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什麼和什麼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
《決定》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 行政執法人員未經考試不得上崗。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要點十一
行政執法人員上崗 須通過資格考試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要點十二
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要點十三
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要點十四
探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分離
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要點十五
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要點十六
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
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要點十七
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要點十八
破除潛規則 懲治司法掮客行為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點十九
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
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要點二十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
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要點二十一
凡重大事項,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向黨委報告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要點二十二
優先提拔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
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要點二十三
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
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和保障兩岸人民關系、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② 殯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
2014年公司員工培訓計劃方案
一、總體目標
1、加強公司高管人員的培訓,提升經營者的經營理念,開闊思路,增強決策能力、戰略開拓能力和現代經營管理能力。
2、加強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者的綜合素質,完善知識結構,增強綜合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執行能力。
3、加強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技術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增強科技研發、技術創新、技術改造能力。
4、加強公司操作人員的技術等級培訓,不斷提升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強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5、加強公司員工的學歷培訓,提升各層次人員的科學文化水平,增強員工隊伍的整體文化素質。
6、加強各級管理人員和行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培訓,加快持證上崗工作步伐,進一步規范管理。
二、原則與要求
1、堅持按需施教、務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公司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和員工多樣化培訓需求,分層次、分類別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培訓,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
2、堅持自主培訓為主,外委培訓為輔的原則。整合培訓資源,建立健全以公司培訓中心為主要培訓基地,臨近院校為外委培訓基地的培訓網路,立足自主培訓搞好基礎培訓和常規培訓,通過外委基地搞好相關專業培訓。
3、堅持「公司+院校」的聯合辦學方式,業余學習為主的原則。根據公司需求主流與相關院校進行聯合辦學,開辦相關專業的專本科課程進修班,組織職工利用周末和節假日集中授課,結合自學完成學業,取得學歷。
4、堅持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三落實原則。2009年,高管人員參加經營管理培訓累計時間不少於30天;中層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業務培訓累計時間不少於20天;一般職工操作技能培訓累計時間不少於30天。
三、培訓內容與方式
(一)公司領導與高管人員
1、中央、國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針的學習,國內外政治局勢、經濟形勢分析,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與解讀。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調訓。
2、開拓戰略思維,提升經營理念,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通過參加企業家高端論壇、峰會、年會;到國內外成功企業參觀學習;參加國內外著名企業高級培訓師的高端講座。
3、學歷學位培訓、執業資格培訓。參加北大、清華以及中央、省委黨校的學歷進修或MBA、EMBA學習;參加高級經營師等執業資格培訓。
(二)中層管理幹部
1、管理實務培訓。生產組織與管理、成本管理與績效考核、人力資源管理、激勵與溝通、領導藝術等。請專家教授來公司集中授課;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專場講座;在公司培訓中心接收時代光華課程。
2、學歷進修和專業知識培訓。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層幹部參加大學(專本科)函授、自考或參加MBA及其它碩士學位進修;組織經營、企管、財會專業管理幹部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獲取執業資格證書。
3、強化項目經理(建造師)培訓。今年公司將下大力組織對在職和後備項目經理進行輪訓,培訓面力爭達到50%以上,重點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管理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和業務能力。同時開通「環球職業教育在線」遠程職業教育網,給員工提供學習的綠色通道。要求公司各單位要選拔具有符合建造師報考條件,且有專業發展能力的員工,組織強化培訓,參加社會建造師考試,年凈增人數力爭達到10人以上。
4、開闊眼界、拓展思路、掌握信息、汲取經驗。組織中層幹部分期分批到上下游企業和關聯企業學習參觀,了解生產經營情況,借鑒成功經驗。
(三)專業技術人員
1、由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工程師定期進行專題技術講座,並建設公司自己的遠程教育培訓基地,進行新工藝、新材料及質量管理知識等專項培訓,培養創新能力,提高研發水平。
2、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到同行業先進企業學習、學習先進經驗,開闊視野。年內計劃安排兩批人員到單位參觀學習。
3、加強對外出培訓人員的嚴格管理,培訓後要寫出書面材料報培訓中心,必要時對一些新知識在公司內進行學習、推廣。
4、對會計、經濟、統計等需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人員,通過計劃培訓和考前輔導,提高職稱考試的合格率。對工程類等通過評審取得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人員,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專題講座,多渠道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等級。
(四)職工基礎培訓
1、新工入廠培訓
2009年繼續對新招聘員工進行強化公司的企業文化培訓、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團隊精神、質量意識培訓。每項培訓年不得低於8個學時;通過實行師傅帶徒弟,對新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基層各單位、分公司的新員工合同簽訂率必須達到100%。試用期結合績效考核評定成績,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考核優秀者給於一定的表彰獎勵。
2、轉崗職工培訓
要繼續對人力中心人員進行企業文化、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團隊精神、擇業觀念、公司發展戰略、公司形象、項目進展等方面的培訓、每項不得低於8個學時。同時隨著公司的擴建,內部就業渠道的增加,及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天。
3、職工技術等級培訓
公司計劃新培養一級150名,二級員工100名,三級員工80名,四級員工20名。中級工以上人員占技術人員比例達到70%以上;一方面繼續普及,擴大比例,工作重點是培養高級技術人員,計劃培養中級管理人員10人,初級管理人員20人。形成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體系。基層單位及分公司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基礎工作上,重點培訓中級工和高級工,爭取中級工以上人員能占整個技術工人比例40%以上,使技術管理人員的素質有整體提高。
