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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培訓規則

發布時間:2020-11-30 20:46:13

❶ 義務教育法中教師培訓有什麼規定

只有一句「……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俯耿碘際鄢宦碉為冬力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樓上那是義務教育法里的嗎?
查了一下,那是實施條例里的。

❷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什麼時候正式頒布的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是由教育部發布的,具體為: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權教育令第7號
1999年9月13日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❸ 小學教師培訓可以分哪幾類

中小學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規定: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❹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❺ 中國的教師教育制度

教師資格認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准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培訓機構教師上課規范

1、有課時(包括考前強化等任何課),上課前教師應提前15分鍾到達教室,打開教室門鎖,檢查學生出勤、教室衛生及安全隱患,維持教室秩序,進行課前准備。要求進入教室的學生進入學習狀態,由小班長領讀復習已學內容,鈴響後3分鍾齊誦《弟子規》,點名未到班學生名單10分鍾內通報前台,由前台聯系家長確認未到校原因。以上環節一樣做不到-1分(其中遲到名單未遞-2分)。

2、不經教學部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課、請人代課,違者除不發課時費外,一次扣3分(私自調課雙方扣分)。

3、教師講課要注意儀表儀態,精神飽滿,言行文明。著工裝進入校區,講普通話;不化濃妝,不穿拖鞋、不戴誇張首飾進教室;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要求講課;不準課前飲酒;上課期間不準做私活、吸煙、會客、接打手機;不準不帶教案或教材進入教室;不準講或看與教學內容無關的報刊或視頻等;不準坐著講課。如發現上述情況一次做不到扣量化分2分。老師上課必須佩戴胸牌,發現一次不戴者扣1分。

4、任課教師要熱愛學生,堅持正面教育,不當眾訓斥,更不可停課訓斥個別不守紀律的學生而影響全體學生,任課教師應嚴格執行課堂紀律,在課堂上應關閉所有通訊工具。任課教師有責任教育和督促學生自覺遵守課堂紀律,維持課堂秩序,要求學生上課應坐姿規范,認真聽講;不準隨意下座位或進出教室;不準在教學區內喧嘩或做任何有礙課堂秩序的事;課堂上不得說笑打鬧;嚴禁學生在課堂上吃零食、說笑打鬧、睡覺、玩手機等。對不遵守課堂紀律的學生,應採用適當的方式進行批評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少數學生干擾教師上課,教師批評教育無效,應立即報告教學部,並告知家長協同教育,且做好教育記錄。在教學檢查中發現學生故意違反課堂紀律,教師不聞不問,除按有關規定對學生進行處理外,每發現一次扣教師量化分2分。

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什麼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7)教師培訓規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教育部新聞辦公室還指出,《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的分類、條件、考試、認定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❽ 教師教育標准

為促進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建設高素質幼兒園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特製定《幼兒園教師專業標准(試行)》(以下簡稱《專業標准》)。
幼兒園教師是履行幼兒園教育工作職責的專業人員,需要經過嚴格的培養與培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系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專業標准》是國家對合格幼兒園教師專業素質的基本要求,是幼兒園教師開展保教活動的基本規范,是引領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准則,是幼兒園教師培養、准入、培訓、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基本理念
(一)幼兒為本
尊重幼兒權益,以幼兒為主體,充分調動和發揮幼兒的主動性;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保教活動規律,提供適合的教育,保障幼兒快樂健康成長。
(二)師德為先
熱愛學前教育事業,具有職業理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履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關愛幼兒,尊重幼兒人格,富有愛心、責任心、耐心和細心;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兒健康成長的啟蒙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為重
把學前教育理論與保教實踐相結合,突出保教實踐能力;研究幼兒,遵循幼兒成長規律,提升保教工作專業化水平;堅持實踐、反思、再實踐、再反思,不斷提高專業能力。
(四)終身學習
學習先進學前教育理論,了解國內外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經驗和做法;優化知識結構,提高文化素養;具有終身學習與持續發展的意識和能力,做終身學習的典範。
二、基本內容
(一)職業理解與認識
1.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規。
2.理解幼兒保教工作的意義,熱愛學前教育事業,具有職業理想和敬業精神。
3.認同幼兒園教師的專業性和獨特性,注重自身專業發展。
4.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師表。
5.具有團隊合作精神,積極開展協作與交流。
(二)對幼兒的態度與行為
6.關愛幼兒,重視幼兒身心健康,將保護幼兒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兒人格,維護幼兒合法權益,平等對待每一個幼兒。不諷刺、挖苦、歧視幼兒,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8.信任幼兒, 尊重個體差異,主動了解和滿足有益於幼兒身心發展的不同需求。
9.重視生活對幼兒健康成長的重要價值,積極創造條件,讓幼兒擁有快樂的幼兒園生活。
(三)幼兒保育和教育的態度與行為
10.注重保教結合,培育幼兒良好的意志品質,幫助幼兒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11.注重保護幼兒的好奇心,培養幼兒的想像力,發掘幼兒的興趣愛好。
12.重視環境和游戲對幼兒發展的獨特作用,創設富有教育意義的環境氛圍,將游戲作為幼兒的主要活動。
13.重視豐富幼兒多方面的直接經驗,將探索、交往等實踐活動作為幼兒最重要的學習方式。
14.重視自身日常態度言行對幼兒發展的重要影響與作用。
15.重視幼兒園、家庭和社區的合作,綜合利用各種資源。
(四)個人修養與行為
16.富有愛心、責任心、耐心和細心。
17.樂觀向上、熱情開朗,有親和力。
18.善於自我調節情緒,保持平和心態。
19.勤於學習,不斷進取。
20.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范健康,舉止文明禮貌。

