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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合同法培訓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1-03-14 13:04:51

1. 學習合同法心得3000字論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編者按」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至此,歷經六年修改的統一的《合同法》終於誕生了。《合同法》的頒布,無論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為了更好地學習和貫徹落實《合同法》,本刊邀請了我國著名的法學專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重大突破及得失等問題撰文,以饗讀者。

今年3月15 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濟與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合同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人們對《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對其不足之處的評價則有分歧。正確理解與評價《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又需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因為一項立法是否成功,不僅要看其科學性,還要看其可行性。

(一)從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到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實產品供應、工程建設及貨物運送等的時間、地點,標的物與價款的交付方式等具體細節,而標的物的數量、工程項目、價格等主要內容,是計劃或行政法規規定,而不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據計劃的變更。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損失,由主管機關通過行政手段協調解決,不講違約責任。在舊的經濟體制下,計劃就是法律,合同實際上是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在國家實行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政策情況下制定的。當時仍然實行計劃經濟,《經濟合同法》第1 條規定製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該法還專章規定了經濟合同的管理。「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是採用前蘇聯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有的概念。該法的規定說明,合同仍被視為執行國家計劃的形式。與過去不同的是由不講違約責任的經濟形式,轉為強調違約責任的法律形式。這是重要的轉變。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主要是刪去了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國家計劃的規定,明確了《經濟合同法》屬於民法的范圍。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學觀念上的重大變革與進步。

《合同法》在我國立法上的進步,突出體現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由將合同視為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轉變為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黨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決策以來,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主體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在自願的基礎上交易。他們之間的關系不是用計劃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聯系,相互約束。合同是一種法律形式,而不是經濟形式。正如馬克思所說:「通過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而後才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頁。)有效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利,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市場交易需要有交易規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相互約束的具體規則,合同法則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在指導思想上把合同作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視合同為執行國家計劃的經濟形式,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貫徹了自願原則,而不是計劃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通說為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本質的體現。

合同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自願基礎上發生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方為成立。無自願則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新頒布的《合同法》,對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合同內容的確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方式的選擇,違約責任形式的選擇,都給予充分的自由。《合同法》的許多條款具有任意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一種意見主張合同法應當對行政合同和國家訂貨合同作具體的規定,立法機關沒有採納。因為《合同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應貫徹自願原則,不應與行政關系相混淆。

《合同法》對合同自由作了適當的限制。例如:當事人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但應當依法訂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第4條、第52條)。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其免責條款無效(第53條)等。對合同自由的適當限制,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現代合同關系的共同規則。

(二)從宜粗不宜細到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立法指導思想上有一種觀點是:宜粗不宜細。持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經驗不足,條件不成熟。修改後的《經濟合同法》僅47條,加上《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三個合同法只有145條。為解決實際問題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條例、 實施細則。新頒布的《合同法》共428條, 是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總數的三倍,可操作性強。

《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原則與具體相結合。 總則有八章,129條。第一章為一般規定,明確規定了合同關系的基本原則。 分則有15章,298條。分則規定的合同有15種,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實際上有18種有名合同。關系知識產權、保險、保證等方面的合同,有關法律中已有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未再作規定;上述有關法律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的總則的規定。由此可見,《合同法》既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又是民事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合同法》既有總則與分則之分,又有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別。總則的規定基本涵蓋了傳統民法典債編通則的內容,體系嚴謹,頗有特色。

值得重視的是《合同法》第124 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學理上看,這是關於無名合同適用法律的規定。合同根據法律上有無明文規定,區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兩類。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學者早有論述;但是外國民法典或合同法,對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均無反映。我國《合同法》對此作了明文規定,具有開創性。民事合同關系涉及面廣泛,內容紛繁,隨著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型的合同逐漸增多,法律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關系規定無遺,合同分則只能規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問題。同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對合同的名稱及相互的權利義務可以協商決定,即使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當事人訂立的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合同,即無名合同。對於有效的無名合同的糾紛的處理,應當依據合同的規定。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則應當類推適用有名合同的規定,即《合同法》第124條所規定的「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無名合同的內容多種多樣,有的與某種有名合同最類似,則應類推適用該合同的規定。有的一部分與某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另一部分與另一種有名合同最相類似,則應分別類推適用相關合同的規定。還有的完全找不到類似規定,則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或直接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總則與分則相結合,又有關於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既克服了原有三個合同法條文過於簡略的缺陷,又沒有把合同種類規定得過多。《合同法》不僅能適應現實需要,而且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都能與合同關系的新發展相適應。至於有名合同規定得多一些還是少一些為好,《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種類是否十分恰當,不無商榷餘地,但這是細節問題,可在今後實踐中總結與改進。

(三)從總結自己經驗到與世界接軌

建國之初,我國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鑒前蘇聯的立法,60年代開始強調總結自己的經驗。任何國家的立法,都應從自己的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同時,借鑒外國的立法也很重要。哪些法律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哪些法律應以借鑒外國立法為主,應視不同情況而定。民事立法領域里,在婚姻家庭關系與繼承關系方面,由於民族傳統習慣的原因,自應以總結自己的經驗為主。在合同關系方面,由於我國自古商品經濟不發達,立法滯後,則應借鑒商品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為主,並應注意世界立法的趨勢。在這方面我們走過彎路,例如196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單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關系」等等。

