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國家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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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具體標准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Ⅱ 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應該怎麼辦
1、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屬於違法行為專的,應向職工支付加屬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Ⅲ 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時間
培訓時間的差異是部分男女的,主要是按部門和層級來分的。營銷部門培訓時間就比較長,而中層培訓時間也比較長,所以所佔的費用比率也比較高。全球,這個就不好說了,這個要按不同的企業來說,而且國外的培訓內容和方式和國內的也不相同。比如國內的拓展培訓就是出去打打槍,軍訓什麼的,但國外的拓展培訓,是花大價錢請心理學大師來培訓的,效果和費用自然不一樣。
Ⅳ 公司佔用員工法定假日搞培訓可以嗎
公司不可以佔用員工法定假日搞培訓。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制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閑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貢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後,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
Ⅳ 員工上班和休息時間不統一怎麼安排培訓
集中安排培訓時間,取大部分員工的方便時間為好。之後再根據少部分員工被佔用的時間進行補休或者調整。
Ⅵ 節假日生產注意什麼應如何培訓員工注意生產安全
節假日加班應該給員工合理的補助,給於合理的津貼,以安撫員工不能過節的情緒,杜專絕員工帶情屬緒上班,影響生產質量拖團隊後腿。
關於員工的生產安全培訓是很多企業非常注重的環節,各個工廠管理體系不同培訓內容也不一樣不過我可以給你以下幾個建議:
1.對員工定期進行安全條例宣講,並且讓員工知道重復宣講的意義及企業重復宣講的決心
2.車間及全體員工經常出入的地方廣貼安全標語。(用於時刻提醒)
3.定期組織檢查,對犯規的員工嚴懲不貸
4.明確安全責任制度,並落實到人,只要出事就找他負責(連帶責任),有了責任人才會有監督。
5.找有經驗的人員對員工的安全意識進行培訓,我們上次找119的隊長來給我們講課效果就不錯你們可以借鑒下
Ⅶ 公司利用節假日開會、培訓屬於什麼行為
加班,是指除了法定或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之為「加班」。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利益,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從事工作。判斷公司的一個行為是不是算加班,主要考慮下面兩個要素:是不是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不是體現了用人單位的意志、是不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不是在標准工作日之外。
雖然說你的各方面能力提升對公司有好處,但是你在這些培訓中也是學到了本事,本領,思維,方法技巧,這些能伴隨你走職場一輩子。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業余時間給你進行培訓,你真的要感謝一下公司。要知道並不是所有公司都有員工培訓的,還願意自費給員工做培訓的。實際上,工作之外的時間組織員工進行培訓,這在中國很多公司里是很普遍的現象,大家心知肚明。如果實在忍不了,那就跳槽換工作唄。
Ⅷ 員工休假那天公司要求晚上10點後到公司培訓,沒去就當曠工處理合法嗎怎麼申訴
這樣的打工地方,趁早走人。
1、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2、按勞動法規定,內用人單位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如果超過勞動法規定,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
Ⅸ 請問公司安排員工假日進行培訓,是不是一定要給加班費,還是可以安排調休
加班費,還是安排調休都可以,關鍵看培訓是什麼性質的.
我個人覺得如果只是培訓,就應該是自發的,就是可參加可不參加,這樣就不存在加班費或者調休了,願來則來.
但你若是希望每個人都來,則可以將其作為考核,比如培訓後考試上崗,不合格的扣獎金.相信大部分人都會來的.
在制度上,培訓就是要遵循自願的原則.
加班費的官方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