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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08 01:40:16

① 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版方法、火場逃權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②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急求

員工消防安全抄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火場逃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③ 森林防火網有沒有撲火隊員的面試題

你好,我想你一定是要招考森林消防隊吧,現在主要林區都設立了撲火隊。我是一名搞森林防火教育的老師,已經在防滅火戰線工作了近三十年,很高興你能從事森林防火工作,這是一個比較艱苦又保護森林生態事業的綠色事業,希望你能實現願望。
應該說面試的不會很難的,也就是一些基礎理論的題,我找了一些基礎性的題,你有時間看一下吧,如果有其它需要請繼續與我聯系。
1.撲救森林火災屬什麼性質的工作?

答:撲救森林火災猶如作戰,其作戰對象是林火,屬於高強度、高對抗、高風險的搶險救災工作。

2.地方森林消防隊的職責是什麼?

答:地方森林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部署,執行防滅火任務以及搶險救災和本地急難險重的任務。

3.撲火隊員應遵循哪些基本守則?

答:⑴遵守執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遵守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森林消防隊的各項規章制度;⑵火光就是命令,克服一切困難,義不容辭參加一切森林火災撲救,發揚英勇善戰、吃苦耐勞的精神;⑶、在日常工作、訓練和撲火搶險戰斗中,以撲火救災為第一要務,做到安全撲救;⑷在日常工作和撲火行動中,絕對服從指揮員的調遣和指揮,不擅自行動,不消極作戰,不臨陣脫逃;⑸注意保管維護撲火機具,通信設備等專用裝備,防止造成損失、丟失;⑹自覺提高身體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以適應各種撲火搶險戰斗的要求,完成各項任務;

4.森林火災的撲救原理是什麼?

答:破壞森林的燃燒條件,不讓可燃物、氧氣和火源(森林燃燒三要素)結合在一起,只要消滅燃燒三要素中的任何一個,森林火災就會熄滅。

5.撲滅森林火災的根本途徑是哪三條?

答:⑴隔離可燃物。使著火的可燃物與未著火的可燃物隔離(如開挖防火阻隔帶),達到控制、撲滅林火的目的;⑵隔離氧氣。減少森林燃燒所需要的氧氣,使其窒息熄滅;⑶散熱降溫。使燃燒可燃物的溫度降到燃點以下,林火停止燃燒。

6.撲火隊伍訓練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地方森林消防專業隊、半專業隊和基層應急撲火隊、群眾義務撲火隊都應根據需要,選擇下列內容進行培訓:

⑴防火業務知識訓練:①森林防火的基礎知識;②地形學知識,主要掌握識圖用圖知識和現地判定方位知識;(③氣象學知識,主要掌握氣象因子對火災影響方面有關知識;④撲火區域內火災發生和發展的規律;⑤林情、社情;森林中活動知識;⑥各種撲火機具、通信設備滅火彈的使用和管理一般常識。

⑵撲火技術訓練:①單人撲救火災基本動作;②小組配合撲打火線動作和隊形;③二號工具、風力滅火機及其它滅火工具的使用技術;④火場清理技術;⑤火攻技術;⑥開設臨時防火隔離帶技術。

⑶撲火戰術訓練:①撲火戰術理論;②掌握適合本地區特點的幾種撲救戰法;③火場觀察和判斷能力訓練。

⑷火場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訓練:①體能訓練,提高撲火隊員的體質和耐力;②野外生存能力訓練,通過野營訓練提高撲火隊伍的野外生存能力,以適應火場環境;③火場受大火襲擊時的避險、脫險和互救訓練,以避免撲火傷亡發生;④)迷山自救和互救能力訓練。

7.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答:⑴人工撲打;⑵以水滅火;⑶用土滅火;⑷風力滅火;⑸化學滅火;⑹航空化學、灑水和機降、索降滅火;⑺以火攻火;⑻阻隔滅火;⑼人工增雨滅火;(10)爆破滅火。

8.撲火隊員上火場應攜帶哪些物品?

