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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0-11-30 22:39:37

㈠ 道路運輸超限超載教育學習平台

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 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 核定載質量的。 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准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交通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並糾正違法行為後,要在開具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上記載卸載車號、時間以及卸載前、後載質量,所載貨物的名稱及保全價值,當事人應簽字確認。 3.堅持卸載,依法管理,避免重復處罰。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於車輛第1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要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應在車主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並將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的情況抄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交通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單車處以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單車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中超載30%以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同時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等情況抄告當地交通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規定予以處理。 實施卸載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和保管貨物的,相關的收費標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此外,各級交通部門還可根據卸載貨物的種類為卸載貨物提供不超過3天的免費保管時間,並將貨物有關保管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卸載貨物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

㈡ 路政副中隊長的工作目標

二00八年我們將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在深入推進「三個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崗位培訓、准軍事化管理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路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繼續認真學習和宣傳《公路法》、《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狠抓隊伍的職業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基礎,提高服務意識,進一步充實「有困難,找路政」的服務內容,建立相關首問告知、再問終結制度,使其成為提高路政執法形象的重要手段,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改進服務態度,按照「程序規范、辦事公正、服務優良」的總體要求,突出服務的主題,體現路政執法的親和力,構建更加和諧的路政執法環境。各單位要做好對新招聘臨時路政員的「傳、幫、帶」工作。今後要將開展模擬聽證會和模擬法庭答辯活動作為崗位練兵的重要內容。按照上級要求,將適時開展路政執法人員全員培訓,並開展法律文書製作達標活動,各路政大隊、超限站要舉辦一次以上因行政處罰引起的模擬行政訴訟案件現場答辯活動,從而提高執法人員應用法律的能力和應訴能力。為了進一步樹立隊伍的形象,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今年將在適當的時間開展路政隊列風紀大比武活動。要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處各類侵害公路安全暢通的路政案件,嚴格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將新的違章建築控制為零。加大對受委託的地方道路的管理,規范許可行為,加強路政案件的早期預防性管理,全面強化格茫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繼續推行路政大隊大隊長、超限站站長年終述職、路政人員考評制度和路政人員「星級考核」辦法。加強對路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做到監督部門、人員、監督檢查時間、內容、步驟五到位,健全路政執法報告制度,對執法中的重大或疑難問題及時逐級上報。要進一步規范危橋、危涵的警示標志,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此外,都蘭路政大隊要積極努力、創造條件,在年內要創建為規范化路政大隊。今年各路政大隊路政案件查處率要達到100%,結案率、索賠率均要達到95%以上,執法過錯追究率100%。
繼續強化對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工作,堅持「科學檢測,卸貨放行」的原則,絕不允許出現以罰代卸、收費放行的現象,要從宣傳入手,加強超限超載的源頭管理,通過簽訂協議書規范車輛的裝載行為。繼續堅持聯合執法的治超模式,嚴禁55噸以上車輛上路行駛,對惡意超限三次以上、強行沖卡的車輛建立黑名單制度,通過網路及其他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各超限站要針對各種突發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並與公安交警部門緊密聯系,嚴厲打擊強行沖卡和暴力抗法的行為,為治超工作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執法環境。要進一步強化茶卡臨時超限站的治超工作,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南出口及加爾蘇超限站要繼續發揮自身優勢,將治超工作不斷推向深入;西出口超限站要在做好基礎工作的同時,理順各項工作關系,投入到治超工作中去,並向規范化管理邁進。要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將車輛的超限率控制在3%以內,年內超限車輛查處率達到100%,可卸載的超限車輛卸載率100%。

今年我們將在上級部門及總段黨政的正確領導下,認真總結,扎實工作,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本著「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基本要求,以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迎接新的挑戰,為全面建設和諧交通做出更大的貢獻。

