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出錢培訓,員工離職有無權利帶走培訓出來的證件
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有兩項前提需滿足:
如果入職或聘用協議有相關條款,按協議條款辦理;
如果無協議條款可資參考,按所在省市人事管理相關條款辦理。
此外,一般而言,如果公司出錢的培訓屬於個人技術水平、專業知識和技能等國家、省市相關機構頒發的正式認證性資質證件,該員工在沒有違背與公司簽訂的入職或用工合同(比如合同期滿),公司沒有權力阻止離職員工帶走有爭議的證件。如果提前終止合同,而且責任放在員工一邊,公司有權向該離職員工要求償還培訓費用,但不能扣留有爭議的證書證件。
供參考。
2. 我公司出資讓員工考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證書,可以與員工簽訂服務協議嗎有相關法律依據嗎
可以簽訂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但是服務協議的違約金不得高於培訓總費用。
除開員工入職培訓外的專業技能培訓都可以約定服務協議的。
以上,供參考,謝謝!
3. 單位出資培訓的證書是否要押在單位
單位押證書是不合法的,當然有些企業給員工出資參加培訓,為了不讓人才流失,可以簽定培訓協議等措失.
4. 公司出資培訓,離職後不給證書合法嗎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二、受訓抄員工應按公司襲指定或公司約定的學校及專業就學並取得合格證書。否則,受訓員工應當退回公司承擔的全額培訓費用(含學雜費、書費、調研費、實習費、上機費、住宿費等)及受訓期間公司支付的工資、保險費用,或退回公司承擔的全額培訓費用後自動離職。 八、受訓員工的學費由公司承擔 元。所取證書為公司所有。 九、受訓員工辭職,其受訓後工齡不滿一年(含)的應向公司交納公司負擔部分的全部培訓費用;不滿二年(含)的應向公司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部分的50%,不滿三年(含)的向公司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部分的25%;三年後則可免交培訓費用;因違紀被公司辭退的員工亦照此辦理。 十二、受訓員工如有逾期不歸,受訓期從事超越學習范圍的業余活動或擅自更改培訓方向與內容等行為,若涉及法律責任,由該員工自負,與本公司無關,公司將通過仲裁追回全額培訓費用(含學雜費、書費、調研費、實習費、上機費、住宿費等)及受訓期間公司支付的工資、保險費用等。
5. 單位出錢培訓我們考了一些證書,我現在辭職了,我有權拿走這些證書嗎單位有權不給我,或向我要錢嗎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應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未滿離職應按二十二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自已的證應當拿走。
6. 公司出錢讓我考證 但證書歸公司所有 公司說我不考的話自動辭職 合理嗎請看我細節
用人單位的做法合理但不合法。
勞動法規定如果單位提供培訓的(提升類培訓,非必要的技能培訓),則涉及到一個服務期和違約賠償的問題,未滿服務期就辭職單位可能會提出索賠。
證書只能歸個人所有。單位採取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 在職期間公司出錢考的證,我離職時從工資里把考證的錢扣了,但是證書也不給我
應該公司有這方面的規定,是不是你剛取證就離職不幹了,我們公司也是單位出錢考證,干夠一定時間,就可以把證給你。
8. 我們的合同裡面規定由公司出錢培訓的所有證件,辭職後都歸公司,請問此規定合法嗎
1、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職工應當分別各執一份。只有一份由公司保管,用人單位違法。
2、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公司出錢培訓的所有證件辭職後都歸公司,此約定並沒有違法相關法律法規,因此合法。
9. 單位出錢培訓的證件做滿了合約期,單位還是扣留證件不給怎麼辦,勞動法上面不知道是哪條規定是說不可以扣
因是單位出錢培訓的,證書根據雙方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確定。
10. 公司出資培訓費為由,扣押個人資質證件不給。
當然是按協議來做了。協議上應該有相關條款的吧。
一般都有規定培訓後要工作若干年才能離職,提前離職要負擔多少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