答:⑴常用撲火工具:風力滅火機、滅火水槍、2號工具、滅火彈和各種火場清理工具等;

⑵特殊滅火工具:主要用於以火滅火和火場自救。每個撲火隊除攜帶2-3部點火器外,每個撲火隊員還必須攜帶打火機或火柴(防濕存放),以便應急使用;

⑶防護裝備:阻燃服、防煙罩、方位燈、宿營裝備、炊具、食品、葯品等。

⑷撲火其它物品:機具使用的油脂燃料,易損配件等。

⑸通訊器材:由撲火隊統一攜帶。

9.怎樣用2號工具撲救火災?

答:用2號工具撲救火災時,兩腳站在邊緣外,斜向火燒跡地向里掃打,成40-60度的斜角。掃打時,要一打一拖,切不要直上直下撲打,以免濺起火星擴大燃燒面,並要做到重打輕抬,邊打邊進。

火勢弱時,可用單人單獨撲打一點;火勢強時,撲打小組幾人同時撲打一點,同時起落,打滅後一起前進。

要沿火線逐段撲打,不可脫離火線去打內線火,不要跑到火峰前方進行阻攔撲打,尤其是撲打草塘火和頂風火時,更應注意人身安全。

10.風力滅火機使用的基本技術是什麼?

答:⑴單機滅火基本要領: 風力滅火機是直接撲火的重要工具,在可燃物分布較均勻地段,打滅火焰高度50厘米以下較穩定火線時,可使用單個風力滅火機滅火,基本要領是:①持機手攜機位於火線外側距火焰1米左右,滅火機出風口與火線走向成15度左右角度,並與火焰底地面構成40-45度角;②滅火機左右擺動機體(擺動幅度在 1米-1.5米之間)。先從上部擺動,用強風壓低火勢,並使可燃物質向跡地內部飛散,再回擺用強風切割火焰底部,達到滅火目的。如火焰微弱時,可直接切割火焰底部滅火。

⑵風力滅火機使用基本技術:風力滅火機還可以多機組合滅火,其基本技術可歸納為「割、壓、頂、挑、掃」五個字,具體技術要求是:①割:用強風切割火焰底部,使燃燒物質與火焰斷絕,並使部分明火熄滅,同時將未燃盡的小體積燃燒物吹進火燒跡地內熄滅;②壓:在火焰高度超過1米而採用雙機或多機配合滅火時,用其中1台滅火機在前壓迫火焰上部,使其降低並使火烽倒向火燒跡地內側,為切割底線的滅火機營造條件,相互配合滅火;③頂:火焰高度超過1.5米需要多機配合滅火時,除用1台滅火機壓迫火焰上部外,加用1台滅火機頂吹火焰中部,共同將火線壓低,並使火烽倒向火燒跡地內側,其中第2台滅火機即使用"頂"吹技術滅火;④挑:在枯落物豐厚地段滅火,由助手用長鉤或帶叉長棍挑動枯落物,風力滅火機手則將風力滅火機由後至前呈下弧形推動,用強風將火焰和小體積的燃燒物吹進火燒跡地內側,達到最佳滅火效果;⑤掃:用風力滅火機清理火場時,可用強風如掃埽一樣將未燃盡物質斜向吹進火燒跡地內部,防止復燃。

11.撲救森林火災的主攻方向是什麼?

答:主攻方向是打火頭,只有將火頭撲滅,火災才能得到控制。尤其是順風火的火頭,更要配足、配強力量,把有實踐撲火經驗的專業隊伍調集起來攻打火頭,特別對有可能燒入大片林區的火頭,更要集中優勢兵力,沿著火頭兩側撲打,逐漸縮小火頭,寬度,直至撲滅。如果當火蔓延到山腳後,再向坡上發展時,往往會燒成幾個火頭擴大火災面積,為此,力爭在火頭未到達山腳之前,予以撲滅。

12.怎樣撲打初發階段的森林火災?

答:要集中兵力,四麵包圍,全線用兵,圍殲作戰,將火一舉撲滅,爭取時間,就是勝利。

13.直接打火法怎麼打?

