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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的培訓員工離職

發布時間:2021-03-13 20:40:07

① 企業給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前要求員工簽訂離職要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協議,這樣做合法嗎

要區分在職培訓的性質,如果是單位自行組織的,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是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通過其他單位給與培訓的。則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② 公司給員工培訓,員工離職時如何扣除培訓費用

沒有勞動合同自然沒有
違約金
一說,員工可以就沒有簽勞動合同向勞動糾察大隊申訴要求賠償

③ 公司出錢去讓員工培訓,回來後員工離職,培訓費怎麼算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根據法律規定,這個屬於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具體扣多少,看培訓協議簽訂的合同里的規定,如果合同里沒有明確說明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方案,一般公司可能要求全額退還。

④ 公司給員工崗前培訓,員工培訓後無故離職怎麼追回違約金

1、培訓期間需支付工資,但可以約定支付比例,不要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自行約定即可;
2、在合同中約定要全額追回培訓費,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

⑤ 公司培訓員工,當員工辭職時是否要需要賠償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有這個服務期限的話,你在試用期就不需要支付培訓費。

單位與你約定要麼就是試用期,要麼就是實習期,不能兩個都約束,不過有培訓期的話你提前離職的話就要支付培訓的違約金。

⑥ 公司出資為員工提供培訓,員工離職後可否扣培訓費

我也遇到這種情況了 但是我跟公司沒有任何協議,辭職後公司才說要上6個月 要我補償培訓費用,扣押了我一個月工資 我應該怎麼辦 ,沒有任何協議的

企業培訓後員工離職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並且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辭職的,是應當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在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當就產生的專項服務費進行舉證,如果沒有證據,將不會得到支持。

違約金的數額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務期的比例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⑧ 公司出資給員工培訓 員工離職後公司要扣員工的培訓費

沒有簽訂培訓協議,這個不作數!證明並為規定工作年限、培訓費用、賠償方法這些事項
一般培訓協議里都要些這些 才算完整對協議的
不發你工資也是不行的,可以仲裁

⑨ 企業培訓後員工離職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所以,沒有培訓合同或協議(含勞動合同對培訓的約定)、或在試用期、或非專項技術培訓、或無貨幣支付憑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需賠償培訓的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違高於實際支付或高於以上規定的計算,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中「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屬於無效,應按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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