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語言文字規范化穩步推進
200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了法制的軌道,對於促進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意義重大。四年來,圍繞貫徹實施該法律,以城市為中心,以學校為基礎,以國家機關為龍頭,以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我市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正在穩步推進。
語言文字法施行以來,各級學校積極把普及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納入學校管理常規,採取措施消除使用方言和不規范漢字的落後現象。
近年來,隨著普及普通話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教師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制度的實施,社會上自願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逐漸增加。2004年起,每年的6月和12月,將定期開展面向社會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從而進一步促進普通話在全社會的普及。
在國家機關,越來越多的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均能自覺使用普通話。對國家公務員進行普通話培訓和測試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高效執行公務、確保政令暢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要求。廣播電視媒體也是推廣普通話的重要陣地,多年來,我市廣電部門積極實踐這一精神,大力加強對普通話的普及。為了豐富節目形態,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更好地貼近生活、貼近百姓,在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時,推出了一系列的普通話節目,有效地增強了市民的推普意識。
規范語言文字需要齊抓共管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施行以來,「講普通話,寫規範字」的觀念已然深入人心。 然而,推進語言文 字的規范化工作並非易事,需要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
社會用字不規范,不僅有損城市的整體形象,而且對人們的思想,特別是對中小學生的認知會造成不良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用字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單位開展清理整頓城區社會用字工作;團市委也要在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期間組織青年志願者上街檢查我市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等規范漢字使用情況,再交由工商、城建等部門進行整頓,以進一步提高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設和城市管理水平。
國家語委強調,維護語言文字的純潔、健康,不但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也是關系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大問題。當前,社會語言應用空前活躍,語言文字作為交際工具的作用日益突出,這種情形下,加大語言文字工作的力度尤為迫切。國家語委有關負責人認為,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關鍵在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真正負起責任,健全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及時出台具體的相應法規或實施辦法。同時加強對語言文字的管理和監督。由於涉及面廣,這項工作不僅要依靠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其他部門也必須協同配合,齊抓共管,以舉辦第八屆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為契機,在全社會逐步形成「說普通話,用規範字」的良好風氣。
B.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什麼時候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法律,確立和規范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本法的頒行把語言文字的運用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使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
本法的頒行有利於促進現代化經濟、科技的發展;有利於促進地區、民族間的交流;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技;有利於實現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本法的頒行將對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文化的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C.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什麼
《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3)教師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擴展閱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4)教師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5)教師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