4、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和職業技能鑒定步伐。
今年,公司將選擇部分主業工種進行輪訓,並在本市相關技校適時組織符合技師、高級技師條件的員工進行強化培訓、考核,力爭新增技師、高級技師達30人以上。使其結構和總量趨於合理,逐步滿足企業發展的要求。職業技能鑒定要使35歲以下的技術工人在職業技能培訓的基礎上完成初次鑒定取證工作。
5、加強復合型、高層次人才培訓。
各部門和基層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自學和參加各類組織培訓,實現個人發展與企業培訓需求相統一。使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向不同管理職業方向拓展和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能力向相關專業和管理領域拓展和提高;使施工作業人員掌握2種以上的技能,成為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和高層次人才。
6、抓好工程施工人員的培訓。
u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取證和復證培訓工作,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規定。
v在建工程項目經理部,要按照「三位一體」管理體系標准要求,扎實有效地做好施工生產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操作人員的培訓,以及施工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的應急預案的演練培訓,確保人力資源滿足施工生產要求。
w要把施工承包工程隊人員的培訓監管納入管理視野,實行指導和有效的干預,消除隱患,切實維護企業信譽。
x開展職業技能比武,促進年輕優秀人才的成長。公司今年將選擇3-5個主要職業進行技能比武,並通過專業比武的形式,選拔培養年輕優秀高技能人才。
(五)開展學歷教育
1、公司培訓中心要與一些高等院校聯合辦學,開辦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技術、電氣工程及機電一體化等技術專業大專班。通過全國成人高考,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公司員工進行有計劃的集中培訓,獲取學歷。
2、與一些高等院校聯合辦學,舉辦市政建築工程及電氣機電類專業的函授本科班;推薦優秀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到一些高等院校攻讀碩士學位。提高公司高管人員的學歷、業務水平和決策能力,更好地為公司服務。
3、調動員工自學積極性。為員工自學考試提供良好的服務,幫助員工報名,提供函授信息;制定或調整現有在崗職工學歷進修的獎勵標准;將學歷水平作為上崗和行政、技術職務晉升的條件,增加員工學習的動力。
四、措施及要求
(一)領導要高度重視,各基層單位及業務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制定切實有效的培訓實施計劃,實行指導性與指令性相結合的辦法,堅持在開發員工整體素質上,樹立長遠觀念和大局觀念,積極構建「大培訓格局」確保培訓計劃開班率達90%以上,全員培訓率達35%以上。
(二)培訓的原則和形式。按照「誰管人、誰培訓」的分級管理、分級培訓原則組織培訓。公司重點抓管理層領導、項目經理、總工、高技能人才及「四新」推廣培訓;各部門和基層單位要緊密配合培訓中心抓好新員工和在職員工輪訓及復合型人才培訓工作。在培訓形式上,要結合企業實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外培與內訓相結合,基地培訓和現場培訓相結合,採取技能演練、技術比武、鑒定考試等靈活多樣形式;在培訓方法上要把授課、角色扮演、案例、研討、現場觀摩等方法相互結合。選擇最佳的方法和形式,組織開展培訓。
(三)加強培訓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開發。一是加強和高等院校的聯合辦學力度,在就近院校設置培訓實習基地,並充分發揮他們的培訓資源和專業特長,積極整合,合理開發,使其在公司人力資源培訓開發中發揮骨幹作用;二是要根據公司內部自身專業特長,建設自己的培訓基地、職校功能。選擇專業或課題,組織編寫適合企業特點的培訓教材或講義;三是要加強企業專兼職培訓師隊伍建設,實行資源的有償服務。
(四)確保培訓經費投入的落實。我們要按國家現行規定,即按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職教經費,由培訓主管部門掌握使用,財務部門監督,其中0.5%上繳公司統一協調使用,嚴禁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
(五)確保培訓效果的真實有效。一是加大檢查指導力度,完善制度。公司應建立完善自己的職工培訓機構及場所(如職工大學、職業技術學校),並對培訓中心各級各類培訓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與指導;二是建立表彰和通報制度。對培訓工作成績顯著,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培訓機構給予表彰獎勵;對培訓計劃落實不到位,員工培訓工作滯後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三是建立員工培訓情況反饋制度,堅持將培訓過程的考核情況及結果與本人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掛鉤。實現員工自我培訓意識的提高。
(六)加強為基層單位現場培訓工作的服務意識,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深入現場解決培訓中的實際問題,扎扎實實把年度培訓計劃落實到位。
(七)公司辦班培訓及員工外送培訓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程序和要求組織落實和實施。各主辦部門(單位)要做好開班前的策劃及教學設計,各單位要做好學員的選送工作,確保培訓質量的有效性。培訓是幫助員工提高生存能力和崗位競爭能力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員工學習的主動性,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團隊是人力資源部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一定要自覺站在公司建設具有永續競爭力的卓越企業的戰略高度重視員工的學習和成長;同時,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落實創建學習型企業,從加快職業教育和培訓事業的發展入手,來提升員工隊伍政治、技術的整體素質,構築人力資源的核心競爭力,以此提高員工參與企業市場競爭的能力。
在企業改革大發展的今天,面臨著新時期所給予的機遇和挑戰,只有保持員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生機和活力,才能為企業造就出一支能力強、技術精、素質高,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員工隊伍,使其更好地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為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人力資源作為企業發展的第一要素,但我們的企業總是覺得人才梯隊難以跟上,優秀的員工難選、難育、難用、難留?所以,如何打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人才培養是關鍵,而人才的培養,來源於員工通過不斷地學習和培訓,不斷提升自身的職業素養和知識技能,打造一支高績效的團隊,從而使企業從優秀到卓越,永遠基業常青!
③ 行政執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規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五條 行政執法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執法依據應當向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依法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被調整出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經國務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組織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事項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執法決定。
對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政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將相關事項以電子政務方式抄告相關部門,實行網上並聯審批。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健全內部工作程序,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初審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後,由批准人批准決定。
第六十一條 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州、縣市區行政機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
行政執法的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時,可以採用口頭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行政執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不屬於必須立即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經教育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二節程序啟動