㈢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㈣ 公路治超目前有什麼新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確保公路完好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普通干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指超過國家公路車輛通行限定值或者超過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的違法運輸行為。
第四條治超工作遵循全區統一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機制,落實治超工作人員,並將治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安監、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章工作職責第六條交通運輸部門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車輛;(二)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在貨物裝載現場和集散地對運輸裝載行為進行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三)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四)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和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五)引導運力結構調整,採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箱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六)對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違法行為通報有關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第七條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登記管理,維護治超站點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組織依法查處超限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和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發展改革(含物價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准。
第九條質監部門負責對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拼裝、改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准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查處不符合產品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第十條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第十一條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源頭治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注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
前款所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礦產品、建材、機械、農副產品等生產加工企業、物流站場和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
第十三條運管機構應當對貨運源頭單位採用進駐、巡查等方式實施貨運源頭治超。
第十四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信譽考核檔案,對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信譽考核范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運管機構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運管機構。
運管機構應當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交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
第十五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三)對貨運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四)配置相應的貨物稱重和計量設備;(五)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資料信息;(六)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六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無牌無證或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二)為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三)違反超限超載標准,為車輛裝載、配載;(四)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十七條貨運源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從事貨物運輸的車輛駕駛員,在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八條運管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履行下列職責:(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貨運源頭單位的治超登記、統計制度、檔案進行檢查;(三)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予以處罰;(四)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
第四章路面治理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運車輛為超限超載車輛:(一)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二十噸的(不含本數,下同);(二)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三十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三)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四十噸的;(四)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五十噸的;(五)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的;(六)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七)行駛農村公路,車貨總重超過二十噸的。
第二十條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普通干線公路和農村公路。
運輸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並超過國家公路車輛通行限定值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經自治區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聯合開展路面執法工作。
路面執法工作應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固定治超檢測站和流動治超檢測站范圍內開展。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全路網的治超監控網路,按照國家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和處理標准,在治超檢測站聯合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違法行為,應當以治超檢測站為依託,以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治超執法人員依法對貨運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應當立即責令停駛,引導車輛到治超檢測站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應當經稱重設備檢測後方可認定。對經檢測確定的違法車輛,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治超執法人員對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責令違法責任人對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自行卸載。拒不服從的,由執法人員依法強制卸載,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治超執法單位為卸載貨物提供不超過三天的免費保管時間,超過保管期限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農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設置限寬、限高設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載嚴重的公路入口,安排專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在路面執法工作中應當制定交通疏導應急預案,出現道路擁堵情況時,應當快速疏導交通,確保公路暢通。
第五章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承擔治超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查獲的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治超檢測站或者流動檢測點等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責任,提取相關證據,形成初步核實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機構。
過錯責任的初步核實工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機構負責治超責任事實、責任主體的調查和初步認定,對查實的相關情況抄告行政監察部門。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責任人的過錯責任進行審核認定,作出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
第三十條責任倒查中涉及企業或者個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監督其主管部門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治超工作不落實,不履行治超工作職責,超限超載車輛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載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行政問責。
第六章罰則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以上運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以上運管機構給予警告,並對貨運源頭單位按照每輛次處以一千元罰款;同一貨運源頭單位一個月以內違規裝載、配載達到五輛次以上的,由縣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處理,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以上運管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按照每輛次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以上運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輛次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卸載,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超過認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超過認定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超過認定標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四)超過認定標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處分,並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證件的;(二)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三)亂罰款、亂收費或者將罰款、收費據為己有的;(四)為違反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的;(五)對有關部門移交或者通報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六)接到投訴、舉報後,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治超職責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八條阻礙治超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條專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

㈤ 從哪些方面加強路政、清障安全管理工作

1、全面負責路政大隊工作,安排、組織實施檢查大隊路政治超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路政治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各項管理規定;

3、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大隊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與工作目標;

4、負責本大隊路政治超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

5、負責制定本大隊路政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及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路政大隊人員的考核工作;

6、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路政巡查、案件查處、路產恢復、道路清障、緊急救援、建築控制區管理等工作;

7、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對路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上報,並提出意見;

8、負責本大隊的路政治超經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的管理;

9、負責參與轄區內新建、改建高速公路路產的驗收工作;

10、負責本處與其他治超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路政大隊教導員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大隊長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路政大隊黨工團等工作,做好全隊人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政治思想素質和對外素質;

