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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指的專業技術培訓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1-22 16:34:56

1. 國家最新勞動法對應屆畢業生的實習期的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通過正常的離職程序,工資應該可以要回來的。不給的話去勞動局起訴單位

2. 《勞動合同法》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含義。

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3. 勞動法中 什麼叫做專業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材料:即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採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於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採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總之一句話:不包括上崗培訓,不包括企業文化培訓、安全培訓,指是有支付憑證的專業技能培訓:比如進修,比如專業技能輔導培訓(一般外出)、技術學習等,HR做的職業培訓不算

4. 我的公司是一個集團的子公司,到集團學習培訓是勞動法中的專項培訓嗎 簽訂了培訓協議的,

這個企業內訓並不是勞動合同法所述的專業技術培訓,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唯一情況,那就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除此之外,無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多優厚的待遇,都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專業技術培訓,通常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培訓結束回用人單位工作。一般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以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進行的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安全生產教育等培訓。如用人單位因新產品的批量生產,引進新型機器,更新生產線,安排員工進行半脫產式生產培訓,學習使用機器以保障新型生產線的正常運作等,這種培訓只能屬於用人單位的常規生產培訓,不屬於法定的專項培訓。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在這家公司離職不需要之符違約金。

5. 勞動法的細節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對員工支付違約金的規定:
(一)服務期違約
勞動者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了名副其實的專業技術培訓,能夠出具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票據;
2.用人單位與被培訓的員工訂立有約定服務期的協議。
3.被培訓的員工在服務期內提前辭職。
以上3項缺一不可。

(二)競業違約
勞動者支付競業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並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以上3項缺一不可。

如果這家保險公司沒有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員工交一年實發工資的總金額作為違約金,是違法的。即使對員工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也應該按照實際的費用票據來計算員工的違約金,不能簡單的以一年實發工資的總金額作為違約金。

至於競業違約更談不上,那是要在員工離職後並且原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才有可能的事。

二、《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申請辭職時間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顯然,這家公司要求員工申請半年後才可以離職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規的規定。

三、由於這家公司的做法有悖於公平的原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不合法的。即使是簽了協議也屬於無效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6. 《勞動合同法》二十三條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哪些

"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根據上面條文表述,企業是否可以因所提供的培訓跟員工簽訂服務協議,該培訓首先得明確二件事:一、該培訓為上崗培訓還是專業技術培訓;二、有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實際發生)
根據你的描述,個人認為這個應屬上崗培訓而非專業技術培訓、1、你被安排參與這個培訓時並未入職,2、只有培訓合格且取得合格證後才具備入職條件;這都是典型上崗培訓的特徵,所以我個人同意你的看法,用這個培訓跟你簽服務協議是不對的。
個人建議:如果你很想得到這份工作的話得知道路,首先勞動合同是這樣的、與法規不符的無效部份從簽訂始就無效,其次 條文還有一部是這樣的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既然是總部提供的培訓、據我所知,這類培訓除了路費自理外,總部基本上是不收費或只象徵性的收一點點伙食什麼的,你可以要求將針對你個人培訓的收費和報銷單據存檔,這樣你做了一年半年的不想幹了話,就算你想省麻煩不打官司,學校也收不著你多少錢的

7. 跪求:勞動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

勞動合同有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的開始時間,也可以視為開始時間。
約定服務期一般雙方協商約定服務期限,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培訓的培訓費用實踐上多指交給培訓機構的費用,其它費用如試用期工資、生活補貼如雙方約定一方違約需賠償,則要賠償,但具體賠償費用按實際工作時間遞減。

8. 這樣的公司內部培訓算是勞動法裡面的專業技術培訓嗎

這只是屬於一般的入職培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並且單位也沒有出錢由第三方培訓機構培訓並持有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費發票,所以這份培訓協議根本就是無效的,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9.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高手來)

根據《勞動合同來法》第 22條規定,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前提是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但是並非所有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都可以約定服務期協議。如用人單位對於新員工的上崗培訓,就不得約定服務期。因此,勞動合同法將服務期的范圍僅限於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也就是說,你出錢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來給你的員進行專門的工作培訓,比如說沒有任何基礎的情況下,由專業人員教授其從事焊接的專業知識,等等。並負擔培訓期間的住宿、伙食費用。

然後約定服務期以及相應的違約金,在該服務期內員工不能隨便走人,除非支付違約金(一般等於或者略高於培訓費用)給公司,這樣就可以合法地限制員工隨意流動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了。

10. 這算勞動法中的專業技術培訓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專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屬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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