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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培訓標准

發布時間:2020-11-29 20:24:27

❶ 員工安全培訓時間法律規定需要達到多長

初次培訓時間不少於32小時,每年培訓不少於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1)人員培訓標准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❷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2)人員培訓標准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❸ 怎樣制定一個公司內部選拔培訓員工的標准

公司內部選拔培訓員工屬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部分;

  1. 首先公司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月度、季度、年度培訓計劃

  2. 公司各崗位薪資等級和崗位等級;

  3. 部門內部可以做人員能力分析表,通過培訓或者崗位交叉,多能工等方式達到能力後就實時更新人員能力表,最後內部晉升或者加薪可以以此作為重要依據;

  4. 月度績效考核按照一定的考核方式,比如目標達成,產量,良率,客訴,錯漏等,建立月職級評定規則,員工評為A、B、C等也可以作為內部選拔和晉升的依據;

  5. 完善選拔的流程和制度;

❹ 培訓分類及其標準是怎樣的

培訓分類?
這范圍是不是有點太廣了。
培訓的范圍差不多也就是: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證書等等。。。

❺ 勞動法上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人員培訓標准擴展閱讀: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鍾某於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鍾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鍾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後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後,鍾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鍾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鍾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鍾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❻ 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求有哪些

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求如下所示:
1、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項目管理員不少於90標准學時;助理項目管理師不少於140標准學時;項目管理師和高級項目管理師不少於120標准學時。
2、培訓教師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系統的項目管理知識,一定的實際管理經驗和豐富的教學經驗,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知識傳授能力。培訓教師也應具有相應級別:培訓項目管理員和助理項目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講師以上(含講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項目管理師的培訓教師應具有高級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項目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高級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培訓場地
設備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有專門的網上培訓條件(包括硬體和軟體);有輔導答疑教師。

❼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充實其業務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培訓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工作權責劃分 1.教育培訓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 (3)制定及修改培訓制度。 (4)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培訓計劃的審議。 (7)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對公司的全體在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每季舉辦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10)派外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2.各部門 (1)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受訓員訓練結束後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訓練成果。 第四條 培訓規范的制定 1.教育培訓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規范》,提供培訓實施的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培訓課程及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材大綱。 2.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時,教育培訓部應立即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范。 第五條 培訓計劃的擬訂 1.各部門依培訓規范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 《在職培訓計劃表》,送教育培訓部審核,作為培訓實施之依據。 2.教育培訓部應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匯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 3.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於一定時期內,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核准後,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4.臨時性的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核後實施。 第六條 培訓的實施 1.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並負責該項訓練之全盤事宜,如訓練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2.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於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教育培訓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3.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至四種,由講師於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4.各項在職訓練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教育培訓部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席狀況。 5.受訓人員應准時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6.教育培訓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訓練課程實施成果,並將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7.各項培訓的測驗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處理。 8.培訓測驗成績及成果報告,列入考核及升遷之參考。 第七條 培訓成果的呈報 1.每項 (期)培訓辦理結束後一周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記錄於《在職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2.主辦單位應於每項 (期)培訓結束一周內填報《在職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鍾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送教育培訓部門,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3.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管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送相關部門核簽後憑此予以支付。 4.各部對所所屬人員應設定《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資歷表》。 5.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呈教育培訓部,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八條 培訓評估 1.每項 (期)培訓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後與測驗卷一並收回,並匯總學員意見,送講師轉人力資源部會簽,作為以後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2.教育培訓部應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部門主管填寫後匯總意見,並配合生產及銷售績效,比較分析評估培訓之成效,做成書面報告,並呈報核准後,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 第九條 派外培訓 1.因工作或晉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應在推薦有關人員送教育培訓部審議,呈總經理核准後派外受訓,並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2.派外受訓人員返回後,應將受訓的書籍、教材及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送教育培訓部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記錄於受訓資歷表。 3.派外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獲知識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並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知識給本公司員工。 4.差旅費報銷單據呈核時,應送教育培訓部審核其派外受訓的資料是否交回,並於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過審核,會計部門不予付款。 5.本條款適用於參加公司外的培訓,對因升遷、儲備需要,在任職前可集中委託外協部辦理培訓,但每年以三次為限。 第十條 附則 1.各項培訓的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距離下班時間一個半小時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訓時,應由主辦部門負責申報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 2.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給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年度考核、晉升的參考。 3.本制度呈總經理核准後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❽ 培訓體系建設最高標準是什麼依據崗位工作標准