3、參與大隊各項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對策;

4、負責路政隊伍紀律檢查、執法監督、行風建設、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5、監督檢查大隊各項工作,總結推廣先進工作經驗;

6、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合辦公室職責

1、在大隊長和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行政、黨政職責范圍內的日常事務工作,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2、做好大隊內部及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3、組織大隊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及檢查考核工作;

4、負責大隊各項會議及各項活動的組織安排及材料准備工作;

5、負責大隊各項決議、指令等貫徹落實及督辦;

6、負責大隊的公文處理工作;

7、負責大隊的人員培訓及對外宣傳工作;

8、負責大隊的印鑒管理及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大隊的接待工作;

10、負責大隊的裝備管理工作;

11、負責大隊的人事勞資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辦公室主任職責

1、負責綜合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起草路政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3、按規定組織制定路政裝備計劃,並按程序組織實施;

4、負責審核、批辦文書處理工作;

5、負責會議組織、活動安排和後勤保障工作;

6、負責組織日常接待和對外協調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幹事職責

1、自覺遵守路政工作紀律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各類文件、會議資料的起草和公文的處理等日常文秘工作;

3、負責各種會議的會議記錄及信息管理工作;

4、組織全隊人員的各類學習培訓及宣傳工作;

5、負責承辦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

6、負責承辦後勤保障工作;

7、負責路政裝備管理工作;

8、負責承辦日常接待和對外協調工作;

9、負責路政大隊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檔案管理工作;

10、負責受理、反饋舉報、投訴信息;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辦公室職責

1、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組織各類路政許可申請審批資料的初審及現場勘驗工作;

3、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4、負責各項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處理工作;

5、負責票證管理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辦公室主任職責

1、負責業務辦公室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3、負責組織路政許可申請的現場勘驗工作;

4、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5、負責票證管理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隊長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各項管理規定;

2、帶領本中隊人員做好路政巡查工作,並負責填寫巡邏登記表,確保轄區道路安全暢通;

3、負責並參與道路清障、搶險、救援以及路政簡易案件的查處工作;

4、在路政大隊長及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宣傳實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通知、指示;

5、組織本中隊路政員及時清理沿線建築控制區違章建築、違章廣告、違章種植及違章佔用;

6、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及信息傳遞反饋工作;

7、帶領中隊路政人員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路政巡查人員職責

1、熟悉掌握並嚴格執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各項管理規定;

2、宣傳有關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增強沿線群眾愛路、護路意識,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3、在中隊長的帶領下實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清障、緊急救援、疏導交通、處理突發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

4、負責路政案件的調查、取證,製作、送達法律文書;

5、參與特殊情況下的交通管制,施工養護期間的道路保通等工作;

6、負責路政案件的當場查處工作,依法制止、清除各類違章、違法行為,並做詳細記錄;

7、做好日常巡邏記錄,隨時掌握並反饋轄區內路產路況信息;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治超辦公室職責

1、在大隊長和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治超職責范圍內的日常事務工作,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2、全面掌握轄區內治超點工作情況,處理日常工作事務,做好上傳下達,轉發上級部門下發的治超指令、通知、通報等文件,向大隊領導報送治超相關資料;

3、負責監督檢查治超管理的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4、負責轄區內治超工作的有關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實、分析、匯總、報送、反饋、歸檔工作;

5、抓好轄區內治超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治超點正常運行;

6、負責抓好轄區內治超隊伍建設,加強對治超人員業務培訓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點堅持列隊上崗,做到規范檢測,文明執法;

7、定期做好轄區內治超點的日常考核工作,督促做好規范化管理工作,促進治超管理工作上水平;

8、加強應急管理,組織指揮所屬各點各類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快速處置公共突發事件;

9、負責轄區內治超點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安全管理情況,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點職責

1、負責檢測點日常檢測工作有序開展;

2、負責檢測點值班工作的安排及人員管理;

3、負責檢測點治超信息的上報、匯總歸檔;

4、負責組織對檢測點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在職責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

5、負責抓好治超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治超點正常運行;