《合同法》既從我國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又注重借鑒外國立法,特別是考慮國際上合同法融合統一的趨勢,盡可能與國際法接軌。

1.運用債權的原理豐富了合同法的內容。合同是債的主要發生根據,在我國民法典尚未頒布的情況下,為適應現實需要,《合同法》的總則吸收了傳統民法典債編的很多內容。例如,針對我國企業之間久拖不決的「三角債」問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設了債權人的代位權(第73第)和撤銷權(第74條)。在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中,對債權轉讓與債務轉移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借鑒了債的消滅的規定,較為周全。

2.運用民事法律行為原理,增強了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對附條件的合同(第45條)、附期限的合同(第46條)、合同效力的補正(第47~48條)、表見代理(第49條)等,都作了規定,比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前進了一步。

3.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完善了合同法。《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鑒民法法系國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規定,重視國際合同法統一化。《合同法》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第42~43條)、附隨義務(第60條第2款)、後合同義務(第92條)、 同時履行抗辯(第66條)、不安抗辯(第 68~69條)、合同的解釋(第125條)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後果(第50條)等規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內容。關於要約與承諾、締約過失、不安抗辯等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體現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合同的訂立一章關於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到達期限的規定(第16條、第24條、第26條),關於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權利歸屬的規定(第137條)、技術合同的規定(第18章),頗具時代氣息。

總之,《合同法》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不足之處,有實際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學理上的分歧而產生,需要在實踐中檢驗、總結。

2. 銷售培訓心得怎麼寫

市場營銷培訓心得體會
我雖工作多年,但對市場營銷管理、策劃工作還是知之甚少,所以非常感謝集團領導給我們提供了培訓學習的機會,讓我對市場營銷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
通過培訓,學習到了一些新的營銷管理知識,懂得了在實踐中鍛煉出一個高績效的營銷隊伍對企業來說是多麼的重要。參加「市場營銷」培訓班學習後,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和一些思考,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策劃合理,准備充分,把握商機,不打無准備之仗
銷售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要使得銷售成功,它需要銷售人員做必要的准備。
1、物質准備
物質准備工作做得好,可以讓客戶感到銷售人員的誠意,可以幫助銷售人員樹立良好的洽談形象,形成友好、和諧、寬松的洽談氣氛。物質方面的准備,首先是銷售人員自己的儀表氣質,以整潔大方、干凈利落、莊重有氣質的儀表給客戶留下其道德品質、工作作風、生活情調等方面良好的第一印象。其次銷售人員應根據訪問目的的不同准備隨身必備的物品,通常有客戶的資料、樣品、價目表、合同紙、筆記本、筆等等。物質准備應當認真仔細,不能丟三落四,以防訪問中因此而誤事或給客戶留下不好的印象。行裝不要過於累贅。風塵僕僕的模樣會給人留下「過路人」的印象,就會影響洽談的效果。
2、增強自信,對於銷售人員取得成功至關重要。銷售人員在毫無准備的情況下貿然訪問客戶,往往因為情況不明、底數不清總擔心出差錯,造成言詞模稜兩可,而客戶看到這種對推銷自己的產品都信心不足的銷售人員時,首先會感到擔心和失望,進而不能信任銷售人員所推銷的產品,當然更不會接受。
3、銷售人員要做到「知己」,才能提高銷售的成功率。所謂的「知己」就是需要掌握自己公司多方面的生產、經營、規模等情況以及自己負責的產品的性能、指標、價格等知識。
4、掌握公司服務的敏捷度。需採用運送方式送到客戶手中的產品,客戶對公司的服務的敏捷度要求就非常高,客戶所希望的不僅是送貨及時,而且要准確無誤,如果送貨有差錯,就可能影響公司的形象,甚至使客戶憤然離開,使銷售工作無法進行下去。
5、銷售人員必須熟悉本公司有關價格、信用條件、產品運送程序以及在銷售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其他任何情報。
二、尋找目標客戶來源
1、要有核心目標。
目標是指導一切行動的根本,我們的問題是如何在銷售工作中設定一個核心的目標。我們要把提高市場佔有率作為定價的目標,以低價打入市場,開拓銷路,逐步佔領市場。
2、銷售人員一定要勤奮。更快速地提升銷售業績,除了精心維護老客戶,同時還必須勤於開發新客戶,時刻注意市場的變化和客戶的最新情況,隨時做好向客戶推薦產品的准備。
3、銷售人員要有一雙慧眼。銷售人員需要具備狼一樣敏銳的目光時刻調查市場動向,具備狼一樣堅忍不拔的意志始終追逐目標不放鬆,具備狼一樣機敏的謀略,這樣才能保證銷售工作節節攀升,不斷創造新的輝煌!
4、銷售人員一定要具備創造性。銷售人員應具有很強的創造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出奇制勝。首選要喚醒自己的創造天賦,要有一種「別出心裁」的創新精神;其次要突破傳統思路,善於採用新方法走新路子,這樣我們的銷售活動才能引起未來客戶的注意。
三、建立起與客戶溝通的信息網路平台
每個人都有兩個彼此不同的人際網路,一個是你自然得來的,一個是你創造的。自然得來的人際網路包括你的親屬、好朋友及其他一些熟人。如果你具有良好的個人魅力,主動開拓自己的人際關系,你就可以通過這些人獲得更大的人際網路。
1、可以利用一些時間,選出重要的客戶集合組織起來,舉辦一些看戲、聽演講等活動,藉此機會,還可以創造公司高級幹部和客戶聯絡感情,引進貴賓服務的項目,客戶受到特殊禮遇,就會產生感恩回報的心理,從而更忠實於你,甚至幫你去開發新客戶。
2、與客戶成為知心朋友。我們都知道「朋友間是無話不說的」。如果我們與客戶成了知心朋友,那麼他將會對你無所顧忌地高談闊論,這種高談闊論中,有他的憂郁、有他的失落,同時也有他的高興,這時都應與他一起分擔,他就可能和你一起談他的朋友,他的客戶,甚至讓你去找他們或者幫你電話預約,這樣將又會有新的客戶出現,那麼如何才能打動客戶、感染客戶,使客戶與銷售人員保持長久的關系呢?那就是人格和個人魅力得到充分發揮,在銷售的全過程中就必須完全釋放自我,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同時也不掩飾自己的弱點,讓客戶感受到你真實的一面,這樣客戶才會對你產生信任,推進銷售進程,才會在日後長久保持這份信任和默契,保持長久的合作。
「鍥而舍之,朽木不折,鍥而不舍,金石可鏤。」這句話說明了成功是需要一種精神的。銷售人員就需要這種意志,要有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信念,才有機會走向成功。