員工的培訓是一個系統、科學的體系,體系的建立需要建立在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之上。企業的運行需要實用、合理的崗位設置,崗位的履行需要准確、詳細的崗位工作標准,工作標准決定員工的勝任素質,勝任素質與實際能力的差距即產生員工培訓的需求和效益。培訓目標植根於崗位工作標准之上,因此構建以崗位工作標准為基礎的培訓體系是實用性、系統化、規范性企業管理的必然選擇。
1.企業工作標準是按工作崗位制定的,對崗位重復性工作事項制定的表述崗位工作質量的標准。
企業工作標准依據崗位的工作性質不同,可分成三類:一類是適用於管理崗位的;一類是適用於操作或作業崗位的,對操作或作業事項所制定的企業作業標准或崗位操作規程;一類是適用於服務保障的後勤崗位,對服務事項所制定的服務標准或服務規范。
2.基於工作標準的培訓需求提取。提高企業員工工作效率的核心在於優化人崗匹配,達到人事相宜,人適其事,事得其人。
在解決這一問題之前需要明確兩個前提,一是崗位需要的執業者的能力素質標準是什麼;二是執業者的能力水平是什麼。前者可以通過統計及推導法獲得,後者主要依靠績效考核。可見,要提高員工的崗位績效,首先需要確立一套「工作標准」體系,同時還需要建立一套能力素質考核體系,這樣才能確保廣大職工的能力水平真正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

目前構建工作標准模型的方法主要有統計分析法和邏輯推導法兩種。統計分析法主要是指通過對工作崗位要求的提取、細化和歸納,總結出形成工作標準的方法,一是包含崗位人員的一些預測指標,如身高、智力、手指靈活度等;二是提高工作績效的一些表現指標或標准,如流程標准、績效等級等。邏輯推導法分為以工作為導向的方法和以人為導向的推導方法,主要依靠主題專家。以工作為導向的推導方法:是通過詳細的工作描述來獲得對員工的要求。以人為導向的推導方法:是以任職者獲得高績效的關鍵行為為出發點,分析任職者要從事這樣的行為,需具備什麼資格條件。

❾ 人員培訓制度

轉載
下面是某酒店的培訓部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章 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酒店員工培訓,其一是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其二是對老員工進行在職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司規章制度、基本的崗位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基本的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工作。員工在職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干什麼學什麼,從實際出發,更新專業知識,學習新的業務和技術。

第二條 員工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按不同的工種和崗位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員工隊伍素質。

第三條 培訓內容

1.員工培訓主要應根據其所從事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崗位培訓和專業培訓為主。

2.管理人員應學習和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和技術,充分了解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高市場預測能力、決策能力、控制能力。

3.專業技術人員如財會人員、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等,應接受各自的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政府有關政策,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業務操作方法,提高專業技能。

4.基層管理人員應通過培訓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

5.基層工作人員須學習公司及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掌握各自崗位責任制和要求,熟悉賓客心理,學會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6.酒店的其他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培訓。

第四條 培訓方法:

1.專業教師講課,系統地講授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業務知識,提高專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

2.酒店各部門骨幹介紹經驗,傳幫帶。

第五條 培訓形式:

1.短期脫產培訓,主要適用於崗前培訓,或某些專業性強的技術培訓。

第二章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以提高員工素質,不斷為各崗位培養和輸送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教育培訓體系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新員工崗前統一教育培訓;

2.員工在崗教育培訓。

三、在崗培訓

第七條 在崗培訓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各項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乾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為工作輪換和橫向調整以及日後的晉升創造條件;

2.減少工作中失誤、工傷事故和災害的發生,降低失誤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減少員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費,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氣氛。

第三章員工崗前培訓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之宗旨系要使新進人員了解酒店概況及介紹酒店規章制度,便於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

第二條 凡公司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酒店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均需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新進人員的課程,人事單位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表及工作技能評定標准表。

第四條 新錄用員工報到後應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後定職定級定崗位的參考。

第五條 崗前培訓的目的:

1.使員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目標、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盡早融合到員工隊伍中去,順利開始其職業生涯。

2.使新員工盡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准,完成崗位職責創造提高酒店經濟效益和個人收人的條件。

3、對新進人員首先必須建立其所須知道的一切知識包括酒店的結構、目標、政策、產品及其特質、市場情況的分析,使其對酒店工作性質及進展先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和心理准備。

4、對新進人員應予以「程序規定」培訓,培訓對於時間的支配和工作的計劃能力作適當的組織和配合,按一定的程序來達成工作的目標。

第六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

1.丁陶國際大酒店基本概況,基礎設施等的介紹。

2.做酒店人必備的基本素質及服務員服務意識等的培訓。

3.新進人員態度與自信心的培訓。

4.解答疑問;

5.組織撰寫心得體會及工作意向。

第七條 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崗位,由部門經理根據需要另行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培訓計劃及結果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 新進人員接受上述各條培訓後,需給予「態度與信念」的培訓。

第九條「態度與信念」培訓的宗旨在於使新進人員對於酒店、顧客、工作崗位上的態度有樂觀、積極、充滿信心與活力的態度和熱誠服務的信念。

第十條 主持酒店培訓的人員,應對受訓者的優、缺點做出評語提供給他未來的技術培訓和實地培訓負責人作為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在接受酒店培訓之後,必須緊接著實地見習。

第十二條 關於培訓紀律的補充:

1、培訓期間手機等通訊工具要調成震動或關閉。

2、積極參與活動,並相互交流。

3、所有參與培訓之員工,必須按時到達培訓地點,不得遲到,早退或者無故缺席。、

4、所有受訓人員必須參加入職培訓考核評估,未能通過審核的員工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將參加下次培訓考核,並作延長試用期或者予以辭退處理。

本條例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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