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考試的時候需要帶什麼東西
橡皮、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身份證、准考證等。
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防止誤考;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准考證上的任何區域打草稿或者做其他任何標記等。應聘人員入場時,監考人員還將核實應聘人員身份、提取指紋、檢查隨身物品。
事業單位考試的筆試考試採用百分制計算應聘人員的成績。筆試設定最低合格分數線,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根據應聘人數和考試情況確定。
(1)轉崗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考試的面試注意事項:
面試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機關的指導下,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備案的面試方案組織實施,面試方案的備案應在面試前一周完成。達到筆試 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根據招聘計劃和招聘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確定面試人選。
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崗位,取消招聘計劃;達不到規定招聘比例的,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面試人選確定後,由招聘單位張榜公布並通知本人。
B. 輔導員和教師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1)高校輔導員是指履行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職責的專業人員,大學、專門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的統稱為高等學校,即高校輔導員包括大學輔導員、專門學院輔導員、職業學院輔導員和高專輔導員。
(2)教師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中,以教育培養學生專業知識和做人為職責的專業工作者。
2.任職資格不同:
(1)高校輔導員由各高校自行組織考試選拔,選拔合格者可以擔任。
(2)教師是由具備教師資格證的人員通過教師招聘考試合格者擔任,也由師范院校畢業生擔任。
3.職責不同:
(1)高校輔導員主要職責在於對高校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2)教師主要職責在於履行教育職責、完成教學工作。
(2)轉崗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輔導員和教師的職業:
(一)教育者
輔導員作為高校教師隊伍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首要職責是培養合格的人才,也擔負著教育大學生的使命。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輔導員是大學生生活中接觸最多的老師,從剛入學到畢業離校的那一天,一直與大學生保持密切聯系的就是輔導員。因此,在大學教育的整個過程中,輔導員擔負著思想教育等重要的教育培養任務。
(二)管理者
高校輔導員不只要做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還要承擔學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工作、組織建設工作、推優工作、社會實踐工作、科技創新工作、學生幹部選拔和培養工作、社團建設工作、校園文化工作、就業工作等等,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引導者
大學是一個人走向成熟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里,有些學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惑,高校輔導員就成了學生和各界溝通協調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同時還要引導學生,幫助他們提高自己成長的能力,鼓勵每一位學生發揮自己的才能,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以後的成長道路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服務者
輔導員不僅要完成各項管理工作,更要以學生中心,將管理和服務工作結合起來,如學生宿舍管理、助學貸款管理、勤工助學、社團活動管理等工作。當學生遇到具體的問題時,輔導員要提供協助與服務,更多地考慮學生的具體情況和利益,以服務的態度來處理各種問題,促使大學生健康發展,在服務學生的同時也教導了學生。
C. 勞動法勸退不想賠償,還說不答應就強制換做不了的工作
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支付法律所規定的經濟補償的二倍。
公司以違法手段強迫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D. 事業單位崗位工資副高職為何分為五、六、七級,調級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晉升等,各地都會按照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檔次辦法的通知》,來制定當地的工作晉升等標准和規定,建議咨詢當地的組織部門。
1、五級職員:
是指事業單位正處級別,根據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2、六級職員:
相當於公務員副處一般指的是同等條件下享受的待遇、政策、薪酬等。就比如事業單位中技術職稱中副高職稱,待遇也和公務員中的副處差不多。
3、等級晉升條件:
① 、現聘管理崗位九級職員滿6年以上,且聘期內須有一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晉升非領導職責八級職員;
② 、現聘管理崗位八級職員滿6年以上,且聘期內須有一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晉升非領導職責七級職員;
③ 、新招聘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崗位上滿1年後,考核合格,可不受職數限制分別晉升非領導職責八級職員、七級職員;
④ 、 現聘管理崗位七級職員滿13年,工齡滿25年且聘期內須有三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晉升非領導職責六級職員;
⑤ 、 現聘管理崗位六級職員滿13年,工齡滿30年且聘期內須有三個年度考核為優秀,可晉升非領導職責五級職員;
⑥、鄉鎮所屬事業單位晉升非領導職責七級、八級職員的任職年限,以在鄉鎮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年限為准計算。
(4)轉崗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我國現行的工資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工資等級制度。
指根據工作的復雜程度、繁重程度、風險程度、精確程度等因素將各類工作進行等級劃分並規定相應工資標準的一種工資制度,是其它工資制度的基礎,也稱基本工資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從勞動質量方面來反映勞動差別。
2、工資調整制度。
工資調整制度是工資等級制度的補充。其主要內容有考核升級、自動增加工資、考核定級、提高工資標准等。使工資制度在變動中趨向平衡和合理。
3、工資支付制度。
指計算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原則,標准和具體立法的一種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原則、各類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處理的等內容。
4、工資基金管理制度。
工資基金指用人單位從其經營或者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工資的那部分基金。通常所說的工資基金管理指國家規定一系列的工資基金審批程序和監督措施,地各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等行政管理活動。我國現階段企業執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崗位技能工資制等。
參考資料:網路: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