
條件二,拒簽的是你而不是單位,且當中單位未有違反合同和違法行為的
這樣你就應當支付,否則可以不支付
Ⅶ 勞動合同里的專業培訓費違約金是否需要支付
1、一般是外訓可以設定培訓協議和違約賠償的,如果不是外訓就不能設定培訓費違約金。
2、如果是內部培訓,是不能設定培訓費違約金的。
Ⅷ 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違約金的問題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按上述理由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Ⅸ 培訓違約金這么規定合法嗎
當然不合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版訓費用,權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你看你的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也就是進修費用+住宿費這么多,那個3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違約金的演算法是總數除以約定服務年數乘以未服務年數(舉例,比如A的違約金是30000約定服務3年,但A已經服務了1年,所以A的違約金是30000除以3乘以2)。
用人單位扣你檔案沒理由,實在不行建議你仲裁。
08年1月1日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開始施行,所以才有08前後的說法,你這個案子不用考慮什麼08前後的問題。具體的我建議你找律師幫你操作,只有在綜合了所有案情資料以後才能分析處理方式,協商、仲裁、還是訴訟,哪種對你最有利。建議你找個專業點的律所解決。
Ⅹ 勞動合同期含有違約金,但是沒有受過專業培訓,還要賠培訓費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回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答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所以你說的那條是無效的,不用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