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督察有什麼職責
督察的職責如下:
1.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2.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3.監督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4.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5.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6.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1)公安督察培訓課程擴展閱讀:
警務督察,又稱監督視察。簡單說就是警察的監督者。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法確定的管轄范圍及其督察民警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
《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警察在處理重要警務活動中行使職權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務督察的監督。警務督察讓人民群眾更加放心,他們是確保人民警察光輝形象的防火牆。
督察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的各項紀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接受監督,不得濫用和超越職權;
(三)嚴格執法,文明執勤,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四)熱情服務,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五)警容嚴整,著裝規范,舉止端莊。
參考資料:網路-警務督察
㈡ 警務督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二、督察機構現場督察的主要職責
(1)重要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2)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3)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5)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7)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8)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9)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10)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三、督察機構的主要許可權
(1)是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領導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其執行,對錯誤的決定、命令可以撤消或變更。
(2)是雜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民警有違法違紀的有當場予以糾正權、現場扣留權及帶離現場權。
(3)是發現公安民警違法違紀的,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
㈢ 公安機關督察是不是管不了警察或是根本不會管警察的機構
公安機關督察是監管警察執法的機關,督察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的同步監督和檢查。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符合所有的法律規定,是不怕督察審查的。
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級公安機關督察工作並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三)制定本地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級公安機關和下級公安機關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對下一級公安機關督察長、副督察長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
(七)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3)公安督察培訓課程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一)正在發生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二)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
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公安督察通知書》,及時將督察情況通知違紀民警所在單位。對不屬於管轄范圍的人民警察,被帶離後,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
㈣ 督察是些什麼工作內容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進行現場督察。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第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一)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任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三)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六)《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非法攜帶、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車輛、警用標志、證件和穿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的,應當當場予以收繳,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檢舉、控告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督察機構職責范圍的,在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應當支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保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支持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時,應當如實回答督察人員的詢問。
㈤ 公安督察 是做什麼的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沈陽市公安局的督察支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制定本地內區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容度;組織、實施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辦理上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交辦的督察事項;履行《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綜合科:負責黨務、宣教、人事、文秘、內勤及後勤裝備等工作,負責本單位的警務公開工作。
業務指導科:負責組織對四縣(市)局警務督察隊和其他分局的督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對本級和下級專兼職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負責制定全局督察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督察業務統計報表、信訪接待工作;組織、策劃和開展各項督察工作;完成督察支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維權科:負責市局「維權辦」的日常工作以及全局維權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隊、二隊、三隊、四隊、五隊、六隊:接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全局民警執法執勤活動等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㈦ 什麼是公安督察機構
公安部和縣級以來上地方各級源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均設立督察機構。
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督察機構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實行隊建制。
公安部設督察長,由公安部一名副職領導成員擔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督察長,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
㈧ 警務督察的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
一般要求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至少大專以上學歷。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通過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
工作經驗:
一般要求3年以上從警經驗。要有較好的職業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工作認真負責,吃苦耐勞,有較強的心理壓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㈨ 如何做好警察督察工作
一、加抄強領導,建立聯合警務督察襲長效機制
二、強化效能,創新警務督察的方式和手段。加大日常督查、專項督查、現場督查、交叉督查、視頻督查、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等督查力度,扎實推進警務督察工作。
三、突出重點,發揮聯合警務督察專項功能。
㈩ 警務督察處理程序
參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版辦法》權
http://ke..com/view/25416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