答:這是通常最常用的滅火方法,採用二號工具、風力滅火機、水槍、滅火彈等滅火機具直接撲火,從山下往山上,沿著火場邊緣遞進撲打,直到火焰撲滅為止。滅火人員每組由三人組成,相繼撲打。

14.沖火怎麼打?

答:沿火頭前進方向的兩側,分兩路撲打,循序前進,直到扣頭,絕不可迎面堵截、直接撲打火頭,危險性大,容易發生事故。

15.下山火怎麼打?

答:下山火的火速慢,危險性小,容易打滅,必須搶時間迅速撲打,下山火要先攻火頭,從火頭的兩側夾打,如果是封山育林好的地方,可燃物較多,必須從側面一步一步撲打前進,萬萬不可居高臨下撲打,危險性大,容易滑倒造成人身傷亡。

16.火線燒成一直線時,怎樣打?

答:火線燒成一直線時戰線長,為了搶時間及時撲滅,必須把人力分成幾組,把火線截成兩段或幾段,分段進行,由各段兩頭夾打。

17.火線燒成弧形狀或其它形狀時,怎麼打?

答:用「蠶食法」撲救。打一步前進一步,多點突破,分段進行,由各段的兩頭夾打,構成鉗形,制止其蔓延擴大,逐漸縮短火線至火消滅,此法步步為營,穩扎穩打。

18.火勢大的山火,撲火人員不能接近火線怎麼辦?

答:樹冠火或火勢大的山頭,直接撲打很困難,也容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應採用攔火的辦法。就是在火頭延燒的方向,並在短時間內燒不到的地方,迅速開辟10米以上的攔火路,如果是樹冠火,其攔火路的寬度要視樹高而定,約30-50米寬,人工伐倒的樹木,要倒向火場一邊,最好利用山脊或溪谷兩旁的有利條件,效果大、省工又安全。地被物腐殖質厚的山場,往往有地上看不見火焰的地下燃燒火,在攔火路上要挖出寬、深足以隔火的防火溝,當火頭接近攔火路時,在路的另一側要配備一定人力,以便及時撲滅隨風飄來的燃燒物,確保安全。但要注意的是,上山火的攔火路不要開設在坡度上、密度高的針葉樹林中,否則達不到隔火作用。

④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急求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防火負責人負責組織,利用放錄象、板報、宣傳畫、標語、授課等各種形式,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積極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使員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災作斗爭的自覺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訓納入職工培訓中,對各級領導幹部、義務消防人員、新職工、重點崗位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防(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火安全技術學習和實際操作培訓,並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和體檢合格,方能上崗操作。未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或消防安全責任心不強的職工不得上崗。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各部門職工可據工作情況分散分批參加。教育培訓的內容: 1.宣傳《消防法》和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 2.交流和推廣消防工作經驗。 3.宣傳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識,使廣大職工掌握報警的方法和內容, 5.明確各自崗位的消防工作職責、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要求、應急情況的處理方法。 6.宣傳本單位滅火預案的基本內容, 7.使廣大職工掌握滅火器材、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 再來一片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未經消防安全培訓不得上崗。 二、(主管安全部門)負責擬定本單位教育培訓計劃,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分期、分批對單位員工進行消防復訓。 培訓以結合其日常崗位特點提高員工「會報警、會疏散自救、會撲救初期火災」的「三會」能力及本單位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培訓教育的方式可採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定期學習,請專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講解,以及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三、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授課、考試等情況。 四、本單位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社會消防安全培訓: 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3、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考勤情況及考試、抽查成績結果與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掛鉤,並實施獎懲。 六、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規定,每年消防安全宣傳日-11月9日,本單位應在同日內通過組織開展大型消防宣傳、演練等活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以提高全體員工消防意識。 七、根據單位實際類型選擇下列內容: 賓館飯店應利用每日早點名、交接班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大堂、餐廳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在顧客須知、服務指南上宣傳消防知識,在客房電視節目中插播消防宣傳字幕或畫面;客房、包房門後應張貼疏散指示路線圖,在客房內應設置醒目的「請勿卧床吸煙」提示牌,在不間斷電源插口處提示「不間斷電源,離開時請拔下用電器具」,客房內的垃圾桶、煙灰缸上提示「請不要亂扔煙頭」,在房卡取電插口處提示「離開時請取出房卡斷電」。 商場市場應利用點名、例會、交接班等時間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講評消防工作;應懸掛或張貼固定的消防宣傳標語、標牌;應結合自身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在商品廣告中植入消防知識;商場市場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娛樂場所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限定人數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在每個樓層、每個房間設置「嚴禁燃放焰火、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堵塞佔用消防通道、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包房門後應張貼疏散指示路線圖;卡拉OK廳應利用點歌間隙通過影像資料宣傳消防知識。 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養老院的服務人員應及時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電;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每個樓層顯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門後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 學校、幼兒園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幼兒園應利用兒歌、游戲、繪畫等寓教於樂的形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篇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院師生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各級消防責任人,要採取會議、學習、布置工作等形式,對其所管轄部門的全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3、對新入學的學生和新招聘、錄用的教職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4、對電工、木工、焊工、油漆工、鍋爐工、倉庫管理員等工種,除平時加強教育培訓外,每年應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5、要對全院師生員工進行定期的消防宣傳教育和輪訓,使師生員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識,達到「三懂」(懂得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懂得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

