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有派員工到境外合作公司培訓,向境外支付培訓費時,要交營業稅嗎稅率是多少聽說還要交預提所得稅
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勞務在境外發生的,你們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對方的營業稅。
可以抵扣增值稅。
『貳』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定期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認定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及社會工作人才類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准,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准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參考表樣)(略)
『叄』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增強安全管理綜合能力。實行項目總包合同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單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肆』 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人員培訓班一般什麼時候舉行
我是06年畢業戶口遷回了原籍,但當時家裡面落的是農業戶口。現在簽了家公司要失業證,如果我不農轉非就不能辦失業證嗎?
『伍』 跨國公司如何培訓外派人員(一)
在資深人力資源專家說,選拔外派管理人員存在著「令人恐慌的高失敗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外派管理人員的培訓不足或不當引起的。 一般來說,跨國公司在選拔海外管理人員時有三種策略:在整個企業中任用最適當的人選擔任與其相匹配的職位而不考慮其國籍,即管理人員國際化策略;僱傭海外子公司所在國人員管理當地子公司,即管理人員當地化策略;在世界各地子公司的重要的管理職位都由母國人員擔任,即管理人員母國化策略。僅從表面上比較,管理人員國際化政策由於體現了「唯才是用」的管理理念,似乎是三種政策中最為有效合理的一個,但在絕大多數跨國公司中,由於母公司高級職員和來自東道國的抵制以及國際人才市場的不完善、管理目標的差異化等等復雜因素,使得在目前採用這種政策的公司非常之少。本文就著重探討一下管理人員母國化與管理人員當地化這兩咱策略各自培訓的側重點。 一、對來自母國的管理人員的培訓 從母國挑選的海外管理人員一般在國內工作較為出色,而且選用他們也具備相當的優勢。例如,他們有盡忠於本企業的精神。在發生沖突時,其民族主義傾向能促使他們將本國利益放在第一位,亦利於加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等等。但在海外任職往往要求他們具備更全面、更特殊的知識和技能,因此,跨國企業必須對這類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一)培訓目的 這種培訓除了要讓來自母國的外派管理人員獲得國際經營管理的知識和經驗外,主要針對的是文化敏感性培訓。文化敏感性是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一項主要內容,對此進行培訓的目的是使母公司的管理人員了解他們將赴任國家的文化氛圍,充分理解東道國國民的價值觀與行為觀,迅速地增強對東道國工作和生活環境的適應能力,充當兩種不同文化的橋梁。 (二)培訓內容 1、文化差異對管理人員的 派往國外的管理人員要在東道國陌生的環境中重新建立工作關系和社會關系,必須了解東道國特有的文化以及這種文化對當地人員產生的影響。研究表明,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管理人員的行為具有不同特徵。例如,在管理風格上,美國企業的管理人員較為民主,鼓勵參與,日本企業的管理人員則習慣於集權;在財務決策上,發達國家的管理人員偏愛高風險、高收益的策略,發展中國家的管理人員則奉行較為保守的原則;在處理事情時,西方發達國家管理人員比較講究原則,亞洲許多國家的管理人員比較講究交情等等。這許多特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文化差異對工作帶來的影響。因此,外派管理人員只有盡快適應東道國文化環境,才能與當地管理人員建立良好工作關系,保證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與進行。 家庭對東道國文化環境的適應能力也會影響管理人員的工作。一項對跨國公司外派管理人員,由於文化隔閡,往往會採取抵制當地文化的態度。他們建立一個僅限於來自母國人員的小的社交圈,試圖形成能適應的小環境。這樣就很難融入當地文化。 2、進行文化敏感性培訓 提高雇員文化敏感性的培訓一方面能使雇員對自己的文化屬性和環境做到自覺和自知;另一方面,這種培訓還能提高管理人員對異國文化在知識和情感上的反映能力。無疑,獲得文化敏感性最有效的方法來自於一個人在國外環境中的生活或工作經歷。 文化敏感性培訓有兩個主要內容:一是系統培訓有關母國文化的主要特點;二是培訓外派管理人員對東道國文化特徵的理性和感性分析能力,掌握東道國文化的精髓。實踐證明,較為完善的文化敏感性培訓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代替實際的國外生活體驗,使外派管理人員在心理上和應付不同文化沖擊的手段上做好准備,減輕他們在東道國不同文化環境中的苦惱、不適應或挫敗感。 目前許多大型跨國公司採用課堂教育、環境模擬、文化研討會、外語培訓等多種方式對他們進行系統的文化敏感性培訓。系統的文化敏感性雖然可以提高學員對東道國文化的敏感性和適應能力,但並不能保證他們能夠在東道國有效應付不同文化的各種沖擊。因此,外派管理人員必須學會以尊重和接受的態度對待異國文化。切忌用本國文化標准隨便批評異國文化,更不能把本國的文化標准強加於東道國公民,即應努力做到克服自我參照習慣的干擾。在遇到挫折時,要善於忍耐和剋制自己,把自己當作東道國文化的承受者,靈活地處理因文化差異產生的各種摩擦和沖突,在建立良好工作關系和生活關系的過程中增強對不同文化的適應能力。 對於這種外派人員的培訓通常在兩個階段上展開,上述所言及的是派出前的准備培訓,第二階段是現場指導,即外派管理人員在海外上任後,企業總部及當地的輔導者要對他們給予支持。在海外子公司是已存企業的情況下,前任者通常要給接任者進行幾個月的指導。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為了留住人才,讓有能力的人安心工作,一些企業還對海外離任回國人員進行回國培訓,以幫助他們減輕反向文化沖擊,重新適應母國的企業文化,尋求進一步的發展。 3、培訓形式 跨國公司針對外派管理人員制定的培訓計劃主要有外部培訓、內部培訓和在職培訓三種形式。 外部培訓計劃不是由某個跨國公司制定的,而是由獨立的培訓機構針對跨國公司的某一類管理人員設計的。例如工商管理學院開設的國際管理課程,專業化培訓公司提供的溝通技能和人際關系技能培訓等等。這類培訓計劃往往邀請有經驗的或在某個領域著名的專家授課,讓學員從別人的經驗中得到借鑒,或了解某些領域的最新發展。許多跨國公司喜歡把管理人員送到東道國接受培訓。這樣做可以命名管理人員在隨工作壓力之前,已經親身經歷了文化差異的影響。 內部培訓計劃一般是根據跨國公司自己的需要制定而成的。這種培訓的效果通常較為直接和明顯。培訓計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公司遇到的不同問題靈活地進行改變。現在許多知名的跨國公司都設立的自己的公司大學是一種典型的內部培訓方式。公司大學的主要任務是培訓公司內部的管理人員等骨幹力量。因此這些外派的管理人員可以去公司大學進行培訓,培訓計劃也可以根據受訓人員需要靈活設計,如在出國前准備階段,可請一位熟悉兩國文化的人擔任培訓人員,了解所在區域的環境因素,並對當地特有的管理問題進行探討,為受訓人員到任後有效的建立工作關系打好基礎。 在職培訓也是跨國公司內部設置的一種培訓,培訓對象是具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個別管理者,在職培訓強調實踐性,由於有經驗的上級監督受訓者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由於在職培訓可以在工作中進行,時間約束性小,更適合於文化化差異的調節。 值得注意的是,跨國公司任命母國人員去海外工作遇到的最大問題是由他們的家屬引起的。即使管理人員本人能適應並喜歡在海外工作和生活,其家屬則並不一定如此。如果其家屬不樂意,會帶來一系列麻煩問題。例如,管理人員不安心海外工作、家庭破裂等等。於是在海外管理人員派往海外任職之前,很多公司都要努力估計管理人員的家屬是否能適應在國外的環境生活。因此,跨國公司在制訂培訓計劃時,除了考慮培訓計劃的目標、課程的組織及其內容之外,還要幫助返回母國的管理人員及其家屬重新調整回國後的職業與個人生活。例如,在道化學公司,海外任職者的部門領導要給其一封信,說明該海外分支機構保證其在返回時至少能得到與其離開總部時同級的工作。在外派管理人員計劃返回母國之前,其新工作就由其指導員給安排穩妥。這樣可解除外派管理人員的後顧之憂,增強他們的職業安全感。(摘自:中國人力資源開發)
『陸』 送員工去國外總公司培訓可否簽訂服務期協議
律師解答:
如果不是與業務有關系的基本培訓,都可以認定為專項技術培訓,注意專項,別人一般不會,只有培訓了他才有的,明白了嗎