3. 談談學習合同法後的感想

很不公平

4. 公司銷售培訓心得體會怎麼寫

你看銷售培訓的內容是偏向於什麼方面,是銷售技巧類培訓,還是銷售性格類培訓,根據培訓的內容,先培訓前期待,培訓中感受,培訓會收獲來就差不多了

5. 銷售培訓心得怎麼寫(附範文)

內容簡介:銷售工作作為一個門檻較低的工作,很多人都加入了銷售的行列,當然銷售也是一個比較有挑戰性的工作,銷售也是要經過嚴格的培訓才能適應崗位需求的,說到銷售培訓,自然銷售培訓心得是少不了了。銷售培訓心得怎麼寫呢?下面世界工廠網小編就給您分享一下銷售培訓心得範文吧。 銷售培訓很多的都是在培訓寫銷售的技巧什麼的,以及銷售員如何提高銷售業績,還有銷售員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怎麼去做等等,這些培訓相對來說都是比較使用的,適合銷售自身息息相關的,因此相對來說這個培訓心得也要好些很多,只要把握住培訓的主要內容加上我們自己的心得體會,自然而然的心得體會就有了。好了,我們就來看看銷售培訓心得體會範文吧。 銷售培訓心得範文 通過這次培訓,心靈不免又起了漣漪。感觸很大,收獲頗豐。盡管之前有想過這方面的問題,但還是有所欠缺。這次的培訓讓我的思維得以擴展,思想得以提升。同時努力發展方向更加明確,更加仔細。 在房產行業,銷售人員就是一個公司的形象代表。我們掌握的知識層面決定我們在客戶心中的定位,同時也決定公司在客戶心中的定位,也更加的決定公司在客戶心中的印象及名譽。我們必須用我們的形象來樹立公司的名牌,也有必要得到客戶對我們的肯定。因此我們得學習更多:對公司的全面了解,房地產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專業名詞和術語;對區域內的項目有整體認識和了解;對所在項目規劃,理念,風格,結構等了解;各項稅費的計算和時間等等有關房產知識。太多的東西需要我們去學習。 作為「戰斗」一線隊員,經營理念的傳遞者,客戶購樓的引導者,多重身份的扮演使得我們必須比別人優秀,必須懂得比別人全面,認知也必須比別人深刻。在與客戶的交談中,我們必須扮演主宰身份,正因為如此,察言觀色,隨機應變,人際交流,承擔,學習總結等此等詞語必須用我們的行動來詮釋。所以素質的提高是有必要的,而銷售技巧的提升也是必須的。 怎樣去提升銷售技巧呢?沒有一個標準式的答案,但有一點就是:用理論指導實踐,用實踐證明理論;用行動牽引思想,用思想輔助行動;總結經驗,分析原因,吸取教訓。 「活的老,學的老」不斷的用知識來武裝自己。刪除昨天的失敗,確定今天的成功,設計明天的輝煌。在今後,我會左手抓起素質,右手抓起技巧,氣沉丹田,奮力向上舉起雙手,合二為一,散布周身耀眼光環,成就大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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