⑤ 應急管理部招錄的森林消防員待遇如何

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工資標准不低於3800元/月。

以沂南縣為例,森版林專職消防員工資、經費保障權在全省森林消防隊伍隊員待遇標准出台之前,隊員薪資待遇參照縣級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員標准(工資、保險、伙食費、被裝費),由縣財政保障。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確保工資標准不低於3800元/月。

休息休假暫時參照政府專職消防員現行標准執行,其他各項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退出消防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退役士兵經考核合格後可進行等級套改,具體套改辦法待《全省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管理辦法》出台後執行。

(5)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森林消防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新錄用的招錄對象,參加不少於3個月的崗前培訓。具備1年以上森林滅火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不少於1個月的崗前培訓。

2、培訓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取消錄用。培訓合格的,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⑥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火災撲救

4.3.1在撲火過程中,首先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撲火人員、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
4.3.2在撲火戰略上,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在撲火戰術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4.3.4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等專業力量為主,其他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
4.3.5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8.1撲火力量的組成。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專業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撲救工作。
4.8.2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國家林業局撲火指揮部可調動其他省區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原則上以武警森林部隊為主,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和軍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可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4.8.3兵力及攜行裝備運輸。跨區增援撲火的兵力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鐵路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請求民航部門支持實施空運。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災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客觀、全面。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國家林業局發布。
4.10.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本預案所稱「重、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燃燒蔓延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威脅或燒毀林區居民地及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國外火場距我國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不是災後進行森林火災統計意義上的森林火災分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7.4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⑦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森林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撲救;
(五)研究、協調本行政區域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專職指揮制度,加強對專職指揮人員的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范化。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做好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健全森林防火組織,訂立森林防火公約,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實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責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
第八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責任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共同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
(三)撲救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的;
(四)推廣和運用森林防火技術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為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作出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井岡山、廬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區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區域森林火災專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建立火災監測預警系統和指揮通信系統,設置火情瞭望台、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在林區主要入口或者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設立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合理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建設防火通道;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儲備森林防火物資和器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佔用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火情瞭望台、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教育、司法行政、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安全避險知識,增強全社會森林防火意識。
每年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春節、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災易發期,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森林防火宣傳。
第十四條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新建開發區或者建設其他可能影響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設施的,應當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森林防火設施。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規劃、驗收階段,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穿越林區的電線、電纜、管道進行安全檢測檢修,採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線路、管道故障引發森林火災。
因林木生長危及電線、電纜或者其他管線安全,導致森林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林場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群眾撲火應急隊伍。
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群眾撲火應急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消防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隊伍的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承擔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講解防火知識;
(二)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森林火災信息員,森林火災信息員應當及時報告火情。
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是一項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本省森林防火重點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重點期,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重點期的,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 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春節、清明、冬至期間和春耕備耕、秋收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加強野外用火監測,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桿、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申請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點、面積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書面用火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核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書面告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
經批准野外用火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並派員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到現場進行指導。
經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組織撲火人員,在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天氣條件下用火;用火結束後,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火種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並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進入林區的旅客列車和汽車,司乘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巡查。執行檢查、巡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對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必要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
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第二十五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毗鄰交界地區發現森林火災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全力組織撲救,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一)省際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三)受害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六)超過十二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八)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八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合理確定撲救方案,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並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發生森林火災時,有關部門以及森林消防、群眾撲火應急等撲火隊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二十九條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調動,並接受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省人民政府支持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建設,提高其撲救森林火災的作戰能力。
第三十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應急防火隔離帶或者轉移疏散人員;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礙森林火災撲救的有關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障礙物;
(三)人工增雨、應急取水;
(四)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其他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森林火災撲滅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章 災後處置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在森林火災撲滅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發生在行政區域交界地著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森林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森林火災的有關情況建立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森林火災情況統計,按要求上報。
第三十四條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三十五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省或者設區的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決定調動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跨區域執行撲救任務的,應當給予執行撲救任務的森林消防隊伍適當補助。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森林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森林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條因森林防火責任不落實,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災頻發、發生人員傷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災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依照省有關規定將其確定為森林防火重點管理縣(市、區),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在林區依託森林資源從事旅遊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實森林防火責任,每年將不低於百分之三的門票收入用於本單位經營區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加強航空護林工作,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並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航空護林機構應當做好航空護林規劃的擬定和實施、航空滅火的組織和協調以及相關飛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森林火災保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為所屬的專業森林消防隊隊員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為所屬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車輛通行費和車輛購置稅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準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採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桿、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並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經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規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破壞或者非法佔用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火情瞭望台、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內野外用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林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山區、丘陵區和平原地區的林場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⑧ 半專業撲火隊伍營房輔助設施是什麼啊

