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作不滿一年扣培訓費合法嗎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剋扣工資:(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⑵ 企業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這樣違反相關規定嗎
企業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應屬違法。企業為員工培訓應屬義務,可通過訂專立協議約定服務屬期來避免員工違約離職帶來的經濟損失,但不能直接從工資中扣除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⑶ 職工培訓費可以稅前扣除么
企業培訓費屬於「來職工教育經自費「核算的內容,根據會計准則規定記入當期損益,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以當期抵扣,但超過部分則在以後期間抵扣,需要做納稅調整確認遞延。
⑷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⑸ 企業有權扣押員工的培訓費用嗎
你好:這樣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為依據最新出台的勞動法,企業是不允許以任何名義扣押員工工資的。企業要想降低人員流動性,首先應加強員工的各項待遇(呵呵,現在新出台的勞動法可是以人為本,勞動者的地位可是空前提高哦),再次還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比如晉升,獎金之類的。當然這些都屬於管理者的工作了。
現在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特殊情況下除外的),畢竟勞動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最基本權力,2010年新修的刑法不就新增了一項罪,叫做強迫勞動罪嗎。
員工既然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培訓,花費了公司的財力物力,當然有義務為公司服務。但公司扣押員工的培訓費用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的,這並不意味著公司一點辦法都沒有。公司可以在培訓前和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保密協議現在很流行,我同學就簽了)。規定員工接受本公司培訓一定期限內(一般都是3年吧)不允許去任何相同性質的其它部門從事工作。打個比方,比如你通過培訓,學會了鉗工的技能,在培訓完後你離職可以,但三年內你不得到其它部門再從事鉗工的活了。
最後說一下,企業希望降低人員流動性,管理者自身的管理能力是最重要的。優秀的管理者從不靠剋扣員工的工資走向成功的。勞動者是活的,任何幻想通過協議束縛勞動者勞動自由的做法都是不切實際的。說了這么多不知道你明白的嗎?
⑹ 公司對新員工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回位為勞動者提答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可以扣員工培訓費么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⑺ 用工單位扣除員工培訓費合理么是否犯法
企業抄不能在事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培訓費用,這是不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准繩是公正的:
也就是說企業對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才能讓員工上崗工作,
員工培訓要進行投資(培訓費),員工在培訓後要為企業做一定的工作,為企業創造一定價值。
單位可與員工就服務期限簽定一個協議,以約束員工的個人行為,(辭職對企業帶來的損失)。
⑻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⑼ 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扣培訓費這項嗎
不合法,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也任何借口向員工收取服裝費,培訓,押金等費用,如果他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