6、加強應急管理,快速處置公共突發事件;

7、負責治超點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安全管理情況,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8、負責檢測點治超人員的考核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點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治超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規定;

2、在大隊的領導下,負責檢測點全面管理工作;

3、負責檢測點的日常檢測工作有序開展;

4、負責檢測點人員的日常考核;

5、負責審核檢測點上報、下發的文件和報表;

6、負責組織對檢測點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在職責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

7、負責配合上級治超辦受理舉報和投訴信息;

8、認真完成值班任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治超點帶班班長職責

1、負責當班期間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2、對治超現場突發事件給予協調解決,特殊情況應逐級上報;

3、協助、督促治超人員認真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當班期間治超人員的管理,遇重大問題及時匯報值班領導;

5、負責當班期間與收費、交警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6、做好交接班、信息上報工作;

7、負責當班期間檢測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8、負責當班期間檢測區域的環境衛生;

9、認真完成值班任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超限檢測員職責

1、按照程序做好超限車輛的檢測工作;

2、做好超限車輛登記及資料整理工作;

3、積極參加各種活動,認真學習治超業務知識;

4、負責超限檢測設備、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5、負責對司乘人員進行治超宣傳和咨詢工作;

6、遇到重大、突發及緊急情況及時上報;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路政大隊路政清障員職責

1、熟悉掌握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各項管理規定;

2、負責實施道路清障工作,按規定收取清障費,並做好詳細記錄;

3、參與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

4、負責清障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票證管理員職責

1、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組織路政許可申請的現場勘驗工作;

3、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4、負責各種票證的管理工作;

5、具體辦理票證的領用、發放工作;

6、負責建立和規范票證使用台帳,做好收集歸檔等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㈥ 治超檢測站建設的程序是什麼