森林防火條例

(1988年1月16日,2010年由國務院頒布)第一章
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制定本條例。
條本條例,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除了城市的市區,所有的森林防火工作,適用本條例。
森林防火工作,並實施「的原則,預防,積極消滅」。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第四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責任制。
林業主管部門,森林面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職責負責各級各單位必須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部門的領導責任,單位。
第五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國家森林防火組織設立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實施的工作原則, ,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以指導當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b)該組織的主要森林滅火??和救援工作的地區和部門。
(c)協調和解決的問題,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政府部門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其他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部門負責。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軍事設施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該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的日常工作??。的主要職責為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實施全國森林防火工作,黨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森林防火的宣傳和教育,發展森林火災的預防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c)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火災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培訓森林消防專業人士;
(e)審查在該地區的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防火設施及主火動力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f)項,發展的滅火籌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G)的電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開展了森林火災統計中,建立火災文件。
沒有一個地方的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
森林面積國有林業企業和機構,軍隊,鐵路,農業,工業和采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系統,各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的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落實的原則,發動群眾與專業的團隊組合,在林區各單位應建立質量滅火隊,並注意加強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國營局林業,森林,還必須組織專業撲消防隊伍。第9條
行政區交界處的森林面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火災防禦組織,同意向牽頭單位確定的防守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以檢查,監督國防領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1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森林防火站,檢查站可以建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入山防火檢查的權利。
第11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開展航空護林保護,應根據實際需要,大面積的?國有林區,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和逐步提高專業化,現代化水平的森林火災。
第十二條森林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一名兼職或全職護林員。
護理森成員的具體職責在森林防火巡邏,保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災,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區的?責任,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定期檢查。
軍事和民防系統應建立在森林中。第14條
政府應定期舉辦各級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的規定森林防火期,高溫期間森林火災,乾旱,高火險氣象,高風速,並劃定森林火災應急區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森林防火期的第15條規定,禁止在森林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啟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燃燒,燃燒的草場,糞燒灰燒脊,焚燒秸稈小麥,燒山造林和防火隔離帶的生產用火焚燒,被授權的單位必須由縣委,縣政府,縣人民政府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批准生產的防火,必須有負責人提前一個良好的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組織在以下三個風的天氣用火,採取嚴格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火警。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或授權進入的森林面積由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
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指定在該地區的活動,用火,用火後余燼完全熄滅周圍設置防火隔離帶,選擇一個安全的地方。
(三)進入該地區的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森林管理活動,必須由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發行的森林,證明。
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在森林和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的工作,必須安裝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旅客列車和一輛公交車行駛在森林中,和乘客進行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
火災危險地段鐵路沿線,責任單位設立的森林防火防火隔離帶的巡邏人員的巡邏和滅火行動。
在森林裡現場工作人員操作的機器和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程序,以防止發生火災。 17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中打獵的槍支使用,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授權,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的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森林火災應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林業機械可能會導致森林火災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森林地區森林防火設施:
(一)設置防火瞭望台;
(b)在周圍的邊界內的森林,森林邊緣,村莊,工業和采礦企業,倉庫,學校,軍營,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開設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
(C )用火的運輸手段,探測滅火設備和通訊設備;
(d)在重點林區,防火道路,防火物資儲備倉庫建設。
發展應伴隨著森林和成片造林的發展,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計劃,同時實施。
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消防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管理系統,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防火的需求。
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的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要按照森林火災的預防,良好的森林火險氣象監測和預報的要求,尤其是做高火險氣象預測的。部門的報紙,電台,電視台,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的森林消防
