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加快房屋徵收工作進展方法了及經驗
房屋復徵收工作進展是否制順利說到底是補償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謂經驗也就是能不能依法辦事,換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員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陽光操作,被徵收人對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領被徵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講的話,大家左顧右盼,徵收工作必然緩慢。
通常 情況下如果補償價格合理,被徵收人拿到補償款足夠到市場上買到同面積的商品房,加上各項獎勵和補貼裝修的錢都夠了,有了這樣的補償徵收進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當多的現房安置,安置房的價格都比被徵收房屋補償款還優惠,大家就會早日搬遷去選房。這兩點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實踐經驗。
相反你的補償不足明顯的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謂的經驗也是沒有用的,出現了這種情形不僅進度慢還會發生許多爭議和訴訟。
2. 房屋徵收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具體內容
首先按照培訓人員分類
有新員工入職培訓,關鍵人才的技能培訓,中層人員的執回行力培訓,高層的答領導力培訓;
其次按照培訓師資來分:
有內部培訓還外部培訓。
按照課程體系分
有安全培訓、技能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時間管理培訓、企業制度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目標管理培訓、禮儀培訓等。
3. 上海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基地上崗證如何取得
建設單位申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 定的文件,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拆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拆遷基地綜合情況表; 3、自行拆遷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委託合同、拆遷實施單位資格證書; 4、標明拆遷范圍的1/500地形圖一份,以及拆遷范圍 1/500空白地形圖一式四份。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提交《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以作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設項目外,拆遷基地跨兩個以上的區、縣時,建設單位應當分別向所在地區、縣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 其次如果是個人申請房屋拆遷上崗證 向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房屋拆遷上崗證 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組織本市的房屋拆遷職業培(復)訓,對成績合格者發給《職業資格證書》。 對取得房屋拆遷《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人員,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以登記和備案。 二、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對取得房屋拆遷《職業資格證書》,直接從事房屋動拆遷工作的工作人員核發《上崗手冊》。 《上崗手冊》是記錄持冊人員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考核成績的,每一基地結束後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考核記錄。 《上崗手冊》限於本人使用,持冊人員因工作調離、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時應上繳或另辦理換冊手續。 三、本市房屋拆遷基地統一實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申領《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基地上崗證》(簡稱《上崗證》)後方可在房屋拆遷基地從事房屋動拆遷工作,禁止無證上崗。 《上崗證》由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核發。 四、本市房屋拆遷基地均應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對需要在該基地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向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領《上崗證》。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查驗所有上崗人員的所有證件。 五、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基地進行房屋動拆遷工作時必須統一佩帶《上崗證》,公開辦事、熱心服務。對不佩帶《上崗證》的人員,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絕接待。 《上崗證》限於規定的房屋拆遷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結束後應上繳原發證部門。 六、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如遺失上述有關證、冊,應書面說明情況,由原發證、冊部門經查驗後予以補發。
4. 房屋徵收辦公室 房屋徵收是做什麼工作的呢
房屋徵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我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房屋徵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劃;
3、組織全市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4、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6、負責核實、處理違反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行為;
7、對各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條、二十四確定
1、確定徵收范圍,禁止建設和停辦各類手續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修改和聽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5、補償資金驗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6、調查登記公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7、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8、作出徵收決定並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5. 今天上培訓課了 房屋徵收與補償,老師說現在的房屋徵收關系是 政府和被徵收人的關系 然後在掛牌出售
1、現在的私人拆遷辦還可以開嗎?答:不可以!2、開發商還是可以直接從老專百姓那兒買房子屬?答:可以!3、房屋徵收關系是 政府和被徵收人的關系 然後在掛牌出售。答:沒有錯!低價徵收、拆遷,再高價賣出去!誰在賺錢?你明白的!
6. 房屋徵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點環節
房屋徵收重點環節確實比較多,如果是剛進入這徵收崗位還是要認真學習徵收法律法規的。
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千萬不能將房屋開發商與徵收工作有任何關聯,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徵收前就將某地塊的房屋徵收將來給哪個開發商建什麼都泄漏出來,甚至講等某某開發商打入資金就開始動遷,這與國務院590號令的規定是不相融的,屬於違反程序的違法徵收,這是一個重點環節。
另外就是按徵收程序辦事,有幾個重點環節需注意:
一是 發徵收調查通知,明確實施單位和調查期限、公示初步調查結果、對有爭議的規定復核期限,對無產權手續的需確認產權的要統計上報由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產權。停止一切變更房屋現狀或遷移戶口變更工商執照等行為。
二是 公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30天以上,對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開專業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門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領導、被徵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聽證會,形成修改後的方案,如果是舊城區改建項目還需將方案反饋給被徵收人達半數以上通過,然後上報市政府批准後作出《徵收決定》。
三是 由被徵收人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需由公證部門抽簽或搖號產生。
四是 評估初步結果公示、5日內反饋評估結果有無差錯,修改差錯後正式公布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公司作出解釋,仍有異議的由專家組作出結論。
五是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一定是由產權人親自簽字,如產權人因故不能到場簽字的一定要有真實的書面委託書,被委託人也需要在委託書上簽名接受委託,徵收人告知受委託人如屬虛假委託承擔法律責任,委託書上一定要明確委託許可權是特別授權全權處理徵收補償事宜,委託許可權不明確的可以洽談但不可以確定補償金額和安置房選擇,防止產權人再返悔協議。
六是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一定要現場公示該房產權不明並通過媒體公布尋找和告知產權人,60天後無人主張產權的可以作出《補償決定》,90天後可以申請法院對補償決定作出裁定書後允許保全拆除,產權不明有人主張產權的或有爭議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決確認產權人。
七是 規定時間內不能達成協議的進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補償決定》然後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書等裁定書生效後還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強制搬遷。對已簽訂協議而不履行協議的一定要訴訟至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強制政府配合強制搬遷。
八是 加強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凡簽訂協議後的原始檔案由專人管理,動遷人員不可以隨便再變更已簽訂的的協議書,協議書要建立電子檔案。
九是 房屋拆除須是有拆除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專業公司。
十是 審計部門跟蹤審計,徵收項目結束審計同時基本結束,對違紀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處理減少和避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以此保護徵收工作人員,確保廉政徵收、陽光操作。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請參照《土地管理法》與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體系不能混淆。 供參考
7. 拆遷工作人員如何取得拆遷員資格證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指房屋拆遷單位具備房屋拆遷資格的法律憑證。
一、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 、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二、申請條件 :
1、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及以上學歷;
3、房屋徵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拆遷(徵收)工作經驗,且已經取得《房屋徵收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7)房屋徵收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發《資格證書》。對於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第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原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8. 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有什麼證可考
一般根據工作人員的性質考取上崗證。一是徵收管理辦的工作人回員,這些人員屬政答府工作機構的人員要考上崗證,二是徵收評估人員要考取徵收評估上崗證,三是徵收實施單位人員,屬於非企業服務機構人員做徵收具體工作需考取上崗證。
9. 房屋徵收工作需要了解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如上所述,看處於哪個階段
如果是准備徵收的話,先區分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然後按不同方向尋找法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部門規章,所在省關於條例制定的條例或辦法,所在市制定的徵收補償標准;集體土地走:土地管理法,先徵收成國有土地,然後再論其他,比如安置、補償,這個集體土地徵收各省市都有相應的標准和程序。
徵收過程中的糾紛問題預防就是調解-復議或訴訟(行政訴訟參考民事訴訟程序)
如被徵收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未尋求救濟,期滿後,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部門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 房屋徵收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依法辦事,不謀私利,以人為本,求真務實,克己奉公,為民服務