一、治超檢測站點規范化建設主要內容:
1、站點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設計指南(試點工程版)》的原則要求,參照其相關技術規定,盡可能統一檢測工房(磅房)的服務窗口設置,統一外牆顏色和檢測道形式,統一站點形象標識和站名設置;合理設置檢測車道和布局檢測工房,統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標志;設置預檢系統,安裝先進、精準的動態和低速動態稱重檢測設備;確保充足的場地面積,建設滿足煤炭、礦石等主要貨種卸裝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層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載場地;合理布局檢測區、停車場、卸貨場、辦公區、生活區等功能區域,規范設置站內站外引導性、指示性、警示性標志、標線、路牌及其它安全設施,優化場區交通組織和工作流程;根據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寬連接道路(匝道),確保安全和防堵保暢;規范建設視頻監控系統、通信系統、照明設施;充分考慮消防、給排水、供配電(包括應急發電)及綠化等附屬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調等服務性設施;配備其它諸如對講機、攜帶型檢測儀等輔助設備或機具。
2、治超信息系統建設。依據《全國治超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標准》的技術要求,標准化和規范化建設檢測站點級信息管理系統和綜合管理系統(兩級系統,省、地、站三級設置),以及省級治超資料庫。站點級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要求:檢測信息實時登記錄入;列印現場處罰決定書;超限超載記錄查詢(車輛、司機);超限超載許可查詢;轄域內治超情況匯總;為路政、運政、公安等執法部門提供基礎信息作為處罰依據;形成違法車輛和司機黑名單;對各檢測站點實施監管;治超信息統計、分析和查詢;向上一級治超辦提供治超相關數據等。
不同層級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連接,採用統一的數據交換標准實現交互共享。
3、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按照依法行政、規范服務的原則,根據交通部《關於加強治超站點管理規范治超執法行為的通知》要求,參照全國《公路超限檢測站點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站點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站點管理體制和工作流程;各級崗位職責;人員工作守則;廉政建設和監督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卸載貨物保管制度;統計報表管理制度、文明用語以及應急事件的預案和處理機制等。
4、配套建設。檢測站點配備稱量設備和必需的裝卸機械,以及固定的裝卸工人、執法人員。
目前治超中經常有強行沖卡闖關發生,執法人員安全得不到保障,該現象有嚴重加重趨勢。筆者建議: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在檢測站點道路主線上設置轎車、貨車分離車道,貨車道設置攔車器,破胎器等強制停車設施。
二、檢測站執法程序規范建設
1.引導車輛:配備專職引導員,正確引導所有預檢超限超載車輛進站檢測,保證檢測正常運轉。
2.精確檢測:對預檢超限超載車輛進行精確檢測,出具精檢報告,對未超限超載的車輛憑磅單放行。
3.處理處罰:對精檢確認為超限超載的車輛,由執法大廳的執法人員製作法律文書並根據檢測報告告知超限量和卸載規定。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超限超載車輛登記違法信息並出具放行通知單。對流體、危險品及規格尺寸物品等無法卸載物資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罰並出具處罰單據和放行通知單。放行通知單上應註明無法卸載的原因。
4.卸載:將超限超載車輛引導至卸載場地進行卸載。
5.復檢:對卸載後的車輛進行復檢,未卸載到位的車輛重新卸載直到卸載到位並出具復檢報告。
6.處罰:執法大廳的執法人員對卸載到位的車輛進行處罰並出具處罰單據和車輛放行通知單。
7.放行車輛:放行車輛時司機必須同時持有已消除超限超載的檢測報告和車輛放行通知單。
三、治超執法人員配備
1.治超檢測站執法人員主要從現有執法資格的路政人員中抽調。配備2名以上公安人員,以防暴力抗法。
2.治超檢測站可配備路政協管員。協管員應經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有關規定、操作程序、職業道德和隊列訓練的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四、統一設置公示欄。
1、在治超檢測站辦公區前設立公示欄,對檢測站工作流程、執法人員、超限認定標准、主管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予以公示。
2、在執法大廳內對處罰依據,處理、處罰程序,處理、處罰及收費標准予以公示。每月治超工作情況予以公示。
3、在卸貨場對貨物裝卸保管依據和標准予以公示。
4、在辦公區對治超工作人員「十條禁令」、治超檢測站應設置《治超檢測站工作人員守則》、《治超檢測站廉政建設制度》、《治超檢測站票據管理規定》、《治超檢測站卸載貨物管理規定》、《治超檢測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
五、便民設施建設
治超檢測站應設置監督箱、駕駛員休息室、開水桶、葯品等便民服務設施。(由於治超檢測站大多遠離城區有必要設置餐飲、住宿)。
檢測站點的建設為重點開展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及時發布路網信息,為進一步增強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為今後實現治超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互通作好准備,有效推動公路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更好地發揮國省干線公路在服務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群眾出行等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㈦ 香當網上的治超檢測站站長述職報告

述職報告可以說是工作報告中的總結性報告。報告是向上級機關陳述事項的上行文,屬於行政公文中議案、報告和請示三個上行文之一。
述職報告的外在結構是格式化的,包括標題、稱謂、正文和署名四部分。 (一)標題。
1.單行標題:「述職報告」或者「在……(上)的述職報告」。
2.雙行標題:正題寫主題,或者寫述職報告類型。
(二)稱謂。稱謂是報告者對聽眾的稱呼。稱謂要根據會議性質及聽眾對象而定。「各位領導、代表」。稱謂放在標題之下正文的開頭,有時根據需要在正文中間適當穿插使用。稱謂一般採用提行的寫法。要用「謝謝大家」等禮貌語言。如一篇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述職報告的稱謂:「尊敬的各位領導、來賓,全體教職工代表,全校教職工同志們」。
(三)正文。述職報告的寫法依據報告的場合和對象而定,一般來說採用總結式寫法,共分四部分。
1.基本情況。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用平直、概括、簡短。用最精練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況、時間、地點、背景、事件經過等。
(1)工作過程。
(2)內容概括(成績、經驗為主)。可以將總結出來的規律性的認識、主要的經驗或教訓、主要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用簡短概括的文字寫出來。
(3)主題認識。
2.成績經驗。自此以下包括問題教訓和今後計劃共三部分,要分出層次來分析證明主題,這才能條理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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