第六十四條 行政執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有統一編號的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當事人在限期內不作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1]
第三節調查和證據
第六十六條 行政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與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的調查。
公民協助行政機關調查,其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工資;沒有工作單位的,因協助調查造成的誤工損失,由行政機關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補助。因協助調查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九條 行政執法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當事人陳述;(四)證人證言;(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 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依職權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依申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並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採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
(三)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
(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四節決定
第七十五條 一般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經專家論證或評審以後,作出決定。
第七十六條 行政執法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行政執法決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應當載明效力的條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事實以及證明事實的證據;(三)適用的法律規范;(四)決定內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六)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七)行政機關的印章與日期;(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採用製作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採用格式化文書。
第七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充分說明決定的理由,說明理由包括證據採信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和決定裁量理由。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不說明理由,僅簡要記載當事人的行為事實和引用執法依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節期限
第八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有明確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結。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的行政執法期限盡可能少於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以及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期限的,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限時辦結:
(一)辦理的事項只涉及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或者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事項,負責審查或者批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或者批准完畢;
(四)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之間辦理請示、報告、詢問、答復、商洽工作等內部行政事務,應當按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承諾辦結期限,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三條 依法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事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第八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確定本機關每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定該事項的辦理流程和各部門的辦理時限。
行政機關應當將經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每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分解到本機關具體的工作機構和崗位,並編制行政事項辦理流程時限表,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非因法定或者正當事由未依職權或者未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非因法定或者正當事由,雖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但是未及時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屬於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節簡易程序
第八十七條 對事實簡單、當場可以查實、有法定依據且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較小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法規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適用簡易程序的事項可以口頭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報所屬機關備案。
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七節裁量權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對法定裁量權具體化的控制規則。
第九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的,應當制定裁量權基準,對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
裁量權基準由享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制定,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權基準的制定程序,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制定適用范圍相同的裁量權基準。
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裁量權基準。
第九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權基準: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
(二)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
(三)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
(四)其他可能影響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④ 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⑤ 為什麼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原因:
行政來執法人員持證自上崗制度
一、全縣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法律、法規規定 的執法證件或者雲南省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方 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二、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或現場處罰時,必須主動 出示合法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否則,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綜合執法培訓和專業法律培 訓,才能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四、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時,將證件交回發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