專 業 知 識

(五)幼兒發展知識
21.了解關於幼兒生存、發展和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2.掌握不同年齡幼兒身心發展特點、規律和促進幼兒全面發展的策略與方法。
23.了解幼兒在發展水平、速度與優勢領域等方面的個體差異,掌握對應的策略與方法。
24.了解幼兒發展中容易出現的問題與適宜的對策。
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及教育策略與方法。
(六)幼兒保育和教育知識
26.熟悉幼兒園教育的目標、任務、內容、要求和基本原則。
27.掌握幼兒園環境創設、一日生活安排、游戲與教育活動、保育和班級管理的知識與方法。
28.熟知幼兒園的安全應急預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險情況下幼兒安全防護與救助的基本方法。
29.掌握觀察、談話、記錄等了解幼兒的基本方法。
30.了解0-3歲嬰幼兒保教和幼小銜接的有關知識與基本方法。
(七)通識性知識
31.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知識。
32.了解中國教育基本情況。
33.掌握幼兒園各領域教育的特點與基本知識。
34.具有相應的藝術欣賞與表現知識。
35.具有一定的現代信息技術知識。
專 業 能 力
(八)環境的創設與利用
36.建立良好的師幼關系,幫助幼兒建立良好的同伴關系,讓幼兒感到溫暖和愉悅。
37.建立班級秩序與規則,營造良好的班級氛圍,讓幼兒感受到安全、舒適。
38.創設有助於促進幼兒成長、學習、游戲的教育環境。
39.合理利用資源,為幼兒提供和製作適合的玩教具和學習材料,引發和支持幼兒的主動活動。
(九)一日生活的組織與保育
40.合理安排和組織一日生活的各個環節,將教育靈活地滲透到一日生活中。
41.科學照料幼兒日常生活,指導和協助保育員做好班級常規保育和衛生工作。
42.充分利用各種教育契機,對幼兒進行隨機教育。
43.有效保護幼兒,及時處理幼兒的常見事故,危險情況優先救護幼兒。
(十)游戲活動的支持與引導
44.提供符合幼兒興趣需要、年齡特點和發展目標的游戲條件。
45.充分利用與合理設計游戲活動空間,提供豐富、適宜的游戲材料,支持、引發和促進幼兒的游戲。
46.鼓勵幼兒自主選擇游戲內容、夥伴和材料,支持幼兒主動地、創造性地開展游戲,充分體驗游戲的快樂和滿足。
47.引導幼兒在游戲活動中獲得身體、認知、語言和社會性等多方面的發展。
(十一)教育活動的計劃與實施
48.制定階段性的教育活動計劃和具體活動方案。
49.在教育活動中觀察幼兒,根據幼兒的表現和需要,調整活動,給予適宜的指導。
50.在教育活動的設計和實施中體現趣味性、綜合性和生活化,靈活運用各種組織形式和適宜的教育方式。
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達表現的機會,支持和促進幼兒主動學習。

(十二)激勵與評價
52.關注幼兒日常表現, 及時發現和賞識每個幼兒的點滴進步,注重激發和保護幼兒的積極性、自信心。
53.有效運用觀察、談話、家園聯系、作品分析等多種方法,客觀地、全面地了解和評價幼兒。
54.有效運用評價結果,指導下一步教育活動的開展。
(十三)溝通與合作
55.使用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語言進行保教工作。
56.善於傾聽,和藹可親,與幼兒進行有效溝通。
57.與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經驗和資源,共同發展。
58.與家長進行有效溝通合作,共同促進幼兒發展。
59.協助幼兒園與社區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關系。
(十四)反思與發展
60.主動收集分析相關信息,不斷進行反思,改進保教工作。
61.針對保教工作中的現實需要與問題,進行探索和研究。
62.制定專業發展規劃,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素質。
三、實施建議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專業標准》作為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基本依據。根據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專業標准》引領和導向作用,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建立教師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質量。制定幼兒園教師准入標准,嚴把幼兒園教師入口關;制定幼兒園教師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形成科學有效的幼兒園教師隊伍管理和督導機制。
(二)開展幼兒園教師教育的院校要將《專業標准》作為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的主要依據。重視幼兒園教師職業特點,加強學前教育學科和專業建設。完善幼兒園教師培養培訓方案,科學設置教師教育課程,改革教育教學方式;重視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教育,重視社會實踐和教育實習;加強從事幼兒園教師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建立科學的質量評價制度。
(三)幼兒園要將《專業標准》作為教師管理的重要依據。制定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規劃,注重教師職業理想與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教師育人的責任感與使命感;開展園本研修,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完善教師崗位職責和考核評價制度,健全幼兒園績效管理機制。
(四)幼兒園教師要將《專業標准》作為自身專業發展的基本依據。制定自我專業發展規劃,愛崗敬業,增強專業發展自覺性;大膽開展保教實踐,不斷創新;積極進行自我評價,主動參加教師培訓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專業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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