『柒』 誰有境外外雇員工管理辦法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是指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企業、機構和派出的人員。
第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增強安全管理綜合能力。實行項目總包合同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單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派出人員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風險防範
第八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企業機構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要求其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其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境外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國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工商聯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民營企業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並及時報送外交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與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及時獲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工作的一線指導和管理,及時傳達國內的指示要求,通報相關安全信息,定期到企業和項目現場進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條 各駐外使領館要指導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幫助會員企業制訂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增強風險防範和處置能力。
第十五條 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組,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檢查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開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境外發生的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失的事件,包括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
第十七條 境外安全形勢發生異常時,境外中資企業機構應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境外中資企業機構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在使領館指導下妥善處置。具體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當地警方報警。
(二)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了解並准確報告突發事件詳情,包括:
1.事件涉及單位或項目情況;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3.事件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人員姓名、籍貫、國內聯系單位、家屬聯系方式;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該報告的內容。
(三)駐外使領館負責指導境外中資企業機構開展具體處置工作,提供必要領事保護,及時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要求保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要積極協助解決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在未建交國家和地區發生的突發事件,由代管駐外機構負責指導協調。
(四)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應及時報送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中央企業報送國資委,抄報外交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監管總局,必要時請國內派工作組赴前方指導協調。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五)地方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駐外使領館的要求,協助處理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根據需要派員參加有關工作組赴境外開展工作,或協助受害人家屬赴事發國家(地區)處理有關事宜;組織相關企業處理善後、索賠、安置、撫恤、撤離等後續工作。
第五章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從嚴管理。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確定,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對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進行審核,並徵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
第二十條 各地公安部門要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人員進行提醒。
第二十一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前,應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時,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確保境外經營活動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規定、境外安全成本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並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項目駐地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並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僱傭當地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第六章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負責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分別報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駐外使領館和中央企業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外交部、商務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地方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二十七條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責任制。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負責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地商務、發展改革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將境外安全防範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列入企業和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對於因安全教育、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而發生安全事件的企業,相關部門要依法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於因主觀故意而引發安全事件的企業,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