第22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的戰斗升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森林,森林火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顯著和災難性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的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或三個或更多的森林火災,嚴重傷害;
(d)森林火災的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 BR />(五)24小時滅火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的原始森林,森林火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交界處地區森林火災的風險;
(h)需要中央支援撲救森林火災。
23森林消防,統一組織和方向,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連接到滅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送往指定地點,投入戰斗。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簡成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24條森林消防,氣象部門應當做好火災氣象預測,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優先提供的交通工具,電信部門要確保通信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排遇難者,公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和森林火災案件,並以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商業,供應和市場營銷,食品,用品,和衛生部門應做好供應和醫療。
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撲滅,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燼,和足夠的人員看守火災現場,通過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森林火災預防前撤出總部的警衛。
第26條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犧牲國家的員工(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工作人員引發的火災給定的按照國務院部門負責的??醫療救治和補償的規定。消防部隊的火災有任何責任或不負擔的醫療和賠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
第27條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在國家雇員的工資參加滅火,旅遊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BR / (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滅火期間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收入損失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支付,火因不明原因的火災事故單位或個人的意外,消防支付;
(三)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標准成本,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事故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的個人或消防單位。
章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森林火災點第二十八:
(一)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不到一公頃的火災或其他林地; <BR / (b)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一公頃以上的不到100公頃;
(三)重大森林火災:森林面積的受害者??超過100公頃低於1000公頃;
(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千公頃。
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者的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戰斗在第29,材料消耗??和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害或死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調查記錄在檔案中。
第22條,該條例第20段的前三個上市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破壞重要設施或造成其他顯著損失的森林火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部門建立一個特殊的文件在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第30條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火災統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同級別的統計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的要求。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由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國家統計辦公室的記錄。
第六章第31條的獎勵和懲罰
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並沒有發生在行政或森林火災面積?責任,連續三年以上的森林火災和滅火措施是有效的;
(b)發生森林火災,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積極爭取,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三)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BR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風險報告的;
(五)提供的項目,在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F)</ (G)連續從事森林防火的頭發在創建森林防火科研工作超過15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
第32條之後的第一四種行為之一,從10萬元到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第五的行為,在五十到百元罰款或警告;第六行為,並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可能處以罰款的50500元: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無火災,但沒有造成損失;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授權的訪問,森林地區;
(三)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等;
()森林火災,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注意到沒有消除; BR />(五)不服從命令的撲火命令的結構或延誤撲火機會影響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救濟; <BR /(VI)的疏忽造成的森林火災,不會導致損失慘重。
人事負責人列在前面的失職,瀆職行為的,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和有害的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33條,第32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林業主管部門的縣級以上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行政處罰決定
各方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起訴,期滿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判處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拘留,情節嚴重的和有害的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劃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按照本條例第35條所指的森林的實際情況,當地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部門負責解釋。
第3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生效。

⑨ 員工消防培訓制度

員工消防安全抄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襲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火場逃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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